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信息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方: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乙方:

1.此协议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2.信息保密

2.1作为进一步发展双方商务关系的需要,乙方须就进入甲方的生产、储运和(或)行政办公设施提出申请。甲方认为它的生产、储运和(或)办公设施以及在此间所从事的任何工序规程皆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以下简称为“信息”)。此类信息包括(例如)甲方尚未宣布的产品、组织结构、互相联系和设备,测试方法及数据处理方面的设计安排、配件运送、生产量、存货量、盘点控制、质量保证方法、甲方电话目录、组织结构图表、储运设备及方法,及任何乙方留驻甲方期间可能被泄露的信息。

2.2乙方承认甲方所陈述的信息是其所特有的、有价值的、独一无二的财产。乙方因此同意遵守:

a) 信息保密;

b) 不将获得的信息用做其他任何用途;

c) 不将获得的信息使个人获益或第三方面获益;

d) 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所获信息的任何部分透漏给第三方。 对于同样性质和重要性的信息,甲方将采取同样的措施和态度予以保密。这里所 说的同样性质和重要是指任何属于乙方自己的、出于类似原因不希望公布或散 发的信息。

2.3乙方对信息保密和制止信息于个人利益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包括

a) 非由乙方过失而在前后关系中已经和正被公开的信息;

b) 在由甲方透漏给乙方之前,已经或正在被乙方通过其他渠道(非甲方渠道)知悉的信息。

2.4如果面临法律诉讼要求其披漏信息,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在甲方要求,协同甲方一起寻求正当的解决途径。

2.5所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信息,在此都将被视为甲方的财产。按照甲方的要求, 任何有形形式的信息及其所有副件应迅速交还或销毁。据此,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类似的书面保证。

2.6 所有在此协议中提及的需要保密的信息都被视为甲方的财产,不能被当作是版权许

可。同样本着尊重专利或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原则,甲方对于乙方的信息保密要求,也应予以类似的表示、保证、承诺或担保。

2.7 此协议同样不给予权力或许可来拍照或电子记录所提及信息的任何部份。

2.8 任何对此协议生效期间的违背或侵权行为,双方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参照《深圳经

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9 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保密义务直至协议中止或期满后一年期满为止。

3.知识产权权利

3.1 乙方特此将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所制造或设想的所有知识产权中属于乙方的所有权

利转让给甲方,不管乙方是否作为独家发明者或共同发明者或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或是外或是在甲方场所或其他地方制造或设想该等知识产权。该项转让并不适用于以前已转让给前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但前提条件是该项转让是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是在本项转让之前作出。乙方明白及确认,就本协议而言,知识产权指在任何方式上与甲方、其关联企业或附属甲方的实际或预期进行的业务或研究及发展有关的、具有技术和业务性质的任何资料,如意念、发现、发明、商业秘密、专门知识,原作者的著作或其他作品等。

3.2 在合作期间和合作期后,经甲方提出要求及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乙方同意不收取

额外个人报酬而签定甲方认为的必要的任何文据,以便为甲方的利益就任何知识产权保证或维持足够的专利和其他财产权。乙方亦同意协助甲方草拟上述所需的文据,并取得和执行该等权利。

3.3 乙方同意当乙方设想到或制造任何知识产权时,不论全部或部分应尽快透露给甲方,

并编制和维持有关该等知识产权的足够和现有记录。乙方的合作中止后,乙方同意立即将乙方所拥有或控制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所有样式,图样样板、记录、文件或类似物品交回甲方,不管该等样式、图样样板、记录、文件或类似物品是否由乙方或其他人士编制,并将乙方为甲方就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任何其他工作交回甲方。乙方确认所有该等项目均为甲方的独有财产。

3.4 乙方同意在乙方的合作中止后一年内由乙方透露的任何知识产权应为甲方的独有财

产,除非及直至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最后确定该等知识产权是在合作后制造或设想。

4. 非游说

乙方同意在乙方的合作终止后三年期内,将不会游说、鼓励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意图直接或间接使甲方的任何其他合作伙伴终止与甲方的合作;或以任何方式干预甲方与甲方的任何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合约或合作关系。

5. 附则

5.1 双方同意本协议取代任何先前由甲方与乙方就本协议的标的所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

议。

5.2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达成的整体协议,任何的修改应经双方书面同意才有效。

5.3 本协议适用于与乙方的法定继承人,遗产代理人,遗产承办人或遗产执行人并对其有

约束力。

5.4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可执行性。

甲 方:

代表人:

日 期:

乙 方:

代表人:

日 期:

信息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方: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乙方:

1.此协议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2.信息保密

2.1作为进一步发展双方商务关系的需要,乙方须就进入甲方的生产、储运和(或)行政办公设施提出申请。甲方认为它的生产、储运和(或)办公设施以及在此间所从事的任何工序规程皆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以下简称为“信息”)。此类信息包括(例如)甲方尚未宣布的产品、组织结构、互相联系和设备,测试方法及数据处理方面的设计安排、配件运送、生产量、存货量、盘点控制、质量保证方法、甲方电话目录、组织结构图表、储运设备及方法,及任何乙方留驻甲方期间可能被泄露的信息。

2.2乙方承认甲方所陈述的信息是其所特有的、有价值的、独一无二的财产。乙方因此同意遵守:

a) 信息保密;

b) 不将获得的信息用做其他任何用途;

c) 不将获得的信息使个人获益或第三方面获益;

d) 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所获信息的任何部分透漏给第三方。 对于同样性质和重要性的信息,甲方将采取同样的措施和态度予以保密。这里所 说的同样性质和重要是指任何属于乙方自己的、出于类似原因不希望公布或散 发的信息。

2.3乙方对信息保密和制止信息于个人利益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包括

a) 非由乙方过失而在前后关系中已经和正被公开的信息;

b) 在由甲方透漏给乙方之前,已经或正在被乙方通过其他渠道(非甲方渠道)知悉的信息。

2.4如果面临法律诉讼要求其披漏信息,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在甲方要求,协同甲方一起寻求正当的解决途径。

2.5所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信息,在此都将被视为甲方的财产。按照甲方的要求, 任何有形形式的信息及其所有副件应迅速交还或销毁。据此,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类似的书面保证。

2.6 所有在此协议中提及的需要保密的信息都被视为甲方的财产,不能被当作是版权许

可。同样本着尊重专利或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原则,甲方对于乙方的信息保密要求,也应予以类似的表示、保证、承诺或担保。

2.7 此协议同样不给予权力或许可来拍照或电子记录所提及信息的任何部份。

2.8 任何对此协议生效期间的违背或侵权行为,双方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参照《深圳经

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9 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保密义务直至协议中止或期满后一年期满为止。

3.知识产权权利

3.1 乙方特此将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所制造或设想的所有知识产权中属于乙方的所有权

利转让给甲方,不管乙方是否作为独家发明者或共同发明者或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或是外或是在甲方场所或其他地方制造或设想该等知识产权。该项转让并不适用于以前已转让给前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但前提条件是该项转让是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是在本项转让之前作出。乙方明白及确认,就本协议而言,知识产权指在任何方式上与甲方、其关联企业或附属甲方的实际或预期进行的业务或研究及发展有关的、具有技术和业务性质的任何资料,如意念、发现、发明、商业秘密、专门知识,原作者的著作或其他作品等。

3.2 在合作期间和合作期后,经甲方提出要求及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乙方同意不收取

额外个人报酬而签定甲方认为的必要的任何文据,以便为甲方的利益就任何知识产权保证或维持足够的专利和其他财产权。乙方亦同意协助甲方草拟上述所需的文据,并取得和执行该等权利。

3.3 乙方同意当乙方设想到或制造任何知识产权时,不论全部或部分应尽快透露给甲方,

并编制和维持有关该等知识产权的足够和现有记录。乙方的合作中止后,乙方同意立即将乙方所拥有或控制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所有样式,图样样板、记录、文件或类似物品交回甲方,不管该等样式、图样样板、记录、文件或类似物品是否由乙方或其他人士编制,并将乙方为甲方就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任何其他工作交回甲方。乙方确认所有该等项目均为甲方的独有财产。

3.4 乙方同意在乙方的合作中止后一年内由乙方透露的任何知识产权应为甲方的独有财

产,除非及直至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最后确定该等知识产权是在合作后制造或设想。

4. 非游说

乙方同意在乙方的合作终止后三年期内,将不会游说、鼓励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意图直接或间接使甲方的任何其他合作伙伴终止与甲方的合作;或以任何方式干预甲方与甲方的任何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合约或合作关系。

5. 附则

5.1 双方同意本协议取代任何先前由甲方与乙方就本协议的标的所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

议。

5.2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达成的整体协议,任何的修改应经双方书面同意才有效。

5.3 本协议适用于与乙方的法定继承人,遗产代理人,遗产承办人或遗产执行人并对其有

约束力。

5.4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可执行性。

甲 方:

代表人:

日 期:

乙 方:

代表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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