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苏州市消防条例》
新修订的《苏州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对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新的规范和要求?其中有哪些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亮点?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专家就一些新增和细化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申请消防设施维修基金变得快捷
《条例》:住宅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或者书面确认后,住宅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解读:位于高新区的百合花居民小区,由于种种原因该小区内的几幢小高层居民楼消防设施完全瘫痪。由于维修这些消防设施需要大量的费用,按照目前住建部门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必须要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即可动用维修基金。由于该小区的高层居民业主不足小区的三分之一。为此,维修基金难以申请到位。
《条例》所以在修订过程,市政府法制办、人大工委、消防支队多次就维修资金的申请程序进行讨论,认为有必要简化程序,所以特别就此进行立法,具体体现在《条例》第19条,也就是说,针对公共住宅建筑存在的消防隐患,由居民或业主委员会向消防部门反映,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后,就可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使用,目前这个《办法》已经多次征求意见,估计不久就能出台。《办法》中有两项申请程序是相对比较快捷方便的,一是小额简易程序:单笔使用维修资金在2000元以下,且分摊范围内单户业主年度累计使用金额未超过50元的; 或者说单笔使用维修资金在20000元以下,且分摊范围内单户业主年度累计使用金额未超过20元的。二是应急使用程序:因共用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所以,等《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申请应该会方便、便捷得多。
公安消防机构可强制清理消防通道障碍
《条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灭火和应急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场地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清理车辆或者障碍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解读:去年11月某一日的凌晨,西园路某小区一居民家发生火灾,西园消防中队距火灾发生地仅3分钟的车程。可是,由于该小区的私家车挡了消防通道,消防队员望火叹,只得将消防车停在小区外铺着数百米的水带灭火,小火最终酿成了大灾。随着私家车数量的骤增,汽车占用消防通道在我市屡见不鲜,小区停车已成为一个社会性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妨碍消防车通行。新《条例》就消防通道的管理作了规定。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车道的醒目处设置消防标识、标牌。第27条规定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的行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第31条规定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灭火和应急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场地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第42条、46条明确了法制责任,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物业管理单位公司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的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劝阻无效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
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厨房排烟设施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条例》: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不得放置、直接使用瓶装燃气。对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解读:以前,消防部门在对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检查时,发现这些单位场所的厨房排烟设施油垢多,极易发生火灾。据公安消防部门统计,2011年,我市宾馆饭店共发生火灾26起,基本上起火部位在厨房,火灾蔓延诱因是排油烟设施、集烟罩上的积油;类似的火灾在城乡居民家庭也不少。如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可大大降低火灾发生的机率。
前不久,有居民刘先生致电公安消防部门,反映某饮食店在用餐区由消费者直接使用液化气钢瓶,极易操作不当,酿成大祸。新《条例》实施后,这家饮食店的确要进行安全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直接使用瓶装燃气,加大了用气的随意性,如操作不当,极易发生火灾。《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放置、直接使用瓶装燃气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清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全市范围内禁放孔明灯
《条例》: 禁止在建筑物内部、古建筑、园林、寺庙等保护区域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规定外,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种类。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解读:2011年春节期间,全市共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的火灾301起,占火警总数的88%,虽然大部份是草坪火灾,但也有部分居民房屋、晒台物品被烧毁。为此,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给消防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问题。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多年来的喜庆习俗,如禁放不顺应民情。苏州是一个具有2000多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胜古迹比比皆是,为此,《条例》规定在古建筑、园林等保护区域禁放,《条例》虽没有明文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但每一位市民应严格遵守,并对违规者进行阻劝诫。 燃放孔明灯祈福是一种古老的习俗,但放孔明灯对消防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已被多个城市禁止。孔明灯的火焰温度高达300℃,可升至千米高空,由于风速等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孔明灯如果掉到山林中,可能引发森林火灾,掉到加油站、古建筑、民居等火情严管地带,极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条例》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交通工具需配备逃生器材
条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单位自备班车、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设置醒目标识和使用说明,并保持完好有效。鼓励选用配备自动灭火装置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等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解读:前年7月,无锡发生隧道汽车火灾,死伤几十人,过后网友对该汽车有无配备必要逃生器材展开大讨论。公共交通工具的火灾有其独特的特点,以公交车为例,起火后火势蔓延特别迅猛,往往数秒内席卷全车,封住车门,稍有犹豫就丧失良机,所以公车上有无配备消防设备如“消防锤”,就显得至关重要。
新条例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有关消防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填补了对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监管的“漏洞”,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一道消防安全保障。
擅自使用消防用水将受罚
条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应当书面告知供水单位及时补缺、维护。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和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用于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的公共消火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解读:消防用水可以说是救命水,却总有些人,私自打开消防栓,把消防用水,拿来洗车、洗衣服。根据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54条规定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条例》依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作了具体分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书面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和维护保养。
解读新《苏州市消防条例》
新修订的《苏州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对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新的规范和要求?其中有哪些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亮点?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专家就一些新增和细化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申请消防设施维修基金变得快捷
《条例》:住宅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或者书面确认后,住宅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解读:位于高新区的百合花居民小区,由于种种原因该小区内的几幢小高层居民楼消防设施完全瘫痪。由于维修这些消防设施需要大量的费用,按照目前住建部门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必须要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即可动用维修基金。由于该小区的高层居民业主不足小区的三分之一。为此,维修基金难以申请到位。
《条例》所以在修订过程,市政府法制办、人大工委、消防支队多次就维修资金的申请程序进行讨论,认为有必要简化程序,所以特别就此进行立法,具体体现在《条例》第19条,也就是说,针对公共住宅建筑存在的消防隐患,由居民或业主委员会向消防部门反映,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后,就可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使用,目前这个《办法》已经多次征求意见,估计不久就能出台。《办法》中有两项申请程序是相对比较快捷方便的,一是小额简易程序:单笔使用维修资金在2000元以下,且分摊范围内单户业主年度累计使用金额未超过50元的; 或者说单笔使用维修资金在20000元以下,且分摊范围内单户业主年度累计使用金额未超过20元的。二是应急使用程序:因共用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所以,等《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申请应该会方便、便捷得多。
公安消防机构可强制清理消防通道障碍
《条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灭火和应急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场地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清理车辆或者障碍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解读:去年11月某一日的凌晨,西园路某小区一居民家发生火灾,西园消防中队距火灾发生地仅3分钟的车程。可是,由于该小区的私家车挡了消防通道,消防队员望火叹,只得将消防车停在小区外铺着数百米的水带灭火,小火最终酿成了大灾。随着私家车数量的骤增,汽车占用消防通道在我市屡见不鲜,小区停车已成为一个社会性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妨碍消防车通行。新《条例》就消防通道的管理作了规定。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车道的醒目处设置消防标识、标牌。第27条规定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的行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第31条规定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灭火和应急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场地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第42条、46条明确了法制责任,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物业管理单位公司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的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劝阻无效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
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厨房排烟设施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条例》: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不得放置、直接使用瓶装燃气。对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解读:以前,消防部门在对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检查时,发现这些单位场所的厨房排烟设施油垢多,极易发生火灾。据公安消防部门统计,2011年,我市宾馆饭店共发生火灾26起,基本上起火部位在厨房,火灾蔓延诱因是排油烟设施、集烟罩上的积油;类似的火灾在城乡居民家庭也不少。如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可大大降低火灾发生的机率。
前不久,有居民刘先生致电公安消防部门,反映某饮食店在用餐区由消费者直接使用液化气钢瓶,极易操作不当,酿成大祸。新《条例》实施后,这家饮食店的确要进行安全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直接使用瓶装燃气,加大了用气的随意性,如操作不当,极易发生火灾。《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放置、直接使用瓶装燃气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清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全市范围内禁放孔明灯
《条例》: 禁止在建筑物内部、古建筑、园林、寺庙等保护区域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规定外,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种类。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解读:2011年春节期间,全市共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的火灾301起,占火警总数的88%,虽然大部份是草坪火灾,但也有部分居民房屋、晒台物品被烧毁。为此,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给消防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问题。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多年来的喜庆习俗,如禁放不顺应民情。苏州是一个具有2000多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胜古迹比比皆是,为此,《条例》规定在古建筑、园林等保护区域禁放,《条例》虽没有明文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但每一位市民应严格遵守,并对违规者进行阻劝诫。 燃放孔明灯祈福是一种古老的习俗,但放孔明灯对消防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已被多个城市禁止。孔明灯的火焰温度高达300℃,可升至千米高空,由于风速等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孔明灯如果掉到山林中,可能引发森林火灾,掉到加油站、古建筑、民居等火情严管地带,极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条例》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交通工具需配备逃生器材
条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单位自备班车、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设置醒目标识和使用说明,并保持完好有效。鼓励选用配备自动灭火装置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等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解读:前年7月,无锡发生隧道汽车火灾,死伤几十人,过后网友对该汽车有无配备必要逃生器材展开大讨论。公共交通工具的火灾有其独特的特点,以公交车为例,起火后火势蔓延特别迅猛,往往数秒内席卷全车,封住车门,稍有犹豫就丧失良机,所以公车上有无配备消防设备如“消防锤”,就显得至关重要。
新条例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有关消防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填补了对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监管的“漏洞”,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一道消防安全保障。
擅自使用消防用水将受罚
条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应当书面告知供水单位及时补缺、维护。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和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用于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的公共消火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解读:消防用水可以说是救命水,却总有些人,私自打开消防栓,把消防用水,拿来洗车、洗衣服。根据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54条规定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条例》依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作了具体分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书面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和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