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丰富旅游住宿设施类型,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在乐清市区及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及简单餐饮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鼓励在下列区域开设民宿:

(一)旅游景区及周边;

(二)经省、温州市及我市认定的农家乐特色村或者示范点;

(三)政府扶持、已经集中成片,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 经营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一)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三)设有服务台,并能够提供接待、结账等服务;

(四)设公共交流区,便于客人休息或者交流;

(五)营业场所应当在3层以下,至少有5间(套)且不超过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内应当有简单的生活配套设施;

(六)提供简单餐饮的应当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八)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九)符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 民宿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楼层,房屋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

第六条 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营者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民宿改造方案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权属证明、选址安全性(非地质灾害点)、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不齐的,要求补足材料。

(三)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和计生、市场监管、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签署联审意见(详见附件1)。

(四)经营者根据联审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第七条 民宿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入住游客信息(包括游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

第八条 民宿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条件的要配备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对游客寄存的财物,要规范登记、领取和交接。

第九条 民宿取得相关证件并开业满一年后,经营者向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民宿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对分值达到100-140分、141-180分、181分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5000、8000、10000元的补助,民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

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政府资金补助。

第十条 民宿经营户达全村户数50%以上、且民宿总户数分别达20户、30户的村庄(含自然村),按照10 万元、20万元给予村集体补助。

第十一条 乐清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如实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三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者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者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信息采集;

(二)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产品掺杂、掺假;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企业或者个人租赁国有、村集体资产发展民宿,规模较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宿,提交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营业的民宿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乐清市申办民宿联审联签表

2.乐清市民宿评分表

3.乐清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凭此表格办理相关证照。

附件2

乐清市民宿评分表

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市环保局: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及时对影响环境的民宿提出整改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民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风景旅游局:具体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服务、统筹管理、培育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出技术指导。

雁荡山管委会旅游开发局:配合市旅游局开展民宿相关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印发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丰富旅游住宿设施类型,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在乐清市区及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及简单餐饮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鼓励在下列区域开设民宿:

(一)旅游景区及周边;

(二)经省、温州市及我市认定的农家乐特色村或者示范点;

(三)政府扶持、已经集中成片,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 经营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一)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三)设有服务台,并能够提供接待、结账等服务;

(四)设公共交流区,便于客人休息或者交流;

(五)营业场所应当在3层以下,至少有5间(套)且不超过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内应当有简单的生活配套设施;

(六)提供简单餐饮的应当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八)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九)符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 民宿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楼层,房屋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

第六条 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营者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民宿改造方案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权属证明、选址安全性(非地质灾害点)、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不齐的,要求补足材料。

(三)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和计生、市场监管、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签署联审意见(详见附件1)。

(四)经营者根据联审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第七条 民宿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入住游客信息(包括游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

第八条 民宿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条件的要配备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对游客寄存的财物,要规范登记、领取和交接。

第九条 民宿取得相关证件并开业满一年后,经营者向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民宿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对分值达到100-140分、141-180分、181分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5000、8000、10000元的补助,民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

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政府资金补助。

第十条 民宿经营户达全村户数50%以上、且民宿总户数分别达20户、30户的村庄(含自然村),按照10 万元、20万元给予村集体补助。

第十一条 乐清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如实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三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者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者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信息采集;

(二)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产品掺杂、掺假;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企业或者个人租赁国有、村集体资产发展民宿,规模较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宿,提交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营业的民宿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乐清市申办民宿联审联签表

2.乐清市民宿评分表

3.乐清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凭此表格办理相关证照。

附件2

乐清市民宿评分表

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市环保局: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及时对影响环境的民宿提出整改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民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风景旅游局:具体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服务、统筹管理、培育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出技术指导。

雁荡山管委会旅游开发局:配合市旅游局开展民宿相关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印发


相关文章

  • 永嘉县美丽乡村建设经验总结
  • 永嘉县美丽乡村建设经验总结 2013年06月05日09:48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打印 网摘 纠错 商城 分享 推荐 字号 推荐阅读 温州市公安局人民网新闻培训基地挂„ 温州叶同仁虫草失窃案侦破 团伙„ 乐清市全面启动农用电力线路改造 ...查看


  • 民宿产品开发
  • 民宿产品开发 第一部分 民宿概述 一.民宿定义的界定 国内外对民宿没有统一的界定,民宿相关的称谓五花八门,如家庭旅馆.客栈等. 我们认为,民宿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形态,有狭义与广义两种定义. 二.民宿的特点 1)小规模的住宿设施 以建筑面积不 ...查看


  • 杭州市农村现代民宿业发展的现状和对策研究_方月仙
  • 杭州市农村现代民宿业发展的 现状和对策研究 方月仙章国甫 叶剑华 杭州 310020) (杭州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 杭州作为浙江省会城市,旅游业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自古就有"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的杭州, ...查看


  • 毕业论文-厦门文化
  • 论厦门鼓浪屿民宿品牌管理策略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管理学系 工商管理专业 [1**********]3 何欣 指导老师 卢师林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也逐步发达.民宿业可以算是近年来最红火的旅游产业之一. ...查看


  • 民宿的策划方案
  • 民宿的策划方案 一. 民宿的发展历史 民宿的由来源于 从乡村旅游当前的实际现状来看,数量庞大的"农家乐"队伍仍然占据了主导地位,其"品味低端.产品单一.互动缺乏.消费力弱"等弊端已经暴露得十分明显.如 ...查看


  • [民宿-市场的下一个风口?]
  • 民宿:市场的下一个风口? 本报记者陈静 中国旅游报2016.4.20 近日,浩华管理顾问公司联合<旅游情报>杂志推出了<精品民宿调研报告>.该报告称,中国的民宿产业方兴未艾,因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未来几年,民宿行业有望 ...查看


  • 台湾民宿浅析
  • 台湾民宿浅析 台湾民宿旅游的崛起,代表着台湾乡土文化运动的延伸.民宿,正如一种新返乡的乡愁,无论屋主,或者旅人. 湾的乡村旅游产业中,民宿产品一枝独秀,成为台湾民众现在非常喜爱的一种旅游产品. 台湾民宿的缘起和发展 台湾民宿的创意起源于欧洲 ...查看


  • 湖州乡村旅游发展的转型和升级研究
  • --基于休闲度假的民宿旅游 俞利芳(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湖州313000) 摘要:以"农家乐"为代表的湖州乡村旅游产品在满足消费者休闲游方面遇到了瓶颈,如何实现其转型和升级成为湖州乡村旅游发展的新问题.日本和台湾地区在 ...查看


  • 关于民宿的前世今生
  • 关于民宿的前世今生,你了解多少? 前世今生 丹珠设计 · 2015-07-28 16:19 一.起源: 民宿最早起源于公元1960年代初期,英国的西南部与中部人口较稀疏的农家,为了增加收入开始出现民宿,当时的民宿数量并不多,是采用B&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