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展庐平 时间:2012-01-14 查看(433) 评论(0)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鉴于融资担保公司经常涉及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现就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阐述,以供参考。

一、审慎确定可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范围 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时应注意审核拟出质的股份是否符合满足作为质物的两个条件,即:出质人是否有权处分;股票是否可以依法转让。换言之,如出质人对拟出质的上市公司股份无处分权,或拟出质的上市公司股份依法不得转让,则不应接受其作为质物。 1.首先应查明出质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判定出质人是否有权将股份出质。此处授权代理人是指接受持有股份的股东授权,代理股东行使股份转让的代理人。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份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份,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份。为股份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份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份。因此,上述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持有的股份不能作为质物。 2.不得转让或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转让:一种是协议转让;另一种是通过挂牌交易在交易所流通转让。如拟出质的股份不能通过上述任一方式方式转让,则不应接受其作为质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即使债权到期日晚于拟出质股份转让限制截止日,一般不宜接受其作为质物,理由在于:(1)由于在质权设立时该股份依法不能转让,因此相应质权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2)如果发生约定的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质权人可能因此时所质押的股份不能转让而无法行使质权,导致债权受到损害。 但上述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一般不宜接受其作为质物,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利用上述股份作为融资的保障措施。如果债权到期日晚于拟出质股份转让限制截止日,在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协议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质押登记的情况下,以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作质押也可以作为一种附加融资保障措施。并且该保障措施还可以保障优先授权,避免因债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其他债权人质押而导致受偿地位不平等。 3.不得作为质物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标的。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于此类股份,如果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应注意可接受股份数量为出质人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去出质人已出质股份的剩余份额。同时应约定出质人不得再转让股份,如出质人违反约定继续转让股份的,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处置质押股票。

二.股份质押中关于质权实现的措施 由于流通股份的市值波动幅度较大,可能出现质押股权市值明显减少导致主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形。为保障质权的顺利实现,依据《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可通过设置警戒线、处置线或保证金的方式防范质押股权的价值波动风险。质押合同中应予以约定:当质押股份的市值达到或低于警戒线时,出质人或债务人应追加质押股权或增加保证金至一定水平,出质人或债务人未予追加或股份市值达到或低于处置线时,质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质权。

另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将质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如一旦出现需要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依照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以有效实行质权。

三.质押程序要求 依据出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出质的股份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在接受股份质押时,应注意要求出质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统一质押的审议决定。并依照相关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展庐平 时间:2012-01-14 查看(433) 评论(0)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鉴于融资担保公司经常涉及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现就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阐述,以供参考。

一、审慎确定可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范围 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时应注意审核拟出质的股份是否符合满足作为质物的两个条件,即:出质人是否有权处分;股票是否可以依法转让。换言之,如出质人对拟出质的上市公司股份无处分权,或拟出质的上市公司股份依法不得转让,则不应接受其作为质物。 1.首先应查明出质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判定出质人是否有权将股份出质。此处授权代理人是指接受持有股份的股东授权,代理股东行使股份转让的代理人。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份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份,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份。为股份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份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份。因此,上述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持有的股份不能作为质物。 2.不得转让或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转让:一种是协议转让;另一种是通过挂牌交易在交易所流通转让。如拟出质的股份不能通过上述任一方式方式转让,则不应接受其作为质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即使债权到期日晚于拟出质股份转让限制截止日,一般不宜接受其作为质物,理由在于:(1)由于在质权设立时该股份依法不能转让,因此相应质权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2)如果发生约定的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质权人可能因此时所质押的股份不能转让而无法行使质权,导致债权受到损害。 但上述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一般不宜接受其作为质物,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利用上述股份作为融资的保障措施。如果债权到期日晚于拟出质股份转让限制截止日,在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协议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质押登记的情况下,以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作质押也可以作为一种附加融资保障措施。并且该保障措施还可以保障优先授权,避免因债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其他债权人质押而导致受偿地位不平等。 3.不得作为质物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标的。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于此类股份,如果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应注意可接受股份数量为出质人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去出质人已出质股份的剩余份额。同时应约定出质人不得再转让股份,如出质人违反约定继续转让股份的,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处置质押股票。

二.股份质押中关于质权实现的措施 由于流通股份的市值波动幅度较大,可能出现质押股权市值明显减少导致主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形。为保障质权的顺利实现,依据《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可通过设置警戒线、处置线或保证金的方式防范质押股权的价值波动风险。质押合同中应予以约定:当质押股份的市值达到或低于警戒线时,出质人或债务人应追加质押股权或增加保证金至一定水平,出质人或债务人未予追加或股份市值达到或低于处置线时,质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质权。

另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将质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如一旦出现需要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依照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以有效实行质权。

三.质押程序要求 依据出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出质的股份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在接受股份质押时,应注意要求出质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统一质押的审议决定。并依照相关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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