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业务法律知识

五条禁令——枪酒车赌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 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 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 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考点精讲一: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1.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

2.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考点精讲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含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场制作讯问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期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特别要求: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讯问聋哑人时的特别要求: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6.聘请律师: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考点精讲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活动。

询问证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询问证人的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的地点: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几种情况:

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

②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③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被害人的思想顾虑。

3.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

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5.询问笔录的规定: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 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

6.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考点精讲二:搜查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对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考点精讲二: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封存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收集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被隐匿。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进行,以多方面获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一切证据。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决定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但是不便提取或者不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估价,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 对查封、扣押的物证、书证要妥为保管。对于不能随案移送的财物、文件,应当拍成照片;对容易损坏、变质的财物、文件,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

考点精讲七:查询、冻结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考点精讲八:鉴定

1.鉴定的含义: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2.鉴定的种类: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等。

3.专门性问题鉴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4.刑事技术鉴定。①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②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③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

5.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对鉴定意见,办案部门或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考点精讲九: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经过严格批准,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借助于现代技术和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实施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批准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应当根据侦查案件的需要, 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

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案

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考点精讲十:通缉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为了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考点精讲十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的人身自由加以临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1.适用主体的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对象的特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预防性: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自杀,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5.法定性: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暂时性: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考点精讲十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1.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 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

束拘传。拘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2)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3)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

取退还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进行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现行拘留。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再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 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5.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或继续犯罪,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后, 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被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 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羁押的, 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考点精讲十三: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些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治安管理、公共危机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监管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包含着公安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等管理手段。

从法的角度看,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公安行政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主)、公安行政强制、公安行政许可等。

五条禁令——枪酒车赌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 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 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 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考点精讲一: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1.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

2.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考点精讲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含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场制作讯问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期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特别要求: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讯问聋哑人时的特别要求: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6.聘请律师: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考点精讲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活动。

询问证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询问证人的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的地点: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几种情况:

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

②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③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被害人的思想顾虑。

3.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

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5.询问笔录的规定: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 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

6.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考点精讲二:搜查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对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考点精讲二: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封存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收集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被隐匿。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进行,以多方面获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一切证据。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决定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但是不便提取或者不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估价,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 对查封、扣押的物证、书证要妥为保管。对于不能随案移送的财物、文件,应当拍成照片;对容易损坏、变质的财物、文件,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

考点精讲七:查询、冻结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考点精讲八:鉴定

1.鉴定的含义: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2.鉴定的种类: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等。

3.专门性问题鉴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4.刑事技术鉴定。①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②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③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

5.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对鉴定意见,办案部门或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考点精讲九: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经过严格批准,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借助于现代技术和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实施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批准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应当根据侦查案件的需要, 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

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案

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考点精讲十:通缉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为了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考点精讲十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的人身自由加以临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1.适用主体的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对象的特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预防性: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自杀,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5.法定性: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暂时性: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考点精讲十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1.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 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

束拘传。拘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2)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3)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

取退还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进行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现行拘留。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再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 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5.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或继续犯罪,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后, 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被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 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羁押的, 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考点精讲十三: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些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治安管理、公共危机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监管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包含着公安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等管理手段。

从法的角度看,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公安行政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主)、公安行政强制、公安行政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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