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小抄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小抄

名词解释: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知己那,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的分工。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事实的书面文字和其他物品。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情况进行陈述的人。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救起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检查笔录,又称人身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进行观察、检验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为了验证在某种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和后果如何,而进行实验性地重演该事件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诉讼证明是指诉讼主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证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对象也就是在证明的客体,即案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或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或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又称保释,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

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是指公检法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生产的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举证责任是指行使诉讼的当事人承担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运用事实和爱猫扑.爱生活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立案是指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侦察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时间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时间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察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诉讼行为。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因此犯罪或者最终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听资料,下同)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

通缉是指公检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尸体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爱猫扑.爱生活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起诉,又称“提起诉讼”,是指依法享有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

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第一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一发进行第一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发法。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行为。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审判是指法官在原被告双方的参与下,认定事实和确定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小时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小时后,再行开庭审理。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解释直接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和决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爱猫扑.爱生活的情况下,依法

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衣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该案的一种诉讼权利或活动。

抗诉是指法律授权特定的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对认定有错的第一审法院的裁判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期必须遵守的时间和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序。

诉讼中止,从广义上讲,是指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狭义的诉讼中止,仅指人民法院在是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决定情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活动的进行。

刑事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各种活动。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的方法。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爱猫扑.爱生活减轻其原判刑罚的方法。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改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刑罚在执行一定期限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所谓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分类: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坚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4、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代理可分为: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

回避的分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和法定回避。

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取保候审的种类:人保、财产保。

勘验、检查的种类: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补充侦查有三种: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内容: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1. 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2. 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通犯罪作斗争。

国际基本原则包括: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辩护原则。5.诉讼经济原则。

6.诉讼及时原则。7.诉讼权利平等原则。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我国特有原则包括: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3.检查监督。

物证的形式有:1.实施犯罪的工具。2.犯罪过程中留下的实物和痕迹。3.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4.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5.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或痕迹。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进行。

常见的鉴定结论包括:1、爱猫扑.爱生活。2、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3、痕迹鉴定结论。4、化学鉴定结论。5、会计鉴定结论。6、文件书爱猫扑.爱生活。7、其他鉴定结论。

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同案犯在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他们的辩护人。

辩护人的权利:1、独立辩护权。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4、提出意见权。5、参加法庭调

查和爱猫扑.爱生活权。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7、拒绝辩护权。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人员、程序审人员、审判委员会成员及院长)、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回避的法定事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检察院立案的包括:1、贪污贿赂案。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宜羁押的情绪。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询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而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立案的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侦查工作的原则:1、迅速及时原则。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客观全面原则。4深入细致原则。5、保守秘密原则。

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得。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特点: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征:1、只能由特定的机关适用。(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适用目的的特定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4、必须依法适用。

刑事诉讼的特点:1.刑事诉讼活动是由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主持下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 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 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4.刑事诉讼活动是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有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为内容。

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书证的特点:1.书证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其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民认知和理解。2.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联。

条件:

证人的条件: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3.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保证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诉案件立案的基本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侦查终结的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

公诉案件的法定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提起公诉的事实条件。2、依照法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条件。3、检察院对此案具有公诉权,案件数与受诉法院管辖。

提起自诉的条件:1、提起自诉的主体须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

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4、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5、自诉应当在追诉期限内提出。 其他: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在被害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内,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经被害人授权代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回避的决定: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2、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3、法院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阶段)。

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取保候审由公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由公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拘留由公检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0日,14日,37日。

逮捕有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审查起诉的方法步骤:1、审查起诉意见书等。2、讯问犯罪嫌疑人。3、听取被害人意见。4、听取委托人的意见。5、调查核实其他证据材料。6、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侦查或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次数以两次为限,每次应在1个月内补查完毕。

逮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须报请该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逮捕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报告该人大。 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立案材料后应当填写

自诉案件不予立案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书面通知自诉人。

侦查实验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并应当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1、至少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讯问。2、在法定的地点、时间内讯问。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4、对特殊的讯问对象适用特殊的程序。5、依法制作讯问笔录。6、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进行讯问,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询问证人的程序: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2、邮电在法律规定的地点进行。3、询问应当个别进行。4、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5、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6、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也可以让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搜查的程序: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2、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否则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提取。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进行。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于笔录。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小抄

名词解释: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知己那,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的分工。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事实的书面文字和其他物品。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情况进行陈述的人。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救起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检查笔录,又称人身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进行观察、检验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为了验证在某种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和后果如何,而进行实验性地重演该事件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诉讼证明是指诉讼主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证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对象也就是在证明的客体,即案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或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或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又称保释,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

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是指公检法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生产的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举证责任是指行使诉讼的当事人承担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运用事实和爱猫扑.爱生活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立案是指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侦察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时间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时间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察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诉讼行为。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因此犯罪或者最终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听资料,下同)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

通缉是指公检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尸体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爱猫扑.爱生活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起诉,又称“提起诉讼”,是指依法享有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

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第一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一发进行第一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发法。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行为。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审判是指法官在原被告双方的参与下,认定事实和确定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小时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小时后,再行开庭审理。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解释直接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和决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爱猫扑.爱生活的情况下,依法

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衣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该案的一种诉讼权利或活动。

抗诉是指法律授权特定的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对认定有错的第一审法院的裁判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期必须遵守的时间和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序。

诉讼中止,从广义上讲,是指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狭义的诉讼中止,仅指人民法院在是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决定情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活动的进行。

刑事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各种活动。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的方法。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爱猫扑.爱生活减轻其原判刑罚的方法。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改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刑罚在执行一定期限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所谓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分类: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坚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4、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代理可分为: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

回避的分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和法定回避。

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取保候审的种类:人保、财产保。

勘验、检查的种类: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补充侦查有三种: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内容: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1. 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2. 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通犯罪作斗争。

国际基本原则包括: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辩护原则。5.诉讼经济原则。

6.诉讼及时原则。7.诉讼权利平等原则。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我国特有原则包括: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3.检查监督。

物证的形式有:1.实施犯罪的工具。2.犯罪过程中留下的实物和痕迹。3.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4.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5.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或痕迹。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进行。

常见的鉴定结论包括:1、爱猫扑.爱生活。2、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3、痕迹鉴定结论。4、化学鉴定结论。5、会计鉴定结论。6、文件书爱猫扑.爱生活。7、其他鉴定结论。

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同案犯在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他们的辩护人。

辩护人的权利:1、独立辩护权。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4、提出意见权。5、参加法庭调

查和爱猫扑.爱生活权。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7、拒绝辩护权。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人员、程序审人员、审判委员会成员及院长)、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回避的法定事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检察院立案的包括:1、贪污贿赂案。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宜羁押的情绪。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询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而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立案的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侦查工作的原则:1、迅速及时原则。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客观全面原则。4深入细致原则。5、保守秘密原则。

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得。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特点: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征:1、只能由特定的机关适用。(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适用目的的特定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4、必须依法适用。

刑事诉讼的特点:1.刑事诉讼活动是由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主持下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 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 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4.刑事诉讼活动是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有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为内容。

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书证的特点:1.书证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其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民认知和理解。2.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联。

条件:

证人的条件: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3.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保证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诉案件立案的基本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侦查终结的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

公诉案件的法定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提起公诉的事实条件。2、依照法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条件。3、检察院对此案具有公诉权,案件数与受诉法院管辖。

提起自诉的条件:1、提起自诉的主体须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

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4、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5、自诉应当在追诉期限内提出。 其他: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在被害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内,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经被害人授权代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回避的决定: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2、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3、法院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阶段)。

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取保候审由公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由公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拘留由公检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0日,14日,37日。

逮捕有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审查起诉的方法步骤:1、审查起诉意见书等。2、讯问犯罪嫌疑人。3、听取被害人意见。4、听取委托人的意见。5、调查核实其他证据材料。6、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侦查或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次数以两次为限,每次应在1个月内补查完毕。

逮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须报请该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逮捕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报告该人大。 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立案材料后应当填写

自诉案件不予立案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书面通知自诉人。

侦查实验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并应当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1、至少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讯问。2、在法定的地点、时间内讯问。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4、对特殊的讯问对象适用特殊的程序。5、依法制作讯问笔录。6、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进行讯问,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询问证人的程序: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2、邮电在法律规定的地点进行。3、询问应当个别进行。4、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5、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6、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也可以让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搜查的程序: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2、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否则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提取。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进行。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于笔录。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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