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区、市)教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区、市)建设工作的意见》,特制定《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区、市)信息化建设标准。
第二条 教育信息化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推动改革的重要力量。基础教育强县(区、市)信息化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对其他地区、学校具有带头、示范作用,因此,更应该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避免盲目建设、片面发展等不良现象,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规范,因地制宜,制定本县(区、市)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发展规划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
第二章 硬件设施
第三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
接入信号传输速率不低于10Mbps、网络到桌面传输速率100Mbps、网络信息点覆盖全校所有教学场所;小学、初中生机比7:1,高中生机比5:1;中小学师机比1:1。
第四条 广播电视系统
有卫星接收站或有线电视接入口、校园闭路电视功能、广播扩音设备或智能广播系统,可播放国家及当地主要教育频道和其他频道,可播发校园教育节目。
第五条 教室
每个普通教室配有常规电教设备配置(电视机、计算机、投影机、银幕或交互式白板),具备电视节目接收、课件播放、网络浏览等功能;根据需要设置计算机教室、多媒体综合教室、电子或视听阅览室、学科专用教室、科技活动教室、音像教材资料制作室、教师多媒体备课室等专业教室,能满足相关教学活动的需要。
第三章 软件与资源方面
第六条 教学软件
实现基于网络的教师备课、教学、答疑,学生自主学习、提交作业、考试评估等功能;有学生自建的跨学科的班级学习型主题网页。
第七条 管理软件
实现基于网络的教学管理、教务管理、课程管理、学生管理、学校行政后勤管理、图书管理等功能;有学校网站,发布学校信息和校务公告,每个班级和教研组有自制的主页(优秀教师要建立Blog),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网上互动。
第八条 资源
教师参与学校、上级教育资源库的开发与建设,形成相应的
激励机制;优秀学科骨干分学科建设学科专题网站;加强校本资源开发和建设,具有良好的质量,形成一定规模。实现与辽宁省基础教育资源库互联。
网络信息资源全面,总量不少于1T,基本满足学校各项教育活动,保证所有教师正常使用,每学期整理更新教学资源至少一次。学科电子音像教材与学科文字教材配套,总量不少于1500小时以上,三年内补充更新率15%左右,满足学科教师正常使用。有三种以上的现代教育技术方面的报刊。
第四章 人员方面
第九条 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校主要领导)了解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政策、法规和发展趋势,每年至少参加1次教育信息化相关的培训与学习,达到《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管理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教育信息化领导力。
第十条 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兼)职教育信息化技术人员2名以上,能力达到《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技术人员》要求,能够为学校教育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学应用与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各学科教师全员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教学人员》培训,考核通过率达到100%。主要学科教研组具有1—2名教育技术骨干教师,能够组织本校教师开展教育技术能力发展项目。学校每年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教育信息化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教师承担或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人
数比例10%。学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校本研修(包括网络教研),每学期活动不少于2次,活动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有成果,并形成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都有对技术人员、中青年学科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校内教育技术培训计划,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纳入教师个人专业化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 学生具备信息技术能力,能够应用录音、DVD和计算机等开展自主学习,制作电子作品,每学年参与全国、市、区(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生电子作品比赛的人数达到学生总人数的30%(参考浙江指标:90%-50%-30%),有一定数量的作品在相关评比活动中获奖。
第五章 教育教学应用
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课程开设率为100%,由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任信息技术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学生上机操作时间达到新课标的要求。学校为学生提供条件开展正式或非正式的信息技术课外活动,做到四定:定时、定点、定内容、定能力要求。开展常规性的信息技术相关兴趣小组等课外活动,培养和发展学生在信息技术方面的特长。
第十五条 学科教师能够应用网络进行集体电子备课,能够快速检索网络资源,信息技术辅助教学的学科覆盖率要达到100%以上。每周应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的学科数达到开课学科数的60%以上。普通与专用教室信息技术设施平均周使用时数达到周学时
数的50%以上。
第十六条 每位教师都能在课堂教学中合理使用信息化教学资源,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教学改革实验,每学期撰写整合信息技术的学科教学设计方案2篇以上。学校开展基于信息技术的教学改革实验每学年至少1项,建立专项研究课题,跟踪学生的发展收集数据,验证信息技术使用的有效性,改革经验、科研论文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教育网站上发表,或在同级竞赛中获奖。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地理或人员优势,开发信息技术校本课程,取得一定成效(有计划、有课程、有过程、有成果;对周边学校有辐射作用。)
第六章 教育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有校领导担任小组长,建立现代教育技术(或信息技术)中心(组)。各项责任落实,各成员职责分工明确。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学期)计划,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实施步骤明确。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信息化小组人员组成:高级中学:专兼职人员5-7人;初级中学:专兼职人员4-6人;小学:专兼职人员3-5人;幼儿园:专兼职人员2-3人。专职人员具备相应合格学历,中级职称以上人数不低于1/2,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学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每学年不少于2次,研究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形成规划方案,
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可评估性。把教育信息化工作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每年均有能保证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并保障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教育信息化管理、应用、安全规章制度,每学年组织学生进行网络道德与安全教育至少1次。各类信息化设施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
辽宁省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区、市)教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区、市)建设工作的意见》,特制定《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区、市)信息化建设标准。
第二条 教育信息化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推动改革的重要力量。基础教育强县(区、市)信息化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对其他地区、学校具有带头、示范作用,因此,更应该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避免盲目建设、片面发展等不良现象,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规范,因地制宜,制定本县(区、市)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发展规划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
第二章 硬件设施
第三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
接入信号传输速率不低于10Mbps、网络到桌面传输速率100Mbps、网络信息点覆盖全校所有教学场所;小学、初中生机比7:1,高中生机比5:1;中小学师机比1:1。
第四条 广播电视系统
有卫星接收站或有线电视接入口、校园闭路电视功能、广播扩音设备或智能广播系统,可播放国家及当地主要教育频道和其他频道,可播发校园教育节目。
第五条 教室
每个普通教室配有常规电教设备配置(电视机、计算机、投影机、银幕或交互式白板),具备电视节目接收、课件播放、网络浏览等功能;根据需要设置计算机教室、多媒体综合教室、电子或视听阅览室、学科专用教室、科技活动教室、音像教材资料制作室、教师多媒体备课室等专业教室,能满足相关教学活动的需要。
第三章 软件与资源方面
第六条 教学软件
实现基于网络的教师备课、教学、答疑,学生自主学习、提交作业、考试评估等功能;有学生自建的跨学科的班级学习型主题网页。
第七条 管理软件
实现基于网络的教学管理、教务管理、课程管理、学生管理、学校行政后勤管理、图书管理等功能;有学校网站,发布学校信息和校务公告,每个班级和教研组有自制的主页(优秀教师要建立Blog),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网上互动。
第八条 资源
教师参与学校、上级教育资源库的开发与建设,形成相应的
激励机制;优秀学科骨干分学科建设学科专题网站;加强校本资源开发和建设,具有良好的质量,形成一定规模。实现与辽宁省基础教育资源库互联。
网络信息资源全面,总量不少于1T,基本满足学校各项教育活动,保证所有教师正常使用,每学期整理更新教学资源至少一次。学科电子音像教材与学科文字教材配套,总量不少于1500小时以上,三年内补充更新率15%左右,满足学科教师正常使用。有三种以上的现代教育技术方面的报刊。
第四章 人员方面
第九条 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校主要领导)了解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政策、法规和发展趋势,每年至少参加1次教育信息化相关的培训与学习,达到《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管理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教育信息化领导力。
第十条 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兼)职教育信息化技术人员2名以上,能力达到《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技术人员》要求,能够为学校教育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学应用与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各学科教师全员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教学人员》培训,考核通过率达到100%。主要学科教研组具有1—2名教育技术骨干教师,能够组织本校教师开展教育技术能力发展项目。学校每年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教育信息化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教师承担或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人
数比例10%。学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校本研修(包括网络教研),每学期活动不少于2次,活动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有成果,并形成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都有对技术人员、中青年学科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校内教育技术培训计划,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纳入教师个人专业化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 学生具备信息技术能力,能够应用录音、DVD和计算机等开展自主学习,制作电子作品,每学年参与全国、市、区(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生电子作品比赛的人数达到学生总人数的30%(参考浙江指标:90%-50%-30%),有一定数量的作品在相关评比活动中获奖。
第五章 教育教学应用
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课程开设率为100%,由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任信息技术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学生上机操作时间达到新课标的要求。学校为学生提供条件开展正式或非正式的信息技术课外活动,做到四定:定时、定点、定内容、定能力要求。开展常规性的信息技术相关兴趣小组等课外活动,培养和发展学生在信息技术方面的特长。
第十五条 学科教师能够应用网络进行集体电子备课,能够快速检索网络资源,信息技术辅助教学的学科覆盖率要达到100%以上。每周应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的学科数达到开课学科数的60%以上。普通与专用教室信息技术设施平均周使用时数达到周学时
数的50%以上。
第十六条 每位教师都能在课堂教学中合理使用信息化教学资源,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教学改革实验,每学期撰写整合信息技术的学科教学设计方案2篇以上。学校开展基于信息技术的教学改革实验每学年至少1项,建立专项研究课题,跟踪学生的发展收集数据,验证信息技术使用的有效性,改革经验、科研论文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教育网站上发表,或在同级竞赛中获奖。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地理或人员优势,开发信息技术校本课程,取得一定成效(有计划、有课程、有过程、有成果;对周边学校有辐射作用。)
第六章 教育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有校领导担任小组长,建立现代教育技术(或信息技术)中心(组)。各项责任落实,各成员职责分工明确。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学期)计划,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实施步骤明确。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信息化小组人员组成:高级中学:专兼职人员5-7人;初级中学:专兼职人员4-6人;小学:专兼职人员3-5人;幼儿园:专兼职人员2-3人。专职人员具备相应合格学历,中级职称以上人数不低于1/2,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学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每学年不少于2次,研究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形成规划方案,
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可评估性。把教育信息化工作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每年均有能保证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并保障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教育信息化管理、应用、安全规章制度,每学年组织学生进行网络道德与安全教育至少1次。各类信息化设施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