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心理

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场十分复杂的心理交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如何不被发现是主要的心理状态。被立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要的心理状态转化成惊恐、畏罪或侥幸,并由此产生对抗审讯的种种表现,随着审讯工作的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也随之产生变化。这是人的本能的必然反映。讯问人员要做好审讯工作,必须要重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只有了解和把握好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才能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认罪。

一、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一般心理表现。

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由于罪恶感的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量对其心理刺激而形成的,一种害怕罪行被揭露从而受到法律处罚的心理。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顾虑是害怕罪行被揭露后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来说,其畏罪心理还有担心其罪行败露后由此产生损害个人名誉、地位、前途或牵连家属子女等。从而对审讯采取抗拒态度。抗拒的表现形式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投石问路,试探摸底。二是假装老实,蒙混过关。三是避实就虚,避重就轻。四是寻找空隙,狡猾抵赖。五是编造口供,以假乱真。畏罪心理是犯罪

嫌疑人的一种普遍心理,常常贯穿于审讯的全过程。审讯开始因为畏罪,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拒不认罪;当意识到我们掌握了其犯罪的证据时,又可能避重就轻,但因顾虑被严惩而出现反复。对此,审讯人员要给其讲明政策,让其正确对待犯罪事实;同时给其指明出路,让其知道我们会依法处理。

2、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希望因某种原因,如领导出面讲情,能够侥幸不受刑事追究或重罪轻判的一种心理状态。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盲目地认为可以逃避罪责,在自信感的基础上产生的。侥幸心理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盲目自信,犯罪嫌疑人主观臆断,自认为犯罪手段高明,行动诡秘,攻守同盟牢固,轻看我们的办案能力,认为审讯人员不掌握他们的犯罪证据,因而在审讯中对抗审讯的盲目性较大,拒供提不出有利根据,狡辩找不出正当理由,难以自圆其说,漏洞百出,情绪起伏不定;另一类是建立在冷静思考的基础上的侥幸心理。多为有丰富经验的犯罪嫌疑人,自持作案手段狡猾、诡秘,对抗审讯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但这类人对证据特别敏感,一旦发现审讯人员掌握了其犯罪证据,侥幸心理就会开始动摇。针对侥幸心理,审讯人员应巧妙地显示证据,这是打消其侥幸心理的根本方法;同时,侥幸心理也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得罪行没有被揭露之前,他们主观上认为可以逃避罪责,当他们得罪行被揭露之后,又

幻想可以得到从宽处理,针对这种心理,审讯人员应当抓住这一时机,做好政策攻心,指明出路,使其侥幸心理转化为供述犯罪的动力。

3、蒙辱心理。蒙辱心理一般存在于立案逮捕之后身为领导干部或司法工作人员中,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原在社会上有地位、有身份,自持管人得人,其初进监所对监所中许多强制规定及与其他犯人关在一起接受不了,对囚禁生活极不适应。认为是一种耻辱压力较大,盼望早日解脱。针对这一心理,审讯人员可以因势利导,把其消极的蒙辱心理改变为争取主动坦白认罪、早日从宽处理的心理。

4、对立情绪。对立情绪是犯罪嫌疑人被立案特别是被拘留逮捕后,审讯时常见的心理状态之一。产生对立情绪的原因很多,如认为自己罪行不太严重或已经做过交待,认为自己工作兢兢业业、没有功劳还有苦劳等,以抵触情绪作为对抗审讯的手段来表现自己。对立情绪危害很大,有对立情绪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可能公开顶撞,出言不逊,拒供抗供或对审讯人员提出的问题不与理采,变相对抗等。消除对立情绪,要根据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拒理指明其犯罪行为触犯的有关法律,对自持有功得人,要指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功过是不能相抵的。对以对抗手段企图逃避罪责得人,要揭穿阴

谋。对于因为对我们审讯人员不满而产生对立情绪得人,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解释,消除对立情绪。

5、恐慌和紧张。恐慌和紧张来源于畏罪或环境的变化。是犯罪嫌疑人被立案、拘留、逮捕后的一种必然的心理变化。恐慌和紧张心理的出现会使人的思维发生紊乱,判断能力减弱,动作不协调。对审讯人员的问话反映迟钝,语无伦次,对审讯中的突然发问措手不及穷于应付。犯罪嫌疑人心理恐慌和紧张是运用审讯策略的有利时机。审讯人员应当充分抓住这个有利时机,采取恰当的审讯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迅速实现审讯计划。

此外,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还表现自矜、绝望、孤独、疑虑、戒备等心理。

二、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变化。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是决定他是抗拒还是交代罪行的内在原因,正确的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的运用审讯策略,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罪行的关键所在。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拘留或逮捕之后,马上交代自己罪行的有,但为数极少而坚持顽抗到底甚至判刑后仍不认罪的也有,但也是少数。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认罪交代问题上都要有一个过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试探摸底。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刚被立案拘留和逮捕之初。这是由于情况的突然变化和外界

的隔离,情绪紧张思想紊乱,心中无数不知到我们到底掌握他什么证据,也无法推测案件结果与自己的前途,要得到答案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审讯人员的问话来揣测和猜想。他们的表现通常有以静观动,等待发问,内紧外松不公开对抗,投石问路以虚待实,企图从审讯人员的问话中得到启发,窥测方向,从对审讯人员的接触和观察中判断审讯人员水平的高低上下,以便制定自己的防御计划。实践证明在犯罪嫌疑人刚被拘捕的初期阶段,也是审讯对策最易发挥效能的阶段,审讯人员要充分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采取正确的审讯策略,一鼓作气取得全胜。

第二阶段对抗相持。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拘捕之初没有交代罪行,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对周围环境逐渐适应,自认为从审讯人员的问话中得到底细(有时确实摸到底细)侥幸心理上升,对抗审讯计划逐渐完善在审讯中,想方设法和审讯人员抗衡,动摇审讯人员的意志,逃避法律的制裁。造成对抗相持局面的原因要么是由于犯罪嫌疑人顽固狡猾,富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要么是审讯人员对策失当或者是审讯人员的问话暴露了意图,不适当的暴露了证据材料,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了信息。在此种情况下审讯人员只有谨慎筹措审讯计划,树立顽强的斗志,才能打破僵局制服罪犯。

第三阶段动摇反复,犹豫不决。随着审讯工作的推和发展,在强大的政策攻心和有计划的审讯下,犯罪证据被展开,犯罪嫌疑人的狡辩被揭穿,防御体系逐渐瓦解,是选择从宽还是从严的矛盾日渐突出,想交代怕追罪不交代又怕从严。上述心理表现是在审讯人员的对策击中要害,抗拒心理开始瓦解,认罪与否两种思想激烈斗争的必然反映。一般的说这是审讯工作中最有利的时机,审讯人员要不失时机地的抓住它,一鼓作气穷追不舍,促使犯罪嫌疑人彻底交代。

第四阶段供述罪行。随着犯罪嫌疑人防御体系被摧毁其心理也产生相应变化,有的从傲慢拒供,转变为逐渐低头认罪,有的从压抑转变为轻松自然,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都老老实实的交代问题,多数犯罪嫌疑人仍然是且站且退。如有的只讲问题轮廓不交代罪行细节或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认罪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又推翻原供。审讯人员在犯罪嫌疑人供认罪行这个阶段仍不可掉以轻心,放松警惕,要认真听取供述,随时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及时疏导,才能彻底的实现预期目的。

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的核心是利于害的斗争,不管是避重就轻蒙混过关,还是坦白交代,都是为了对自己有利,但是除了利于害的冲突外,还有两个普遍的因素,即对我们是否掌握了他的犯罪证据和从宽还是从严的相信程度。

一般的说犯罪嫌疑人对上述两个问题的相信程度越深,认罪态度也就越好,相反,怀疑程度越深,不供、拒供的态度越深。对这两点我们要牢牢把握。

三、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的一般方法。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期间的心理变化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审讯人员能否了解和掌握它则是另外一回事。根据审讯实践了解和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案件的性质和身份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条件之一。如: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和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他们的罪行被揭露之后,其心理状态和对抗审讯的表现是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他们执法懂法,考虑到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必然在审讯中竭力反抗以逃避罪责,畏罪心理较为突出,抗拒审讯要顽强得多,从抗拒到交代罪行转化过程较慢,但是他们知法懂法对证据特别敏感,单纯的政策攻心效果不明显,但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政策攻心效果比较好。

2、从从犯罪手段的高明与拙劣入手。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手段狡猾隐蔽,说明其智商较高,在审讯中必然有周密的对抗审讯的准备。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比较牢固,一般不易突破,而犯罪手段拙劣的犯罪嫌

疑人,则漏洞较多,他们缺乏对抗审讯的准备,相对比较容易突破。

3、从犯罪嫌疑人的出身、阅历、家庭情况和个性特征上分析其在审讯中所持的心理。年龄大阅历深、文化程度,职务较高的犯罪嫌疑人,一般社会经验丰富,处事老练,考虑周全,形成的观念不易改变,相反,年青阅历浅、文化低,职务不高的人,一般思想简单,情绪起伏不定。但前者顾虑多,胆子小,后者相对顾虑少,敢说敢为,相对地说,后者比前者较易突破。

4、通过正面审讯,观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人的心理活动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程度上表现出来,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或提出问题的方式或意向对犯罪嫌疑人的一言一行只要认真观察,仔细分析可以了解和摸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比如: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的发问指东问西要求指点,可能是在试探摸底。犯罪嫌疑人盛气十足,夸夸其谈,实际上是色厉内荏(任),企图以此动摇和影响审讯人员的意志。犯罪嫌疑人在强大攻势面前,言谈举止失常,要烟吸、要水喝,要求上厕所,要求考虑考虑等,一般的说是思想斗争激烈,抗拒心理开始转化的前奏。审讯人员准确的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制定相应的审讯策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个时候用证据一促就会招供)

5、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监所内的表现,也是准确判断其心理的一个重要途径。被拘留或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时间在监所里度过,与外界隔绝,有时容易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产生共鸣,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尽管能极力克制感情不予外露,但一回到监所内会对整个审讯过程进行回忆,有时会向其他被监管人主动介绍被审讯的情况,要求在对抗审讯中出谋划策;有的不吃不喝,表现出思想压力很大。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到监所后心情表现轻松,则说明审讯人员的策略失当,起码是有些问题没有抓住要害。

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场十分复杂的心理交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如何不被发现是主要的心理状态。被立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要的心理状态转化成惊恐、畏罪或侥幸,并由此产生对抗审讯的种种表现,随着审讯工作的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也随之产生变化。这是人的本能的必然反映。讯问人员要做好审讯工作,必须要重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只有了解和把握好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才能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认罪。

一、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一般心理表现。

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由于罪恶感的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量对其心理刺激而形成的,一种害怕罪行被揭露从而受到法律处罚的心理。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顾虑是害怕罪行被揭露后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来说,其畏罪心理还有担心其罪行败露后由此产生损害个人名誉、地位、前途或牵连家属子女等。从而对审讯采取抗拒态度。抗拒的表现形式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投石问路,试探摸底。二是假装老实,蒙混过关。三是避实就虚,避重就轻。四是寻找空隙,狡猾抵赖。五是编造口供,以假乱真。畏罪心理是犯罪

嫌疑人的一种普遍心理,常常贯穿于审讯的全过程。审讯开始因为畏罪,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拒不认罪;当意识到我们掌握了其犯罪的证据时,又可能避重就轻,但因顾虑被严惩而出现反复。对此,审讯人员要给其讲明政策,让其正确对待犯罪事实;同时给其指明出路,让其知道我们会依法处理。

2、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希望因某种原因,如领导出面讲情,能够侥幸不受刑事追究或重罪轻判的一种心理状态。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盲目地认为可以逃避罪责,在自信感的基础上产生的。侥幸心理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盲目自信,犯罪嫌疑人主观臆断,自认为犯罪手段高明,行动诡秘,攻守同盟牢固,轻看我们的办案能力,认为审讯人员不掌握他们的犯罪证据,因而在审讯中对抗审讯的盲目性较大,拒供提不出有利根据,狡辩找不出正当理由,难以自圆其说,漏洞百出,情绪起伏不定;另一类是建立在冷静思考的基础上的侥幸心理。多为有丰富经验的犯罪嫌疑人,自持作案手段狡猾、诡秘,对抗审讯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但这类人对证据特别敏感,一旦发现审讯人员掌握了其犯罪证据,侥幸心理就会开始动摇。针对侥幸心理,审讯人员应巧妙地显示证据,这是打消其侥幸心理的根本方法;同时,侥幸心理也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得罪行没有被揭露之前,他们主观上认为可以逃避罪责,当他们得罪行被揭露之后,又

幻想可以得到从宽处理,针对这种心理,审讯人员应当抓住这一时机,做好政策攻心,指明出路,使其侥幸心理转化为供述犯罪的动力。

3、蒙辱心理。蒙辱心理一般存在于立案逮捕之后身为领导干部或司法工作人员中,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原在社会上有地位、有身份,自持管人得人,其初进监所对监所中许多强制规定及与其他犯人关在一起接受不了,对囚禁生活极不适应。认为是一种耻辱压力较大,盼望早日解脱。针对这一心理,审讯人员可以因势利导,把其消极的蒙辱心理改变为争取主动坦白认罪、早日从宽处理的心理。

4、对立情绪。对立情绪是犯罪嫌疑人被立案特别是被拘留逮捕后,审讯时常见的心理状态之一。产生对立情绪的原因很多,如认为自己罪行不太严重或已经做过交待,认为自己工作兢兢业业、没有功劳还有苦劳等,以抵触情绪作为对抗审讯的手段来表现自己。对立情绪危害很大,有对立情绪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可能公开顶撞,出言不逊,拒供抗供或对审讯人员提出的问题不与理采,变相对抗等。消除对立情绪,要根据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拒理指明其犯罪行为触犯的有关法律,对自持有功得人,要指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功过是不能相抵的。对以对抗手段企图逃避罪责得人,要揭穿阴

谋。对于因为对我们审讯人员不满而产生对立情绪得人,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解释,消除对立情绪。

5、恐慌和紧张。恐慌和紧张来源于畏罪或环境的变化。是犯罪嫌疑人被立案、拘留、逮捕后的一种必然的心理变化。恐慌和紧张心理的出现会使人的思维发生紊乱,判断能力减弱,动作不协调。对审讯人员的问话反映迟钝,语无伦次,对审讯中的突然发问措手不及穷于应付。犯罪嫌疑人心理恐慌和紧张是运用审讯策略的有利时机。审讯人员应当充分抓住这个有利时机,采取恰当的审讯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迅速实现审讯计划。

此外,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还表现自矜、绝望、孤独、疑虑、戒备等心理。

二、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变化。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是决定他是抗拒还是交代罪行的内在原因,正确的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的运用审讯策略,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罪行的关键所在。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拘留或逮捕之后,马上交代自己罪行的有,但为数极少而坚持顽抗到底甚至判刑后仍不认罪的也有,但也是少数。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认罪交代问题上都要有一个过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试探摸底。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刚被立案拘留和逮捕之初。这是由于情况的突然变化和外界

的隔离,情绪紧张思想紊乱,心中无数不知到我们到底掌握他什么证据,也无法推测案件结果与自己的前途,要得到答案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审讯人员的问话来揣测和猜想。他们的表现通常有以静观动,等待发问,内紧外松不公开对抗,投石问路以虚待实,企图从审讯人员的问话中得到启发,窥测方向,从对审讯人员的接触和观察中判断审讯人员水平的高低上下,以便制定自己的防御计划。实践证明在犯罪嫌疑人刚被拘捕的初期阶段,也是审讯对策最易发挥效能的阶段,审讯人员要充分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采取正确的审讯策略,一鼓作气取得全胜。

第二阶段对抗相持。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拘捕之初没有交代罪行,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对周围环境逐渐适应,自认为从审讯人员的问话中得到底细(有时确实摸到底细)侥幸心理上升,对抗审讯计划逐渐完善在审讯中,想方设法和审讯人员抗衡,动摇审讯人员的意志,逃避法律的制裁。造成对抗相持局面的原因要么是由于犯罪嫌疑人顽固狡猾,富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要么是审讯人员对策失当或者是审讯人员的问话暴露了意图,不适当的暴露了证据材料,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了信息。在此种情况下审讯人员只有谨慎筹措审讯计划,树立顽强的斗志,才能打破僵局制服罪犯。

第三阶段动摇反复,犹豫不决。随着审讯工作的推和发展,在强大的政策攻心和有计划的审讯下,犯罪证据被展开,犯罪嫌疑人的狡辩被揭穿,防御体系逐渐瓦解,是选择从宽还是从严的矛盾日渐突出,想交代怕追罪不交代又怕从严。上述心理表现是在审讯人员的对策击中要害,抗拒心理开始瓦解,认罪与否两种思想激烈斗争的必然反映。一般的说这是审讯工作中最有利的时机,审讯人员要不失时机地的抓住它,一鼓作气穷追不舍,促使犯罪嫌疑人彻底交代。

第四阶段供述罪行。随着犯罪嫌疑人防御体系被摧毁其心理也产生相应变化,有的从傲慢拒供,转变为逐渐低头认罪,有的从压抑转变为轻松自然,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都老老实实的交代问题,多数犯罪嫌疑人仍然是且站且退。如有的只讲问题轮廓不交代罪行细节或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认罪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又推翻原供。审讯人员在犯罪嫌疑人供认罪行这个阶段仍不可掉以轻心,放松警惕,要认真听取供述,随时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及时疏导,才能彻底的实现预期目的。

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的核心是利于害的斗争,不管是避重就轻蒙混过关,还是坦白交代,都是为了对自己有利,但是除了利于害的冲突外,还有两个普遍的因素,即对我们是否掌握了他的犯罪证据和从宽还是从严的相信程度。

一般的说犯罪嫌疑人对上述两个问题的相信程度越深,认罪态度也就越好,相反,怀疑程度越深,不供、拒供的态度越深。对这两点我们要牢牢把握。

三、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的一般方法。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期间的心理变化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审讯人员能否了解和掌握它则是另外一回事。根据审讯实践了解和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案件的性质和身份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条件之一。如: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和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他们的罪行被揭露之后,其心理状态和对抗审讯的表现是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他们执法懂法,考虑到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必然在审讯中竭力反抗以逃避罪责,畏罪心理较为突出,抗拒审讯要顽强得多,从抗拒到交代罪行转化过程较慢,但是他们知法懂法对证据特别敏感,单纯的政策攻心效果不明显,但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政策攻心效果比较好。

2、从从犯罪手段的高明与拙劣入手。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手段狡猾隐蔽,说明其智商较高,在审讯中必然有周密的对抗审讯的准备。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比较牢固,一般不易突破,而犯罪手段拙劣的犯罪嫌

疑人,则漏洞较多,他们缺乏对抗审讯的准备,相对比较容易突破。

3、从犯罪嫌疑人的出身、阅历、家庭情况和个性特征上分析其在审讯中所持的心理。年龄大阅历深、文化程度,职务较高的犯罪嫌疑人,一般社会经验丰富,处事老练,考虑周全,形成的观念不易改变,相反,年青阅历浅、文化低,职务不高的人,一般思想简单,情绪起伏不定。但前者顾虑多,胆子小,后者相对顾虑少,敢说敢为,相对地说,后者比前者较易突破。

4、通过正面审讯,观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人的心理活动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程度上表现出来,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或提出问题的方式或意向对犯罪嫌疑人的一言一行只要认真观察,仔细分析可以了解和摸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比如: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的发问指东问西要求指点,可能是在试探摸底。犯罪嫌疑人盛气十足,夸夸其谈,实际上是色厉内荏(任),企图以此动摇和影响审讯人员的意志。犯罪嫌疑人在强大攻势面前,言谈举止失常,要烟吸、要水喝,要求上厕所,要求考虑考虑等,一般的说是思想斗争激烈,抗拒心理开始转化的前奏。审讯人员准确的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制定相应的审讯策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个时候用证据一促就会招供)

5、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监所内的表现,也是准确判断其心理的一个重要途径。被拘留或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时间在监所里度过,与外界隔绝,有时容易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产生共鸣,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尽管能极力克制感情不予外露,但一回到监所内会对整个审讯过程进行回忆,有时会向其他被监管人主动介绍被审讯的情况,要求在对抗审讯中出谋划策;有的不吃不喝,表现出思想压力很大。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到监所后心情表现轻松,则说明审讯人员的策略失当,起码是有些问题没有抓住要害。


相关文章

  • 犯罪心理学讲义
  • 犯罪心理学讲义提纲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研究哪些人 (一)犯罪与犯罪人 1.犯罪: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2.犯罪人:犯罪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通常是指经过审判确定触犯刑法的人 ...查看


  • 犯罪心理学
  • 犯罪心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因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犯罪时个别人的行为,而心里是个别人所共有的.它是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客观世 ...查看


  • 宦官专权的介绍
  • 近年来,"犯罪心理分析"一词的出镜率日渐提高,随着媒体对杨新海.黄勇等案件的曝光,人们对系列杀人案.变态杀人案也不再陌生,同时,对犯罪心理分析这种新型的侦查手段也开始有所了解.然而正像其它新生理论的命运一样,犯罪心理分析 ...查看


  •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心理及讯问对策
  •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心理及讯问对策 引子 侦查讯问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审讯和诘问,以获得真实的供述或辩解的侦查活动.其重点任务是要依法.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和真相:查 ...查看


  • 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 <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 中文名称:犯罪心理学 英文名称:Criminal Psychology 二.学时学分 总学时:36学时,其中理论讲授26学时,实践教学10学时 学 分:2学分 三.开课学期:第五学期 四 ...查看


  •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
  •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的日益复杂化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及高超的反勘查手段,对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从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实践发展趋势来看,科学地认识犯罪现 ...查看


  • 犯罪心理学重点解析2015-12-28
  • 一.名词解释 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心理问题的一门学科. 犯罪人格:人在后天早年的社会化缺陷下造成的个人长期与违法生存方式相伴,或因违法犯罪而长期与监所为伍,在接近犯罪化而非 ...查看


  • 论侦察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
  • 犯罪案件的侦察过程,完全是一个攻心斗智的心理战过程.既然是心理战,就不能离开心理战术的运用,而要正确运用心理战术,就必须弄清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 侦察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是在犯罪案件侦察中,侦察主体进行心理战时所依据的基本法则或标准.离开了这 ...查看


  • 第六讲 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心理学探析
  • 第六讲 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心理学探析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