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财经类)
1、企业: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
2
3
4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
其营业执照。
4、企业的分类: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
5、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制工业企业法。》,如:军工厂
6、集体所有制企业:立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等。如:农村生产合作社
7、私营企业:法〉等。
8、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
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10、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它对企业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
和指导思想。
1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二者效力没区别。调整
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12、行政法规: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3、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
14、个人独资企业法: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5、个人独资企业
16、转让:整体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通知其债权人并经其同意,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17、继承:继承人应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
1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有4个: 1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
3、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9、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告。 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0、 注意: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责任消灭。
21、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22、合伙企业特征: 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人合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3、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25、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
26、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
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
27、合伙企业的财产:
28、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其间合伙人可依
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
29、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
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0、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人享有监督权。合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
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
31、事务的决定:
32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3、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
承担全部亏损。
34、入伙: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5、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
36、但有下列情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
③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7、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
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
后退还继承人。
38、退伙: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经济法概论 (财经类)
1、企业: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
2
3
4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
其营业执照。
4、企业的分类: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
5、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制工业企业法。》,如:军工厂
6、集体所有制企业:立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等。如:农村生产合作社
7、私营企业:法〉等。
8、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
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10、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它对企业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
和指导思想。
1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二者效力没区别。调整
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12、行政法规: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3、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
14、个人独资企业法: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5、个人独资企业
16、转让:整体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通知其债权人并经其同意,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17、继承:继承人应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
1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有4个: 1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
3、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9、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告。 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0、 注意: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责任消灭。
21、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22、合伙企业特征: 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人合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3、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25、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
26、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
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
27、合伙企业的财产:
28、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其间合伙人可依
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
29、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
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0、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人享有监督权。合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
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
31、事务的决定:
32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3、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
承担全部亏损。
34、入伙: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5、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
36、但有下列情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
③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7、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
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
后退还继承人。
38、退伙: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