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

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

条款 旧条款 新条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 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 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 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 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载 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 位上实施。 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 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以每人一千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并由工商行政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

位,吊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 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

条款 旧条款 新条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 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 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 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 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载 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 位上实施。 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 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以每人一千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并由工商行政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

位,吊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 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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