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法规知识手册

党纪政纪法规知识手册

目 录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行动指南是什么?

2、《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有哪些?

3、《党章》规定党员的权利有哪些?

4、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5、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6、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7、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应经过哪些程序?

8、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及经常性工作是什么?

9、入党誓词是什么?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10、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什么?

1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12、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13、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14、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有哪些?

1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职责有哪些?

16、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哪些责任和权利?

17、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18、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1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21、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2、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2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是什么?

24、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有哪些?

25、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几种?

26、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有哪些规定?

27、对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原则和基本程序是什么?

28、辞退公务员有哪些情形?

29、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其从业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对违

反规定的如何处理?

30、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期限和范

围是如何规定的?

31、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辞职有哪些规定?

32、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3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处理方法

是什么?

34、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35、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几种?

36、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7、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分的情形有哪些?

38、对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哪些规定?

39、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是如何区分的?

4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是什么?

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主动交代的含义是什么?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

其他利益应如何处理?

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有

何规定?

4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

员职务有何规定?

45、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

分的情形有哪些?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4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47、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案件结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48、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监察决定应如何处理?

49、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50、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51、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52、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53、监察机关进行检查时应适用哪些程序?

5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

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55、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

法律责任是什么?

56、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57、监察机关可对哪些情形作出监察决定?

58、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期限和办理程序是

如何规定的?

59、对监察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期限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60、按《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如何办理?

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

61、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62、哪些部门有权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

6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64、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6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66、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67、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68、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时应如何处

理?

69、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应如何处理?

70、解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71、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哪些情形下,办案人员应

当回避?

7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减轻处分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73、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处分由哪个部门决定?

74、被立案调查的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上有何规定?

7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办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7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应变更处分决定的情形有哪

些?

77、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应如

何处理?

九、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78、中央对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哪些规定?

79、中央纪委十六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是什么?

80、中央纪委第十六届四次全会对严明“四大纪律”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81、中央纪委第十六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必须严肃处理的五种行为是什么?

82、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哪些规定?

83、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有哪些规定?

84、党政干部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有哪些规定?

85、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

易中谋利有哪些规定?

86、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87、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88、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89、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

的礼品馈赠有哪些规定?

90、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的营利活动有哪些规定?

91、中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是怎样规定的?

92、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应向组织报告哪些事项?

93、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事项?

94、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有哪些禁止性规

定?

95、禁止党员领导干部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96、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是如何规定的?

97、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是什么?

9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

司或投资参股是如何规定的?

十、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及要求

99、省委《关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

力度的工作方案》对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是如何论述的?

100、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确定的五年目标是什么?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行动指南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2、《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有哪些?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3、《党章》规定党员的权利有哪些?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4、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5、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

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6、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7、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应经过哪些程序?

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8、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及经常性工作是什么?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9、入党誓词是什么?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10、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什么?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

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2、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3、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4、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有哪些?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

(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5、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职责有哪些?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6、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哪些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7、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18、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1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2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21、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2、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是什么?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4、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有哪些?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5、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几种?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6、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有哪些规定?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7、对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原则和基本程序是什么?

原则: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程序: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8、辞退公务员有哪些情形?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9、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其从业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理?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0、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期限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

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1、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辞职有哪些规定?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2、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处理方法是什么?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4、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35、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几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36、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37、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38、对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哪些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39、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是如何区分的?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

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4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是什么?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主动交代的含义是什么?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如何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有何规定?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4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职务有何规定?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45、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4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47、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案件结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48、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监察决定应如何处理? 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49、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0、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1、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

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2、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七)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3、监察机关进行检查时应适用哪些程序?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5、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6、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7、监察机关可对哪些情形作出监察决定?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8、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期限和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9、对监察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期限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60、按《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如何办理?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

61、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22日颁布)

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62、哪些部门有权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4、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6、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一)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即依法处分原则;

(二)公正、公平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即错责相适应原则。

(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7、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8、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时应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9、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应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0、解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1、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哪些情形下,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减轻处分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3、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处分由哪个部门决定?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

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4、被立案调查的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上有何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办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应变更处分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7、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应如

何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九、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78、中央对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哪些规定?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八)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2000年1月1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79、中央纪委十六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是什么?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

洁自律各项规定,尤其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二)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三)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五)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六)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七)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八)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参见《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4]2号)

80、中央纪委第十六届四次全会对严明“四大纪律”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一)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警惕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划的战略图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

(二)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用人,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要严明党的经济工作纪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和违反规定插手经济活动等行为。

(四)要严明党的群众工作纪律,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参见《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4]18号)

81、中央纪委第十六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必须严肃处理的五种行为是什

么?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顶风违纪有以下行为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1)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2)“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给予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3)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4)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5)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参见《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5]1号)

82、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哪些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参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

83、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有哪些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后,领导干部接受上述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上述第(二)条处理。

(四)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参见《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

84、党政干部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有哪些规定?

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者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

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这一廉政要求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因此,以下人员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市)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上列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的资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其中,以引进资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参见《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策获取资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2001]220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85、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有哪些规定?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

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

86、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87、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操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申请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其他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而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行为的。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88、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允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为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其交付使

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89、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有哪些规定?

(一)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二) 按照上述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三)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

90、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的营利活动有哪些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

91、中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是怎样规定的?

(一)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 申报人于每年七月一日至二十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一月一日至二十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三)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

92、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应向组织报告哪些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参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

93、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

94、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

95、禁止党员领导干部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

96、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是如何规定的?

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因危房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

公楼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 党政机关新建的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供调剂使用。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

97、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是什么?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二)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交企业。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四)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参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2003年2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9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的,还应当

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十、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

99、省委《关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工作方案》对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是如何论述的?

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不断完善干部经常性考察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了解,增强干部使用的准确性,对不称职和政绩平庸的干部加大调整力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素质和能力。

(参见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07]16号)

100、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确定的五年目标是什么?

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建成具有河北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更加牢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比较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增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参见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发[2008]5号)

党纪政纪法规知识手册

目 录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行动指南是什么?

2、《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有哪些?

3、《党章》规定党员的权利有哪些?

4、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5、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6、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7、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应经过哪些程序?

8、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及经常性工作是什么?

9、入党誓词是什么?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10、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什么?

1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12、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13、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14、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有哪些?

1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职责有哪些?

16、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哪些责任和权利?

17、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18、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1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21、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2、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2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是什么?

24、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有哪些?

25、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几种?

26、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有哪些规定?

27、对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原则和基本程序是什么?

28、辞退公务员有哪些情形?

29、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其从业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对违

反规定的如何处理?

30、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期限和范

围是如何规定的?

31、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辞职有哪些规定?

32、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3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处理方法

是什么?

34、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35、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几种?

36、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7、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分的情形有哪些?

38、对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哪些规定?

39、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是如何区分的?

4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是什么?

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主动交代的含义是什么?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

其他利益应如何处理?

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有

何规定?

4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

员职务有何规定?

45、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

分的情形有哪些?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4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47、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案件结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48、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监察决定应如何处理?

49、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50、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51、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52、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53、监察机关进行检查时应适用哪些程序?

5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

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55、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

法律责任是什么?

56、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57、监察机关可对哪些情形作出监察决定?

58、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期限和办理程序是

如何规定的?

59、对监察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期限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60、按《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如何办理?

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

61、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62、哪些部门有权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

6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64、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6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66、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67、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68、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时应如何处

理?

69、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应如何处理?

70、解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71、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哪些情形下,办案人员应

当回避?

7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减轻处分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73、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处分由哪个部门决定?

74、被立案调查的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上有何规定?

7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办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7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应变更处分决定的情形有哪

些?

77、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应如

何处理?

九、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78、中央对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哪些规定?

79、中央纪委十六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是什么?

80、中央纪委第十六届四次全会对严明“四大纪律”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81、中央纪委第十六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必须严肃处理的五种行为是什么?

82、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哪些规定?

83、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有哪些规定?

84、党政干部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有哪些规定?

85、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

易中谋利有哪些规定?

86、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87、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88、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89、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

的礼品馈赠有哪些规定?

90、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的营利活动有哪些规定?

91、中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是怎样规定的?

92、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应向组织报告哪些事项?

93、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事项?

94、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有哪些禁止性规

定?

95、禁止党员领导干部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96、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是如何规定的?

97、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是什么?

9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

司或投资参股是如何规定的?

十、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及要求

99、省委《关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

力度的工作方案》对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是如何论述的?

100、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确定的五年目标是什么?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行动指南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2、《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有哪些?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3、《党章》规定党员的权利有哪些?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4、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5、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

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6、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7、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应经过哪些程序?

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8、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及经常性工作是什么?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9、入党誓词是什么?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10、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什么?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

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2、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3、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4、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有哪些?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

(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5、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职责有哪些?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6、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哪些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7、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18、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1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2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21、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2、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是什么?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4、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有哪些?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5、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几种?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6、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有哪些规定?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7、对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原则和基本程序是什么?

原则: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程序: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8、辞退公务员有哪些情形?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9、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其从业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理?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0、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期限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

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1、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辞职有哪些规定?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2、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处理方法是什么?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4、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35、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几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36、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37、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38、对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哪些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39、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是如何区分的?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

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4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是什么?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主动交代的含义是什么?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如何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有何规定?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4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职务有何规定?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45、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4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47、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案件结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48、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监察决定应如何处理? 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49、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0、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1、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

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2、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七)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3、监察机关进行检查时应适用哪些程序?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5、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6、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7、监察机关可对哪些情形作出监察决定?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8、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期限和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9、对监察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期限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60、按《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如何办理?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

61、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22日颁布)

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62、哪些部门有权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4、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6、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一)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即依法处分原则;

(二)公正、公平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即错责相适应原则。

(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7、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8、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时应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69、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应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0、解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1、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哪些情形下,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减轻处分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3、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处分由哪个部门决定?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

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4、被立案调查的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上有何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办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应变更处分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77、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应如

何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颁布)

九、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78、中央对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哪些规定?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八)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2000年1月1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79、中央纪委十六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是什么?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

洁自律各项规定,尤其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二)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三)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五)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六)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七)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八)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参见《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4]2号)

80、中央纪委第十六届四次全会对严明“四大纪律”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一)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警惕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划的战略图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

(二)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用人,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要严明党的经济工作纪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和违反规定插手经济活动等行为。

(四)要严明党的群众工作纪律,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参见《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4]18号)

81、中央纪委第十六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必须严肃处理的五种行为是什

么?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顶风违纪有以下行为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1)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2)“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给予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3)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4)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5)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参见《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5]1号)

82、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哪些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参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

83、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有哪些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后,领导干部接受上述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上述第(二)条处理。

(四)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参见《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

84、党政干部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有哪些规定?

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者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

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这一廉政要求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因此,以下人员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市)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上列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的资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其中,以引进资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参见《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策获取资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2001]220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85、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有哪些规定?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

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

86、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87、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操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申请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其他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而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行为的。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88、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允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为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其交付使

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89、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有哪些规定?

(一)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二) 按照上述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三)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

90、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的营利活动有哪些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

91、中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是怎样规定的?

(一)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 申报人于每年七月一日至二十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一月一日至二十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三)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

92、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应向组织报告哪些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参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

93、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

94、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

95、禁止党员领导干部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

96、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是如何规定的?

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因危房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

公楼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 党政机关新建的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供调剂使用。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

97、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是什么?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二)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交企业。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四)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参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2003年2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9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的,还应当

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十、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

99、省委《关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工作方案》对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是如何论述的?

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不断完善干部经常性考察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了解,增强干部使用的准确性,对不称职和政绩平庸的干部加大调整力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素质和能力。

(参见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07]16号)

100、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确定的五年目标是什么?

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建成具有河北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更加牢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比较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增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参见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发[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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