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权益保护

就业权益保护

黄连金

案例1 签订就业协议时收取押金 广西某高校文科专业小王在临近毕业时,终于等到了心仪已久的某单位通知签约的电话。电话中对方除了告知签约的时间、地点外,还专门提醒他到时要带上一千元钱作为押金交给单位保管。虽然要教押金的数额不大,但是小王感到不太合理,就前往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咨询。

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问清情况后,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收取押金目前是没有法律禁止的,但却是不合理的。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是明令禁止的,而签订就业协议时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押金却没有明确规定。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收取押金是不合理的。二是如果小王确实想去这个单位工作的话,可以交押金,但是一定要单位出具“押金”字样的收据并注意保存,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

用。

咨询了老师后,小王清楚自己该怎么做,高兴的回去与用人单位签约。

点评:这一案例在高校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极其常见,由于我国对就业协议收取押金没有明确规定,但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学生违约都会要求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这已成为惯例。大学毕业生为了灵活处理好此类关系,可以自愿选择缴纳,缴纳后注意收取单位出具“押金”字样的收据并保存,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现状

据2012年人才招聘网站联合英才网的一向网络调查显示:近八成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侵权骗局。被骗后,有50%的求职者选择了“忍” ,仅有20%的求职者会“报案”、“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智联招聘于2011年推出的调查显示,对于求职安全,求职者认为,避免踏入招聘陷阱的三种方式依次是:选择正规途径求职

(64.1%),对用人单位信息进行仔细核实(58.2%),认清自身实力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55.0%)

由此可见,当前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损问题十分严重,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已成为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法》(简称《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大学的就业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择业中享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公平竞争、平等就业”等权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就业信息的知情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自身发展的用人单

位。大学生就业信息知情权主要包括就业信息的公开、及时和全面。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也就是说,在应聘时,大学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2.自由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工作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职业选择权的行为。

3.平等择业权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的法律主体地位平等,信息知情权对称,对

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福利等内容享有协商的权利。

4.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除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是平等的,不因年龄、户籍、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身体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5.隐私保护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和使用,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侵犯毕业生个人的隐私权。

6.要求赔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7.寻求保护权

在权益受到损害且无法得到合理赔偿的情况下,毕业生有寻求就业行政主管部门

及学校保护的权利,或寻求劳动部门的调解、仲裁及人民法院的裁决。

8.毕业生有权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

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防就业陷阱 大学毕业生刚从学校走向社会,社会经验不足,防范意识不强,容易在复杂的社会中上当受骗。为此,大学生要尽早树立良好的就业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警惕各种就业陷阱,提高防范能力,防止侵权行为,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一)树立良好的就业权益保护意识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意识包括五方面内容:法律意识、违约意识、维权意识、证据意识、诚信意识。

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在求职过程中,哪些情况是违约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违约意识要求大学生在与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懂得签订相关契约,

利用契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信守契约的约定。毕业生要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在碰到问题是能够不畏法、不畏仲裁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用证据来说话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多留一个心眼”,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注意收集证据、保存证据、运用证据来进行自我保护。诚信意识则要求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收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另外,毕业生应多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警惕各种就业陷阱,提高防范能力

随着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和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缺乏社会经验和鉴别是非能力不强的弱点,以各种方式和名义蒙骗欺诈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上当受骗的案例时有发生。毕业生要加强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积累社会经验,注意向学校、亲友寻求帮助,加强沟通,警惕各种就业陷阱,提高防范能力。

陷阱一:不签订或签订非法劳动合同 大学毕业生吴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双方还就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作了口头约定,但当时并没有写进就业协议书中。吴某大学毕业后到该公司工作,半年内,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都被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吴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认定该公司应支付吴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决支持吴某。

法官提醒:口头合同、单方合同等都属于非法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合

同陷阱还表现在单位以各种理由拖签或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如果大学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之前无论得到什么承诺,只要用人单位不承认,大学生劳动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缺乏依据。

《劳动合同法》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

(1)劳动合同应当建立在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5)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陷阱二:随意对待试用期

小王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不错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时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谈好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两千元,试用期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一切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明确的写在就业协议上。进了企业后,一切按照当时的约定进行,公司没有违反承诺。但小王现在却郁闷的发现,这样一来的话,自己明年的合同到期日就变成了十月,而不是设想的七月,这三个月的试用期活儿干得就不明不白了。

法官提醒:小王的这三个月只能叫见习期,而不是试用期,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

不存在试用期一说。在就业时,如果企业提出要试用的话,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在试用期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大量招募短期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或者在试用期内只给极低的工资甚至没有劳动报酬。

对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不能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呗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3)在试用期内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三:要求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 应届毕业生小张接到某公司的面试通知,经过一番面试后,该公司答复可以让他先到公司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在考虑是否录用。小张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于是,他起早贪黑的干了近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小张干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他进行培训,而且还要交300元培训费。当小张对此进行质疑时,该公司却说,不交费就走人,但此前

工作一个月的薪水免谈。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予以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陷阱四:就业歧视

小罗与广州某科技公司达成就业意向,由于她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小三阳),体检之后,公司以“她的健康状况可能对其他员工又不利影响”为由取消录用。

31岁的程志在就读研究生之前曾经工作过6年,年龄的增加不仅给他增添了更多的生活压力,而且就业压力徒增。半年来,他一直在找工作。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司等几乎有可能的就业机会都尝试过了,但是即使每次能够进入面试也总被“拿下”,原因就是他不尴不尬的年龄。

法官提醒:面对就业歧视,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已。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现象非常普遍,是最令当事人沮丧而容易被旁观者忽视的现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陷阱五:社会保险

林峰从一所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在一家机械公司从事机床操作工作。在工作半年后,有一天不小心出了事故,他的左手手指被锯床夹断。林峰找到公司,希望公司能为他支付医疗费和后续治疗的费用,但公司认

定他属于违规操作,公司没有责任,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后来他想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却意外发现公司并没有为他购买社会保险,这使林峰陷入了困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险”方面,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水平,单位和个人承担比列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高校毕业生一定要关心自已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接续。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有用人单位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要按当地政府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或转出等事宜。毕业生在与新单位重新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加强安全警惕,防范其他陷阱:

(1)谨慎对待简历。简历上只向招聘单位提供必要的有效信息,联系方式只留手机和邮箱;“家庭固定电话”可留学校或院系的办公电话;不必要填的信息尽量不填。另外,招聘网站或招聘单位要求求职者在简历中详细填写个人家庭住址、亲属关系等信

息,这些属于个人隐私,没必要向招聘单位说明,更不要留在招聘网站上。

(2)识破传销骗局。当应聘者对某个公司不熟悉时,要识别其是否是传销组织,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咨询当地的工商局。如果公司信息属实,但是应聘者被通知不在公司面试的,还可以打114查号台查询公司电话,再打电话到该公司求证有无招聘信息发布。

(3)通过招聘剽窃求职作品,企业以选人为名,在笔试、业务查询等环节中让求职者撰写策划案、翻译文章,而这些都应是公司员工的本职工作。除了把求职学生当免费劳力外,学生在自荐材料中把自己的毕业设计和研究理念写得一清二楚,也让不少企业坐享其成。

(4)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证件和印章留在招聘单位,防止成为不法分子敲诈勒索的对象;对陌生的人、陌生的地点与可疑时间的面式,一定要谨慎小心,防止掉进陷阱之中;女大学生尤其要注重安全第一,思想上不可麻痹大意,不可贪图钱财与享受,以免被骗;行动上要细思慎想,以防掉进陷阱。

(5) 加强与家人、同学、朋友的交流沟通,互相交流求职经验教训。

(6) 在校期间多参加社会实践,加强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积累社会经验。

就业权益保护

黄连金

案例1 签订就业协议时收取押金 广西某高校文科专业小王在临近毕业时,终于等到了心仪已久的某单位通知签约的电话。电话中对方除了告知签约的时间、地点外,还专门提醒他到时要带上一千元钱作为押金交给单位保管。虽然要教押金的数额不大,但是小王感到不太合理,就前往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咨询。

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问清情况后,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收取押金目前是没有法律禁止的,但却是不合理的。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是明令禁止的,而签订就业协议时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押金却没有明确规定。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收取押金是不合理的。二是如果小王确实想去这个单位工作的话,可以交押金,但是一定要单位出具“押金”字样的收据并注意保存,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

用。

咨询了老师后,小王清楚自己该怎么做,高兴的回去与用人单位签约。

点评:这一案例在高校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极其常见,由于我国对就业协议收取押金没有明确规定,但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学生违约都会要求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这已成为惯例。大学毕业生为了灵活处理好此类关系,可以自愿选择缴纳,缴纳后注意收取单位出具“押金”字样的收据并保存,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现状

据2012年人才招聘网站联合英才网的一向网络调查显示:近八成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侵权骗局。被骗后,有50%的求职者选择了“忍” ,仅有20%的求职者会“报案”、“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智联招聘于2011年推出的调查显示,对于求职安全,求职者认为,避免踏入招聘陷阱的三种方式依次是:选择正规途径求职

(64.1%),对用人单位信息进行仔细核实(58.2%),认清自身实力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55.0%)

由此可见,当前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损问题十分严重,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已成为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法》(简称《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大学的就业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择业中享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公平竞争、平等就业”等权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就业信息的知情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自身发展的用人单

位。大学生就业信息知情权主要包括就业信息的公开、及时和全面。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也就是说,在应聘时,大学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2.自由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工作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职业选择权的行为。

3.平等择业权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的法律主体地位平等,信息知情权对称,对

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福利等内容享有协商的权利。

4.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除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是平等的,不因年龄、户籍、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身体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5.隐私保护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和使用,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侵犯毕业生个人的隐私权。

6.要求赔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7.寻求保护权

在权益受到损害且无法得到合理赔偿的情况下,毕业生有寻求就业行政主管部门

及学校保护的权利,或寻求劳动部门的调解、仲裁及人民法院的裁决。

8.毕业生有权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

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防就业陷阱 大学毕业生刚从学校走向社会,社会经验不足,防范意识不强,容易在复杂的社会中上当受骗。为此,大学生要尽早树立良好的就业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警惕各种就业陷阱,提高防范能力,防止侵权行为,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一)树立良好的就业权益保护意识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意识包括五方面内容:法律意识、违约意识、维权意识、证据意识、诚信意识。

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在求职过程中,哪些情况是违约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违约意识要求大学生在与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懂得签订相关契约,

利用契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信守契约的约定。毕业生要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在碰到问题是能够不畏法、不畏仲裁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用证据来说话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多留一个心眼”,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注意收集证据、保存证据、运用证据来进行自我保护。诚信意识则要求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收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另外,毕业生应多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警惕各种就业陷阱,提高防范能力

随着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和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缺乏社会经验和鉴别是非能力不强的弱点,以各种方式和名义蒙骗欺诈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上当受骗的案例时有发生。毕业生要加强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积累社会经验,注意向学校、亲友寻求帮助,加强沟通,警惕各种就业陷阱,提高防范能力。

陷阱一:不签订或签订非法劳动合同 大学毕业生吴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双方还就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作了口头约定,但当时并没有写进就业协议书中。吴某大学毕业后到该公司工作,半年内,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都被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吴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认定该公司应支付吴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决支持吴某。

法官提醒:口头合同、单方合同等都属于非法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合

同陷阱还表现在单位以各种理由拖签或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如果大学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之前无论得到什么承诺,只要用人单位不承认,大学生劳动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缺乏依据。

《劳动合同法》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

(1)劳动合同应当建立在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5)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陷阱二:随意对待试用期

小王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不错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时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谈好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两千元,试用期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一切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明确的写在就业协议上。进了企业后,一切按照当时的约定进行,公司没有违反承诺。但小王现在却郁闷的发现,这样一来的话,自己明年的合同到期日就变成了十月,而不是设想的七月,这三个月的试用期活儿干得就不明不白了。

法官提醒:小王的这三个月只能叫见习期,而不是试用期,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

不存在试用期一说。在就业时,如果企业提出要试用的话,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在试用期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大量招募短期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或者在试用期内只给极低的工资甚至没有劳动报酬。

对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不能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呗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3)在试用期内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三:要求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 应届毕业生小张接到某公司的面试通知,经过一番面试后,该公司答复可以让他先到公司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在考虑是否录用。小张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于是,他起早贪黑的干了近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小张干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他进行培训,而且还要交300元培训费。当小张对此进行质疑时,该公司却说,不交费就走人,但此前

工作一个月的薪水免谈。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予以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陷阱四:就业歧视

小罗与广州某科技公司达成就业意向,由于她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小三阳),体检之后,公司以“她的健康状况可能对其他员工又不利影响”为由取消录用。

31岁的程志在就读研究生之前曾经工作过6年,年龄的增加不仅给他增添了更多的生活压力,而且就业压力徒增。半年来,他一直在找工作。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司等几乎有可能的就业机会都尝试过了,但是即使每次能够进入面试也总被“拿下”,原因就是他不尴不尬的年龄。

法官提醒:面对就业歧视,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已。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现象非常普遍,是最令当事人沮丧而容易被旁观者忽视的现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陷阱五:社会保险

林峰从一所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在一家机械公司从事机床操作工作。在工作半年后,有一天不小心出了事故,他的左手手指被锯床夹断。林峰找到公司,希望公司能为他支付医疗费和后续治疗的费用,但公司认

定他属于违规操作,公司没有责任,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后来他想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却意外发现公司并没有为他购买社会保险,这使林峰陷入了困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险”方面,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水平,单位和个人承担比列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高校毕业生一定要关心自已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接续。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有用人单位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要按当地政府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或转出等事宜。毕业生在与新单位重新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加强安全警惕,防范其他陷阱:

(1)谨慎对待简历。简历上只向招聘单位提供必要的有效信息,联系方式只留手机和邮箱;“家庭固定电话”可留学校或院系的办公电话;不必要填的信息尽量不填。另外,招聘网站或招聘单位要求求职者在简历中详细填写个人家庭住址、亲属关系等信

息,这些属于个人隐私,没必要向招聘单位说明,更不要留在招聘网站上。

(2)识破传销骗局。当应聘者对某个公司不熟悉时,要识别其是否是传销组织,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咨询当地的工商局。如果公司信息属实,但是应聘者被通知不在公司面试的,还可以打114查号台查询公司电话,再打电话到该公司求证有无招聘信息发布。

(3)通过招聘剽窃求职作品,企业以选人为名,在笔试、业务查询等环节中让求职者撰写策划案、翻译文章,而这些都应是公司员工的本职工作。除了把求职学生当免费劳力外,学生在自荐材料中把自己的毕业设计和研究理念写得一清二楚,也让不少企业坐享其成。

(4)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证件和印章留在招聘单位,防止成为不法分子敲诈勒索的对象;对陌生的人、陌生的地点与可疑时间的面式,一定要谨慎小心,防止掉进陷阱之中;女大学生尤其要注重安全第一,思想上不可麻痹大意,不可贪图钱财与享受,以免被骗;行动上要细思慎想,以防掉进陷阱。

(5) 加强与家人、同学、朋友的交流沟通,互相交流求职经验教训。

(6) 在校期间多参加社会实践,加强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积累社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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