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QFFD—2011—003

区府发〔2011〕14号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区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是适应农产品市场营销的迫切需要,事关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国已有上海、陕西、湖北、重庆等13个省(市)及我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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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确保我区农产品顺利进入周边县市市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我区市场,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农产品市场竟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办委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力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各项工作,以适应全省和全国大范围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趋势和要求。

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种为蔬菜(包括食用菌)、水果和肉蛋类、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地处主城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包括食用菌)、茶叶和肉蛋类、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三、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品”生产基地生产的上述农产品,须提供生产记录并经质量安全检验(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的自律性检测)合格后方可准出。经查验投入品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且质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产品,由生产单位或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经查验使用了违禁农药等投入品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收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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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品”生产基地销售上述农产品时,须向购买单位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凡进入我区市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2、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3、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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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步骤

为切实把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两道质量关,确保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具体要求是:

(一)宣传阶段。2011年5—7月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各乡镇办委和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有关企业或单位建立相关配套制度,配备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

(二)试点阶段。2011年8—10月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试点阶段。每个乡(镇)确定1—2个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三品”生产基地,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点;确定重点农产品市场(北郊和塔沱批发市场、城区农贸市场)和销售企业(城区超市、大型商场或连锁店)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试点。通过试点工作,找准各环节关键控制点,探索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总结积累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提供指南。

(三)实施阶段。2011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实施范围的要求,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三品”生产基地,全部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主城区所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大型商场、连锁店等全部推行市场准入制度。

五、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办委对辖区内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区农林、畜牧、水产、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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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责任。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产地准出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依法开展农产品检测工作,加快监管、检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场主体方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制度,维护交易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违法农产品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农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和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保障。区财政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检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切实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投入品监管,治理污染源头。区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促进产销结合。各乡镇办委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准入和相关标准要求,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品”基地为主体,以市场准入农产品为重点,加快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农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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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制(修)订,加大农业标准的培训和推广力度,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努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推进农业区域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品”基地等与农产品销售企业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实行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建立相对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关系,促进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

(五)开展质量监测,建立预警机制。区农林部门要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加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现和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六)抓好基础建设,严把准出和准入关。各乡镇办委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要求,加强机构和制度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一是建立健全区、乡(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把好农产品质量检测关;二是建立健全区、乡(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单位和销售市场、销售企业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三是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农产品销售市场、销售企业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帐、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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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清退等制度,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

(七)注重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和培训,面向社会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农产品消费观,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农业 农产品 准出 准入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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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FD—2011—003

区府发〔2011〕14号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区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是适应农产品市场营销的迫切需要,事关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国已有上海、陕西、湖北、重庆等13个省(市)及我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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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确保我区农产品顺利进入周边县市市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我区市场,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农产品市场竟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办委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力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各项工作,以适应全省和全国大范围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趋势和要求。

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种为蔬菜(包括食用菌)、水果和肉蛋类、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地处主城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包括食用菌)、茶叶和肉蛋类、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三、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品”生产基地生产的上述农产品,须提供生产记录并经质量安全检验(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的自律性检测)合格后方可准出。经查验投入品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且质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产品,由生产单位或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经查验使用了违禁农药等投入品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收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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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品”生产基地销售上述农产品时,须向购买单位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凡进入我区市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2、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3、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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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步骤

为切实把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两道质量关,确保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具体要求是:

(一)宣传阶段。2011年5—7月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各乡镇办委和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有关企业或单位建立相关配套制度,配备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

(二)试点阶段。2011年8—10月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试点阶段。每个乡(镇)确定1—2个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三品”生产基地,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点;确定重点农产品市场(北郊和塔沱批发市场、城区农贸市场)和销售企业(城区超市、大型商场或连锁店)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试点。通过试点工作,找准各环节关键控制点,探索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总结积累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提供指南。

(三)实施阶段。2011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实施范围的要求,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三品”生产基地,全部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主城区所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大型商场、连锁店等全部推行市场准入制度。

五、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办委对辖区内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区农林、畜牧、水产、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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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责任。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产地准出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依法开展农产品检测工作,加快监管、检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场主体方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制度,维护交易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违法农产品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农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和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保障。区财政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检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切实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投入品监管,治理污染源头。区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促进产销结合。各乡镇办委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准入和相关标准要求,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品”基地为主体,以市场准入农产品为重点,加快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农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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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制(修)订,加大农业标准的培训和推广力度,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努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推进农业区域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品”基地等与农产品销售企业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实行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建立相对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关系,促进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

(五)开展质量监测,建立预警机制。区农林部门要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加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现和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六)抓好基础建设,严把准出和准入关。各乡镇办委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要求,加强机构和制度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一是建立健全区、乡(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把好农产品质量检测关;二是建立健全区、乡(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单位和销售市场、销售企业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三是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农产品销售市场、销售企业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帐、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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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清退等制度,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

(七)注重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和培训,面向社会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农产品消费观,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农业 农产品 准出 准入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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