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1-10 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5)一、1-10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 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二、1-6 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 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 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 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 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三、5-10 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 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 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 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 定。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 目
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 担。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符合 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 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 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 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 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 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0 倍。 2015 年 2 月 26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4 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 2014 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为 28844 元。 故 2015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28844 元×20=576880 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 经济发达落后,2015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 576880 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归 纳汇总。特别声明此文章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研究 使用。
工伤 1-10 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5)一、1-10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 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二、1-6 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 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 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 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 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三、5-10 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 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 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 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 定。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 目
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 担。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符合 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 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 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 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 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 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0 倍。 2015 年 2 月 26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4 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 2014 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为 28844 元。 故 2015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28844 元×20=576880 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 经济发达落后,2015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 576880 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归 纳汇总。特别声明此文章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研究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