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论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摘要: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事故的特征是: 产生于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 其范围不只限于学生, 导致其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多样性, 造成人身伤害。经常出现的学校事故大致有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 学校事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3 种。

关键词 学校事故 种类 法律责任

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学校事故问题是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也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实际问题。近年来, 教育法学界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 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从现有文献看, 研究尚不够深入, 突出表现在对学校事故的界定不够明晰, 对学校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准确的把握, 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语焉不详。本文试对这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学校事故的界定

一些研究者将学校事故界定为, 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此界定为基础, 他们认为, 学校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与学校的设施、设备有关的学校事故, 这是由于学校设施、设备不全, 建筑物倒塌, 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有与教职员有关的学校事故, 这是教职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 有与学生本身有关的学校事故, 如休息时间学生之间的游戏、斗殴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这种界定有些地方过于宽泛, 有些地方又过于狭窄, 不够准确。本文将学校事故界定为: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具体而言, 学校事故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1 学校事故产生于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

学校里会发生许多人身伤害事件, 但并不是所有的人身伤害事件都属于学校事故的范 围。学校事故的一个构成要件是, 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其主观状态是过失而不是故意。致人伤害是一种侵权行为, 行为人主观为时的心理状态。法律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 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来看, 学校事故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的。在这一点上, 学校事故与体罚显然不同。体罚是一种故意行为而不是一种过失行为, 体罚者明知体罚( 尤其是打耳光之类) 会对学生的身心带来不良影响, 但仍然放任其发生。因此, 我们说不能把体罚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归属于学校事故的范围之内, 同时认为/ 学校相当一部分事故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所致的说法是不当之论。同样, 也不能将学生之间因故意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也归属于学校事故之内。因此, 我们说把教职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休息时间学生之间的游戏、斗殴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0列为学校事故是不恰当的。 2 学校事故的范围不只限于学生

具体说来, 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以及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甚至校外人员在校因他人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都属于学校事故的范围。例如, 因学校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未及时修缮已被列为危房的办公室, 致使下雨时办公室倒塌, 正在办公的一名教师被砸伤, 这一事件也属学校事故。因此, 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一观点是不全面的。诚然, 学生是学校事故的主要受害人, 但不能因此而缩小学校事故的范围。

3 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多样性

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校工、学生、校外人员都可成为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 他们的过失行为均可导致学校事故的发生。

4 造成人身伤害是构成学校事故的必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只是造成了财产损失, 如教师因过失将学生的照像机摔坏, 或学校因 管理疏忽致使教室倒塌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这些都不能认为是学校事故。

学校没有义务对所有的学校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对学校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必 要条件是学校( 包括教师) 有过失。如果学校无过失, 就勿须承担责任。那种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所以学校就必然负有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

二、学校事故的种类

尽管学校事故的发生都是出于过失, 但是学校事故却是多种多样的, 大致可以列出以下几种:

1 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

2 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

3 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

如学校的双杠年久失修, 学生玩双杠时双杠断裂, 致使学生摔伤, 就属于此类事故。 4 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

在体育课上, 教师对一些技术动作讲解示范不够或者保护不力, 教师超出教学大纲对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 教师对体育器材准备不够或摆放不当, 都会导致事故发生。尤其是投掷类、体操类、球类、游泳类运动最易导致人身伤害, 引发事故。运动会上, 因组织不周或运动员注意力不集中( 尤其是投掷铅球、铁饼、标枪时) , 也会出现事故。

5 上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

不只是体育课会出现事故, 上文化课时也会出现事故。¼上实验课尤其是化学实验课也会出现事故, 如灼伤、烧伤、有害气体中毒等。

6 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

有些劳动( 如喷洒农药、操作车床等) 具有危险性, 有时因不慎会导致事故, 如农药中毒、因操作车床不当使肢体受伤等。卫生扫除有时也会发生事故, 如教师让学生擦高层楼的窗子时学生不慎坠楼。

7 学生之间在校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

学生课下相互间打逗、嬉闹、游戏等, 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这类事故在学校事故中占相当比重。

8 因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

这种事故主要是由于学校食堂卫生条件差、管理不善造成的。

9 因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

一些学校为改善经济条件将学校校舍、场地租给他人使用, 甚至将学校操场辟为停车场, 致使校内常有车辆来往, 稍有不慎, 就会出现交通事故。

10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秋游、爬山、游泳、参观时, 会出现摔伤、溺水等事故和交通事故。以上所列只是学校里经常出现的事故, 并未穷尽学校事故的全部。

三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发生后, 有关责任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3 种: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最主要的一种事故责任, 它是由有过失的加害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向受害人承担的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学校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

权。按照法律规定, 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实质是赔偿问题。在具体的教育司法实践中, 会涉及到这样几个棘手的问题:¹ 是否只要事故发生在学校, 学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许多人甚至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

作者认为, 只要事故发生在学校, 学校就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就必须对事故予以赔偿。这种认识是错误的。5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6第160 条规定: /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们造成损害, 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0 ¼在学校事故的处理上, 一般实行严格的过失责任原则, 如果学校无过失, 学校就没有义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º 学校的个别管理人员或教师在工作中因其过失而导致了人身伤害事故, 应该由学校赔还是由有过失的管理人员或教师赔? 回答是应当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一个个管理人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 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 他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 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给别人造成的损害, 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 学校或幼儿园) 来承担。这也称做法人赔偿责任。但是不是有过失的管理人员或教师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呢? 当然不是。在教育机构赔偿之后, 教育机构可向有过失的行为人行使追偿权或求偿权, 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未成年学生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 谁应为其过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学生一般并无经济收入, 如果他们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 其监护人应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行政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 受到行政处分; 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的一种制裁, 共有6 种形式, 即: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有关部门可根据学校事故的具体情况, 对有过失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等予以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 3 刑事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有重大过失的人员若触犯刑律, 便构成犯罪, 行为人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受到刑罚制裁。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5 种形式;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 种形式。犯罪是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因学校事故而导致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 修订) 第138 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害性,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½

(2)玩忽职守罪。学校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 致使学校事故发生, 造成师生伤亡的, 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 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务。玩忽职守的行为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而没有履行; 另一种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它既可以表现为作为, 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不都构成犯罪, 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才构成犯罪。例如, 前文提到的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副校长杨某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学生死亡28 人、伤59 人的特大伤亡事故。对此, 人民法院对其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等因过失而致人死亡, 便犯此罪。刑法第233 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 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4)过失重伤罪。因过失致他人重伤即犯过失重伤罪。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致人伤害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重伤的结果。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在校园里的交通肇事罪, 其最严重的后果是导致在校学生死亡。本文前面所提到的校外司机在校内撞死小学生, 他们就犯了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第113 条的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½学校事故的责任人有时要同时承担几种法律责任而不是一种。例如, 一教师带领学生外出集体活动, 因其玩忽职守致使3 名学生溺水身亡, 造成事故。该教师可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学校对其予以开除( 行政处分) , 教育行政机关剥 夺其教师资格( 行政处罚) , 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 年( 刑事处罚) 。

论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摘要: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事故的特征是: 产生于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 其范围不只限于学生, 导致其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多样性, 造成人身伤害。经常出现的学校事故大致有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 学校事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3 种。

关键词 学校事故 种类 法律责任

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学校事故问题是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也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实际问题。近年来, 教育法学界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 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从现有文献看, 研究尚不够深入, 突出表现在对学校事故的界定不够明晰, 对学校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准确的把握, 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语焉不详。本文试对这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学校事故的界定

一些研究者将学校事故界定为, 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此界定为基础, 他们认为, 学校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与学校的设施、设备有关的学校事故, 这是由于学校设施、设备不全, 建筑物倒塌, 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有与教职员有关的学校事故, 这是教职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 有与学生本身有关的学校事故, 如休息时间学生之间的游戏、斗殴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这种界定有些地方过于宽泛, 有些地方又过于狭窄, 不够准确。本文将学校事故界定为: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具体而言, 学校事故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1 学校事故产生于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

学校里会发生许多人身伤害事件, 但并不是所有的人身伤害事件都属于学校事故的范 围。学校事故的一个构成要件是, 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其主观状态是过失而不是故意。致人伤害是一种侵权行为, 行为人主观为时的心理状态。法律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 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来看, 学校事故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的。在这一点上, 学校事故与体罚显然不同。体罚是一种故意行为而不是一种过失行为, 体罚者明知体罚( 尤其是打耳光之类) 会对学生的身心带来不良影响, 但仍然放任其发生。因此, 我们说不能把体罚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归属于学校事故的范围之内, 同时认为/ 学校相当一部分事故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所致的说法是不当之论。同样, 也不能将学生之间因故意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也归属于学校事故之内。因此, 我们说把教职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休息时间学生之间的游戏、斗殴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0列为学校事故是不恰当的。 2 学校事故的范围不只限于学生

具体说来, 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以及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甚至校外人员在校因他人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都属于学校事故的范围。例如, 因学校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未及时修缮已被列为危房的办公室, 致使下雨时办公室倒塌, 正在办公的一名教师被砸伤, 这一事件也属学校事故。因此, 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一观点是不全面的。诚然, 学生是学校事故的主要受害人, 但不能因此而缩小学校事故的范围。

3 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多样性

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校工、学生、校外人员都可成为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 他们的过失行为均可导致学校事故的发生。

4 造成人身伤害是构成学校事故的必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只是造成了财产损失, 如教师因过失将学生的照像机摔坏, 或学校因 管理疏忽致使教室倒塌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这些都不能认为是学校事故。

学校没有义务对所有的学校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对学校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必 要条件是学校( 包括教师) 有过失。如果学校无过失, 就勿须承担责任。那种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所以学校就必然负有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

二、学校事故的种类

尽管学校事故的发生都是出于过失, 但是学校事故却是多种多样的, 大致可以列出以下几种:

1 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

2 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

3 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

如学校的双杠年久失修, 学生玩双杠时双杠断裂, 致使学生摔伤, 就属于此类事故。 4 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

在体育课上, 教师对一些技术动作讲解示范不够或者保护不力, 教师超出教学大纲对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 教师对体育器材准备不够或摆放不当, 都会导致事故发生。尤其是投掷类、体操类、球类、游泳类运动最易导致人身伤害, 引发事故。运动会上, 因组织不周或运动员注意力不集中( 尤其是投掷铅球、铁饼、标枪时) , 也会出现事故。

5 上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

不只是体育课会出现事故, 上文化课时也会出现事故。¼上实验课尤其是化学实验课也会出现事故, 如灼伤、烧伤、有害气体中毒等。

6 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

有些劳动( 如喷洒农药、操作车床等) 具有危险性, 有时因不慎会导致事故, 如农药中毒、因操作车床不当使肢体受伤等。卫生扫除有时也会发生事故, 如教师让学生擦高层楼的窗子时学生不慎坠楼。

7 学生之间在校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

学生课下相互间打逗、嬉闹、游戏等, 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这类事故在学校事故中占相当比重。

8 因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

这种事故主要是由于学校食堂卫生条件差、管理不善造成的。

9 因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

一些学校为改善经济条件将学校校舍、场地租给他人使用, 甚至将学校操场辟为停车场, 致使校内常有车辆来往, 稍有不慎, 就会出现交通事故。

10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秋游、爬山、游泳、参观时, 会出现摔伤、溺水等事故和交通事故。以上所列只是学校里经常出现的事故, 并未穷尽学校事故的全部。

三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发生后, 有关责任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3 种: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最主要的一种事故责任, 它是由有过失的加害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向受害人承担的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学校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

权。按照法律规定, 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实质是赔偿问题。在具体的教育司法实践中, 会涉及到这样几个棘手的问题:¹ 是否只要事故发生在学校, 学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许多人甚至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

作者认为, 只要事故发生在学校, 学校就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就必须对事故予以赔偿。这种认识是错误的。5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6第160 条规定: /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们造成损害, 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0 ¼在学校事故的处理上, 一般实行严格的过失责任原则, 如果学校无过失, 学校就没有义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º 学校的个别管理人员或教师在工作中因其过失而导致了人身伤害事故, 应该由学校赔还是由有过失的管理人员或教师赔? 回答是应当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一个个管理人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 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 他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 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给别人造成的损害, 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 学校或幼儿园) 来承担。这也称做法人赔偿责任。但是不是有过失的管理人员或教师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呢? 当然不是。在教育机构赔偿之后, 教育机构可向有过失的行为人行使追偿权或求偿权, 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未成年学生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 谁应为其过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学生一般并无经济收入, 如果他们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 其监护人应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行政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 受到行政处分; 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的一种制裁, 共有6 种形式, 即: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有关部门可根据学校事故的具体情况, 对有过失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等予以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 3 刑事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有重大过失的人员若触犯刑律, 便构成犯罪, 行为人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受到刑罚制裁。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5 种形式;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 种形式。犯罪是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因学校事故而导致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 修订) 第138 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害性,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½

(2)玩忽职守罪。学校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 致使学校事故发生, 造成师生伤亡的, 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 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务。玩忽职守的行为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而没有履行; 另一种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它既可以表现为作为, 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不都构成犯罪, 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才构成犯罪。例如, 前文提到的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副校长杨某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学生死亡28 人、伤59 人的特大伤亡事故。对此, 人民法院对其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等因过失而致人死亡, 便犯此罪。刑法第233 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 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4)过失重伤罪。因过失致他人重伤即犯过失重伤罪。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致人伤害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重伤的结果。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在校园里的交通肇事罪, 其最严重的后果是导致在校学生死亡。本文前面所提到的校外司机在校内撞死小学生, 他们就犯了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第113 条的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½学校事故的责任人有时要同时承担几种法律责任而不是一种。例如, 一教师带领学生外出集体活动, 因其玩忽职守致使3 名学生溺水身亡, 造成事故。该教师可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学校对其予以开除( 行政处分) , 教育行政机关剥 夺其教师资格( 行政处罚) , 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 年( 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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