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审核义务的合同与立法完善建议
如前所述,发包人的审核义务问题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某些发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出于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往往在结算环节向承包人发难,希望承包人减少结算金额,以达到少支付款项的目的;而某些施工方以较低的投标价格取得中标后,却希望在完成施工后通过结算报告大幅度提高工程结算款,以最大限度实现营利。这些情况导致大量诉讼的出现,不利于维护正常施工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因结算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合同条款和立法层面进行完善:
第一,鉴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发包人未履行审核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具体规定,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增加“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可确定为28天)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由此解决合同条款约定的空白。
第二,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发包人需承担的审核义务进行详细规定,以解决现有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效力级别过低而不被法院予以采信的问题。同时,为了防止发包人履行审核义务时敷衍了事,需要对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形式和内容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如果达不到要求,则视为未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鉴于发包人对于第一份以外的结算报告是否需要承担审核义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
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后提出新的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在收到新的结算报告后28天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除当事人同意外,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或者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分别不超过三次,如当事人仍无法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发包人审核义务的合同与立法完善建议
如前所述,发包人的审核义务问题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某些发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出于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往往在结算环节向承包人发难,希望承包人减少结算金额,以达到少支付款项的目的;而某些施工方以较低的投标价格取得中标后,却希望在完成施工后通过结算报告大幅度提高工程结算款,以最大限度实现营利。这些情况导致大量诉讼的出现,不利于维护正常施工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因结算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合同条款和立法层面进行完善:
第一,鉴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发包人未履行审核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具体规定,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增加“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可确定为28天)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由此解决合同条款约定的空白。
第二,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发包人需承担的审核义务进行详细规定,以解决现有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效力级别过低而不被法院予以采信的问题。同时,为了防止发包人履行审核义务时敷衍了事,需要对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形式和内容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如果达不到要求,则视为未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鉴于发包人对于第一份以外的结算报告是否需要承担审核义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
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后提出新的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在收到新的结算报告后28天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除当事人同意外,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或者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分别不超过三次,如当事人仍无法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