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印发《四川省党风廉洁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力,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对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检查、不狠抓落实,导致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的;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带病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甚至软拖硬扛、拒不整改的;
(七)不支持甚至干扰、阻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
(八)群众对该地区、该部门党风廉洁建设满意度低,党风廉洁建设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连续排名靠后的;
(九)其他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据了解,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日前,省委印发《四川省党风廉洁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力,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对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检查、不狠抓落实,导致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的;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带病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甚至软拖硬扛、拒不整改的;
(七)不支持甚至干扰、阻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
(八)群众对该地区、该部门党风廉洁建设满意度低,党风廉洁建设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连续排名靠后的;
(九)其他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据了解,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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