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文件

湘色勘人[2009]22号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2009‟9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局人事处反映。

附件:《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2009‟94号)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丧葬费 困难补助费 通知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一) 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 凡因工(公) 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 因道路交主西.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 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 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 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 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 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 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

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 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 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 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 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 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 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 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匡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 的规定办理。

(五)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

1、父(包括养父) 、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 、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 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

第2款) ;

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

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 ;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

(六)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三、经费来源及其他

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另行安排此项支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生活补助”;属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事业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补助”。

根据2002年5月颁布的《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规定,工作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 ,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通知》(湘人函„1992‟76号)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主通知》(湘人发„2005‟97号) 同时废止。事业单位人员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执行本文件。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文件

湘色勘人[2009]22号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2009‟9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局人事处反映。

附件:《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2009‟94号)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丧葬费 困难补助费 通知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一) 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 凡因工(公) 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 因道路交主西.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 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 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 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 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 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 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

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 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 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 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 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 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 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 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匡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 的规定办理。

(五)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

1、父(包括养父) 、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 、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 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

第2款) ;

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

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 ;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

(六)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三、经费来源及其他

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另行安排此项支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生活补助”;属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事业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补助”。

根据2002年5月颁布的《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规定,工作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 ,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通知》(湘人函„1992‟76号)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主通知》(湘人发„2005‟97号) 同时废止。事业单位人员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执行本文件。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

  • 关于转发2010年度离退休职工死亡处理标准的通知
  • 关于转发2010年度离退休职工死亡处理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2 9:36:58 关于下发2010年度离退休职工死亡处理标准的通知 管理局.分公司各二级单位工会.局机关工会.老年科: 现将2010年度离退休职工死亡处理标准通知如 ...查看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 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 ...查看


  •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 非因工死亡]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 ...查看


  •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 发表时间:2010年11月30日 关键词:工伤 阅读次数: 2662 作者信息 陕西-西安 兰军伟律师 咨询热线: [1**********] 个人网站: 我的主页 摘要 最近总是有朋友咨询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问题,也让我不得不仔细研究下这 ...查看


  •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 ...查看


  •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
  •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 ...查看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简介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简介 一.工作人员福利的含义 指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允许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或通过一些集体设施为工作人员工作.生活提供方便,解决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困难,丰富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一项社会事 ...查看


  • 关于私亡抚恤金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 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局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 件 号:黑劳险字[1993]34号 适用范围:黑龙江 ...查看


  • 基础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通俗来讲,基础养老金就是由政府支付,跟个 人缴费情况无关的那部分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