武汉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武汉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2016年10月

海绵城市是这样一种理念,就是要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尽可能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

海绵城市是这样一种方法,就是要在解决各种城市水问题时,集成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海绵城市是这样一种状态,就是要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让城市始终具备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特点。

目录

第一章 规划概论.......................................................................................................... 1 第二章 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 5 第三章 自然生态格局的构建与管控.......................................................................... 8 第四章 海绵城市建设分区........................................................................................ 13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管控........................................................................................ 14 第六章 规划措施及规划衔接建议............................................................................ 21 第七章 近期建设........................................................................................................ 27 第八章 规划保障措施与建议.................................................................................... 35

第一章 规划概论

第1条 综合集成灰色设施、绿色基础设施是发达国家解决城市水问题基本方向,海绵城市建设作为这一方向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当前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武汉市实现城市功能提升的必然道路。

第2条 规划依据。规划依据包括政策法规依据、规范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规划依据等3大类,具体包括:

1. 政策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 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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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财办建[2015]4 号)

⏹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建办城函2015-635号)

⏹ 住建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 号)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2. 规范标准依据

⏹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 ⏹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

⏹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 ⏹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3. 相关规划

⏹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 《武汉2049远景发展战略》

⏹ 《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计划》 ⏹ 《武汉市中心城区及新城区控规导则》 ⏹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 ⏹ 《武汉市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 ⏹ 《武汉市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 ⏹ 《武汉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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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 ⏹ 《武汉市自然山体保护规划》 ⏹ 《武汉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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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规划任务。本次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二是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并分解到相应的管控单元;三是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区域和主要措施。

第4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讲话精神,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为治水思路。按照国家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以实现“山水林田湖人”城市生命共同体为努力方向,转变传统治水理念。通过建设海绵城市,着力解决武汉市水安全及水环境问题,全面提高武汉市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将武汉市建设成丰水地区具有武汉地域特色的全国海绵城市建设典范,为武汉市成为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长江经济带的重要节点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第5条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规划范围为武汉市都市发展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3261平方公里;研究范围为武汉市域,规划重点为都市发展区中的规划建设区。

第6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6~2030年,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近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展望至2049年。 第7条 规划原则。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综合统筹、系统集成,科学论证、导向准确,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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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

第8条 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1. 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2. 以示范区海绵城市建设为起点,积累经验,探索模式,在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至2020年,实现武汉市20%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至2030年,实现武汉市80%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第9条 总体策略

1. 建成区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问题,系统治理;新建区以目标为导向,高标准管控,超前建设。

2. 内涝防治以常规灰色设施为基础,结合旧城改造和交通系统大建设机遇,下决心提高主干管能力,择机提升干管能力,支管随路配套扩建,必要时采取非常规的排水深隧和超标径流蓄水设施解决。发挥湖泊调蓄功能,对不承担常规降雨调蓄的湖泊,发挥其超标暴雨的调蓄能力。积极推进源头峰值径流系数的控制,结合雨污分流和内部景观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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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降低已建成区地块峰值径流系数。

水环境保护和黑臭水体治理以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为基础,分流区严格按分流体系进行规划建设,混流区应加快混错接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全面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建设,在分流区的已建项目应因地制宜逐步进行改造,在合流区的已建项目应结合项目改造难度和经济性尽量在源头进行面源污染控制。合流区应结合源头径流污染控制比例,通过提高截留倍数以控制溢流污染次数,并对黑臭水体采取必要的综合措施。

3. 内涝重点区防涝设施和黑臭水体整治设施应优先建设,新建区域同步建设,其他区域择机建设。

第10条 指标体系。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包括理念性、目标性和措施性3个层级的指标,具体指标按表1执行。

表1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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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然生态格局的构建与管控

第11条 固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框架。在都市发展区以内构建“1+6”城市发展格局和“两轴两环、六楔多廊”的全域生态框架。在都市发展区维育中心城区山水骨架,形成“十字”山水轴;以三环线防护绿地为纽带,串联山水资源,构建主城外围生态保护圈;建立由山体湖泊、水域湿地、城市绿地、风景区、农田等组成的六片城市楔型绿化开敞空间。农业生态区主要承担片状生态外环职能,形成武汉都市发展区与城市圈若干城市群之间的生态隔离。

第12条 城市海绵空间格局。综合考虑都市发展区生态资源要素分布、用地生态敏感性、内涝风险及洼地系统,形成“T轴-两环-多点-六楔”海绵城市自然生态空间结构;严格保护城市蓝、绿线系统,以自然山体、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林地,以及其他生态敏感性较高的区域组成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以道路、水系等线性绿化为网络,以主城区城市公园绿地为点缀,构建点线面结合的自然生态格局。

“T轴”主要由长江、汉江河流水系组成,是展现武汉“两江交汇”独特城市意象的主体。

“两环”包括以三环线防护林带及其沿线的严西湖、汤逊湖、后官湖、金银湖、天兴洲等中小型湖泊和公园为主的线性生态内环;以城郊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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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园、生态农业区和外环线防护绿带构成的生态外环。

“多点”为结合已有城市公园和城市易涝点,在主城区布局多个具有内涝消减功能的城市绿地斑块,包括和平公园、解放公园、中山公园、后襄河公园、南湖公园、南干渠游园等城市级和社区级公园,缓解因城市建设需求带来的内涝风险,形成“多点棋布”的点状斑块格局。

“六楔”是由府河、武湖、大东湖、汤逊湖、青菱湖、后官湖水系等六个以水域湿地、山体林地为骨架的大型放射形生态绿楔,主要包括硃砂湖、后湖、七龙湖等18处郊野公园,柏泉、龙泉山、东湖等3处风景区,梁子湖、草湖等2处湿地保护区,青龙山、九峰等2个森林公园,后官湖、青菱湖等9片休闲度假区,八分山、后官湖等2处体育公园,武湖、慈惠等4片生态农业园,形成联系建成区内外的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

第13条 海绵蓝线系统控制。

1. 控制以长江、汉江为主的河流水系格局,长江、汉江、府河、倒水河等江河蓝线,以堤防为界,目前已有明确的工程界限,本次不单独划定。河道整治采取多级水位复核调蓄设计;通过在河道两岸植物群落配置如观赏型群落、生态型群落、生产绿地群落等模式和生态型驳岸,增加雨水的下渗量,塑造滨水休闲带。划定河流水体及河岸缓冲区面积189平方公里,重要城市明渠及保护范围面积32平方公里。

2. 控制湖泊蓝线、绿线和灰线保护范围。其中,蓝线、绿线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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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任意开发,灰线内的建设要与滨水环境相协调,以保护湖泊资源的公共性和共享性。在166个湖泊保护名录基础上,结合水域条件和特点,增补梦泽湖、小什湖、大什湖、都司湖、草湖、陶术湖、万家汊、叫驴湖、庙湖、高湖、奓子湖、土地湖、河湖等湖泊进湖泊保护名录,新增湖泊面积约10平方公里。 第14条 海绵绿线系统控制。

1. 保护和恢复山体林地、湿地、田园等自然原貌,注重对基本农田等土地资源、青龙山、九峰森林公园、柏泉、龙泉山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湿地、水源保护地等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加强水土保持、植树造林工程建设,减少地面径流,增加地下水补给。增加山体植被覆盖,涵养水土,禁止进行破坏山林绿化等的建设活动。划定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保护区面积75平方公里,基本农田、林地、生态绿楔核心区、生态廊道面积297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控制面积22平方公里、湿地及其保护区13平方公里,山体及其保护区137平方公里,水源地保护区101平方公里,其他生态较敏感区域面积220平方公里。

2. 在主城区内部布局多个具有内涝消减功能的城市公园,低洼地区城市开发与周边绿地统筹考虑,根据需求布局公园、带状绿地、街旁广场、街心游园等多样化的城市公园绿地,合理设置雨水入渗、调蓄设施,缓解因城市建设需求带来的内涝风险。在人口密集区域,通过增加社区级公园降低城市内涝风险,提升人均城市公共绿地指标,改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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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针对三环线防护林带及其沿线的城市公园,合理设置雨水入渗、雨水调蓄设施,提高生态功能,构建复合型的人工植被和开放性的生态服务功能载体,营造森林绿带,作为阻隔人工城市建设区向外无序蔓延的屏障之一。城市防护绿地合理设置以入渗为主,净化为辅的海绵设施,增强城市网络化生态格局,与外围绿楔连接。

4. 划定城市公园面积约19平方公里,高速公路及快速路防护绿地64平方公里,铁路防护绿地37平方公里,重大市政公园设施防护绿地37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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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绵城市建设分区

第15条 建设分区目的。建设分区的主要目的是在分析研究城市每个片区面临的水问题基础上,对所有建设分区进行分类,确定各自海绵城市建设路径、控制指标和建设指引,形成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图,作为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16条 建设分区原则。问题相对单一,措施有针对性;面积大小合适,便于规划及建设管理;责任划分清晰,利于分区推进;排水出口单一,便于绩效考核。

第17条 建设分区层级。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以出江口进行划分,重点在外洪内涝的协调和系统防涝能力构建;第二层级考虑受纳水体,重点在排水方式和调度管理的协调;第三层级考虑片区建设特征、排水体制、水问题特点和行政管理,重点在建设管理协调。

第18条 建设分区方案。规划区共划分为171个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其中江南片(含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湖风景区、东湖高新区、化工区、江夏区)共83个,汉口、东西湖片(含硚口区、江汉区、江岸区、东西湖区)共36个,黄陂、新洲片(含黄陂区、新洲区)共17个,汉阳蔡甸片(含汉阳区、武汉开发区、汉南区、蔡甸区)共35个。中心城区的分区面积基本控制在10平方公里以内,新城区适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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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管控

第19条 在各建设分区内,统一控制的指标均按此表2进行控制。

表2 统一管控指标一览表

说明:雨水资源化利用率=雨水资源化利用量/自来水总使用量

第20条 在每个建设分区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管控指标按表3执行。

表3-1 汉口、东西湖片海绵城市建设分区管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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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黄陂新洲片海绵城市建设分区管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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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 汉阳蔡甸片海绵城市建设分区管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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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江南片海绵城市建设分区管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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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绿化用地及港渠统一按85%确定。建筑与小区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以所在建设分区控制指标为基准,结合项目用地性质或道路红线宽度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幅度按表4和表5执行。调整后的取值不足60%的按60%取值,调整后的取值大于85%的按85%取值。

表4 建筑与小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值一览表

表5 城市道路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值一览表

第22条 建设指引。各建设分区中有内涝问题的建设分区59个,这类建设分区在排水设施规划时应有适当提高设施标准;有污水收集处理问题的建设分区63个,这类建设分区应有针对性开展污水管网、泵站建设或进行社区雨污分流改造;有水体黑臭问题的建设分区18个,这类建设分区应将黑臭水体整治列入近期建设计划,尽快解决黑臭水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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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划措施及规划衔接建议

第23条 系统性防涝措施。

1. 新建和改造地区的排水设施应达到表6的标准。改造难度大的建成区,其官网排放标准可适当降低。下穿通道等设施设计重现期应达到表7的标准。

表6 新建、改建地区雨水管渠设计暴雨重现期取值

表7 下穿通道排水设施设计暴雨重现期取值

2. 对于管网设施不能解决的涝水排放,结合城市湖泊、湿地、公园、下凹式绿地和广场等措施新增城市雨水调蓄空间,同时可结合内涝高风险地区的局部点建设雨水调蓄池。特殊地区可考虑深隧排水方式。

3. 对于超过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雨水,应充分利用湖泊超高调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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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进行蓄存,必要时将部分城市道路作为临时通道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24条 水环境改善措施。按照《武汉市污水收集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总体布局,有序推进污水厂、站、管的建设。对水环境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开展雨水径流污染治理的研究,研究控制雨水径流污染的方案,并根据需要控制用于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的用地。

第25条 对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的编制建议。建议将表8的水体增补进湖泊保护名录,并相应开展三线一路保护规划编制。

表8 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建议增补湖泊名录

第26条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建议。建议绿地系统规划增加如下内容:

1. 明确海绵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原则。在景观性、可游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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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强化绿地系统的生态性、可渗透性、可调蓄性,合理预留或创造空间条件,对绿地自身及周边硬化区域的径流进行渗透、调蓄、净化,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2. 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在满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低影响开发规划建设目标、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等控制指标。

3. 确定不同类型绿地适用的低影响设施类型、规模及布局。统筹江河湖泊等水生态敏感区、生态空间和绿地空间布局,确定城市绿地系统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布局,充分发挥绿地的渗透、调蓄和净化功能。

4. 布局消纳周边超标雨水径流和必要初期雨水的场地和设施。在江滩、东湖、三环线绿化等有条件地区因地制宜的规划布局占地面积较大的低影响开发设施,与排水防涝规划衔接,预留超标径流和城市道路初期雨水消纳场地。

5. 提出适宜的树种选择和相关技术要求,满足功能和景观需求。低影响开发的树种应选择适宜的乡土植物和耐淹植物,通过合理设置绿地下沉深度和溢流口、局部换土或改良增强土壤渗透性能等方法,保障植物的正常生长;并在满足渗透、调蓄、净化功能的基础上,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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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对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编制的建议,建议增加如下内容:

1. 明确低影响开发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与指标。通过对排水系统总体评估、内涝风险评估等,明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并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控制目标相衔接,至少将控制目标分解至各排水系统(或湖泊汇水区)。

细化内涝风险等级。推荐使用水力模型进行城市内涝风险评估。条件不允许的,可通过对地形、现状排水设施建设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确定规划范围内内涝风险等级。

2. 确定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及防治方式。应通过评估、分析径流污染对城市水环境污染的贡献率,根据城市水环境的要求,结合径流污染物控制要求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同时明确径流污染控制方式并合理选择低影响开发设施。

3. 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等作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溢流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或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衔接。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应与低影响开发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并按照《武汉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确定的设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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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对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编制建议。武汉市尚未编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建议编制该规划,并在规划中体现以下要求:整体形成有利于自然排水的竖向条件;落实地面超标径流行泄通道的连贯性竖向要求;利用城市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各类用地主导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29条 对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编制建议,建议增加以下规划内容:

1. 提出各等级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在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城市道路自身及周边绿地空间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结合道路横断面和排水方向,利用不同等级道路的绿化带、车行道、人行道和停车场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透水铺装、渗管/渠等低影响开发设施,通过渗透、调蓄、净化方式,实现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2. 协调道路红线内外用地空间布局与竖向。道路红线内绿化带不足,不能实现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要求时,可由政府主管部门协调道路红线内外用地布局与竖向,综合达到道路及周边地块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道路红线内绿地及开放空间在满足景观效果和交通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承接道路雨水汇入的功能,通过建设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提高道路径流污染及总量等控制能力。

3. 明确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和布局。城市道路横断面、纵断面设计的专项规划,应明确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基本选型及布局等内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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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城市道路设施的空间衔接关系。有条件的地区应编制专门的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规划设计指引,明确各层级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点。

第30条 对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建议,建议增加如下内容:

1. 明确不同等级的分蓄洪空间,并控制其内部安全区、台设施,提高分蓄洪区运用的有效性,降低洪水灾害。

2. 尽量采用天然堤防岸线,结合河道自然蜿蜒的流态,形成丰富多彩的生物环境组合,为滨水生物提供生存空间。

第31条 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建议,建议增加如下内容:

1.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本规划确定的城市自然生态格局,明确山、水、林、田、湖等保护区域。

2. 结合低影响开发理念,运用更为自然生态的绿色设施,实现城市雨水径流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维持开发建设前后的用地水文特征基本不变,保护城市生态功能,逐步构建城市健康、可持续的生态空间。

3. 提出每个流域的面源污染削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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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近期建设

第32条 面积要求。规划至2020年,实现海绵城市区域年径流控制率目标的城市建设区用地面积应不低于179平方公里。

第33条 近期建设策略。系统建设与分区建设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集中推进与分区推进相结合。 第34条 近期海绵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

1. 海绵城市近期重点围绕水问题突出区域来开展,重点建设区包括四大类,即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示范区、黑臭水体治理关联区、内涝治理重点区和重点湖泊水生态修复关联区。重点建设区应包括区内源头海绵化改造、中途蓄水设施建设和内涝点原位治理。

2. 武汉市海绵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共包括35个建设区,总面积203.51 km2,其中中心城区28个建设区、面积177.11 km2;新城区7个建设区、面积32.4 km2。详见表9。

表9 近期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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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内涝防治的近期系统性骨干工程包括出江泵站工程、骨干通道工程和湖泊调蓄工程。

1. 出江泵站工程

近期重点新改扩建的出江泵站共18座,新增出江规模1038.5m 3/s,详见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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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近期新改扩建系统性出江泵站工程一览表

2. 骨干通道工程

近期需要重点建设的骨干通道工程共34条,总长度141km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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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表11 近期重点建设的骨干通道工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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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湖泊调蓄工程

近期需要进行退养、清淤及退塘还湖的湖泊共11个。其中,退塘还湖总面积1303.7ha, 退养面积8298.9ha, 清淤容积共612.2万m 3,涉及总调蓄容积。详见表12。

表12 近期规划的湖泊调蓄工程一览表

第36条 水污染治理的系统性骨干工程包括污水厂新改扩建工程、污水收集系统完善工程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1. 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近期的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共9项,详见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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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近期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一览表

2. 污水收集系统完善工程。近期污水收集的系统性工程共13项,详见表14。

表14 近期污水收集系统性工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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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在污水收集、分流区面源污染源头削减之后,还需对黑臭水体进行综合整治,相关工程见表15。

表15 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工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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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规划保障措施与建议

第37条 重视前期研究和数据积累 。

1. 搭建覆盖全市规划建设区范围的基础数据监测平台,收集降雨规律、产汇流关系、地下水位和水质变动、不同下垫面地面径流污染强度及与降雨过程的相关性,以及土壤渗透性数据等,并长期维护和进行数据积累。

2. 研究编制适用于工程设计、建设和维护的技术标准,通过理论研究和不断积累工程案例资料,将理论化、理念化的成果转化为工程化的指导文件。

3. 研究编制规划、施工图审查的技术要点、方法和软件系统,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政放权是国家改革的重要方向,在海绵城市理念推行的同时还需要保证各类行政许可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唯一的途径就是让许可的技术审查条目化、模块化、自动化,为此,需要通过研究和案例的积累,制定更易操作的技术手册、开发操作简单界面直观的审查评估软件系统。

第38条 强化规划引领。

1. 各新城区应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细分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并按照住建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提出明确的系统方案,完成时间为2017年10月以前。

2. 各区政府应组织编制列入近期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区的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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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化,并分解落实责任主体和完成计划,完成时间为2017年6月以前。 第39条 构建全过程管控机制。

1. 结合示范试点及新建项目海绵化改造的推进,不断完善、细化《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制定责任更加清晰、路线更为合理的全过程管控分类实施的政策性文件。

2. 制定年度评估制度,对规划编制、项目许可、项目建设、项目维护进行年度评估,不断总结海绵城市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更加有效的推进海绵城市理念的贯彻和落实。

3. 制定海绵城市建设与政府性荣誉授予的挂钩机制,把各单位、各行政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推进状况作为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等荣誉的评选与授予的必备条件。

4. 制定更加积极的宣传、公开和市民监督政策,规划、建设信息的公开是推动社会监督的基础,也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途径,应研究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式,方便社会监督。 第40条 探索海绵城市可持续建设的资金保障机制 。

1. 建立市区政府专项投入基金,专项用于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资金或补贴奖励资金。

2. 探索雨水收费与地块海绵水平的对接机制,在有条件的新建区域,开展雨水收费的探索,更加主动的引导建设单位积极进行低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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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

第41条 完善项目推进的责任机制。

1. 近期建设的系统性骨干工程由市区共同推进,具体责任主体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灾后水利建设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武汉市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2. 海绵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的建设以区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具体详见表16。

表16 近期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区责任分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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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2016年10月

海绵城市是这样一种理念,就是要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尽可能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

海绵城市是这样一种方法,就是要在解决各种城市水问题时,集成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海绵城市是这样一种状态,就是要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让城市始终具备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特点。

目录

第一章 规划概论.......................................................................................................... 1 第二章 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 5 第三章 自然生态格局的构建与管控.......................................................................... 8 第四章 海绵城市建设分区........................................................................................ 13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管控........................................................................................ 14 第六章 规划措施及规划衔接建议............................................................................ 21 第七章 近期建设........................................................................................................ 27 第八章 规划保障措施与建议.................................................................................... 35

第一章 规划概论

第1条 综合集成灰色设施、绿色基础设施是发达国家解决城市水问题基本方向,海绵城市建设作为这一方向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当前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武汉市实现城市功能提升的必然道路。

第2条 规划依据。规划依据包括政策法规依据、规范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规划依据等3大类,具体包括:

1. 政策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 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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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财办建[2015]4 号)

⏹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建办城函2015-635号)

⏹ 住建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 号)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2. 规范标准依据

⏹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 ⏹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

⏹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 ⏹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3. 相关规划

⏹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 《武汉2049远景发展战略》

⏹ 《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计划》 ⏹ 《武汉市中心城区及新城区控规导则》 ⏹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 ⏹ 《武汉市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 ⏹ 《武汉市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 ⏹ 《武汉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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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 ⏹ 《武汉市自然山体保护规划》 ⏹ 《武汉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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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规划任务。本次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二是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并分解到相应的管控单元;三是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区域和主要措施。

第4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讲话精神,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为治水思路。按照国家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以实现“山水林田湖人”城市生命共同体为努力方向,转变传统治水理念。通过建设海绵城市,着力解决武汉市水安全及水环境问题,全面提高武汉市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将武汉市建设成丰水地区具有武汉地域特色的全国海绵城市建设典范,为武汉市成为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长江经济带的重要节点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第5条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规划范围为武汉市都市发展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3261平方公里;研究范围为武汉市域,规划重点为都市发展区中的规划建设区。

第6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6~2030年,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近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展望至2049年。 第7条 规划原则。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综合统筹、系统集成,科学论证、导向准确,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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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

第8条 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1. 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2. 以示范区海绵城市建设为起点,积累经验,探索模式,在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至2020年,实现武汉市20%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至2030年,实现武汉市80%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第9条 总体策略

1. 建成区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问题,系统治理;新建区以目标为导向,高标准管控,超前建设。

2. 内涝防治以常规灰色设施为基础,结合旧城改造和交通系统大建设机遇,下决心提高主干管能力,择机提升干管能力,支管随路配套扩建,必要时采取非常规的排水深隧和超标径流蓄水设施解决。发挥湖泊调蓄功能,对不承担常规降雨调蓄的湖泊,发挥其超标暴雨的调蓄能力。积极推进源头峰值径流系数的控制,结合雨污分流和内部景观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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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降低已建成区地块峰值径流系数。

水环境保护和黑臭水体治理以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为基础,分流区严格按分流体系进行规划建设,混流区应加快混错接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全面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建设,在分流区的已建项目应因地制宜逐步进行改造,在合流区的已建项目应结合项目改造难度和经济性尽量在源头进行面源污染控制。合流区应结合源头径流污染控制比例,通过提高截留倍数以控制溢流污染次数,并对黑臭水体采取必要的综合措施。

3. 内涝重点区防涝设施和黑臭水体整治设施应优先建设,新建区域同步建设,其他区域择机建设。

第10条 指标体系。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包括理念性、目标性和措施性3个层级的指标,具体指标按表1执行。

表1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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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然生态格局的构建与管控

第11条 固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框架。在都市发展区以内构建“1+6”城市发展格局和“两轴两环、六楔多廊”的全域生态框架。在都市发展区维育中心城区山水骨架,形成“十字”山水轴;以三环线防护绿地为纽带,串联山水资源,构建主城外围生态保护圈;建立由山体湖泊、水域湿地、城市绿地、风景区、农田等组成的六片城市楔型绿化开敞空间。农业生态区主要承担片状生态外环职能,形成武汉都市发展区与城市圈若干城市群之间的生态隔离。

第12条 城市海绵空间格局。综合考虑都市发展区生态资源要素分布、用地生态敏感性、内涝风险及洼地系统,形成“T轴-两环-多点-六楔”海绵城市自然生态空间结构;严格保护城市蓝、绿线系统,以自然山体、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林地,以及其他生态敏感性较高的区域组成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以道路、水系等线性绿化为网络,以主城区城市公园绿地为点缀,构建点线面结合的自然生态格局。

“T轴”主要由长江、汉江河流水系组成,是展现武汉“两江交汇”独特城市意象的主体。

“两环”包括以三环线防护林带及其沿线的严西湖、汤逊湖、后官湖、金银湖、天兴洲等中小型湖泊和公园为主的线性生态内环;以城郊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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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园、生态农业区和外环线防护绿带构成的生态外环。

“多点”为结合已有城市公园和城市易涝点,在主城区布局多个具有内涝消减功能的城市绿地斑块,包括和平公园、解放公园、中山公园、后襄河公园、南湖公园、南干渠游园等城市级和社区级公园,缓解因城市建设需求带来的内涝风险,形成“多点棋布”的点状斑块格局。

“六楔”是由府河、武湖、大东湖、汤逊湖、青菱湖、后官湖水系等六个以水域湿地、山体林地为骨架的大型放射形生态绿楔,主要包括硃砂湖、后湖、七龙湖等18处郊野公园,柏泉、龙泉山、东湖等3处风景区,梁子湖、草湖等2处湿地保护区,青龙山、九峰等2个森林公园,后官湖、青菱湖等9片休闲度假区,八分山、后官湖等2处体育公园,武湖、慈惠等4片生态农业园,形成联系建成区内外的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

第13条 海绵蓝线系统控制。

1. 控制以长江、汉江为主的河流水系格局,长江、汉江、府河、倒水河等江河蓝线,以堤防为界,目前已有明确的工程界限,本次不单独划定。河道整治采取多级水位复核调蓄设计;通过在河道两岸植物群落配置如观赏型群落、生态型群落、生产绿地群落等模式和生态型驳岸,增加雨水的下渗量,塑造滨水休闲带。划定河流水体及河岸缓冲区面积189平方公里,重要城市明渠及保护范围面积32平方公里。

2. 控制湖泊蓝线、绿线和灰线保护范围。其中,蓝线、绿线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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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任意开发,灰线内的建设要与滨水环境相协调,以保护湖泊资源的公共性和共享性。在166个湖泊保护名录基础上,结合水域条件和特点,增补梦泽湖、小什湖、大什湖、都司湖、草湖、陶术湖、万家汊、叫驴湖、庙湖、高湖、奓子湖、土地湖、河湖等湖泊进湖泊保护名录,新增湖泊面积约10平方公里。 第14条 海绵绿线系统控制。

1. 保护和恢复山体林地、湿地、田园等自然原貌,注重对基本农田等土地资源、青龙山、九峰森林公园、柏泉、龙泉山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湿地、水源保护地等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加强水土保持、植树造林工程建设,减少地面径流,增加地下水补给。增加山体植被覆盖,涵养水土,禁止进行破坏山林绿化等的建设活动。划定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保护区面积75平方公里,基本农田、林地、生态绿楔核心区、生态廊道面积297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控制面积22平方公里、湿地及其保护区13平方公里,山体及其保护区137平方公里,水源地保护区101平方公里,其他生态较敏感区域面积220平方公里。

2. 在主城区内部布局多个具有内涝消减功能的城市公园,低洼地区城市开发与周边绿地统筹考虑,根据需求布局公园、带状绿地、街旁广场、街心游园等多样化的城市公园绿地,合理设置雨水入渗、调蓄设施,缓解因城市建设需求带来的内涝风险。在人口密集区域,通过增加社区级公园降低城市内涝风险,提升人均城市公共绿地指标,改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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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针对三环线防护林带及其沿线的城市公园,合理设置雨水入渗、雨水调蓄设施,提高生态功能,构建复合型的人工植被和开放性的生态服务功能载体,营造森林绿带,作为阻隔人工城市建设区向外无序蔓延的屏障之一。城市防护绿地合理设置以入渗为主,净化为辅的海绵设施,增强城市网络化生态格局,与外围绿楔连接。

4. 划定城市公园面积约19平方公里,高速公路及快速路防护绿地64平方公里,铁路防护绿地37平方公里,重大市政公园设施防护绿地37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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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绵城市建设分区

第15条 建设分区目的。建设分区的主要目的是在分析研究城市每个片区面临的水问题基础上,对所有建设分区进行分类,确定各自海绵城市建设路径、控制指标和建设指引,形成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图,作为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16条 建设分区原则。问题相对单一,措施有针对性;面积大小合适,便于规划及建设管理;责任划分清晰,利于分区推进;排水出口单一,便于绩效考核。

第17条 建设分区层级。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以出江口进行划分,重点在外洪内涝的协调和系统防涝能力构建;第二层级考虑受纳水体,重点在排水方式和调度管理的协调;第三层级考虑片区建设特征、排水体制、水问题特点和行政管理,重点在建设管理协调。

第18条 建设分区方案。规划区共划分为171个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其中江南片(含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湖风景区、东湖高新区、化工区、江夏区)共83个,汉口、东西湖片(含硚口区、江汉区、江岸区、东西湖区)共36个,黄陂、新洲片(含黄陂区、新洲区)共17个,汉阳蔡甸片(含汉阳区、武汉开发区、汉南区、蔡甸区)共35个。中心城区的分区面积基本控制在10平方公里以内,新城区适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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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管控

第19条 在各建设分区内,统一控制的指标均按此表2进行控制。

表2 统一管控指标一览表

说明:雨水资源化利用率=雨水资源化利用量/自来水总使用量

第20条 在每个建设分区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管控指标按表3执行。

表3-1 汉口、东西湖片海绵城市建设分区管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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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黄陂新洲片海绵城市建设分区管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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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 汉阳蔡甸片海绵城市建设分区管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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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江南片海绵城市建设分区管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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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绿化用地及港渠统一按85%确定。建筑与小区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以所在建设分区控制指标为基准,结合项目用地性质或道路红线宽度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幅度按表4和表5执行。调整后的取值不足60%的按60%取值,调整后的取值大于85%的按85%取值。

表4 建筑与小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值一览表

表5 城市道路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值一览表

第22条 建设指引。各建设分区中有内涝问题的建设分区59个,这类建设分区在排水设施规划时应有适当提高设施标准;有污水收集处理问题的建设分区63个,这类建设分区应有针对性开展污水管网、泵站建设或进行社区雨污分流改造;有水体黑臭问题的建设分区18个,这类建设分区应将黑臭水体整治列入近期建设计划,尽快解决黑臭水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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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划措施及规划衔接建议

第23条 系统性防涝措施。

1. 新建和改造地区的排水设施应达到表6的标准。改造难度大的建成区,其官网排放标准可适当降低。下穿通道等设施设计重现期应达到表7的标准。

表6 新建、改建地区雨水管渠设计暴雨重现期取值

表7 下穿通道排水设施设计暴雨重现期取值

2. 对于管网设施不能解决的涝水排放,结合城市湖泊、湿地、公园、下凹式绿地和广场等措施新增城市雨水调蓄空间,同时可结合内涝高风险地区的局部点建设雨水调蓄池。特殊地区可考虑深隧排水方式。

3. 对于超过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雨水,应充分利用湖泊超高调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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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进行蓄存,必要时将部分城市道路作为临时通道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24条 水环境改善措施。按照《武汉市污水收集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总体布局,有序推进污水厂、站、管的建设。对水环境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开展雨水径流污染治理的研究,研究控制雨水径流污染的方案,并根据需要控制用于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的用地。

第25条 对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的编制建议。建议将表8的水体增补进湖泊保护名录,并相应开展三线一路保护规划编制。

表8 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建议增补湖泊名录

第26条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建议。建议绿地系统规划增加如下内容:

1. 明确海绵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原则。在景观性、可游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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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强化绿地系统的生态性、可渗透性、可调蓄性,合理预留或创造空间条件,对绿地自身及周边硬化区域的径流进行渗透、调蓄、净化,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2. 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在满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低影响开发规划建设目标、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等控制指标。

3. 确定不同类型绿地适用的低影响设施类型、规模及布局。统筹江河湖泊等水生态敏感区、生态空间和绿地空间布局,确定城市绿地系统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布局,充分发挥绿地的渗透、调蓄和净化功能。

4. 布局消纳周边超标雨水径流和必要初期雨水的场地和设施。在江滩、东湖、三环线绿化等有条件地区因地制宜的规划布局占地面积较大的低影响开发设施,与排水防涝规划衔接,预留超标径流和城市道路初期雨水消纳场地。

5. 提出适宜的树种选择和相关技术要求,满足功能和景观需求。低影响开发的树种应选择适宜的乡土植物和耐淹植物,通过合理设置绿地下沉深度和溢流口、局部换土或改良增强土壤渗透性能等方法,保障植物的正常生长;并在满足渗透、调蓄、净化功能的基础上,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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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对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编制的建议,建议增加如下内容:

1. 明确低影响开发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与指标。通过对排水系统总体评估、内涝风险评估等,明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并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控制目标相衔接,至少将控制目标分解至各排水系统(或湖泊汇水区)。

细化内涝风险等级。推荐使用水力模型进行城市内涝风险评估。条件不允许的,可通过对地形、现状排水设施建设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确定规划范围内内涝风险等级。

2. 确定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及防治方式。应通过评估、分析径流污染对城市水环境污染的贡献率,根据城市水环境的要求,结合径流污染物控制要求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同时明确径流污染控制方式并合理选择低影响开发设施。

3. 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等作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溢流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或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衔接。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应与低影响开发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并按照《武汉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确定的设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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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对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编制建议。武汉市尚未编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建议编制该规划,并在规划中体现以下要求:整体形成有利于自然排水的竖向条件;落实地面超标径流行泄通道的连贯性竖向要求;利用城市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各类用地主导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29条 对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编制建议,建议增加以下规划内容:

1. 提出各等级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在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城市道路自身及周边绿地空间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结合道路横断面和排水方向,利用不同等级道路的绿化带、车行道、人行道和停车场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透水铺装、渗管/渠等低影响开发设施,通过渗透、调蓄、净化方式,实现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2. 协调道路红线内外用地空间布局与竖向。道路红线内绿化带不足,不能实现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要求时,可由政府主管部门协调道路红线内外用地布局与竖向,综合达到道路及周边地块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道路红线内绿地及开放空间在满足景观效果和交通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承接道路雨水汇入的功能,通过建设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提高道路径流污染及总量等控制能力。

3. 明确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和布局。城市道路横断面、纵断面设计的专项规划,应明确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基本选型及布局等内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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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城市道路设施的空间衔接关系。有条件的地区应编制专门的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规划设计指引,明确各层级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点。

第30条 对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建议,建议增加如下内容:

1. 明确不同等级的分蓄洪空间,并控制其内部安全区、台设施,提高分蓄洪区运用的有效性,降低洪水灾害。

2. 尽量采用天然堤防岸线,结合河道自然蜿蜒的流态,形成丰富多彩的生物环境组合,为滨水生物提供生存空间。

第31条 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建议,建议增加如下内容:

1.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本规划确定的城市自然生态格局,明确山、水、林、田、湖等保护区域。

2. 结合低影响开发理念,运用更为自然生态的绿色设施,实现城市雨水径流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维持开发建设前后的用地水文特征基本不变,保护城市生态功能,逐步构建城市健康、可持续的生态空间。

3. 提出每个流域的面源污染削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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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近期建设

第32条 面积要求。规划至2020年,实现海绵城市区域年径流控制率目标的城市建设区用地面积应不低于179平方公里。

第33条 近期建设策略。系统建设与分区建设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集中推进与分区推进相结合。 第34条 近期海绵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

1. 海绵城市近期重点围绕水问题突出区域来开展,重点建设区包括四大类,即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示范区、黑臭水体治理关联区、内涝治理重点区和重点湖泊水生态修复关联区。重点建设区应包括区内源头海绵化改造、中途蓄水设施建设和内涝点原位治理。

2. 武汉市海绵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共包括35个建设区,总面积203.51 km2,其中中心城区28个建设区、面积177.11 km2;新城区7个建设区、面积32.4 km2。详见表9。

表9 近期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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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内涝防治的近期系统性骨干工程包括出江泵站工程、骨干通道工程和湖泊调蓄工程。

1. 出江泵站工程

近期重点新改扩建的出江泵站共18座,新增出江规模1038.5m 3/s,详见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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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近期新改扩建系统性出江泵站工程一览表

2. 骨干通道工程

近期需要重点建设的骨干通道工程共34条,总长度141km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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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表11 近期重点建设的骨干通道工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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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湖泊调蓄工程

近期需要进行退养、清淤及退塘还湖的湖泊共11个。其中,退塘还湖总面积1303.7ha, 退养面积8298.9ha, 清淤容积共612.2万m 3,涉及总调蓄容积。详见表12。

表12 近期规划的湖泊调蓄工程一览表

第36条 水污染治理的系统性骨干工程包括污水厂新改扩建工程、污水收集系统完善工程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1. 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近期的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共9项,详见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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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近期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一览表

2. 污水收集系统完善工程。近期污水收集的系统性工程共13项,详见表14。

表14 近期污水收集系统性工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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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在污水收集、分流区面源污染源头削减之后,还需对黑臭水体进行综合整治,相关工程见表15。

表15 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工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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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规划保障措施与建议

第37条 重视前期研究和数据积累 。

1. 搭建覆盖全市规划建设区范围的基础数据监测平台,收集降雨规律、产汇流关系、地下水位和水质变动、不同下垫面地面径流污染强度及与降雨过程的相关性,以及土壤渗透性数据等,并长期维护和进行数据积累。

2. 研究编制适用于工程设计、建设和维护的技术标准,通过理论研究和不断积累工程案例资料,将理论化、理念化的成果转化为工程化的指导文件。

3. 研究编制规划、施工图审查的技术要点、方法和软件系统,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政放权是国家改革的重要方向,在海绵城市理念推行的同时还需要保证各类行政许可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唯一的途径就是让许可的技术审查条目化、模块化、自动化,为此,需要通过研究和案例的积累,制定更易操作的技术手册、开发操作简单界面直观的审查评估软件系统。

第38条 强化规划引领。

1. 各新城区应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细分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并按照住建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提出明确的系统方案,完成时间为2017年10月以前。

2. 各区政府应组织编制列入近期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区的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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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化,并分解落实责任主体和完成计划,完成时间为2017年6月以前。 第39条 构建全过程管控机制。

1. 结合示范试点及新建项目海绵化改造的推进,不断完善、细化《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制定责任更加清晰、路线更为合理的全过程管控分类实施的政策性文件。

2. 制定年度评估制度,对规划编制、项目许可、项目建设、项目维护进行年度评估,不断总结海绵城市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更加有效的推进海绵城市理念的贯彻和落实。

3. 制定海绵城市建设与政府性荣誉授予的挂钩机制,把各单位、各行政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推进状况作为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等荣誉的评选与授予的必备条件。

4. 制定更加积极的宣传、公开和市民监督政策,规划、建设信息的公开是推动社会监督的基础,也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途径,应研究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式,方便社会监督。 第40条 探索海绵城市可持续建设的资金保障机制 。

1. 建立市区政府专项投入基金,专项用于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资金或补贴奖励资金。

2. 探索雨水收费与地块海绵水平的对接机制,在有条件的新建区域,开展雨水收费的探索,更加主动的引导建设单位积极进行低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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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

第41条 完善项目推进的责任机制。

1. 近期建设的系统性骨干工程由市区共同推进,具体责任主体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灾后水利建设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武汉市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2. 海绵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的建设以区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具体详见表16。

表16 近期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区责任分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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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培训班上的总结讲话
  • 孙松青同志在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培训班上的总结讲话 信息发布时间:2015-05-05 信息浏览次数:1461 字号:[ 大 中 小 ] 同志们: 从4月27日开始在珠海市举行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培训班,到今天下午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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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绵城市概念与思想_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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