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简答题

六、简答题

1. 简述国有资产立法概况。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立法主要有:

(1) 国有产权界定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2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管理。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主要有《清产核资总体方案》 ( 试行 ) 。

(5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 行政事业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7) 国有资产产权市场和产权转让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8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9) 加强国有资产执法监督的立法。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迄今为止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2. 简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特征。

国有资产管理法具有以下特征 :

(1)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一种财产法和管理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 要内容是确认国有资产的权属 , 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 , 并通过立法明确该所有权的客 体。从这个角度看 ,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财产法。同时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 国有资产的控制、监督和管理 , 其大量实体内容是以管理为中心来展开 , 从这个角度看 , 它又是管理法。

(2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 ,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权利主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一一国家。

(3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是由众多专项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目前 , 我国尚未颁布国有 资产的基本法 , 其渊源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 , 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大量行政法规。

3. 简述国有资产立法的指导原则。

国有资产立法的指导原则 : 保证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原则 ; 实行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 ; 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 政府分级管理 , 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 实行税利分流、分管、分用的原则 ; 明确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确保资本合 理流动的原则 ;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 管资产和管人事相统一的原则;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优先的奖励原则。

4. 简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作用和职责。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 , 组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

5. 土地资源的矿产资源法律保护有哪些 ?

(1 〉土地权属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 :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集体所有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 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998 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制度的规定。即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保护耕地的规定。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 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 实行基本 农田保护制度 ; 节约使用土地 ,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 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 鼓励土 地整理 , 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 , 提高耕地质量。

(4)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征地审批制度 ;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

6. 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主要是遵循两项原则 :

(1)

(2) 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就是改变原来计划体制下行政划拨的做法 , 通过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授权技资部门授权经营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管理权、持股权和使用权 转移到有关单位 , 并依照划转的情况来确定产权归属。

7. 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 发生下列情形的 , 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

(1) 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 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以 4)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 国有资产管理部 ' 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的。

8. 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

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

(1) 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和对外投资 , 由全民单位进行清理和界定 , 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 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 , 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 3) 经认定的国有资产 , 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9. 简述产权登记检查的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企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检查 , 检查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 , 主要是 :

(1) 是否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 ;(2) 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3)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 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10. 简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内容。

为了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 , 切实保障国家利益 , 防止企业在实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1) 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来加强国有股权的管理 z 第一 , 要坚持国有资本的增值和高额回报 的原则 ; 第二 , 要坚持与其他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 , 同股同利的原则 , 既要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 也要防止各种损害国有股权的行为发生 ; 第三 , 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 在国民经 济的重要领域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 , 要保证国有股权的控股地位。

(2) 为了做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 , 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 一是要做好公司 设立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 二是要做好公司设立后的国有股的管理工作 , 保证国有股收益能及时 足额收取、上缴 , 合理支配使用。

11. 简述涉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内容。

我国涉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

〈 1) 涉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登记。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 , 凡

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 对已开放的涉外企业 漏评、低评的国有资产 , 要进行补评和重新评定。在此基础上 , 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开办 登记 ,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 向企业颁发《产权登记证》 , 并以此作为企业的资信证明。

(2) 出资比例的确定与收益分配的管理。涉外企业各方出资比例应依据技资各方实际认 缴的出资额来确定 , 有关规定要求 , 中方投资者在与外商签约后 , 外经贸部门批准立项前 , 要求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资企业的协议或合同中关于产权设置的条款进 行审查 , 并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确认结果来核定合资企业中方投资比例 , 以避免国有资产被合资 企业不合理占用 , 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关于收益分配 , 法律则要求中方合营者严格按照各方 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 同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检查 , 发现有中方收益分配比 例偏低的要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

(3) 涉外企业设立后 , 发生股权变动 , 要进行监督和管理 , 以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12. 简述如何做好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制止国有资产流失 , 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运营的法律保护体系 , 以法治产 , 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具体来讲 , 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

(1) 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基础性工作。国有资产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的清产 核资工作 , 产权登记工作 , 资产评估工作和产权界定工作等。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机制 , 国家必须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会计监督和银行监督 , 加强中介组织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2) 完善各类监督主体功能 , 强化并明确其职责范围 ; 要坚持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通过 这些监督的加强 , 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 , 从实物管理向价值管理转 变 , 同时还要完善司法机关的监督功能。

(3 〉运用司法手段惩办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13. 国有企业的稽查特派员应履行哪些职责 ?

稽查特派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

(2) 查阅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 验证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 主要包 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

(3) 监督被稽查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

(4) 对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 对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14. 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有哪些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 (l) 资产拍卖、转让以 2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p(4 〉企业清算 ;(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 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15.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的内容是什么 ?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收益 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 ) 的预期收益 , 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 , 累加得出 评估基准日的现值 , 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采用收益现值法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 一是 被评估资产能独立创收 , 并能不断地获得预期收益 ; 二是这里的预期收益 , 以及里面包含多少 风险收益等都应当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的。重置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 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 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现 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 , 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 , 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 , 进行对比整理 , 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清算价格法是指以 企业在停业或破产后 , 进行企业清算 , 出卖资产时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 , 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

16. 简述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的特征。

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的地方 , 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 , 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决定。

(2) 出售的客体是整个企业产权。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无形资产 , 也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3) 出售企业的款项支付规定一定的期限。小企业可以一次支付 , 较大企业可以分期支

付 , 但第一期支付的款项不得少于 30%, 且在 3 年内支付全部价款。

(4 〉购买者须承担被出售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必须依法安置现有职工和退休职工 ,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 出售国有小企业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 并经过国有企业管理机关审批。没有按照法定程 序出售的企业无效。

17. 简述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内容。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 :(1) 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 , 操纵市场价格 , 损害其他 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 损害 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哄抬价格 ,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 上涨的以 4)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5)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以 6) 采取抬高等 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

18. 简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关系。 价格关系是指在价格的制定、调控、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价格社会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l) 政府各级价格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政府定价过程中发生的价格经济关系。包括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及程序 , 政府定价 的听证会制度。 (2) 经营者的自主定价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价格经济关系。 包括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 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 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行为及义 务。 (3) 国家在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价格经济关系。包括建立重要商品的储 备制度 , 价格监测制度 , 保护价 , 价格显著上涨的干预措施 , 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 常状态时 , 国务院采取的紧急措施。 (4) 政府各级价格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经营者和公民之 间在价格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权 , 政府部门价格 工作人员的义务 , 经营者接受价格检查的义务 , 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 (5) 各种价格主题违反价格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价格经济关系。

19. 简述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听证会制度。

我国《价格法》规定 :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 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于公用事业价格、 公益性服务价格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 , 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独家经营性 , 因而政府有关部门在 制定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时 , 要遵循更为严格的定价程序 , 即建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 听证会制度。在昕证会上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并论证价格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政府作为旧体制下主要的定价主体 ,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并不会一下子退出定价领域 , 同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某些商品和服务供给的特殊性 , 也不宜由企业自主定价。在市场经济体制 下 , 国家仍是定价主体之

一 , 但处于次要地位 , 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价格改革的逐步 深入 , 国家定价的范围、权限将进一步缩小而让位给企业自主定价。

20. 财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 财政法律关系只产生在国家财政以及与财政有关的活动中。

(2) 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 , 一定是代表国家的有关国家机关。

(3) 作为财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有关国家机关 , 有权对没有按时履行国家规定的财政义务的另一方主体实行直接制裁。

(4) 财政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利益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5) 财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发生争议 , 通常由财政机关按行政程序解决。

21.

(2)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 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 , 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

(3) 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 , 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 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 , 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22. 税收的特征。

(1) 结构的规范性。〈 2) 内容的多样性。(3) 立法上的高度集中性。

23.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 作为主体之一的税务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 ,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2)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单向性。

〈 3) 税收法律关系是以实现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纯收入关系。

24. 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的特点。

(1) 是综合的法律责任。(2) 是双罚的法律责任。(3) 是效力先行的法律责任。

25. 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的特点。

(1) 征收范围广。(2) 实行价外税。(3) 设立了三档税率。(4) 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税款抵扣的办法。

(5) 实行

(7) 实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的专业化征管、稽核制度。

26. 从内容上划分预算法的类型。

(1) 以划分各级预算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权责法。

(2 〉以预算组织和对这些组织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法。

(3) 以预算的编制、审批、决算方法等程序为主要内容的程序法。

27. 预算管理权的内容。

(1) 预算立法权。(2) 预算分配权。 (3) 预算执行权。 (4) 预算监督权。 (5) 违法处理权。

28. 预算的调整。

(1) 预算的调整是指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 , 因出现特殊情况 , 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 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 , 从而需要增加支出 或减少收人所导致的对原预算的变更。

(2) 当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 , 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 方案中应列明调整 的原因 , 需调整的项目、数额 , 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 , 报 同级人大常委批准 ,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 , 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9. 如何理解财政是经济领域中的特殊的社会现象。

(1)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 凭借政权力量 , 直接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

(2) 财政是经济领域的特殊现象 , 其特殊性表现在财政活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领域中 的活动 , 这种活动兼具政治和经济的双重色彩。而且 , 国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 , 不直接从事物 质资料生产 , 这决定了国家财政只是分配领域中的活动。

30. 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就是指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机关所具有的作 用和职责。该职责主要有

(1) 货币发行的银行。指中央银行依法独家垄断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 , 统一掌管全国的货币发行 , 它所发行的货币是国内惟一的法定货币。

(2 〉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 , 是指中央银行只与普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 构发生业务

他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 一方面借此增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 机构的清偿能力 , 另一方面可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 , 达到松动或收紧银根的目的 , 存款准备金 也可构成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第二 , 对全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 , 当他们遭遇困难或出现临时资金头寸短缺时 , 中央银行可结合货币政策的需要 ,以再贴现和再贷款的方式提供短期融资。第三 , 主持全国金融机构间的票据结算 , 各金融机构 可通过设在中央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 , 办理划拨清算 , 以结清彼此间债权债务的差额。

(3 〉政府的银行。指中央银行履行政府管理职责 , 并把政府作为直接客户。其主要体现有 : 代表政府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 调节宏观经济 ; 受托经理国库 , 充当国库的出纳等等。中央 银行的上述职能是通过中央银行法所规定的中央银行具体职责来体现的。

31. 简述中央银行的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 是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扩张与 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 , 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 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 , 通常被称为中央银行的

(1 〉存款准备金制度。它是指中央银行依法规定和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息存入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例 , 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 , 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制度。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与市场货 币供应量的变动成反比例关系 , 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变动成正比例关系。中央银行通过调 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可以扩张或紧缩信用 , 调节货币供应量。

(2 〉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是普通金融机构以贴现取得的票据 , 背书转让于中央银行兑取现 款 , 中央银行于票面金额中扣除自兑取日至到期日之间利息及贴现费用后 , 将其余金额支付于 普通金融机构的一种融资方式。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率来决定金 融机构的融资成本 , 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求 , 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 政策。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时 ,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融资的成本就提高 , 它也随之提高 贷款利率 , 从而带动整个市场利率上涨 , 抑止信贷的需求 , 起到紧缩信用的作用 ; 反之 , 中央银 行降低贴现利率 , 就会扩张信用。

〈 3) 公开市场业务 , 或称公开市场政策、公开市场操作 , 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金融市场上买 卖有价证券 ( 主要是政府公债券、国库券等 ), 以此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一项业务活 动 , 是一项最重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z 第一 , 控制货币的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第

二 , 协助再贴现政策的作用。第三 , 可以减少政策收支对金融环境的 影响。

32. 简述我国人民币发行基本原则。

为保证人民币币值稳定 , 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 , 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历 来坚持以下发行原则 : (1 〉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 集中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代表国家的 中央政府一一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人民银行统一垄断货币发行。除人民银行外 , 任何 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

(2 〉经济发行的原则 , 或称信用发行的原则 ( 相对应的是财政发行的原则 ), 是指根据国民 经济发展的情况 , 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而进行货币发行 , 使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 通量相适应 , 避免用发行人民币的方法来弥补财政赤字或缓解财政支出紧张的局面 , 以保证货 币流通的正常运行和币值的稳定。

(3) 计划发行的原则 , 是指货币发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 有计划地发行。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 , 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33. 简述我国货币流通的保护政策。

为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 , 我国法律对人民币的流通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 施 :一是禁止各种变相货币的发行和计价流通。变相货币是指国家货币以外以货币单位计算 的在市场上流通计价的一切凭证。变相货币的流通直接威胁到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 破坏国家 的财务制度和核算制度。二是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运输、使用、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 人民币。三是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四是对残缺、污损人 民币实行统一的兑换和管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票面损伤、残缺污损的不适于流通的人 民币 , 由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进行兑换、回收、销毁。五是对人民币的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

34.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功能。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 , 即金融企业 , 其功能主要有:

(1) 信用中介职能。指商 业银行作为货币资金借入者和贷出者的中介 , 通过其负债业务 , 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 , 再通过资产业务 , 把它贷给各工商企业。该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 , 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功能。

(2) 支付中介职能。指商业银行作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 代理人 , 利用其良好的资信能力和众多的分支机构 , 为客户开立账户 , 提供多方面的交易服务 , 办理各种技术性业务 , 如货币收付、转账结算、交易清算、汇兑、代收账款、外币兑换以及信用卡 服务。

(3) 信用创造职能。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职能的基础上 , 商业银行产生了信用创造的职 能。通过办理活期存款发行支票这种信用流通工具 , 可为生产流通过程提供更多的流通手段 和支付手段。

(4) 金融服务职能。随着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 , 许多原先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经营业务都转交给商业银行来办理 , 如代发工资、代理支付费用等。

35.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制度。

(1 〉商业银行须遵循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 , 即存款自愿、存款有息、取款自由、为存 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 不得拖延和拒绝支付。商业银行 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 , 确定存款利率 , 给予公告并应当在公告的期间内营业 , 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2) 为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 保障存款人存款资金的安全 , 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 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3) 商业银行应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存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个人储蓄存款 , 商业 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 , 商业 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 人冻结、扣划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 应给予存款人特别保护。《商业银行法》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 :

36.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 , 贷款质量的高低决定了资产质量的高 低。我国《商业银行法》用较多的条文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必须遵守的强制规则。

(1) 商 业银行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国家产业政策是中央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 部分 , 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 商业银行应建立贷款审查制度 , 实行信贷担保 , 保证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法》规 定 , 商业银行贷款 , 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 , 分级审批的制度。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 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 评估 , 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 , 确能偿还贷款的 , 可以不提供担保。

(3 〉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贷款利率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 率的上下限内确定。

(4) 商业银行贷款应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是指以商业银行的 资本和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 , 保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防范和减少信贷资产风险的 措施。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 例不得超过 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对同一借款人的 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

(5)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 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包括 :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他近亲 属 ; 上述人员技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7. 简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担政策性业务的银行 , 政策性银行具有以下特征 :

(1 〉政策性银行多数由政府直接出资创立 , 或者由政府参股或提供保证 , 以政府为后盾 , 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2) 政策性银行设立的宗旨是贯彻执行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 , 其经营活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 而是考虑社会整体效益。主要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政策性银 行仍追求社会经济效益与自身利益的统一 , 多要求在经营中做到保本或微利经营 , 与无偿的政 府财政拨款有明显区别。

(3) 政策性银行都具有专门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 主要集中在农业、迸出口贸易、中小企 业、居民住宅以及经济技术开发等不易得到商业性贷款 , 需要政府给予特殊的资金支持的基础 部门或领域。

(4) 从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来看 , 政策性银行不具有创造派生存款的职能。政策性银行不 能吸收活期存款 ,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 , 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金融债券筹措的 资金 , 其资金运用主要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 , 多为专款专用。贷款利率低于商业利率。

(5) 国家对政策性银行的立法调整多数采用单独立法的形式 , 对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宗旨、业务领域和组织体制等给予规定。政策性银行通常不受普通商业银行法的调整。

(6 〉从与中央银行的关系来看 , 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管理政策性银行 , 只是从业务上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 以使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38. 简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政策性银行既具有商业银行的一般职能即金融中介职能 , 也具有商业银行不具备 的一些特殊职能。包括 :

(1 〉倡导性职能。所谓倡导性职能是指通过政策性银行对政府鼓励发 展的行业和项目进行资金技放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 , 一方面政府政策性银行通过自身资金 的支持来扶植鼓励该产业的发展 , 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向直接反映政府政策目标 , 主导 了技资的方向 , 因此也会带动和激励其他金融机构对这些产业的投资热情和信心。

(2 〉补充性职能。商业银行受营利目标的约束 , 一般不愿对那些投资回收期较长、风险较 大 , 具有开拓性的产业和基础产业进行融资 , 政策性银行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而创设的。政 策性金融业务的主要目标就是扶植和鼓励先进技术产业、先驱产业和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 展的基础产业的发展 , 以弥补商业银行在融资业务上的不足。

(3) 选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进行选择 , 而不是不加区分地任意融资。只有市场机制不予选择 , 由市场机制配置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时 , 才由政府以行政机制予 以选择 , 所以 , 尊重市场机制的选择是前提 , 对市场机制不予选择的领域 ( 即商业银行不愿融资 的领域 ) 由政府选择才是结果。政策性银行对那些商业银行不愿意选择的领域予以融资 , 正体现了政策性银行融资的特点。正由于政策性银行选择是建立在商业银行选择基础上的 , 所以 , 随着时间的推移 , 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 , 商业银行的选择也在不断变化 , 决定了政策性银行活 动的领域也必须做相应的调整 , 也要不断进行新的选择。

(4) 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银行的服务职能表现在两个方面 z 一是为了特定专业领域和专业 提供融资服务 ; 二是提供信息咨询的服务 , 依靠其长期积累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对相关产业进行 指导 , 提供帮助 。

39. 学术界对我国当前是否应该制定反垄断法有哪些不同看法?

答:学术界对于我国当前是否应该制定反垄断法有着不同看法,主要是: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直接管理和组织经济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国家垄断是必然的和客观的,不需要制定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企业规模小,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因此,国家和政府的主要任务应该是推动经济发展,推动企业联合和组建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济,因此,我国暂时不宜制定反垄断法;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垄断问题非常突出,急需解决,而且经过多年的反垄断立法准备工作,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必须加紧制定反垄断法。

40、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答: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形成了国家和全社会各方面完整的保护体系。在国家来说,形成了国家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体系;在社会来说,建立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形成了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此外,大众媒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以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41、简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要件

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第一,主体要件,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或当事人。在我国以经营者为限,非经营者的行为就不能构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客体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对手的合法性,二是客户(尤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经济秩序;第三,经营者有主观过错。判断的标准:(1)是否有损害或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和动机;(2)是否具有自己谋取利益的动机和目的;(3)应否知道或是否知道会损害客户利益;(4)是否违反合同、社会组织规章和商业习惯。第四,客观方面的要件,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危害后果。判断的标准是:(1)经营者是否通过积极的作为形式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2)竞争对手或客户是否存在损害事实;(3)经营者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竞争对手或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2、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调整的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但下列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一,初级农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第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第三,建设工程;第四,军工产品。

43、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法律体系。

答: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法律体系由《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他法律规范组成。《产品质量法》是其基本法,其他法律,例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44、简述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答: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的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两种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是一种经济法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如果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造成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既有救济功能,也有预防功能。

45、简述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答: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制度的内容是: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标准。(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考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第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第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二是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监督。

46、简述什么是“产品存在缺陷”,他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有何区别?

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具体包括:(1)设计上的缺陷。(2)原材料的缺陷。(3)制造上的缺陷。(4)指示上的缺陷。它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区别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设计上或指示上的缺陷造成的损害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因为这些缺陷是不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范畴。 因此,《产品质量法》摈弃“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改用“产品缺陷”,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

47、简述国有资产的分类。

答:根据国有资产的分布状况及用途特征,国有资产分为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土地、矿藏、海洋、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各类企业、公司中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活动,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本及其权益。总体上来说,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流动性、增值性和投资经营的多样性等特征,是国有资产的最重要、最活跃的组成部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点对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的总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作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体,它一般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经营性、使用目的的公共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等特征;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它一般具有所有权上的国家垄断性、资源范围的相对性等特征。

48、简述我国国有资产形成的主要方式。

答: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形成:第一,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经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家投入形成的资本及其收益;第二,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为国由的城镇土地、矿藏、海洋、水流、森林、草原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入的罚金罚款;依法认定和接受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第三,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第四,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包括公民、团体、企业、公司等馈赠于国家的财产以及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

49、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第一,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从形式上来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消费关系中,消费者相对于有组织、有实力、有信息占有优势的经营者来说处于弱者地位,二者实质上不平等。为了保障双方的地位实质上平等,保障交易公平,防止消费者权益因其弱势地位而被经营者随意损害,国家对消费者给与特别保护,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基本原则;第二,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同时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只有全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尤其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本职的消费者保护组织,都参与到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监督与干预中来,“消费者至上”的观念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来;第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诚实信用,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不得恃强凌弱,不得采取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50、简述国家投资法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国有企业法的关系

答: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收益管理、处分管理等多方面;国家投资法则是关于国家投资决策和实施的法,其规制的对象是国家的投资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各有侧重,不可代替。

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投资法与国有企业法同属国家投资经营法体系中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投资的决策、和实行,与国有企业的组织和经营管理是国家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两个基本环节,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国家投资法只调整企业基本建设和竣工验收这段时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关系,而企业竣工投产和企业投产后的组织及经营关系由国有企业法予以调整,二者调整对象各不相同。

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的改革精神,对不同的固定资产项目,依照不同投资主体的不同职能,投资范围大致可作如下划分:

(1)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这部分项目的投资,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根据自己的财政资金状况各自承担投资责任;

(2)基础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通过成立的专业投资公司或企业法人作为投资性主体进行投资,并且鼓励和吸引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这类投资项目一般投资大,见效慢,风险高,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并且有的属于国家垄断性的项目,因此,主要由政府承担投资义务。

(3)竞争性项目的投资,政府不再承担,有企业公司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自负盈亏。市场机制能够在这类投资项目中充分发挥作用。

52、在我国学术界,学者们对企业作出了哪两类不同的定义?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在我国学术界,学者们对企业作出了两类定义:一、“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照企业法组织设立的经济组织”;二、“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组织”。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企业是否必须具有营利性特征”

53、简述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答: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的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第二,国有企业虽然同其他所有企业一样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民间社会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或者说一般也营利,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他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第三,国有企业凡具备一定条件,即取得法人资格。但国有企业法人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一般企业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所有权归国家。一般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法人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54、简述我国产业在组织上和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我国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组织上存在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规模不经济等严重现象;在结构上存在农业基础薄弱;一般加工能力严重过剩;主导产业不明显,“夕阳产业”问题突出;重复建设和地区布局同构化严重;产业融合度低等。同时产业结构出现了三个制约:一是农业对工业的制约;二是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对加工工业的制约;三是上游工业对下游工业的制约。

55、简述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在各国企业总数中都占绝大比重(一般占95%以上),因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中小企业产值、上缴税金和就业人数等都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第二,就产业结构看,一方面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有利于保持较低的市场集中率,使市场充满竞争活力,因而具有抑制垄断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如与大企业形成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则有利于促进生产集中,抑制过度竞争,实现各层次企业的规模经济。

56、简述反垄断政策法与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反垄断政策法与企业兼并联合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者都规制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往往要鼓励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而反垄断政策法则认为,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虽然可增进企业的规模经济和竞争力,但也可能产生一些垄断弊端,因此要对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行为实施严格的控制。

57、简述财政的特征。

答:财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强制性。即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实行强行分配,财政收入和支出都由国家单方面决定并强制实施,无需财政机关与其相对人达成协议;第二,非营利性。即财政虽然具有经济内容,但不具有营利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给公众增加社会福利,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第三,永续性。即财政是国家一种永续行活动,在国家存续期间,财政必须连续运行 而不可间断;第四,量出为入性。即财政既然以满足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为目的,

在财政收支关系上就应当以支出决定收入。

58、简述我国国债同西方国家国债的不同。

答:我国国债同西方国家国债的不同点是:第一,西方国家的国债包括中央政府的债务和地方政府的债务,而中国的国债仅限于中央政府的债务;第二,西方国家的国债的基本职能一直是通过弥补财政赤字而间接调控宏观经济,称为间控型公债,中国的国债的基本职能是筹集建设资金,故称为建设性公债。但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阶段,财政职能中的经济调节职能日益加强,这就要求我国国债相应发生职能转换,逐步由建设型国债向间控型国债过渡。

59、简述税法的体系。

答:税收体系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构成。税收征纳法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税收征纳实体法又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

60.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 “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此题中商店的告示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也有弊端,即内容常常显失公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最典型的就是免责条款,从而损害对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此题中的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就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有必要加以规范。对采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的规范不同于对一般合同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的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特殊规范有:

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⑵格式合同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此题中以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形式免除了自己一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61.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近10年,由于当时立法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和论证的不足,尤其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法存在和作用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现有公司法理论和学说已现出陈腐和保守,现行立法也时常发生与公司运营和证券市场发展以及司法和执法工作的尖锐冲突,公司法理论和法律制度不适应实践需要和落后于实践的问题日愈突出,公司法修订和改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显而易见。请从关于是否可以建立一人公司、公司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最低出资等等角度谈谈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

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非常容易导致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分离,最终导致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通过设立法人人格权否认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既可以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有可以解决股东滥用权利的问题。

62.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必需接受一些服务,而与服务的提供者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如物业管理、住宿、医疗等,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会因为意外而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引发纠纷,如某地发生一起在宾馆住宿,房客被害死亡,其家属将宾馆高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这里面实际上是法律上经常遇到的利益冲突问题,面对这类问题,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或者平衡二者的冲突,或选择保护一方的利益。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前面提到的问题应如何解决的?

旅馆与旅客之间首先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旅客支付一定的住宿费,旅馆向旅客提供一定标准的客房和相应的服务。在这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是旅馆当然的义务,在学理上称之为附随义务;旅客在旅馆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馆毫无 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这样的损害是旅馆自身还是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只有证明损害系旅客自身过错造成的,旅馆才不承担责任。

63.WTO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亦应遵守这

一原则,请结合我们所学到的主体法中,谈谈我国是否还存在着某些法律规定违背了这一原则,并加以分析说明。

我国目前的主要法律中比较明显地违背这项原则的就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在这些法律中给予了外国投资者很多的优惠,例如,外商可以在注册资本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营业执照,在税收方面,也享有多方面的优惠,这些都是超国民待遇,违背WTO的有关原则的。

64.有一个消费者在一家商场买了一台热水器,因热水器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了爆炸事故,该名消费者的身体和财产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现他要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赔偿,请你告知该消费者他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获得救济,说明其各自的利弊,并且给消费者一个建议,使其能够获得最大的赔偿。

该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商家主张侵权责任,本案中,显然该消费者主张侵权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因为,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65.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此题中商店的告示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也有弊端,即内容常常显失公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最典型的就是免责条款,从而损害对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此题中的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就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有必要加以规范。

对采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的规范不同于对一般合同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的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特殊规范有: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⑵格式合同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此题中以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形式免除了自己一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六、简答题

1. 简述国有资产立法概况。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立法主要有:

(1) 国有产权界定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2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管理。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主要有《清产核资总体方案》 ( 试行 ) 。

(5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 行政事业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7) 国有资产产权市场和产权转让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8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9) 加强国有资产执法监督的立法。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迄今为止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2. 简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特征。

国有资产管理法具有以下特征 :

(1)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一种财产法和管理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 要内容是确认国有资产的权属 , 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 , 并通过立法明确该所有权的客 体。从这个角度看 ,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财产法。同时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 国有资产的控制、监督和管理 , 其大量实体内容是以管理为中心来展开 , 从这个角度看 , 它又是管理法。

(2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 ,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权利主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一一国家。

(3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是由众多专项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目前 , 我国尚未颁布国有 资产的基本法 , 其渊源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 , 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大量行政法规。

3. 简述国有资产立法的指导原则。

国有资产立法的指导原则 : 保证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原则 ; 实行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 ; 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 政府分级管理 , 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 实行税利分流、分管、分用的原则 ; 明确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确保资本合 理流动的原则 ;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 管资产和管人事相统一的原则;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优先的奖励原则。

4. 简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作用和职责。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 , 组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

5. 土地资源的矿产资源法律保护有哪些 ?

(1 〉土地权属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 :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集体所有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 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998 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制度的规定。即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保护耕地的规定。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 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 实行基本 农田保护制度 ; 节约使用土地 ,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 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 鼓励土 地整理 , 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 , 提高耕地质量。

(4)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征地审批制度 ;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

6. 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主要是遵循两项原则 :

(1)

(2) 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就是改变原来计划体制下行政划拨的做法 , 通过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授权技资部门授权经营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管理权、持股权和使用权 转移到有关单位 , 并依照划转的情况来确定产权归属。

7. 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 发生下列情形的 , 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

(1) 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 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以 4)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 国有资产管理部 ' 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的。

8. 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

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

(1) 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和对外投资 , 由全民单位进行清理和界定 , 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 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 , 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 3) 经认定的国有资产 , 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9. 简述产权登记检查的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企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检查 , 检查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 , 主要是 :

(1) 是否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 ;(2) 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3)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 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10. 简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内容。

为了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 , 切实保障国家利益 , 防止企业在实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1) 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来加强国有股权的管理 z 第一 , 要坚持国有资本的增值和高额回报 的原则 ; 第二 , 要坚持与其他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 , 同股同利的原则 , 既要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 也要防止各种损害国有股权的行为发生 ; 第三 , 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 在国民经 济的重要领域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 , 要保证国有股权的控股地位。

(2) 为了做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 , 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 一是要做好公司 设立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 二是要做好公司设立后的国有股的管理工作 , 保证国有股收益能及时 足额收取、上缴 , 合理支配使用。

11. 简述涉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内容。

我国涉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

〈 1) 涉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登记。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 , 凡

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 对已开放的涉外企业 漏评、低评的国有资产 , 要进行补评和重新评定。在此基础上 , 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开办 登记 ,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 向企业颁发《产权登记证》 , 并以此作为企业的资信证明。

(2) 出资比例的确定与收益分配的管理。涉外企业各方出资比例应依据技资各方实际认 缴的出资额来确定 , 有关规定要求 , 中方投资者在与外商签约后 , 外经贸部门批准立项前 , 要求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资企业的协议或合同中关于产权设置的条款进 行审查 , 并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确认结果来核定合资企业中方投资比例 , 以避免国有资产被合资 企业不合理占用 , 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关于收益分配 , 法律则要求中方合营者严格按照各方 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 同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检查 , 发现有中方收益分配比 例偏低的要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

(3) 涉外企业设立后 , 发生股权变动 , 要进行监督和管理 , 以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12. 简述如何做好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制止国有资产流失 , 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运营的法律保护体系 , 以法治产 , 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具体来讲 , 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

(1) 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基础性工作。国有资产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的清产 核资工作 , 产权登记工作 , 资产评估工作和产权界定工作等。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机制 , 国家必须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会计监督和银行监督 , 加强中介组织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2) 完善各类监督主体功能 , 强化并明确其职责范围 ; 要坚持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通过 这些监督的加强 , 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 , 从实物管理向价值管理转 变 , 同时还要完善司法机关的监督功能。

(3 〉运用司法手段惩办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13. 国有企业的稽查特派员应履行哪些职责 ?

稽查特派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

(2) 查阅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 验证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 主要包 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

(3) 监督被稽查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

(4) 对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 对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14. 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有哪些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 (l) 资产拍卖、转让以 2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p(4 〉企业清算 ;(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 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15.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的内容是什么 ?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收益 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 ) 的预期收益 , 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 , 累加得出 评估基准日的现值 , 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采用收益现值法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 一是 被评估资产能独立创收 , 并能不断地获得预期收益 ; 二是这里的预期收益 , 以及里面包含多少 风险收益等都应当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的。重置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 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 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现 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 , 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 , 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 , 进行对比整理 , 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清算价格法是指以 企业在停业或破产后 , 进行企业清算 , 出卖资产时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 , 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

16. 简述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的特征。

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的地方 , 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 , 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决定。

(2) 出售的客体是整个企业产权。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无形资产 , 也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3) 出售企业的款项支付规定一定的期限。小企业可以一次支付 , 较大企业可以分期支

付 , 但第一期支付的款项不得少于 30%, 且在 3 年内支付全部价款。

(4 〉购买者须承担被出售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必须依法安置现有职工和退休职工 ,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 出售国有小企业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 并经过国有企业管理机关审批。没有按照法定程 序出售的企业无效。

17. 简述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内容。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 :(1) 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 , 操纵市场价格 , 损害其他 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 损害 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哄抬价格 ,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 上涨的以 4)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5)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以 6) 采取抬高等 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

18. 简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关系。 价格关系是指在价格的制定、调控、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价格社会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l) 政府各级价格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政府定价过程中发生的价格经济关系。包括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及程序 , 政府定价 的听证会制度。 (2) 经营者的自主定价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价格经济关系。 包括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 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 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行为及义 务。 (3) 国家在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价格经济关系。包括建立重要商品的储 备制度 , 价格监测制度 , 保护价 , 价格显著上涨的干预措施 , 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 常状态时 , 国务院采取的紧急措施。 (4) 政府各级价格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经营者和公民之 间在价格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权 , 政府部门价格 工作人员的义务 , 经营者接受价格检查的义务 , 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 (5) 各种价格主题违反价格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价格经济关系。

19. 简述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听证会制度。

我国《价格法》规定 :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 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于公用事业价格、 公益性服务价格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 , 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独家经营性 , 因而政府有关部门在 制定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时 , 要遵循更为严格的定价程序 , 即建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 听证会制度。在昕证会上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并论证价格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政府作为旧体制下主要的定价主体 ,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并不会一下子退出定价领域 , 同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某些商品和服务供给的特殊性 , 也不宜由企业自主定价。在市场经济体制 下 , 国家仍是定价主体之

一 , 但处于次要地位 , 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价格改革的逐步 深入 , 国家定价的范围、权限将进一步缩小而让位给企业自主定价。

20. 财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 财政法律关系只产生在国家财政以及与财政有关的活动中。

(2) 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 , 一定是代表国家的有关国家机关。

(3) 作为财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有关国家机关 , 有权对没有按时履行国家规定的财政义务的另一方主体实行直接制裁。

(4) 财政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利益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5) 财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发生争议 , 通常由财政机关按行政程序解决。

21.

(2)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 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 , 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

(3) 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 , 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 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 , 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22. 税收的特征。

(1) 结构的规范性。〈 2) 内容的多样性。(3) 立法上的高度集中性。

23.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 作为主体之一的税务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 ,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2)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单向性。

〈 3) 税收法律关系是以实现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纯收入关系。

24. 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的特点。

(1) 是综合的法律责任。(2) 是双罚的法律责任。(3) 是效力先行的法律责任。

25. 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的特点。

(1) 征收范围广。(2) 实行价外税。(3) 设立了三档税率。(4) 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税款抵扣的办法。

(5) 实行

(7) 实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的专业化征管、稽核制度。

26. 从内容上划分预算法的类型。

(1) 以划分各级预算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权责法。

(2 〉以预算组织和对这些组织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法。

(3) 以预算的编制、审批、决算方法等程序为主要内容的程序法。

27. 预算管理权的内容。

(1) 预算立法权。(2) 预算分配权。 (3) 预算执行权。 (4) 预算监督权。 (5) 违法处理权。

28. 预算的调整。

(1) 预算的调整是指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 , 因出现特殊情况 , 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 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 , 从而需要增加支出 或减少收人所导致的对原预算的变更。

(2) 当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 , 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 方案中应列明调整 的原因 , 需调整的项目、数额 , 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 , 报 同级人大常委批准 ,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 , 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9. 如何理解财政是经济领域中的特殊的社会现象。

(1)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 凭借政权力量 , 直接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

(2) 财政是经济领域的特殊现象 , 其特殊性表现在财政活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领域中 的活动 , 这种活动兼具政治和经济的双重色彩。而且 , 国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 , 不直接从事物 质资料生产 , 这决定了国家财政只是分配领域中的活动。

30. 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就是指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机关所具有的作 用和职责。该职责主要有

(1) 货币发行的银行。指中央银行依法独家垄断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 , 统一掌管全国的货币发行 , 它所发行的货币是国内惟一的法定货币。

(2 〉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 , 是指中央银行只与普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 构发生业务

他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 一方面借此增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 机构的清偿能力 , 另一方面可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 , 达到松动或收紧银根的目的 , 存款准备金 也可构成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第二 , 对全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 , 当他们遭遇困难或出现临时资金头寸短缺时 , 中央银行可结合货币政策的需要 ,以再贴现和再贷款的方式提供短期融资。第三 , 主持全国金融机构间的票据结算 , 各金融机构 可通过设在中央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 , 办理划拨清算 , 以结清彼此间债权债务的差额。

(3 〉政府的银行。指中央银行履行政府管理职责 , 并把政府作为直接客户。其主要体现有 : 代表政府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 调节宏观经济 ; 受托经理国库 , 充当国库的出纳等等。中央 银行的上述职能是通过中央银行法所规定的中央银行具体职责来体现的。

31. 简述中央银行的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 是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扩张与 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 , 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 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 , 通常被称为中央银行的

(1 〉存款准备金制度。它是指中央银行依法规定和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息存入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例 , 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 , 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制度。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与市场货 币供应量的变动成反比例关系 , 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变动成正比例关系。中央银行通过调 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可以扩张或紧缩信用 , 调节货币供应量。

(2 〉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是普通金融机构以贴现取得的票据 , 背书转让于中央银行兑取现 款 , 中央银行于票面金额中扣除自兑取日至到期日之间利息及贴现费用后 , 将其余金额支付于 普通金融机构的一种融资方式。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率来决定金 融机构的融资成本 , 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求 , 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 政策。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时 ,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融资的成本就提高 , 它也随之提高 贷款利率 , 从而带动整个市场利率上涨 , 抑止信贷的需求 , 起到紧缩信用的作用 ; 反之 , 中央银 行降低贴现利率 , 就会扩张信用。

〈 3) 公开市场业务 , 或称公开市场政策、公开市场操作 , 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金融市场上买 卖有价证券 ( 主要是政府公债券、国库券等 ), 以此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一项业务活 动 , 是一项最重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z 第一 , 控制货币的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第

二 , 协助再贴现政策的作用。第三 , 可以减少政策收支对金融环境的 影响。

32. 简述我国人民币发行基本原则。

为保证人民币币值稳定 , 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 , 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历 来坚持以下发行原则 : (1 〉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 集中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代表国家的 中央政府一一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人民银行统一垄断货币发行。除人民银行外 , 任何 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

(2 〉经济发行的原则 , 或称信用发行的原则 ( 相对应的是财政发行的原则 ), 是指根据国民 经济发展的情况 , 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而进行货币发行 , 使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 通量相适应 , 避免用发行人民币的方法来弥补财政赤字或缓解财政支出紧张的局面 , 以保证货 币流通的正常运行和币值的稳定。

(3) 计划发行的原则 , 是指货币发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 有计划地发行。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 , 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33. 简述我国货币流通的保护政策。

为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 , 我国法律对人民币的流通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 施 :一是禁止各种变相货币的发行和计价流通。变相货币是指国家货币以外以货币单位计算 的在市场上流通计价的一切凭证。变相货币的流通直接威胁到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 破坏国家 的财务制度和核算制度。二是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运输、使用、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 人民币。三是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四是对残缺、污损人 民币实行统一的兑换和管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票面损伤、残缺污损的不适于流通的人 民币 , 由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进行兑换、回收、销毁。五是对人民币的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

34.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功能。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 , 即金融企业 , 其功能主要有:

(1) 信用中介职能。指商 业银行作为货币资金借入者和贷出者的中介 , 通过其负债业务 , 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 , 再通过资产业务 , 把它贷给各工商企业。该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 , 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功能。

(2) 支付中介职能。指商业银行作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 代理人 , 利用其良好的资信能力和众多的分支机构 , 为客户开立账户 , 提供多方面的交易服务 , 办理各种技术性业务 , 如货币收付、转账结算、交易清算、汇兑、代收账款、外币兑换以及信用卡 服务。

(3) 信用创造职能。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职能的基础上 , 商业银行产生了信用创造的职 能。通过办理活期存款发行支票这种信用流通工具 , 可为生产流通过程提供更多的流通手段 和支付手段。

(4) 金融服务职能。随着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 , 许多原先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经营业务都转交给商业银行来办理 , 如代发工资、代理支付费用等。

35.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制度。

(1 〉商业银行须遵循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 , 即存款自愿、存款有息、取款自由、为存 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 不得拖延和拒绝支付。商业银行 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 , 确定存款利率 , 给予公告并应当在公告的期间内营业 , 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2) 为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 保障存款人存款资金的安全 , 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 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3) 商业银行应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存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个人储蓄存款 , 商业 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 , 商业 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 人冻结、扣划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 应给予存款人特别保护。《商业银行法》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 :

36.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 , 贷款质量的高低决定了资产质量的高 低。我国《商业银行法》用较多的条文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必须遵守的强制规则。

(1) 商 业银行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国家产业政策是中央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 部分 , 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 商业银行应建立贷款审查制度 , 实行信贷担保 , 保证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法》规 定 , 商业银行贷款 , 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 , 分级审批的制度。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 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 评估 , 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 , 确能偿还贷款的 , 可以不提供担保。

(3 〉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贷款利率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 率的上下限内确定。

(4) 商业银行贷款应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是指以商业银行的 资本和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 , 保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防范和减少信贷资产风险的 措施。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 例不得超过 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对同一借款人的 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

(5)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 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包括 :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他近亲 属 ; 上述人员技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7. 简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担政策性业务的银行 , 政策性银行具有以下特征 :

(1 〉政策性银行多数由政府直接出资创立 , 或者由政府参股或提供保证 , 以政府为后盾 , 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2) 政策性银行设立的宗旨是贯彻执行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 , 其经营活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 而是考虑社会整体效益。主要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政策性银 行仍追求社会经济效益与自身利益的统一 , 多要求在经营中做到保本或微利经营 , 与无偿的政 府财政拨款有明显区别。

(3) 政策性银行都具有专门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 主要集中在农业、迸出口贸易、中小企 业、居民住宅以及经济技术开发等不易得到商业性贷款 , 需要政府给予特殊的资金支持的基础 部门或领域。

(4) 从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来看 , 政策性银行不具有创造派生存款的职能。政策性银行不 能吸收活期存款 ,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 , 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金融债券筹措的 资金 , 其资金运用主要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 , 多为专款专用。贷款利率低于商业利率。

(5) 国家对政策性银行的立法调整多数采用单独立法的形式 , 对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宗旨、业务领域和组织体制等给予规定。政策性银行通常不受普通商业银行法的调整。

(6 〉从与中央银行的关系来看 , 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管理政策性银行 , 只是从业务上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 以使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38. 简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政策性银行既具有商业银行的一般职能即金融中介职能 , 也具有商业银行不具备 的一些特殊职能。包括 :

(1 〉倡导性职能。所谓倡导性职能是指通过政策性银行对政府鼓励发 展的行业和项目进行资金技放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 , 一方面政府政策性银行通过自身资金 的支持来扶植鼓励该产业的发展 , 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向直接反映政府政策目标 , 主导 了技资的方向 , 因此也会带动和激励其他金融机构对这些产业的投资热情和信心。

(2 〉补充性职能。商业银行受营利目标的约束 , 一般不愿对那些投资回收期较长、风险较 大 , 具有开拓性的产业和基础产业进行融资 , 政策性银行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而创设的。政 策性金融业务的主要目标就是扶植和鼓励先进技术产业、先驱产业和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 展的基础产业的发展 , 以弥补商业银行在融资业务上的不足。

(3) 选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进行选择 , 而不是不加区分地任意融资。只有市场机制不予选择 , 由市场机制配置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时 , 才由政府以行政机制予 以选择 , 所以 , 尊重市场机制的选择是前提 , 对市场机制不予选择的领域 ( 即商业银行不愿融资 的领域 ) 由政府选择才是结果。政策性银行对那些商业银行不愿意选择的领域予以融资 , 正体现了政策性银行融资的特点。正由于政策性银行选择是建立在商业银行选择基础上的 , 所以 , 随着时间的推移 , 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 , 商业银行的选择也在不断变化 , 决定了政策性银行活 动的领域也必须做相应的调整 , 也要不断进行新的选择。

(4) 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银行的服务职能表现在两个方面 z 一是为了特定专业领域和专业 提供融资服务 ; 二是提供信息咨询的服务 , 依靠其长期积累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对相关产业进行 指导 , 提供帮助 。

39. 学术界对我国当前是否应该制定反垄断法有哪些不同看法?

答:学术界对于我国当前是否应该制定反垄断法有着不同看法,主要是: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直接管理和组织经济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国家垄断是必然的和客观的,不需要制定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企业规模小,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因此,国家和政府的主要任务应该是推动经济发展,推动企业联合和组建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济,因此,我国暂时不宜制定反垄断法;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垄断问题非常突出,急需解决,而且经过多年的反垄断立法准备工作,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必须加紧制定反垄断法。

40、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答: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形成了国家和全社会各方面完整的保护体系。在国家来说,形成了国家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体系;在社会来说,建立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形成了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此外,大众媒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以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41、简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要件

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第一,主体要件,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或当事人。在我国以经营者为限,非经营者的行为就不能构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客体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对手的合法性,二是客户(尤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经济秩序;第三,经营者有主观过错。判断的标准:(1)是否有损害或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和动机;(2)是否具有自己谋取利益的动机和目的;(3)应否知道或是否知道会损害客户利益;(4)是否违反合同、社会组织规章和商业习惯。第四,客观方面的要件,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危害后果。判断的标准是:(1)经营者是否通过积极的作为形式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2)竞争对手或客户是否存在损害事实;(3)经营者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竞争对手或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2、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调整的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但下列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一,初级农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第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第三,建设工程;第四,军工产品。

43、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法律体系。

答: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法律体系由《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他法律规范组成。《产品质量法》是其基本法,其他法律,例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44、简述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答: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的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两种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是一种经济法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如果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造成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既有救济功能,也有预防功能。

45、简述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答: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制度的内容是: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标准。(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考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第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第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二是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监督。

46、简述什么是“产品存在缺陷”,他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有何区别?

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具体包括:(1)设计上的缺陷。(2)原材料的缺陷。(3)制造上的缺陷。(4)指示上的缺陷。它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区别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设计上或指示上的缺陷造成的损害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因为这些缺陷是不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范畴。 因此,《产品质量法》摈弃“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改用“产品缺陷”,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

47、简述国有资产的分类。

答:根据国有资产的分布状况及用途特征,国有资产分为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土地、矿藏、海洋、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各类企业、公司中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活动,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本及其权益。总体上来说,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流动性、增值性和投资经营的多样性等特征,是国有资产的最重要、最活跃的组成部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点对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的总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作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体,它一般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经营性、使用目的的公共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等特征;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它一般具有所有权上的国家垄断性、资源范围的相对性等特征。

48、简述我国国有资产形成的主要方式。

答: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形成:第一,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经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家投入形成的资本及其收益;第二,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为国由的城镇土地、矿藏、海洋、水流、森林、草原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入的罚金罚款;依法认定和接受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第三,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第四,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包括公民、团体、企业、公司等馈赠于国家的财产以及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

49、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第一,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从形式上来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消费关系中,消费者相对于有组织、有实力、有信息占有优势的经营者来说处于弱者地位,二者实质上不平等。为了保障双方的地位实质上平等,保障交易公平,防止消费者权益因其弱势地位而被经营者随意损害,国家对消费者给与特别保护,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基本原则;第二,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同时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只有全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尤其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本职的消费者保护组织,都参与到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监督与干预中来,“消费者至上”的观念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来;第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诚实信用,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不得恃强凌弱,不得采取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50、简述国家投资法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国有企业法的关系

答: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收益管理、处分管理等多方面;国家投资法则是关于国家投资决策和实施的法,其规制的对象是国家的投资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各有侧重,不可代替。

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投资法与国有企业法同属国家投资经营法体系中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投资的决策、和实行,与国有企业的组织和经营管理是国家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两个基本环节,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国家投资法只调整企业基本建设和竣工验收这段时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关系,而企业竣工投产和企业投产后的组织及经营关系由国有企业法予以调整,二者调整对象各不相同。

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的改革精神,对不同的固定资产项目,依照不同投资主体的不同职能,投资范围大致可作如下划分:

(1)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这部分项目的投资,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根据自己的财政资金状况各自承担投资责任;

(2)基础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通过成立的专业投资公司或企业法人作为投资性主体进行投资,并且鼓励和吸引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这类投资项目一般投资大,见效慢,风险高,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并且有的属于国家垄断性的项目,因此,主要由政府承担投资义务。

(3)竞争性项目的投资,政府不再承担,有企业公司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自负盈亏。市场机制能够在这类投资项目中充分发挥作用。

52、在我国学术界,学者们对企业作出了哪两类不同的定义?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在我国学术界,学者们对企业作出了两类定义:一、“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照企业法组织设立的经济组织”;二、“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组织”。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企业是否必须具有营利性特征”

53、简述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答: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的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第二,国有企业虽然同其他所有企业一样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民间社会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或者说一般也营利,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他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第三,国有企业凡具备一定条件,即取得法人资格。但国有企业法人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一般企业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所有权归国家。一般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法人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54、简述我国产业在组织上和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我国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组织上存在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规模不经济等严重现象;在结构上存在农业基础薄弱;一般加工能力严重过剩;主导产业不明显,“夕阳产业”问题突出;重复建设和地区布局同构化严重;产业融合度低等。同时产业结构出现了三个制约:一是农业对工业的制约;二是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对加工工业的制约;三是上游工业对下游工业的制约。

55、简述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在各国企业总数中都占绝大比重(一般占95%以上),因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中小企业产值、上缴税金和就业人数等都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第二,就产业结构看,一方面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有利于保持较低的市场集中率,使市场充满竞争活力,因而具有抑制垄断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如与大企业形成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则有利于促进生产集中,抑制过度竞争,实现各层次企业的规模经济。

56、简述反垄断政策法与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反垄断政策法与企业兼并联合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者都规制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往往要鼓励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而反垄断政策法则认为,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虽然可增进企业的规模经济和竞争力,但也可能产生一些垄断弊端,因此要对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行为实施严格的控制。

57、简述财政的特征。

答:财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强制性。即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实行强行分配,财政收入和支出都由国家单方面决定并强制实施,无需财政机关与其相对人达成协议;第二,非营利性。即财政虽然具有经济内容,但不具有营利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给公众增加社会福利,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第三,永续性。即财政是国家一种永续行活动,在国家存续期间,财政必须连续运行 而不可间断;第四,量出为入性。即财政既然以满足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为目的,

在财政收支关系上就应当以支出决定收入。

58、简述我国国债同西方国家国债的不同。

答:我国国债同西方国家国债的不同点是:第一,西方国家的国债包括中央政府的债务和地方政府的债务,而中国的国债仅限于中央政府的债务;第二,西方国家的国债的基本职能一直是通过弥补财政赤字而间接调控宏观经济,称为间控型公债,中国的国债的基本职能是筹集建设资金,故称为建设性公债。但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阶段,财政职能中的经济调节职能日益加强,这就要求我国国债相应发生职能转换,逐步由建设型国债向间控型国债过渡。

59、简述税法的体系。

答:税收体系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构成。税收征纳法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税收征纳实体法又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

60.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 “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此题中商店的告示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也有弊端,即内容常常显失公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最典型的就是免责条款,从而损害对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此题中的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就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有必要加以规范。对采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的规范不同于对一般合同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的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特殊规范有:

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⑵格式合同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此题中以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形式免除了自己一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61.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近10年,由于当时立法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和论证的不足,尤其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法存在和作用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现有公司法理论和学说已现出陈腐和保守,现行立法也时常发生与公司运营和证券市场发展以及司法和执法工作的尖锐冲突,公司法理论和法律制度不适应实践需要和落后于实践的问题日愈突出,公司法修订和改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显而易见。请从关于是否可以建立一人公司、公司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最低出资等等角度谈谈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

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非常容易导致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分离,最终导致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通过设立法人人格权否认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既可以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有可以解决股东滥用权利的问题。

62.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必需接受一些服务,而与服务的提供者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如物业管理、住宿、医疗等,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会因为意外而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引发纠纷,如某地发生一起在宾馆住宿,房客被害死亡,其家属将宾馆高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这里面实际上是法律上经常遇到的利益冲突问题,面对这类问题,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或者平衡二者的冲突,或选择保护一方的利益。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前面提到的问题应如何解决的?

旅馆与旅客之间首先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旅客支付一定的住宿费,旅馆向旅客提供一定标准的客房和相应的服务。在这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是旅馆当然的义务,在学理上称之为附随义务;旅客在旅馆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馆毫无 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这样的损害是旅馆自身还是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只有证明损害系旅客自身过错造成的,旅馆才不承担责任。

63.WTO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亦应遵守这

一原则,请结合我们所学到的主体法中,谈谈我国是否还存在着某些法律规定违背了这一原则,并加以分析说明。

我国目前的主要法律中比较明显地违背这项原则的就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在这些法律中给予了外国投资者很多的优惠,例如,外商可以在注册资本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营业执照,在税收方面,也享有多方面的优惠,这些都是超国民待遇,违背WTO的有关原则的。

64.有一个消费者在一家商场买了一台热水器,因热水器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了爆炸事故,该名消费者的身体和财产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现他要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赔偿,请你告知该消费者他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获得救济,说明其各自的利弊,并且给消费者一个建议,使其能够获得最大的赔偿。

该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商家主张侵权责任,本案中,显然该消费者主张侵权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因为,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65.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此题中商店的告示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也有弊端,即内容常常显失公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最典型的就是免责条款,从而损害对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此题中的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就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有必要加以规范。

对采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的规范不同于对一般合同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的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特殊规范有: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⑵格式合同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此题中以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形式免除了自己一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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