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1)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经济、法律纠纷,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明晰部门间工作职责,确保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法及可行性,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下设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设有一名专职法务专员。合同管理部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管辖。

第三条 集团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合同管理部负责集团各公司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工作,集团下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四条 集团各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照本制度。

第五条 集团各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

第六条 集团各公司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制度。本制度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八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银货两清)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九条 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

第十条 如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由集团合同管理部门与法律顾问共同完成,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十一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原则上应使用中文,涉外合同诸如技术转让、服务、销售代理、年度长期合同等应优先考虑适用中国法律,但涉及到对外贸易时可按国际通行规则订立英文合同。合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版本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以其中一个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 除装饰公司、培训学校、农科公司外,集团各公司合同专用章由集团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签具合同时由集团合同管理部统一盖章,签具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行政公章。

第十三条 集团各公司不得对外签订虚假、虚构合同,签订、履行该类经济合同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依法应当由合同承办人及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集团合同管理部为集团合同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与集团法律顾问共同制定经济合同范本(包括工程类、采购类、销售类)

(二)制定和修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集团合同的会签程序;

(三)审核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建立合同档案台账,负责集团经济合同的跟踪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对集团各单位业务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咨询;

(五)负责集团各单位合同会签程序、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并对合同的管理进行跟踪监督;

(六)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参与集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和公证等工作;

(七)每月10号以前填制集团上月合同统计报表,汇总合同管理信息,报送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对合同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八)负责各单位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各项合同的建档管理及后续合同履行跟踪。

(九)负责与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及法律顾问对接合同订立时的条款的合理性、合规性。

第十五条 集团各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集团合同管理部门的沟通对接;

(二)组织本单位开展《合同法》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合同管理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三)参与本单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约,跟踪监督本单位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办理本单位合同的会签,建立合同档案台账,每月5号以前编制本单位上月合同统计报表,报集团合同管理部。

第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审查批准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细则;

(二)审查批准本单位各类经济合同,并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参与与本单位相关的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论证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各单位经济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与集团法务专员共同负责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的起草工作;

(二)本单位合同的建档和履行;

(三)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分析报告;

(四)负责其他有关经济合同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集团法律顾问的职责: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参与各项合同的拟定,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集团各单位应实行经济合同会签制度。各单位一般经济合同和重大经济合同会签程序由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会签是指按照规定由承办人员组织,由相关人员进行合同审查,并在会签单上签字批准的程序。未经会签,相关人员不得在合同书上签字,集团及各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不得盖章,财务不得结算。凡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未经审核,视为无效合同,合同管理部门不得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经济合同:

(一)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销售、广告、咨询、技术、工程建设等各类经济合同;

(二)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三)担保合同;

(四)投融资合同;

(五)涉外合同。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重大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合同管理部人员、法律顾问、财务人员会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人员应与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公司授权人签署。公司授权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不得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审批授权与签具授权:

为提高合同审批效率、控制合同风险,除重大事项合同外,合同的审批权和签具权可授权相关人员代为行使。

(一)合同的审批授权

1、公司法人可授权相关人员代其行使合同审批权。公司法人为授权人,授权的相关人员为授权代表。

2、公司法人授权相关人员审批合同的,须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人姓名、授权代表姓名、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并由授权人签字方可生效。如在无明确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在无审批权限的情况下行使合同审批权。

3、授权代表应按照授权人的意图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行使合同审批权,授权人须对授权代表的审批行为负责。

(二)合同的签具授权

1、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合同的签具权。

2、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合同签具权时,可由其指定的授权代表代为行使。

3、授权代表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合同签具权时,可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议由相关人员代为行使,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相关人员方可行使签具权。

4、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权代表行使签具权的,须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姓名、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生效。在无明确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签署合同。

5、授权代表应按照授权人的意图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行使合同签具权,法定代表人须对授权代表的签具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所签经济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建议书、审核意见表及无保留法律意见书提交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二十七条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

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合同管理部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人应拒绝签署。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合同的技术性:

1、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二)合同的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名称、住所等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计算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

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7、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9、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0、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二)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如发票开具条款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审查: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审查;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1)审主体:三证,特许经营,还要求对方有相应的资质、许可;(2)审注册资本:缔约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3)审经营范围:是否超过对方的经营范围。

2、标的:法律对该标的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3、合同签订形式

(二)合规性审查:对合同的内容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规定。

(三)实践性审查:对合同的各方面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审查,以求贴合实际要求。

1、标的。(1)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2)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明确;(3)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明确。一旦纠纷产生,避免“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发生。

2、数量:数量具体、计量单位明确。

3、质量。(1)质量标准,具体,可行;(2)验收方式,双方出具书面的验收材料等;(3)质量保证,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保证。对合同标的物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的审查。

4、价款或者报酬:金额大小写规范,支付期限明确。逾期不履行的后果。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公平合理;(2)履行方式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3)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术开发、根据实际情况都要有约定。

6、违约责任;需要对潜在的纠纷有较全面的预测,审查违约责任的是否与潜在的违约形态相对应,是否具有实践性。

7、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对己方有利。由于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往往宁可在其他条款上妥协,也要取得有力的管辖权的约定。

8、如果是合同续签,掌握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检查本次续签的合同与原合同有什么区别,合同管理部门对原合同的法律意见是什么,送审单位是否采纳了合同管理部门的意见,若我方作为付款方,是否获得的了续签优惠。

第三十三条 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

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合同审批完成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三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1-2个工作日供其审核,同时审批人必须在接到合同草案后 2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涉外、重大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承办人。

第三十七条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提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部门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第三十八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或个人,并应对担保人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授权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四十条 公司授权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授权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将合同文本交与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同履行涉及公司多个部门或其他附属单位的,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公司发出合同履行协助通知,告知合同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合同签订后,承办人应向集团合同管理部汇报合同履行情况、不能履行的原因及解决方式,并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

第四十四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集团合同管理部门、承办人员及涉及事

项的各部门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负责人汇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员工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法律顾问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于 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第四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经济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及主管领导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 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订立后事项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五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五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

第五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

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或签字;

(三)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四)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五)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继续履行、补救或中止履行等措施。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处理。

第五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一) 及时处理的原则;

(二) 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

(三)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合同管理部应迅速组织各部门同收集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并在2个工作日提交至法律顾问,证据包括:

(一) 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 送货、提货、收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四) 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五) 证人证言;

(六) 其他证据材料。

第六十条 法律顾问根据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合同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六十二条 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如属对方过错或违约,经公司领导同意,法律顾问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对方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顾问应积极参加仲裁或应诉,并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参加仲裁或应诉意见,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三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由法律顾问负责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六十四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 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 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 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档备查;

(四) 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合同管理部门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令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六十五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复印若干份,交法律顾问、合同承办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六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

第六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由法律顾问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集团合同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合同档案,包括编号、签收记录、履行情况的记录、变更、解除合同或协议(包括信件、电邮等)必须统一保存于带锁的固定文件柜中。

第六十九条 合同档案由纸质档案及扫描电子档案共同组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都须附于预立档案内。

第七十条 预立卷须按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密级并采取保密

措施,密级标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

第七十一条 集团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月5号前将本单位上月签订的全部经济合同进行汇总统计,包括更新的合同电子台账及与合同电子台账相

关的电子文件,报集团合同管理部。

第七十二条 合同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

(三)合同签约人名称(单位和承办人员);

(四)合同标的;

(五)签订时间;

(六)履行情况(已付款、未付款;已收款,未收款);

(七)合同纠纷(有、无及处理情况);

(八)合同页数;

(九)合同类型;

(十)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已履行的各类经济合同的保管期限为10年,满10年后交予集团合同管理部统一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未按集团规定会签而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处理,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第七十五条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损害集团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集团合同管理部定期对集团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每月10号以前交到财务结算管理中心。凡不符

合集团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的,或者在履行方面有问题的,有权要求合同管理部门或个人立即予以纠正,对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给予100-500元成长处罚,并于次月工资中扣除;对情节特别恶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七条 未按照规定上报合同报表,或者遗漏未全部上报合同,或者报表数据失真的,由集团合同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长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合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经济、法律纠纷,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明晰部门间工作职责,确保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法及可行性,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下设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设有一名专职法务专员。合同管理部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管辖。

第三条 集团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合同管理部负责集团各公司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工作,集团下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四条 集团各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照本制度。

第五条 集团各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

第六条 集团各公司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制度。本制度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八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银货两清)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九条 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

第十条 如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由集团合同管理部门与法律顾问共同完成,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十一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原则上应使用中文,涉外合同诸如技术转让、服务、销售代理、年度长期合同等应优先考虑适用中国法律,但涉及到对外贸易时可按国际通行规则订立英文合同。合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版本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以其中一个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 除装饰公司、培训学校、农科公司外,集团各公司合同专用章由集团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签具合同时由集团合同管理部统一盖章,签具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行政公章。

第十三条 集团各公司不得对外签订虚假、虚构合同,签订、履行该类经济合同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依法应当由合同承办人及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集团合同管理部为集团合同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与集团法律顾问共同制定经济合同范本(包括工程类、采购类、销售类)

(二)制定和修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集团合同的会签程序;

(三)审核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建立合同档案台账,负责集团经济合同的跟踪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对集团各单位业务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咨询;

(五)负责集团各单位合同会签程序、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并对合同的管理进行跟踪监督;

(六)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参与集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和公证等工作;

(七)每月10号以前填制集团上月合同统计报表,汇总合同管理信息,报送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对合同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八)负责各单位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各项合同的建档管理及后续合同履行跟踪。

(九)负责与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及法律顾问对接合同订立时的条款的合理性、合规性。

第十五条 集团各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集团合同管理部门的沟通对接;

(二)组织本单位开展《合同法》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合同管理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三)参与本单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约,跟踪监督本单位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办理本单位合同的会签,建立合同档案台账,每月5号以前编制本单位上月合同统计报表,报集团合同管理部。

第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审查批准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细则;

(二)审查批准本单位各类经济合同,并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参与与本单位相关的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论证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各单位经济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与集团法务专员共同负责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的起草工作;

(二)本单位合同的建档和履行;

(三)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分析报告;

(四)负责其他有关经济合同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集团法律顾问的职责: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参与各项合同的拟定,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集团各单位应实行经济合同会签制度。各单位一般经济合同和重大经济合同会签程序由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会签是指按照规定由承办人员组织,由相关人员进行合同审查,并在会签单上签字批准的程序。未经会签,相关人员不得在合同书上签字,集团及各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不得盖章,财务不得结算。凡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未经审核,视为无效合同,合同管理部门不得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经济合同:

(一)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销售、广告、咨询、技术、工程建设等各类经济合同;

(二)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三)担保合同;

(四)投融资合同;

(五)涉外合同。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重大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合同管理部人员、法律顾问、财务人员会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人员应与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公司授权人签署。公司授权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不得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审批授权与签具授权:

为提高合同审批效率、控制合同风险,除重大事项合同外,合同的审批权和签具权可授权相关人员代为行使。

(一)合同的审批授权

1、公司法人可授权相关人员代其行使合同审批权。公司法人为授权人,授权的相关人员为授权代表。

2、公司法人授权相关人员审批合同的,须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人姓名、授权代表姓名、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并由授权人签字方可生效。如在无明确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在无审批权限的情况下行使合同审批权。

3、授权代表应按照授权人的意图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行使合同审批权,授权人须对授权代表的审批行为负责。

(二)合同的签具授权

1、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合同的签具权。

2、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合同签具权时,可由其指定的授权代表代为行使。

3、授权代表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合同签具权时,可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议由相关人员代为行使,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相关人员方可行使签具权。

4、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权代表行使签具权的,须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姓名、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生效。在无明确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签署合同。

5、授权代表应按照授权人的意图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行使合同签具权,法定代表人须对授权代表的签具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所签经济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建议书、审核意见表及无保留法律意见书提交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二十七条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

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合同管理部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人应拒绝签署。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合同的技术性:

1、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二)合同的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名称、住所等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计算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

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7、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9、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0、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二)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如发票开具条款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审查: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审查;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1)审主体:三证,特许经营,还要求对方有相应的资质、许可;(2)审注册资本:缔约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3)审经营范围:是否超过对方的经营范围。

2、标的:法律对该标的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3、合同签订形式

(二)合规性审查:对合同的内容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规定。

(三)实践性审查:对合同的各方面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审查,以求贴合实际要求。

1、标的。(1)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2)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明确;(3)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明确。一旦纠纷产生,避免“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发生。

2、数量:数量具体、计量单位明确。

3、质量。(1)质量标准,具体,可行;(2)验收方式,双方出具书面的验收材料等;(3)质量保证,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保证。对合同标的物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的审查。

4、价款或者报酬:金额大小写规范,支付期限明确。逾期不履行的后果。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公平合理;(2)履行方式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3)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术开发、根据实际情况都要有约定。

6、违约责任;需要对潜在的纠纷有较全面的预测,审查违约责任的是否与潜在的违约形态相对应,是否具有实践性。

7、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对己方有利。由于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往往宁可在其他条款上妥协,也要取得有力的管辖权的约定。

8、如果是合同续签,掌握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检查本次续签的合同与原合同有什么区别,合同管理部门对原合同的法律意见是什么,送审单位是否采纳了合同管理部门的意见,若我方作为付款方,是否获得的了续签优惠。

第三十三条 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

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合同审批完成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三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1-2个工作日供其审核,同时审批人必须在接到合同草案后 2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涉外、重大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承办人。

第三十七条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提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部门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第三十八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或个人,并应对担保人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授权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四十条 公司授权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授权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将合同文本交与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同履行涉及公司多个部门或其他附属单位的,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公司发出合同履行协助通知,告知合同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合同签订后,承办人应向集团合同管理部汇报合同履行情况、不能履行的原因及解决方式,并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

第四十四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集团合同管理部门、承办人员及涉及事

项的各部门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负责人汇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员工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法律顾问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于 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第四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经济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及主管领导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 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订立后事项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五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五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

第五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

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或签字;

(三)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四)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五)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继续履行、补救或中止履行等措施。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处理。

第五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一) 及时处理的原则;

(二) 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

(三)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合同管理部应迅速组织各部门同收集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并在2个工作日提交至法律顾问,证据包括:

(一) 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 送货、提货、收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四) 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五) 证人证言;

(六) 其他证据材料。

第六十条 法律顾问根据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合同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六十二条 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如属对方过错或违约,经公司领导同意,法律顾问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对方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顾问应积极参加仲裁或应诉,并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参加仲裁或应诉意见,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三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由法律顾问负责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六十四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 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 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 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档备查;

(四) 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合同管理部门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令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六十五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复印若干份,交法律顾问、合同承办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六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

第六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由法律顾问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集团合同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合同档案,包括编号、签收记录、履行情况的记录、变更、解除合同或协议(包括信件、电邮等)必须统一保存于带锁的固定文件柜中。

第六十九条 合同档案由纸质档案及扫描电子档案共同组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都须附于预立档案内。

第七十条 预立卷须按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密级并采取保密

措施,密级标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

第七十一条 集团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月5号前将本单位上月签订的全部经济合同进行汇总统计,包括更新的合同电子台账及与合同电子台账相

关的电子文件,报集团合同管理部。

第七十二条 合同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

(三)合同签约人名称(单位和承办人员);

(四)合同标的;

(五)签订时间;

(六)履行情况(已付款、未付款;已收款,未收款);

(七)合同纠纷(有、无及处理情况);

(八)合同页数;

(九)合同类型;

(十)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已履行的各类经济合同的保管期限为10年,满10年后交予集团合同管理部统一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未按集团规定会签而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处理,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第七十五条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损害集团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集团合同管理部定期对集团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每月10号以前交到财务结算管理中心。凡不符

合集团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的,或者在履行方面有问题的,有权要求合同管理部门或个人立即予以纠正,对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给予100-500元成长处罚,并于次月工资中扣除;对情节特别恶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七条 未按照规定上报合同报表,或者遗漏未全部上报合同,或者报表数据失真的,由集团合同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长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合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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