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业务培训教材

第一讲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

第一节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一、按存款人类别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按账户资金用途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又分为实行预算管理专用存款账户和非预算管理专用存

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按照账户管理的机构可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和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三、按账户报告的方式

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方式,又划分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和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人民银行进行审批,并核发开户许可证的称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预算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是由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称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节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预算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支取现金等业务进行行政审批。

(一)对商业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资料复印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人民银行账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商业银行网点报送的相关申请书基本要素,对相关账户资料复印件进行验证,确保申请书填写要素与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致,对审核合规的账户资料,进入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准业务的处理;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应当对存款人书面开户申请资料中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信息再次进行审核,并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二)人民银行应将每日办理的相关业务资料整理成册进行归档管理。收回的开户许可证上应分别标注“销户收回”、“变更收回”、“换发收回”并标注“作废”,随相关业务资料一并归档。

二、履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推广运行职责

2005年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了全国统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该系统主要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存贮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信息和所有账户信息(即:已核准和报备的账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2007年人民银行又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了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强化了对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有效防范了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履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监督检查职责

从2006年起,广西各级人民银行每年均开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力度逐年加强。从全区总体情况看,商业银行的各项银行结算账户内控管理和制度规定逐步建立和健全,银行结算账户违规问题逐年减少,执行和落实银行结算账户的制度规定力度有所加强。但在检查中,仍然发现一些商业银行和存款人存在账户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未认真履行账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义务,导致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符合要求,出现支付结算纠纷和资金风险隐患。

1.开户资料不真实:一些存款人用伪造或变造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及个人身份证件骗取银行开立账户;个别存款人盗用其它单位的开户证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个别存款人填写的开立账户申请书地址、电话等信息虚假。

2.开户资料不合规:一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件等未经有关部门年检或超过有效期;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证明文件与所开账户不符。

3.开户资料不完整:存款人因其它结算需要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缺少存款人出具的有关证明;非核准账户开立缺少基本存款账户的相关资料;个别银行开立账户未要求存款人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要素与相关开户资料不符或申请书要素填写不完整。

(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此类问题是人民银行多年来规范的重点。从目前情况看,各行都有不同的改进,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仍然有商业银行违规进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

统报备。

2.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统

报备。

3.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

统报备。

(三)违规办理支付结算收支业务的情况仍然发生。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满3个工作日办理付款业务。

2.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未提示存款人进行账户的撤

销,个别行仍允许发生支付结算收支业务。

3.账户违规提取现金。

4.核准类账户先使用后报批。

5.违反账户分类管理规定,任意改变账户的用途。

(四)对账户管理系统的管理不重视。

1.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中相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信息

不相符,如:账户名称、账户性质、账号等信息不一致。

2.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商业银行代码信息的维护,一些网点撤、拼和更名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行处理。

3.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密码管理不严格,对已调离岗位不再使用的操作员未进行及时删除停用。

4.部分长期不动户未按规定在账户系统中设臵为久悬账户。

(五)办理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手续不规范。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对开户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3.联网核查存款人身份信息时,未对已核查情况进行登记或留存相关核查情况记录。

4.联网核查存款人身份信息不一致时,未留存相关辅助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等。

(六)账户年检工作未落实到位。

1.未建立账户年检制度和开展账户年检工作,出现一些账户资料超过有效期,个别临时存款账户到期仍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账户年检工作不完全、不彻底,个别银行虽然开展账户年检工作,但年检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一些通知不到的客户或者不配合账户年检的客户未采取有效措施,账户年检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

(七)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管理不规范。个别商业银行未认真履行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管理职责,未落实专人进行账户档案管

理,留存的各类账户资料缺失,档案管理混乱。账户业务处理完成后,未及时将客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和相关资料交存款人。

第三节 商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

一、履行对银行结算账户审查的职责

商业银行为单位和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存款人提供的各类申请书填写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的审查。

(一)真实性的审查。商业银行在审查各类开户资料时,应审查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或副本,对确认存款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要审查原件正本,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证等。此外,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还应采取上门及与证件颁发部门进行核实等手段进行,同时对单位法人(负责人)及自然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

(二)完整性的审查。商业银行要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在办理账户业务时提供完整的资料,如: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仅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件等开户资料,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审核

各类资料之间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如:各类开户证明文件法人(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各类开户证明文件存款人名称是否一致等。

(三)合规性的审查。商业银行应查验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资料是否超过有效期,各类证明文件是否经有关部门年检,对一些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是否有财政部门的批复等。

二、对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和备案的管理

商业银行网点在审查相关资料合规后,要与存款人签订账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由存款人填写相应申请书,商业银行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和复核人名章,并在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与原件核对一致”章,按照相关规定报人民银行核准或进入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对符合规定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录入,形成待核准信息,并及时将相关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交人民银行核准。

1.核准类账户的开户:商业银行应派正式的账户管理人员将有关资料送人民银行,账户由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后,商业银行方能正式办理开户手续和发生支付结算业务。

2.核准类账户的变更:银行应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2个工作日内,派正式的账户管理人员将有关资料提交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变更。

3.核准类账户的撤销:商业银行应于撤销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送资料进行核准撤销,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的撤销处理手续,由人民银行账户操作人员进入账户管理系统中处理。

(二)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对符合规定的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商业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的报备处理。

1.非核准类账户的开立:商业银行应在办理账户的开户手续5个工作日内,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2.非核准类账户的变更:银行应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变更。

3.非核准类账户的撤销:商业银行应于撤销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的撤销处理。

三、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生效日”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开户银行应加强对“生效日”制度的执行力度。

★“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①对于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人民银行的核准开户日期;②对于非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③对同一营业

网点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不受生效日制度的限制;④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受生效日制度的限制;⑤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二)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1.存款人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存款人可以通过该类账户支取现金,不需要到人民银行办理账户取现审批手续。

2.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存款人支取现金。

3.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分为以下情况:

(1)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户、期货交易保证金专户、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单位银行卡账户、和收入汇缴账户无论有无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均不得允许存款人支取现金。对此类性质的资金人民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标识“不得取现”。

(2)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粮棉油收购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社会保障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住房基金存款账户,党、团、工会经费存款账户,业务支出资金专户。不论有无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只要支取现金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开户银行

可以允许存款人支取现金。对此类性质的资金人民银行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标识“可以取现”。

(3)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更

新改造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政策性房地产资金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开立的账户,如需要支取现金不分有无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均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审批表到人民银行进行审批。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对此类性质的资金系统默认取现标识定为“不得取现”,经人民银行审批后取现标识选择“可以取现”。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

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合法款项。

四、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管理

商业银行账户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

制度,制订严密的年检工作方案,组织所辖网点对已开立的账户实行检查。

(一)加强年检工作的宣传。采用公告、电话、信函、网上

银行等多种方式将年检通知告知相关存款人。

(二)有序的开展年检工作。开展银行账户年检应先年检基

本存款账户,后年检其他存款账户(同一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商业银行网点的,可同时进行年检)。账户年检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为基本存款账户年检时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年检时间。

(三)全面、彻底的开展账户年检。

1.检查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合规性,如:核准类银行账户是

否经过人民银行核准;备案类银行账户是否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在有效期限内。

2.检查账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如:存款人提交的开户

证明文件是否符合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各类开户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已通过有关部门年检;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是

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商业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需年检的银行账户法定

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单位办理账户业务的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经联网核查发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业务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应按有关规定进一步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经核实确属虚假身份证件开户的,商业银行应立即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四)加强对已年检账户的处理。

1.对不符合合规性的银行账户,商业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支

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行内系统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在账户管理系统加注久悬标识。

2.对相关存款人信息有变化的及时通知存款人办理相关银

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对需要提交人民银行核准的要及时提供变更资料进行核准。

3.对符合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合规银行账户,应登录

账户系统与存款人提交的年检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在账户系统“其它”菜单项的“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子菜单进行登记;核对不一致的通知存款人办理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对于不纳入年检范围的银行账户,商业银行不需要在账户系统中进行年检业务处理。

(五)加强银行账户年检资料的管理。账户年检审核通过后,应在《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年检日期;同时在银行留存的开户许可证副本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进行标识,年检专用章应具有“已通过XX年度年检”字样。开户银行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一联退回存款人,一联留存备查。年检审核不通过的,开户银行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该存款人及时办理相关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手续。

五、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档案管理

商业银行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申请书、各类开户资料和开户许可证副本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核准类账户经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申请书存款人留存联、开户许可正本及密码等资料送开户单位。

第二讲 基本存款账户的操作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管理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准备。

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及财政部

门批复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证)。

(5)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6)法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被授权人的

身份证件。

(7)存款人与开户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协议书。

2.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及财政部

门批复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证)。

(5)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交接清单。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审查注意事项

1.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及财政部门批

复书应审查正本原件。

(1)为保证存款人身份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过期

和作废的副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对存款人主体资格文件正本原件进行审查,严禁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开户资料的审查。

(2)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年检合格。工商部门、民政部

门每年都要对存款人情况进行年检,合格的会在证照上进行标识,对存款人是否年检,是界定该存款人是否能够合法经营的依据。因此,开户银行无论是开立账户还是进行账户的年检都应认真审查证明文件年检情况。在广西境内可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广西各企业情况。

2.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国家标准编制,并赋

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标识,是国家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基础代码。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过程中,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确认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的有效手段之一,有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由于目前全国各地组织机构的赋码工作进程不一,赋

码对象覆盖不全,如军队、武警单位机构、外国驻华以及个体工

商户等尚未纳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现阶段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必备条件,时机尚不成熟。

(2)对赋码范围内的组织机构,只要其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均要查验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年检问题,全国各地对组织机构

代码证是否进行年检有不同要求,广西全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年检,而全国有一些地区不进行年检,开户银行在审查时可与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核实。

3.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征收管理法》规定,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者,首先应依法纳税,取得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然后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在审查税务登记证时:

(1)注意区分新旧税务登记证。2006年国家税务局重新换

发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在审查中一方面要注意税务登记证颁发的日期,另一方面2006年以前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上端没有国徽图案,而2006年新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上端则印有国徽图案。

(2)注意虚假税务登记证。在我们工作实际中,发现个别

经营者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用假税务登记证骗取银行开立账户,因此,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税务登记证的真实性,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所提供的税务登记证。

(3)关于是否提供国、地税证明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一

些经营者由于所经营的范围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但国税或地税部门又不愿意开具相关证明。一般情况,经营者都应缴纳地税部门管辖的税种,因此,存款人都应提供地税登记证(个别情况除外)。开户银行主要应对是否缴纳国税进行判断,同时各地人民银行应积极与税务部门协调,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若存款人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国税或地税部门又不愿意开具相关证明文件,可先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1)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是居民身份证的应进行联网核

查,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护照。首先应注意与其它证照

法人或负责人名字一致;其次如果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护照是其它国家文字的,开户银行应一切存款人提供翻译件,以确保证件的真实性。

5.关于授权他人办理账户开立及其它情况。

(1)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商业银行应采取审

查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严禁利用中介公司人员进行账户业务的开立活动。

(2)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办理两个以上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人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查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

(3)被授权人是否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传递。

1.商业银行:存款人在填写好申请书的相关信息后,将开户

资料复印一式二份,申请书和开户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存款人公章,同时开户资料原件(复印件一份)送开户银行审查。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核存款人填写的申请书相关信息,申请书信息应与开户资料信息相一致,审查合格将开户资料原件退回,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开户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的签章,开户资料复印件上分别盖上存款人公章和开户银行业务专用章,并在复印件标注“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字样。开户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2级(或者1级)操作员依据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及账户开户资料,进入账户管理系统,形成待核准信息,同时派银行正式员工将申请书及开户资料复印件送人民银行核准。

2.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应认真审核开户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书和开户文件,依据申请书和开户文件相关信息审查账户待核准信息,审查合格及时进行账户管理系统处理,并打印相关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及密码,将申请书(开户银行留存联、存款人留存联)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及密码交开户银行。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资格的认定

(一)存款人开立账户的资格确定。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

记证书、开户证明及财政部门批复书等证明文件是证明存款人真实身份和开户资格认定的关键性资料。因此,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存款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2.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如:非

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二)存款人类别及应提供的开户资料。在实际工作中,商

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在认定存款人是否有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根据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所确定的类型进行判断,按照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系统设臵的要求,存款人类别共分为18类。具体如下一览表: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书的填写

存款人到银行办理账户开立业务,应根据业务需要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开户银行应指导存款人正确填写申请书。申请书的填写由存款人和开户银行共同完成填写。

(一)存款人应填写的内容。

存款人需要填写的信息大致分为二种情况,一是为所有存款人都必须填写的基本项目;二是或有项目,即不同类别的存款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信息有所不同,。

1.必须填写项目

存款人必须填写的信息共14项: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存款人类别,注册地(住所地)地区代码,产业分类、行业归属、账户性质。

(1)存款人名称:应填写存款人全称,并与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身份证件种类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3)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地址填写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相一致,如“XX省XX市XX县(区)XXXX”;电话应提供能确保银行可以联系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

(4)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营业执照”、“政府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等。证明文件有编号的必须填写编号,相关证明文件的字号要填写完整,如“企字第XXXX号”。

(5)存款人类别:根据证明文件存款人的性质进行填写,可参照“存款人类别及应出具的证明文件种类一览表”。应注意的二个问题:一是要区分“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存款人类别,营业执照证明文件中有“企业法人”字样的,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反之则为“非法人企业”类别。另外,营业执照中的“公司类型”,不能用于判断存款人类别。二是要区分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拨款,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等类型,一般情况会在“事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资金来源上表明拨款类型,而“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金来源上表明自收自支。

(6)注册地(或住所地)地区代码:填明本单位注册地(或住所地)的六位地区代码,如“611000”。关于地区代码应掌握的二点:一是关于“注册地”的理解,《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在经营地开立异地存款账户。这里的“注册地”不应理解为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而应理解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住所地。因此,如何判断存款人是本地开户还是异地开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住所地为准。二是地区代码或者名称的查找,进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线帮助——地区代码信息查询——选择输入地区代码或地区名称——查询结果(地区代码和地区名称)。

(7)行业分类:根据规定的行业标准,选择存款人所属行业。

(8)行业归属:根据规定的行业标准,选择存款人所属行业。

(9)账户性质: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账户类型中选择基本存款账户。

(二)或有填写项目。

1.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企业,应填写以下信息:记载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存款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依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

注册资金金额等信息。若注册资金为外币的,以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不用填写;存款人属多种经营的,应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行业类别的先后选择多个行业归属。

2.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存款人国税和地税都必须缴纳的应填写国、地税登记证编号;若存款人只缴纳地税或国税某一种税种,则填写缴纳税种登记证编号即可。三是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等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存款人,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等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资金性质及有效日期,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无需填写资金性质和填写有效日。

4.关于存款人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目前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存款人,主要集中在非法人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机构方面,从近年各开户银行对信息填写情况看,填写非法人企业上级法人相关信息情况大部分开户银行做得比较到位,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填写主管单位的相关信息情况则比较差。在实际工作中,开户银行可通过登记证等证明文件中的“举办单位”等信息了解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情况,并要求存款人填写相关信息。

5.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内容包括关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

6.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还应提供上一个因转户撤销的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并填写在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一栏中。

2、开户银行应填写的信息

商业银行在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审查合格,并指导存款人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确定存款人账户名称和账号后,应在申请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必须是商业银行代码中所确定的商业银行名称,不得简写)、商业银行代码、账户名称,账号等信息。一般情况下,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是相一致,商业银行在填写申请书中的账户名称时,应特别核对存款人的证明文件名称、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名称与账户名称相一致。

四、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注意事项

开户银行应认真核对开立账户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检查存款人填写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各类开户证明文件与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将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开户信息,对“存款人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账号”及“存款人类别”等信息录入要加强复核。

(一)“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账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主要记载存款人“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账号”,人民银行一旦形成核准信息,并

打印开户许可证后将无法进行账户信息的修改。若需要将错误的存款人“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信息进行修改,只能收回基本开户许可证通过变更业务进行处理;若需要修改错误的“账号”信息,存款人应提供销户申请和开户许可证进行销户,存款人还必须再提供相关资料进行重新开立账户。

(二)“存款人类别”信息:人民银行一旦形成核准信息将无法进行修改。若需要将错误的“存款人类别”进行修改,存款人必须先申请撤销错误账户,人民银行需收回错证许可证,并以“其它”方式进行账户的销户,如果存款人开立有其它账户必须还必须先撤销其它账户,最后才能处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类别”。因此,基于上述情况,开户银行在审查和录入以上信息时,应引起特别注意。

(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开户银行对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录入不够重视,尤其是对主管单位信息录入率比较低,造成存款人账户管理系统中账户信息的不完整。因此,开户银行应加强对此类账户信息的录入管理工作,而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开户银行报送的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的审查工作,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营业执照注册号信息录入:一些营业执照注册号前通常会冠以“(企)”等字号,开户银行在录入账户系统时,括折号可不录入账户系统中,但字号应录入。

第二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一、基本存款账户撤销资料准备

1.存款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资料:

(1)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3)法人或单位授权他人撤销账户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2.商业银行应向人民银行提供的资料:

(1)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二、基本存款账户撤销申请书的填写

(一)基本信息的填写:撤销申请书主要信息包括:账户名

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代码、账户性质、开户许可证核准号、销户原因。其中,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代码、账户性质、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等信息由存款人按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相关信息进行填写;开户银行代码由开户银行填写。

(二)“销户原因”的填写: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主要销户原因

分为:转户、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等7个方面类型。其中“转户”类型是指存款人因工作原因将基本存款账户从甲行转往乙行的行为;撤并、解散、宣告破产、

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等类型是指存款人组织机构即将解体或者其它原因,需要进行账户的清理撤销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账户管理系统在按不同的“销户原因”进行系统处理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1.“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若有其它非基本存款账户(专户、一般户、临时户等)系统将继续保留这些账户。

2.存款人以非“转户”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其它账户,账户系统则要求必须撤销所有的非基本存款账户。若存款人类别错误要进行修改,必须先撤销所有的非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再以“其它”类型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基于以上账户系统撤销账户的设臵情况,开户银行在审查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向存款人清楚告知,并指导存款人正确填写销户原因,确保账户销户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其它注意事项

(一)开户资料相关印章的处理。在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时,存款人应在申请求上加盖存款人公章,开户银行审查符合撤销账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销户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的签章,并将撤销申请书及开户许可证原件提交人民银行核准销户。如出现存款人公章被有关部门销毁无法盖公章的特殊情况,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基本存款账户撤销账户管理系统的处理

1.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开户银行无需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作账

户的撤销处理手续,由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人申请的“销户原因”,进入账户管理系统作账户的撤销处理。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先在行内系统进行账户的撤销,然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送资料相关账户资料。特殊情况:由于存在因非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或撤销久悬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先撤销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申请书填写不完整或销户资料不全等原因,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予受理销户申请。实际工作中,如银行在其行内业务系统中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能导致尚未撤销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无法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鉴于实务中存在的多种情况,可先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申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再办理其行内系统的销户处理。

第三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变更

一、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变更内容

存款人因单位名称,法人或者负责人及地址、电话等信息的

变更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存款人办理变更信息进行认真的审查。但存款人不得申请对存款人注册地地区代码、存款人类别、开户银行、账号、开户日期等信息进行变更。目前存款人可申请变更的账户信息主要包括:

存款人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住址、电话、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

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资料的准备

(一)存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供的变更资料。存款人在申请变

更账户信息业务时,提供基本户开户资料给开户银行审查时应为原件(开户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正本),同时应注意各开户资料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1.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全套开户资料及存款人经相关部门批准变更的开户资料,包括:①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及其它开户证明等;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税务登记证;④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3.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其中:①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账户信息的,开户银行应收回存款人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因开户许可证记载变更前存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人民银行核准变更后打印新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②变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住址、电话、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不需要收回存款人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因只涉及存款人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但存款人在办理申请变更业务时应提供基本存款

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待银行审查合格后复印一式二份,开户银行将复印件连同其它资料送人民银行核准审批。

4.法人或单位授权他人变更账户信息的还需提供法人授权

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二)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提供的资料。

1. 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全套资料及存款人经相关部门批准变

更的开户资料,包括:①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及其它开户证明等;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税务登记证;④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3.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其中:①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账户等信息的,开户银行应提供存款人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②变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住址、电话、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开户银行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三、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填写

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分二个主要部分内容,存款人

在填写时应按照要求认真、准确的填写:

(一)基本信息,即必须填写的项目,由商业银行和开户银

行共同完成填写工作,主要包括:账户名称(存款人负责填写)、开户银行代码(商业银行负责填写)、账号(存款人负责填写)、

账户性质(存款人负责填写)、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存款人负责填写)。

(二)变更事项和变更内容:存款人只需对需要变更的事项

进行填写即可。若上级法人或者主管单位信息有变更的,存款人应在申请书上进行填写。

四、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一)开户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变更业务的处理:存款人

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开户银行应首先依据基本存款账户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文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形成待核准变更信息。

(二)开户银行变更业务时效性的处理:存款人申请变更账

户信息,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三)遗失开户许可证的处理:存款人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挂失并出具遗失证明,载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对原开户许可证做收回或者遗失处理,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四)开户银行录入信息错误已形成核准信息的处理:开立

账户时信息录入错误但已形成核准信息,开户银行应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处理,并出具相关说明提交人民银行进行变更,涉及开户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商业银行要收回开户许可证原件,与

相关说明提交人民银行进行错误信息的更正。

第三讲 专用存款账户的操作

第一节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的认定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

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分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其中: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人民银行核准制,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报备制。按照现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共有12类资金符合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主要包括:住房基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粮、棉、油收购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资金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名称的确定

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不同,它可以

有三种构成方式,存款人可灵活确定账户名称,三种构成方式可以相互进行转换,三种构成方式都与基本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有

关。

(一)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名

称);此类账户名称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相一致,在实际工作中,用存款人的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情况比较频繁。

(二)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内设机构(或部门)名称;在工作实际中,此类的账户开立主要集中在一些施工企业,当然其它有需要同时也符合账户开立条件的存款人也可以开立此类账户。从存款人对此类账户管理权限看,主要由内设机构进行管理,而内设机构负责人是不具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行为能力行为的,因此,开立此类账户时,法人应出具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同时还应填写《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及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

(三)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名称;开立此类账

户需要账户名称与存款人提供的印章名称相一致,开户银行在账户开立时应注意审查存款人是否有此类印章。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按照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的三种构成方式,存款人申请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相应的开户资料:

(一)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名

称):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包括:①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及其它开户证明等;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税务登记证;④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其中: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即:存款人类别为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还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文批复,批文批复中应注明该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性质。

3.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资金性质的证明文件,见下表:

(二)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内设机构(或部门)名称: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包括:①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及其它开户证明等;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税务登记证;④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其中: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即:存款人类别为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还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文批复,批文批复中应注明该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性质。

3.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资金性质的证明文件,与上例相。

5.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

6.《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7.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名称: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包括:①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及其它开户证明等;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税务登记证;④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其中: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即:存款人类别为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还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文批复,批文批复中应注明该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性质。

3.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资金性质的证明文件,与上相同。

四、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的填写

(一)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基本信息的填写

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存款人类别,注册地(住所地)地区代码,产业分类、行业归属、账户性质。

(二)专用存款账户重要信息的填写和账户管理系统的录入

1.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批文”、“主管部门证明”、“财政部门证明”、“法规、规章”、“政府部门文件”等,证明文件有编号的必须填写编号,同时在账户系统中必须按规定录入。

2.资金性质,应依据资金性质证明文件所表明的资金性质准确填写。如:资金证明文件为建筑施工合同,应在申请书“资金

性质”栏填写“基本建设资金”,在账户管理系统录入“资金性质”时应准确填写。

3.注意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的区分和录入,在申请书和录入账户系统应注意存款人名称和账户名称:当以存款人的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申请书上的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一致;当以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账户时,申请书存款人名称与账户名称应分别为: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名称。

4.开户银行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定要核对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与存款人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相关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不得办理账户的开立。

第二节 专用款账户的变更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内容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资金性质;原开立该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内设部门相关信息。存款人类别、注册地地区代码、账号信息不能申请进行变更。

二、专用存款账户变更申请书的填写

存款人办理申请变更结算账户时,应首先向开户银行领取

《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并如实填报相关变更信息。《开户申请书》填写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行中“账户名称”填写申请变更的结算账户的原有全称;“变更事项及变更后内容”部分,只需要选择需变更的事项并填列其变更后的内容,未发生变动的事项,不需要填列。内设部门信息变更的,还应填写《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

(一)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专用存款账户名称的变更:银行应在接到存款人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处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信息也是自动进行变更,但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信息的变更开户银行应将需变更的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形成待核准信息。同时向人民银行提供以下书面信息:

1.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基本户开户全套资料。

3.专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原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存款人应登报挂失并出具遗失证明,载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对原

开户许可证做收回或者遗失处理,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

(二)如果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其它信息的变更,未涉及开户许可证上相关信息变更时,开户银行应接到存款人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需变更的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形成待核准信息,同时将:

1. 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基本户开户全套资料。

3.专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变更资料交人民银行。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对其账户系统信息进行变更。

四、非预算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

非预算专用存款账户变更由开户银行进行审批,应要求存款人提供完整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变更资料。

第三节 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

一、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开户银行应将存款人撤销账户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批通过后,进入账户系统进行账户的撤销处理。同时开户银行应在行内系统进行账户的撤销处理。

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开户银行应要求存款人提供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账户系统和行内系统的处理。

第四节 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的管理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收付的账户。按照资金管理需要,不同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在支取现金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专用存款账户能否取现,取决于其账户的资金性质(见下表)。符合取现条件且需要报人民银行审批的,商业银行应将《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业务审批单》及该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资料一并递交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专用存款账户能否支取现金情况进行控制管理。

第五节 其它情况

一、本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不得以在本地从事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为由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可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存款人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该账户支取现金。

二、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众多,且所属机构按《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的,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企业集团总公司将集团内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交拟开户银行总行。

开户银行总行将以上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求下发给其营业机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银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开户银行总行应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未经过上述审核程序的,存款人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讲 临时存款账户的操作

第一节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分类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在开设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根据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有效期和存款人的需要,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其最长有效期为两年。存款人设立临时机构、从事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增资)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和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三类,其中: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需经人民银行核准,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无需向人民银行报备。

二、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取得驻在地主管部门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且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同时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商业银行在审查存款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根据存款人提供的申请书内容,进入账户管理系统形成待核准信息提交人民银行,同时向人民银行提交以下开户资料复印件:①驻在地主管部门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②临时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③开立账户申请书。

三、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是指一些存款人在基本户以外的地区,因业务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异地进行建筑施工及安装业务的单位;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二是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业务的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①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②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③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

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二)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的构成方式: ①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②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存款人可灵活确定账户名称,上述两种构成方式可以相互进行转换。若存款人选择“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则还需要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并提供资料:①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②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上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

(三)开户银行对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提供资料的审查要点:

1.开户资料的审查必须是原件,包括开户许可证;其中:营业执照必须审查正本原件,同时对营业执照相关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要严格审查,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是否年检,是否在有效期。

2.认真审查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的真实、有效;项目部如果没有法人授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以项目部开户必须取得法人的授权。

(四)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提供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

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目前该类账户已很少发生,各地商业银行在开立时应加强审核。

四、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一)开立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所需证明文件

存款人因注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称为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一般情况,根据存款人所成立单位性质的不同,验资出具证明文件的行政机构各异,如:成立公司,应取得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成立事业单位应由政府编制委员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批文;成立社团组织应由国家民政部门出具相关批文。①注册验资存款人在开立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等证明文件。②存款人因增资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二)开立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应注意事项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不由人民银行核准,也不进入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2.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

3.注册验资存款人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开会银行申请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开户银行报人民银行核准

第一讲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

第一节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一、按存款人类别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按账户资金用途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又分为实行预算管理专用存款账户和非预算管理专用存

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按照账户管理的机构可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和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三、按账户报告的方式

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方式,又划分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和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人民银行进行审批,并核发开户许可证的称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预算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是由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称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节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预算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支取现金等业务进行行政审批。

(一)对商业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资料复印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人民银行账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商业银行网点报送的相关申请书基本要素,对相关账户资料复印件进行验证,确保申请书填写要素与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致,对审核合规的账户资料,进入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准业务的处理;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应当对存款人书面开户申请资料中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信息再次进行审核,并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二)人民银行应将每日办理的相关业务资料整理成册进行归档管理。收回的开户许可证上应分别标注“销户收回”、“变更收回”、“换发收回”并标注“作废”,随相关业务资料一并归档。

二、履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推广运行职责

2005年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了全国统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该系统主要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存贮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信息和所有账户信息(即:已核准和报备的账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2007年人民银行又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了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强化了对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有效防范了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履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监督检查职责

从2006年起,广西各级人民银行每年均开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力度逐年加强。从全区总体情况看,商业银行的各项银行结算账户内控管理和制度规定逐步建立和健全,银行结算账户违规问题逐年减少,执行和落实银行结算账户的制度规定力度有所加强。但在检查中,仍然发现一些商业银行和存款人存在账户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未认真履行账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义务,导致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符合要求,出现支付结算纠纷和资金风险隐患。

1.开户资料不真实:一些存款人用伪造或变造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及个人身份证件骗取银行开立账户;个别存款人盗用其它单位的开户证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个别存款人填写的开立账户申请书地址、电话等信息虚假。

2.开户资料不合规:一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件等未经有关部门年检或超过有效期;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证明文件与所开账户不符。

3.开户资料不完整:存款人因其它结算需要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缺少存款人出具的有关证明;非核准账户开立缺少基本存款账户的相关资料;个别银行开立账户未要求存款人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要素与相关开户资料不符或申请书要素填写不完整。

(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此类问题是人民银行多年来规范的重点。从目前情况看,各行都有不同的改进,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仍然有商业银行违规进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

统报备。

2.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统

报备。

3.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

统报备。

(三)违规办理支付结算收支业务的情况仍然发生。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满3个工作日办理付款业务。

2.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未提示存款人进行账户的撤

销,个别行仍允许发生支付结算收支业务。

3.账户违规提取现金。

4.核准类账户先使用后报批。

5.违反账户分类管理规定,任意改变账户的用途。

(四)对账户管理系统的管理不重视。

1.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中相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信息

不相符,如:账户名称、账户性质、账号等信息不一致。

2.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商业银行代码信息的维护,一些网点撤、拼和更名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行处理。

3.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密码管理不严格,对已调离岗位不再使用的操作员未进行及时删除停用。

4.部分长期不动户未按规定在账户系统中设臵为久悬账户。

(五)办理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手续不规范。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对开户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3.联网核查存款人身份信息时,未对已核查情况进行登记或留存相关核查情况记录。

4.联网核查存款人身份信息不一致时,未留存相关辅助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等。

(六)账户年检工作未落实到位。

1.未建立账户年检制度和开展账户年检工作,出现一些账户资料超过有效期,个别临时存款账户到期仍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账户年检工作不完全、不彻底,个别银行虽然开展账户年检工作,但年检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一些通知不到的客户或者不配合账户年检的客户未采取有效措施,账户年检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

(七)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管理不规范。个别商业银行未认真履行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管理职责,未落实专人进行账户档案管

理,留存的各类账户资料缺失,档案管理混乱。账户业务处理完成后,未及时将客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和相关资料交存款人。

第三节 商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

一、履行对银行结算账户审查的职责

商业银行为单位和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存款人提供的各类申请书填写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的审查。

(一)真实性的审查。商业银行在审查各类开户资料时,应审查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或副本,对确认存款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要审查原件正本,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证等。此外,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还应采取上门及与证件颁发部门进行核实等手段进行,同时对单位法人(负责人)及自然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

(二)完整性的审查。商业银行要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在办理账户业务时提供完整的资料,如: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仅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件等开户资料,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审核

各类资料之间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如:各类开户证明文件法人(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各类开户证明文件存款人名称是否一致等。

(三)合规性的审查。商业银行应查验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资料是否超过有效期,各类证明文件是否经有关部门年检,对一些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是否有财政部门的批复等。

二、对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和备案的管理

商业银行网点在审查相关资料合规后,要与存款人签订账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由存款人填写相应申请书,商业银行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和复核人名章,并在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与原件核对一致”章,按照相关规定报人民银行核准或进入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对符合规定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录入,形成待核准信息,并及时将相关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交人民银行核准。

1.核准类账户的开户:商业银行应派正式的账户管理人员将有关资料送人民银行,账户由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后,商业银行方能正式办理开户手续和发生支付结算业务。

2.核准类账户的变更:银行应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2个工作日内,派正式的账户管理人员将有关资料提交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变更。

3.核准类账户的撤销:商业银行应于撤销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送资料进行核准撤销,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的撤销处理手续,由人民银行账户操作人员进入账户管理系统中处理。

(二)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对符合规定的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商业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的报备处理。

1.非核准类账户的开立:商业银行应在办理账户的开户手续5个工作日内,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2.非核准类账户的变更:银行应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变更。

3.非核准类账户的撤销:商业银行应于撤销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的撤销处理。

三、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生效日”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开户银行应加强对“生效日”制度的执行力度。

★“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①对于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人民银行的核准开户日期;②对于非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③对同一营业

网点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不受生效日制度的限制;④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受生效日制度的限制;⑤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二)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1.存款人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存款人可以通过该类账户支取现金,不需要到人民银行办理账户取现审批手续。

2.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存款人支取现金。

3.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分为以下情况:

(1)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户、期货交易保证金专户、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单位银行卡账户、和收入汇缴账户无论有无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均不得允许存款人支取现金。对此类性质的资金人民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标识“不得取现”。

(2)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粮棉油收购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社会保障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住房基金存款账户,党、团、工会经费存款账户,业务支出资金专户。不论有无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只要支取现金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开户银行

可以允许存款人支取现金。对此类性质的资金人民银行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标识“可以取现”。

(3)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更

新改造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政策性房地产资金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开立的账户,如需要支取现金不分有无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均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审批表到人民银行进行审批。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对此类性质的资金系统默认取现标识定为“不得取现”,经人民银行审批后取现标识选择“可以取现”。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

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合法款项。

四、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管理

商业银行账户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

制度,制订严密的年检工作方案,组织所辖网点对已开立的账户实行检查。

(一)加强年检工作的宣传。采用公告、电话、信函、网上

银行等多种方式将年检通知告知相关存款人。

(二)有序的开展年检工作。开展银行账户年检应先年检基

本存款账户,后年检其他存款账户(同一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商业银行网点的,可同时进行年检)。账户年检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为基本存款账户年检时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年检时间。

(三)全面、彻底的开展账户年检。

1.检查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合规性,如:核准类银行账户是

否经过人民银行核准;备案类银行账户是否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在有效期限内。

2.检查账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如:存款人提交的开户

证明文件是否符合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各类开户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已通过有关部门年检;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是

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商业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需年检的银行账户法定

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单位办理账户业务的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经联网核查发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业务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应按有关规定进一步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经核实确属虚假身份证件开户的,商业银行应立即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四)加强对已年检账户的处理。

1.对不符合合规性的银行账户,商业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支

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行内系统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在账户管理系统加注久悬标识。

2.对相关存款人信息有变化的及时通知存款人办理相关银

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对需要提交人民银行核准的要及时提供变更资料进行核准。

3.对符合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合规银行账户,应登录

账户系统与存款人提交的年检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在账户系统“其它”菜单项的“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子菜单进行登记;核对不一致的通知存款人办理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对于不纳入年检范围的银行账户,商业银行不需要在账户系统中进行年检业务处理。

(五)加强银行账户年检资料的管理。账户年检审核通过后,应在《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年检日期;同时在银行留存的开户许可证副本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进行标识,年检专用章应具有“已通过XX年度年检”字样。开户银行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一联退回存款人,一联留存备查。年检审核不通过的,开户银行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该存款人及时办理相关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手续。

五、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档案管理

商业银行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申请书、各类开户资料和开户许可证副本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核准类账户经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申请书存款人留存联、开户许可正本及密码等资料送开户单位。

第二讲 基本存款账户的操作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管理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准备。

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及财政部

门批复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证)。

(5)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6)法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被授权人的

身份证件。

(7)存款人与开户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协议书。

2.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及财政部

门批复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证)。

(5)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交接清单。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审查注意事项

1.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及财政部门批

复书应审查正本原件。

(1)为保证存款人身份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过期

和作废的副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对存款人主体资格文件正本原件进行审查,严禁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开户资料的审查。

(2)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年检合格。工商部门、民政部

门每年都要对存款人情况进行年检,合格的会在证照上进行标识,对存款人是否年检,是界定该存款人是否能够合法经营的依据。因此,开户银行无论是开立账户还是进行账户的年检都应认真审查证明文件年检情况。在广西境内可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广西各企业情况。

2.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国家标准编制,并赋

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标识,是国家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基础代码。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过程中,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确认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的有效手段之一,有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由于目前全国各地组织机构的赋码工作进程不一,赋

码对象覆盖不全,如军队、武警单位机构、外国驻华以及个体工

商户等尚未纳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现阶段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必备条件,时机尚不成熟。

(2)对赋码范围内的组织机构,只要其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均要查验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年检问题,全国各地对组织机构

代码证是否进行年检有不同要求,广西全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年检,而全国有一些地区不进行年检,开户银行在审查时可与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核实。

3.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征收管理法》规定,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者,首先应依法纳税,取得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然后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在审查税务登记证时:

(1)注意区分新旧税务登记证。2006年国家税务局重新换

发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在审查中一方面要注意税务登记证颁发的日期,另一方面2006年以前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上端没有国徽图案,而2006年新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上端则印有国徽图案。

(2)注意虚假税务登记证。在我们工作实际中,发现个别

经营者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用假税务登记证骗取银行开立账户,因此,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税务登记证的真实性,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所提供的税务登记证。

(3)关于是否提供国、地税证明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一

些经营者由于所经营的范围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但国税或地税部门又不愿意开具相关证明。一般情况,经营者都应缴纳地税部门管辖的税种,因此,存款人都应提供地税登记证(个别情况除外)。开户银行主要应对是否缴纳国税进行判断,同时各地人民银行应积极与税务部门协调,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若存款人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国税或地税部门又不愿意开具相关证明文件,可先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1)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是居民身份证的应进行联网核

查,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护照。首先应注意与其它证照

法人或负责人名字一致;其次如果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护照是其它国家文字的,开户银行应一切存款人提供翻译件,以确保证件的真实性。

5.关于授权他人办理账户开立及其它情况。

(1)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商业银行应采取审

查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严禁利用中介公司人员进行账户业务的开立活动。

(2)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办理两个以上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人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查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

(3)被授权人是否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传递。

1.商业银行:存款人在填写好申请书的相关信息后,将开户

资料复印一式二份,申请书和开户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存款人公章,同时开户资料原件(复印件一份)送开户银行审查。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核存款人填写的申请书相关信息,申请书信息应与开户资料信息相一致,审查合格将开户资料原件退回,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开户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的签章,开户资料复印件上分别盖上存款人公章和开户银行业务专用章,并在复印件标注“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字样。开户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2级(或者1级)操作员依据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及账户开户资料,进入账户管理系统,形成待核准信息,同时派银行正式员工将申请书及开户资料复印件送人民银行核准。

2.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应认真审核开户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书和开户文件,依据申请书和开户文件相关信息审查账户待核准信息,审查合格及时进行账户管理系统处理,并打印相关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及密码,将申请书(开户银行留存联、存款人留存联)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及密码交开户银行。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资格的认定

(一)存款人开立账户的资格确定。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

记证书、开户证明及财政部门批复书等证明文件是证明存款人真实身份和开户资格认定的关键性资料。因此,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存款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2.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如:非

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二)存款人类别及应提供的开户资料。在实际工作中,商

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在认定存款人是否有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根据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所确定的类型进行判断,按照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系统设臵的要求,存款人类别共分为18类。具体如下一览表: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书的填写

存款人到银行办理账户开立业务,应根据业务需要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开户银行应指导存款人正确填写申请书。申请书的填写由存款人和开户银行共同完成填写。

(一)存款人应填写的内容。

存款人需要填写的信息大致分为二种情况,一是为所有存款人都必须填写的基本项目;二是或有项目,即不同类别的存款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信息有所不同,。

1.必须填写项目

存款人必须填写的信息共14项: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存款人类别,注册地(住所地)地区代码,产业分类、行业归属、账户性质。

(1)存款人名称:应填写存款人全称,并与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身份证件种类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3)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地址填写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相一致,如“XX省XX市XX县(区)XXXX”;电话应提供能确保银行可以联系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

(4)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营业执照”、“政府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等。证明文件有编号的必须填写编号,相关证明文件的字号要填写完整,如“企字第XXXX号”。

(5)存款人类别:根据证明文件存款人的性质进行填写,可参照“存款人类别及应出具的证明文件种类一览表”。应注意的二个问题:一是要区分“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存款人类别,营业执照证明文件中有“企业法人”字样的,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反之则为“非法人企业”类别。另外,营业执照中的“公司类型”,不能用于判断存款人类别。二是要区分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拨款,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等类型,一般情况会在“事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资金来源上表明拨款类型,而“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金来源上表明自收自支。

(6)注册地(或住所地)地区代码:填明本单位注册地(或住所地)的六位地区代码,如“611000”。关于地区代码应掌握的二点:一是关于“注册地”的理解,《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在经营地开立异地存款账户。这里的“注册地”不应理解为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而应理解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住所地。因此,如何判断存款人是本地开户还是异地开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住所地为准。二是地区代码或者名称的查找,进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线帮助——地区代码信息查询——选择输入地区代码或地区名称——查询结果(地区代码和地区名称)。

(7)行业分类:根据规定的行业标准,选择存款人所属行业。

(8)行业归属:根据规定的行业标准,选择存款人所属行业。

(9)账户性质: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账户类型中选择基本存款账户。

(二)或有填写项目。

1.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企业,应填写以下信息:记载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存款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依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

注册资金金额等信息。若注册资金为外币的,以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不用填写;存款人属多种经营的,应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行业类别的先后选择多个行业归属。

2.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存款人国税和地税都必须缴纳的应填写国、地税登记证编号;若存款人只缴纳地税或国税某一种税种,则填写缴纳税种登记证编号即可。三是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等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存款人,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等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资金性质及有效日期,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无需填写资金性质和填写有效日。

4.关于存款人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目前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存款人,主要集中在非法人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机构方面,从近年各开户银行对信息填写情况看,填写非法人企业上级法人相关信息情况大部分开户银行做得比较到位,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填写主管单位的相关信息情况则比较差。在实际工作中,开户银行可通过登记证等证明文件中的“举办单位”等信息了解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情况,并要求存款人填写相关信息。

5.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内容包括关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

6.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还应提供上一个因转户撤销的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并填写在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一栏中。

2、开户银行应填写的信息

商业银行在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审查合格,并指导存款人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确定存款人账户名称和账号后,应在申请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必须是商业银行代码中所确定的商业银行名称,不得简写)、商业银行代码、账户名称,账号等信息。一般情况下,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是相一致,商业银行在填写申请书中的账户名称时,应特别核对存款人的证明文件名称、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名称与账户名称相一致。

四、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注意事项

开户银行应认真核对开立账户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检查存款人填写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各类开户证明文件与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将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开户信息,对“存款人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账号”及“存款人类别”等信息录入要加强复核。

(一)“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账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主要记载存款人“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账号”,人民银行一旦形成核准信息,并

打印开户许可证后将无法进行账户信息的修改。若需要将错误的存款人“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信息进行修改,只能收回基本开户许可证通过变更业务进行处理;若需要修改错误的“账号”信息,存款人应提供销户申请和开户许可证进行销户,存款人还必须再提供相关资料进行重新开立账户。

(二)“存款人类别”信息:人民银行一旦形成核准信息将无法进行修改。若需要将错误的“存款人类别”进行修改,存款人必须先申请撤销错误账户,人民银行需收回错证许可证,并以“其它”方式进行账户的销户,如果存款人开立有其它账户必须还必须先撤销其它账户,最后才能处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类别”。因此,基于上述情况,开户银行在审查和录入以上信息时,应引起特别注意。

(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开户银行对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录入不够重视,尤其是对主管单位信息录入率比较低,造成存款人账户管理系统中账户信息的不完整。因此,开户银行应加强对此类账户信息的录入管理工作,而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开户银行报送的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的审查工作,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营业执照注册号信息录入:一些营业执照注册号前通常会冠以“(企)”等字号,开户银行在录入账户系统时,括折号可不录入账户系统中,但字号应录入。

第二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一、基本存款账户撤销资料准备

1.存款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资料:

(1)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3)法人或单位授权他人撤销账户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2.商业银行应向人民银行提供的资料:

(1)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二、基本存款账户撤销申请书的填写

(一)基本信息的填写:撤销申请书主要信息包括:账户名

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代码、账户性质、开户许可证核准号、销户原因。其中,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代码、账户性质、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等信息由存款人按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相关信息进行填写;开户银行代码由开户银行填写。

(二)“销户原因”的填写: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主要销户原因

分为:转户、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等7个方面类型。其中“转户”类型是指存款人因工作原因将基本存款账户从甲行转往乙行的行为;撤并、解散、宣告破产、

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等类型是指存款人组织机构即将解体或者其它原因,需要进行账户的清理撤销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账户管理系统在按不同的“销户原因”进行系统处理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1.“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若有其它非基本存款账户(专户、一般户、临时户等)系统将继续保留这些账户。

2.存款人以非“转户”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其它账户,账户系统则要求必须撤销所有的非基本存款账户。若存款人类别错误要进行修改,必须先撤销所有的非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再以“其它”类型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基于以上账户系统撤销账户的设臵情况,开户银行在审查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向存款人清楚告知,并指导存款人正确填写销户原因,确保账户销户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其它注意事项

(一)开户资料相关印章的处理。在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时,存款人应在申请求上加盖存款人公章,开户银行审查符合撤销账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销户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的签章,并将撤销申请书及开户许可证原件提交人民银行核准销户。如出现存款人公章被有关部门销毁无法盖公章的特殊情况,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基本存款账户撤销账户管理系统的处理

1.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开户银行无需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作账

户的撤销处理手续,由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人申请的“销户原因”,进入账户管理系统作账户的撤销处理。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先在行内系统进行账户的撤销,然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送资料相关账户资料。特殊情况:由于存在因非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或撤销久悬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先撤销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申请书填写不完整或销户资料不全等原因,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予受理销户申请。实际工作中,如银行在其行内业务系统中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能导致尚未撤销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无法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鉴于实务中存在的多种情况,可先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申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再办理其行内系统的销户处理。

第三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变更

一、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变更内容

存款人因单位名称,法人或者负责人及地址、电话等信息的

变更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存款人办理变更信息进行认真的审查。但存款人不得申请对存款人注册地地区代码、存款人类别、开户银行、账号、开户日期等信息进行变更。目前存款人可申请变更的账户信息主要包括:

存款人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住址、电话、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

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资料的准备

(一)存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供的变更资料。存款人在申请变

更账户信息业务时,提供基本户开户资料给开户银行审查时应为原件(开户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正本),同时应注意各开户资料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1.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全套开户资料及存款人经相关部门批准变更的开户资料,包括:①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及其它开户证明等;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税务登记证;④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3.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其中:①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账户信息的,开户银行应收回存款人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因开户许可证记载变更前存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人民银行核准变更后打印新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②变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住址、电话、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不需要收回存款人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因只涉及存款人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但存款人在办理申请变更业务时应提供基本存款

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待银行审查合格后复印一式二份,开户银行将复印件连同其它资料送人民银行核准审批。

4.法人或单位授权他人变更账户信息的还需提供法人授权

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二)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提供的资料。

1. 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全套资料及存款人经相关部门批准变

更的开户资料,包括:①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及其它开户证明等;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税务登记证;④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3.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其中:①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账户等信息的,开户银行应提供存款人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②变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住址、电话、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开户银行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三、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填写

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分二个主要部分内容,存款人

在填写时应按照要求认真、准确的填写:

(一)基本信息,即必须填写的项目,由商业银行和开户银

行共同完成填写工作,主要包括:账户名称(存款人负责填写)、开户银行代码(商业银行负责填写)、账号(存款人负责填写)、

账户性质(存款人负责填写)、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存款人负责填写)。

(二)变更事项和变更内容:存款人只需对需要变更的事项

进行填写即可。若上级法人或者主管单位信息有变更的,存款人应在申请书上进行填写。

四、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一)开户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变更业务的处理:存款人

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开户银行应首先依据基本存款账户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文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形成待核准变更信息。

(二)开户银行变更业务时效性的处理:存款人申请变更账

户信息,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三)遗失开户许可证的处理:存款人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挂失并出具遗失证明,载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对原开户许可证做收回或者遗失处理,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四)开户银行录入信息错误已形成核准信息的处理:开立

账户时信息录入错误但已形成核准信息,开户银行应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处理,并出具相关说明提交人民银行进行变更,涉及开户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商业银行要收回开户许可证原件,与

相关说明提交人民银行进行错误信息的更正。

第三讲 专用存款账户的操作

第一节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的认定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

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分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其中: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人民银行核准制,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报备制。按照现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共有12类资金符合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主要包括:住房基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粮、棉、油收购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资金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名称的确定

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不同,它可以

有三种构成方式,存款人可灵活确定账户名称,三种构成方式可以相互进行转换,三种构成方式都与基本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有

关。

(一)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名

称);此类账户名称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相一致,在实际工作中,用存款人的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情况比较频繁。

(二)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内设机构(或部门)名称;在工作实际中,此类的账户开立主要集中在一些施工企业,当然其它有需要同时也符合账户开立条件的存款人也可以开立此类账户。从存款人对此类账户管理权限看,主要由内设机构进行管理,而内设机构负责人是不具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行为能力行为的,因此,开立此类账户时,法人应出具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同时还应填写《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及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

(三)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名称;开立此类账

户需要账户名称与存款人提供的印章名称相一致,开户银行在账户开立时应注意审查存款人是否有此类印章。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按照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的三种构成方式,存款人申请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相应的开户资料:

(一)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名

称):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包括:①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及其它开户证明等;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税务登记证;④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其中: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即:存款人类别为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还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文批复,批文批复中应注明该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性质。

3.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资金性质的证明文件,见下表:

(二)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内设机构(或部门)名称: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包括:①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及其它开户证明等;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税务登记证;④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其中: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即:存款人类别为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还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文批复,批文批复中应注明该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性质。

3.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资金性质的证明文件,与上例相。

5.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

6.《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7.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名称: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包括:①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及其它开户证明等;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税务登记证;④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其中: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即:存款人类别为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还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文批复,批文批复中应注明该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性质。

3.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资金性质的证明文件,与上相同。

四、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的填写

(一)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基本信息的填写

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存款人类别,注册地(住所地)地区代码,产业分类、行业归属、账户性质。

(二)专用存款账户重要信息的填写和账户管理系统的录入

1.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批文”、“主管部门证明”、“财政部门证明”、“法规、规章”、“政府部门文件”等,证明文件有编号的必须填写编号,同时在账户系统中必须按规定录入。

2.资金性质,应依据资金性质证明文件所表明的资金性质准确填写。如:资金证明文件为建筑施工合同,应在申请书“资金

性质”栏填写“基本建设资金”,在账户管理系统录入“资金性质”时应准确填写。

3.注意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的区分和录入,在申请书和录入账户系统应注意存款人名称和账户名称:当以存款人的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申请书上的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一致;当以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账户时,申请书存款人名称与账户名称应分别为: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名称。

4.开户银行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定要核对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与存款人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相关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不得办理账户的开立。

第二节 专用款账户的变更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内容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资金性质;原开立该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内设部门相关信息。存款人类别、注册地地区代码、账号信息不能申请进行变更。

二、专用存款账户变更申请书的填写

存款人办理申请变更结算账户时,应首先向开户银行领取

《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并如实填报相关变更信息。《开户申请书》填写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行中“账户名称”填写申请变更的结算账户的原有全称;“变更事项及变更后内容”部分,只需要选择需变更的事项并填列其变更后的内容,未发生变动的事项,不需要填列。内设部门信息变更的,还应填写《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

(一)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专用存款账户名称的变更:银行应在接到存款人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处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信息也是自动进行变更,但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信息的变更开户银行应将需变更的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形成待核准信息。同时向人民银行提供以下书面信息:

1.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基本户开户全套资料。

3.专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原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存款人应登报挂失并出具遗失证明,载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对原

开户许可证做收回或者遗失处理,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

(二)如果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其它信息的变更,未涉及开户许可证上相关信息变更时,开户银行应接到存款人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需变更的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形成待核准信息,同时将:

1. 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基本户开户全套资料。

3.专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变更资料交人民银行。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对其账户系统信息进行变更。

四、非预算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

非预算专用存款账户变更由开户银行进行审批,应要求存款人提供完整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变更资料。

第三节 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

一、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开户银行应将存款人撤销账户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批通过后,进入账户系统进行账户的撤销处理。同时开户银行应在行内系统进行账户的撤销处理。

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开户银行应要求存款人提供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账户系统和行内系统的处理。

第四节 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的管理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收付的账户。按照资金管理需要,不同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在支取现金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专用存款账户能否取现,取决于其账户的资金性质(见下表)。符合取现条件且需要报人民银行审批的,商业银行应将《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业务审批单》及该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资料一并递交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专用存款账户能否支取现金情况进行控制管理。

第五节 其它情况

一、本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不得以在本地从事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为由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可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存款人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该账户支取现金。

二、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众多,且所属机构按《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的,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企业集团总公司将集团内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交拟开户银行总行。

开户银行总行将以上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求下发给其营业机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银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开户银行总行应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未经过上述审核程序的,存款人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讲 临时存款账户的操作

第一节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分类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在开设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根据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有效期和存款人的需要,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其最长有效期为两年。存款人设立临时机构、从事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增资)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和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三类,其中: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需经人民银行核准,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无需向人民银行报备。

二、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取得驻在地主管部门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且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同时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商业银行在审查存款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根据存款人提供的申请书内容,进入账户管理系统形成待核准信息提交人民银行,同时向人民银行提交以下开户资料复印件:①驻在地主管部门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②临时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③开立账户申请书。

三、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是指一些存款人在基本户以外的地区,因业务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异地进行建筑施工及安装业务的单位;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二是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业务的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①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套资料;②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③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

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二)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的构成方式: ①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②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存款人可灵活确定账户名称,上述两种构成方式可以相互进行转换。若存款人选择“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则还需要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并提供资料:①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②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上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

(三)开户银行对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提供资料的审查要点:

1.开户资料的审查必须是原件,包括开户许可证;其中:营业执照必须审查正本原件,同时对营业执照相关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要严格审查,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是否年检,是否在有效期。

2.认真审查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的真实、有效;项目部如果没有法人授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以项目部开户必须取得法人的授权。

(四)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提供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

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目前该类账户已很少发生,各地商业银行在开立时应加强审核。

四、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一)开立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所需证明文件

存款人因注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称为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一般情况,根据存款人所成立单位性质的不同,验资出具证明文件的行政机构各异,如:成立公司,应取得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成立事业单位应由政府编制委员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批文;成立社团组织应由国家民政部门出具相关批文。①注册验资存款人在开立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等证明文件。②存款人因增资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二)开立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应注意事项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不由人民银行核准,也不进入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2.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

3.注册验资存款人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开会银行申请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开户银行报人民银行核准


相关文章

  • 人民币结算账户及现金管理培训试题
  • 人民币结算账户及现金管理培训试题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 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 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 ...查看


  • 现金出纳业务培训提纲
  • 现金出纳业务培训提纲 第一条 目前我行柜台办理的现金出纳业务主要有人民币.港 币.美元.欧元(总部营业部办理)和澳门元(紫荆支行为公汽公司的上门收款业务). 第二条 现金出纳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双人管库.双人调款.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二 ...查看


  • 账户管理试题
  • 一.填空题(共20道题,每题0.5分,填错.漏填本题不得分.共10分)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查看


  • 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风险分析调查报告
  • 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风险分析调查报告 增强账户管理的风险意识,强化单位开销户风险是现代商业银行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关键.当前,随着银行业务的蓬勃发展,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将起着越来越至关重要的作用,但 ...查看


  • 银行间市场全面开放! 三部门分别发文助力境外金融机构准入!
  • 监管君近期组织的实战研讨会获得如下: [F018]金融同业业务跨平台合作和创新业务实战培训[6月25-26|上海.7月2-3号北京] [F020]跨境资本项目外汇交易培训及案例分析[6月18-19|上海] 详询刘老师电话/微信[1***** ...查看


  • 典型案例学习材料
  • 附件: 典型案例学习材料 目录 一.对私业务---------------------------------1 二.对公业务---------------------------------7 三.其他业务---------------- ...查看


  • 2014年新结算产品
  •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13]262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 "结算透"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 ...查看


  • 出纳实务教学大纲
  • <出纳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出纳实务>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开课对象: (三)课程性质: <出纳实务>作为经济管理系高职学生的一门选修课程,主要介绍了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整理. ...查看


  • 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自查的报告
  • 关于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反洗钱工作情况自查的报告 人民银行XX 县支行: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湟中县支行反洗钱工作各项要求,我社对反洗钱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外部案件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相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