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摘要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之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二者的平衡协调发展,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权力 权利 本质关系 平衡协调   作者简介:蒋君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76-02      一、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   权力与权利一直是倍受争议的概念,尤其是在当下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利膨胀的社会现象之后,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尖锐,要想正确理解及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必须对权力与权利有正确的界定和认识。   (一)权力的含义及其特征   由王安平等人主编的《领导权力学》一书中指出:“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支配――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深层蕴涵就是权力。在支配――服从关系中,谁拥有超过对方的支配力量,谁就拥有权力。反之,就没有权力,就只能受人支配。”�P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潜力”。�Q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权力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拥有的权力,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而该权力所及的被管理对象对这种命令必须予以服从,对于那些不服从命令的人,则予以强制或制裁。如近几年的拆迁现象,针对钉子户有了请求法院强制拆迁的政策。   第二,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行使国家某项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公权,而并非在行使某个个体的私权,其公权是和公职紧密相连的。   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权力的主体一方面是一个单个的个体,具有追求私权利益的意欲和自由;而其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在一定职权范围内行使国家公权力。他们履行的具体职责是国家或群体权力的一部分,他对该项权力只有相对的行使权或履行权,而无处置权和占有权,一旦将他与该职位或职务相分离时,他便不再拥有这类权力。�R   (二)权利的含义及其特征   “权利”一词萌芽于西方社会,概念正式形成于罗马法。西方一些学者对权利的界定大致有自由说、利益说、选择说、主张说、资格说、法力说,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利进行了界定。我国一些学者力图综合各家之长来完善对权利的界定。例如张文显教授将权利定义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依法做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S较为普遍认可的定义则是,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该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T。   从以上对权利的定义的界定中,可以归纳出权利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离开了权利或义务的任何一方,则无从谈及法律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第二,权利具有认可性,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权利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意指每个个体享有的权利必须是由国家的法律予以认可的。权利必须由国家的法律予以确认并保证其实现,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载体。就像马克思所说:“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U”   第三,权利具有平等性。平等性是权利区别于权力的一个重要特征。权利的平等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之间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社会承认的权利,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每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平等的,没有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权利是义务的基础,离开义务的权利是无法存在的。   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力与权利之间是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正是这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涵盖并构成了一国法律制度体系。   (一)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权力与权利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既相统一与平衡,同时又以各自的特点相互区别。   第一,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从行为主体上讲,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行使者的个人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所以,权力与权利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但以权力谋私则不为法律所允许。   第二,强制性不同。权力和权利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是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失主不得自行对小偷施暴只能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又比如,不能因讨债未果而扣留债务人,等等。   第三,法律地位不同。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不得怠用、滥用,否则就是失职、滥权。而权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放弃。   第四,对应关系不同。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一方行使权力,相对方就有必须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其行使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之相对的特定人就是义务;对权利主体自身来说,也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   (二)权力与权利的联系   1.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无权利便无权力。权力与权利是同时产生和同时存在的,权力是基于实现和保障权利而产生的,权力的设置必须以权利为基础,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为出发点。   2.权利是权力的目的,权力是权利的手段。权力的设置是为更好地实现人民的权利,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实质上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通过权力手段达到保障权利的目的。权力行使的目标和归宿就是更好地为权利服务。对于权利而言,权力就是一个工具和手段。

  3.权力是权利的保障,权利是权力的止限。权利的行使,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权利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权利的让渡,为避免主体双方在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得失上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就必须依赖于权力,通过权力保障权利的实现。同时,权力的行使也是有限度的,其行使应该以人民的权利为边界,在此范围内力图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权利。   三、人文社会主义法学下,需要构建平衡协调的权力与权利关系   (一)杜绝“权力异化”,严格将公权力的行使限制在保障私权利的范围之内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使权力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就会导致在其行使某些公权力的时候,往往会被私的利益所驱使,而导致权力异化的现象出现,异化的权力偷换了权力和权利的概念,混淆了二者的主体地位,将公权力异化为个体“私”的权利,由此异化而来的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成了侵蚀人民权利的毒瘤,给人民权利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酿造了整个社会的悲剧。从最基本的层面上来说,权力的行使应该是最大程度地保障私权利得以充分实现,;而现在的情况是,有些公权力已经构成了对民众私权利的一种破坏、压制和威胁,比如眼下倍受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拆迁风暴和城市扩张,政府在担负权利保障的同时,更是权利的威胁者,长官意志、主观随意风靡,没有将人民的利益放在最根本的出发点,导致人民极大的怨恨得不到排解,民众的压抑得不到释放。要想改变权力异化的畸形状态,就一定要摆正二者的位置,严格界限权力的范围,让权力回归到保障和服务权利的工具手段地位上来,在法治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保障私权主体行使权利。   (二)遏制私权利膨胀,以更好地实现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有些个体不顾及他人和社会的需求,一味地追求个人私权利最大化,导致私权利膨胀现象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便,比如私家车造成的交通拥挤,以及烟民主张个人权利自由在公共场所吸烟危害他人健康等现象。资源是有限的,人们在实现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停地角逐着有限的资源,由于利益和资源稀缺性的存在,人与人之间为了夺取利益而发生的冲突不可避免,而激烈的冲突会使共同体无法维系,“一盘散沙”最终会使每个人都失去利益。实际上,在不断的冲突性的交往中,人们只有让渡自己的部分利益,适当地承认别人的利益,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以较好地实现。同时,私权利的实现也应该界定在一定的公权力掌控范围之内,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私权利的行使也应该受到限制,应该尽力规避甚至遏制私权利膨胀,在法治允许的范围内,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行使私权利。      注释:   �P王安平,等.领导权力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Q黄韬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R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拆迁条例第28条明文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S林著.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T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   �U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85页.   �V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

  摘要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之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二者的平衡协调发展,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权力 权利 本质关系 平衡协调   作者简介:蒋君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76-02      一、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   权力与权利一直是倍受争议的概念,尤其是在当下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利膨胀的社会现象之后,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尖锐,要想正确理解及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必须对权力与权利有正确的界定和认识。   (一)权力的含义及其特征   由王安平等人主编的《领导权力学》一书中指出:“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支配――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深层蕴涵就是权力。在支配――服从关系中,谁拥有超过对方的支配力量,谁就拥有权力。反之,就没有权力,就只能受人支配。”�P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潜力”。�Q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权力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拥有的权力,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而该权力所及的被管理对象对这种命令必须予以服从,对于那些不服从命令的人,则予以强制或制裁。如近几年的拆迁现象,针对钉子户有了请求法院强制拆迁的政策。   第二,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行使国家某项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公权,而并非在行使某个个体的私权,其公权是和公职紧密相连的。   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权力的主体一方面是一个单个的个体,具有追求私权利益的意欲和自由;而其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在一定职权范围内行使国家公权力。他们履行的具体职责是国家或群体权力的一部分,他对该项权力只有相对的行使权或履行权,而无处置权和占有权,一旦将他与该职位或职务相分离时,他便不再拥有这类权力。�R   (二)权利的含义及其特征   “权利”一词萌芽于西方社会,概念正式形成于罗马法。西方一些学者对权利的界定大致有自由说、利益说、选择说、主张说、资格说、法力说,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利进行了界定。我国一些学者力图综合各家之长来完善对权利的界定。例如张文显教授将权利定义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依法做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S较为普遍认可的定义则是,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该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T。   从以上对权利的定义的界定中,可以归纳出权利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离开了权利或义务的任何一方,则无从谈及法律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第二,权利具有认可性,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权利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意指每个个体享有的权利必须是由国家的法律予以认可的。权利必须由国家的法律予以确认并保证其实现,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载体。就像马克思所说:“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U”   第三,权利具有平等性。平等性是权利区别于权力的一个重要特征。权利的平等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之间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社会承认的权利,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每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平等的,没有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权利是义务的基础,离开义务的权利是无法存在的。   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力与权利之间是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正是这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涵盖并构成了一国法律制度体系。   (一)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权力与权利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既相统一与平衡,同时又以各自的特点相互区别。   第一,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从行为主体上讲,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行使者的个人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所以,权力与权利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但以权力谋私则不为法律所允许。   第二,强制性不同。权力和权利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是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失主不得自行对小偷施暴只能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又比如,不能因讨债未果而扣留债务人,等等。   第三,法律地位不同。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不得怠用、滥用,否则就是失职、滥权。而权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放弃。   第四,对应关系不同。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一方行使权力,相对方就有必须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其行使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之相对的特定人就是义务;对权利主体自身来说,也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   (二)权力与权利的联系   1.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无权利便无权力。权力与权利是同时产生和同时存在的,权力是基于实现和保障权利而产生的,权力的设置必须以权利为基础,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为出发点。   2.权利是权力的目的,权力是权利的手段。权力的设置是为更好地实现人民的权利,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实质上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通过权力手段达到保障权利的目的。权力行使的目标和归宿就是更好地为权利服务。对于权利而言,权力就是一个工具和手段。

  3.权力是权利的保障,权利是权力的止限。权利的行使,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权利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权利的让渡,为避免主体双方在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得失上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就必须依赖于权力,通过权力保障权利的实现。同时,权力的行使也是有限度的,其行使应该以人民的权利为边界,在此范围内力图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权利。   三、人文社会主义法学下,需要构建平衡协调的权力与权利关系   (一)杜绝“权力异化”,严格将公权力的行使限制在保障私权利的范围之内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使权力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就会导致在其行使某些公权力的时候,往往会被私的利益所驱使,而导致权力异化的现象出现,异化的权力偷换了权力和权利的概念,混淆了二者的主体地位,将公权力异化为个体“私”的权利,由此异化而来的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成了侵蚀人民权利的毒瘤,给人民权利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酿造了整个社会的悲剧。从最基本的层面上来说,权力的行使应该是最大程度地保障私权利得以充分实现,;而现在的情况是,有些公权力已经构成了对民众私权利的一种破坏、压制和威胁,比如眼下倍受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拆迁风暴和城市扩张,政府在担负权利保障的同时,更是权利的威胁者,长官意志、主观随意风靡,没有将人民的利益放在最根本的出发点,导致人民极大的怨恨得不到排解,民众的压抑得不到释放。要想改变权力异化的畸形状态,就一定要摆正二者的位置,严格界限权力的范围,让权力回归到保障和服务权利的工具手段地位上来,在法治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保障私权主体行使权利。   (二)遏制私权利膨胀,以更好地实现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有些个体不顾及他人和社会的需求,一味地追求个人私权利最大化,导致私权利膨胀现象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便,比如私家车造成的交通拥挤,以及烟民主张个人权利自由在公共场所吸烟危害他人健康等现象。资源是有限的,人们在实现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停地角逐着有限的资源,由于利益和资源稀缺性的存在,人与人之间为了夺取利益而发生的冲突不可避免,而激烈的冲突会使共同体无法维系,“一盘散沙”最终会使每个人都失去利益。实际上,在不断的冲突性的交往中,人们只有让渡自己的部分利益,适当地承认别人的利益,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以较好地实现。同时,私权利的实现也应该界定在一定的公权力掌控范围之内,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私权利的行使也应该受到限制,应该尽力规避甚至遏制私权利膨胀,在法治允许的范围内,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行使私权利。      注释:   �P王安平,等.领导权力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Q黄韬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R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拆迁条例第28条明文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S林著.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T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   �U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85页.   �V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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