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

卢梭,一个有着浪漫天性与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国18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就是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然而,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想要继续生存,唯一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充分发挥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契约,不仅是一种自由加入的约定,而且不应把转让自己作为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主权者是由参加共同体的各个人所构成的。它代表着各个成员的公共利益,绝不可能有损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否则则违背了社会公约。当然,各个成员都有义务服从公共利益,这样,社会公约才是合法性的。主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利,因为它代表着民众的公意,而不是个人意志,既是不能随意转让的,也是不可分离的。主权是共同体形成的一项权利,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主权者有权利约束每一个成员,但它的权力却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会契约所规定的界限,不能过分要求、约束成员,这样,才能保证主权权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员在参与社会契约中所获的收益。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法律对国家的成员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想要国家稳定,人民安定,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引着社会向正义的方向前进。

论政府。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法律的执行人而已。政府的设立,是以主权者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政府共同体,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它是民众与主权者相联系的一个中间纽带,其职能在于实现民众与主权者的相互适应,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从一个高的角度来讲,随着国家的扩大,人民给予了政府的权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诱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滥用权力的办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当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政府体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

《社会契约论》这一本书,包含了很多的内容,我无法一一列举,在这里我只是列举几个印象深刻的方面谈谈感受。总之一句话: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人民也有权利推翻它。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

《社会契约论》是瑞士裔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以及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

本书的主旨在于: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本书立论的观点虽然基本上是唯心主义的,但在十八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前夜提出,终究起过进步的历史作用。社会契约的理论集中地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理想: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继承和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理想。

一、作者介绍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是瑞士裔法国思想家、作家、政治理论家。卢梭于1712年出生于瑞士的日内瓦。他出生后不久母亲便离开了人世。卢梭十岁时,父亲被逐放,

离开日内瓦,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儿子。1728年卢梭十六岁时,只身离开日内瓦。卢梭长年做临时工,他默默无闻,到处谋生,漂泊四方。他有过几起罗曼趣事,其中包括与泰雷兹•勒瓦瑟的风流韵事,他俩有五个孩子,他把所有这五个孩子都送进了一家育婴堂(他最终到了五十六岁时才与勒瓦瑟结婚)。

1750年卢梭在三十岁时一举成名。第戎科学院开展了一次有奖征文活动,题目是《论科学与艺术是否败坏或增进道德》。卢梭的论文论证了科学和艺术进展的最后结果无益于人类,获得头等奖,使他顿时成为一代名人。随后他又写出了许多其它著作,其中包括《论不平等的起源》(1755),《埃罗伊兹的故事》(1761),《爱弥尔》(1762),《社会契约论》(1762)和《忏悔录》,所有这些著作都提高了他的声望。此外卢梭对音乐有浓厚的兴趣,写了两部歌剧:《爱情之歌》和《村里的预言家》。

虽然起初法国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作家有几位是卢梭的朋友,其中包括德•尼•狄德罗和让•达朗贝尔,但是他的思想不久就开始与其他人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卢梭反对伏尔泰在日内瓦建立一家剧院的计划,指出剧院是所伤风败俗的学校,结果他同伏尔泰反目,成了终生的仇敌。此外卢梭基本上属于情感主义,与伏尔泰及百科全书派成员的理性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从1762年起,卢梭由于写政论文章,与当局发生了严重的纠纷。他的一些同事开始疏远他,大约就在这个时期,他患了明显的偏执狂症。虽然有些人对他表示友好,但他却采取怀疑和敌视的态度,同他们每个人都争吵过。他一生的最后二十年基本上是在悲惨痛苦中度过的,1778年他在法国埃及迈农维尔去世。

卢梭生前遭人唾弃,死后却受人膜拜。卢梭被安葬于巴黎先贤祠(LePanthéon)。1791年12月21日,国民公会投票通过决议,给大革命的象征卢梭树立雕像,以金字题词——“自由的奠基人”。卢梭的观念渗入社会风气,成为时尚。

二、创作背景(启蒙运动)

十八世纪的法国仍然是一个君主政体的封建国家,封建专制和天主教会控制着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的思想,农村在封建领主和教会的盘剥下已是满目疮痍,宫廷贵族挥霍无度、国库空虚。天主教会与专制王权相互勾结,推行文化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疯狂残害异教徒和有进步思想的人们。与封建制度严重衰败景象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资产阶级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冲破旧制度,在政治、经济、思想方面的束缚。在文艺复兴运动的推动下,自然科学取得很大进展,科学家们揭示许多自然界的奥秘,天主教会的很多说教不攻自破,人们有了更多的自信。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要求摆脱封建专制统治和教会压迫的愿望日益强烈,首先在思想领域展开了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和教会思想束缚的斗争,由此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空前的思想解放运动,历史上称之为启蒙运动。

三、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分4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契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章主要讨论国家的立法问题;第三章论述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成;第四章在继续讨论政治法的同时阐述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从古罗马历史出发论述了主权者意志实现的某些细节。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他人的主人,却比他人更像是奴隶。”《社会契约论》的开篇第一句话就提出了这个振聋发聩的观点。卢梭的这一论断是在君主专制制度横行欧洲的时代,针对英国王权专制论代表人物费尔玛关于“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绝对君主专制制度赖以依存的理论而提出来的。卢梭针对当时存在的各种权利观念,进行了解析和批驳。

1、主旨:一是对自然长序权利的批驳。比如父子伦理,实际存在着抚养和依附的对应关系,随着父亲对子女抚养的结束,其权力也随之减弱,因此年长并非权利的来源;二是对暴力权力的批驳。当以暴力作为权利依据的时候,那么迎来更强的暴力就是必然,这样的社会秩序是失去道德的;三是对制度安排权利的批驳。对于奴隶制度,作者认为“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那么奴隶主对于奴隶的权利依据只可能来自于暴力征服,奴隶的子女为奴隶的依据来自于自然长序,而以上两条作者都已进行了驳斥。

卢梭认为政权产生来源实际上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的种种障碍,必须团结协作,为了使这种合作是整体有效且个人有利的,那么具有以下含义的社会契约就天然的存在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简而言之,“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只有当政权具备了社会契约精神才是“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

综上所述,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理性和道德的国家应该建立于社会契约之上,国家按照公意为全体公民服务,公民转让自己的全部权利予国家,在国家公意指导下行动,公民既是自己国家的主人又应服从于国家。这一理论对法国大革命的产生以及现代国家制度的创建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2、卢梭进一步阐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国家由主权者构成,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同时,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

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做的规定。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像的普遍性,前者指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后者指法律考虑的对像是全体的行为而非个别人。同时,他阐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首先,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其次,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一方面,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

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是否所有人民都适合立法呢?卢梭给出的答案却是否定的。“然则,是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宜于立法呢?那就是那种虽然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但还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轭的人民;就是那种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与迷信的人民;就是那种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所摧毁的人民;就是那种自身既不参与四邻的争端,而又能独力抵抗任何邻人或者是能借助于其中的一个以抵御另一个的人民;就是那种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被全体所认识,而他们又绝不以一个人所不能胜任的过重负担强加给某一个人的人民;就是那种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而所有其他的民族不需要他们也可以过活的人民;就是那种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民;最后,还得是那种能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的人民。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必须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正在于不可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的确,这一切条件是很难于汇合在一起的;于是我们也就很少能见到体制良好的国家了。”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大小、穷富、文明程度,将影响该国人民对于法律的创建、理解、利用和执行。

3、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4、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

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在本卷中卢梭实际上提到了法律与文化宗教之间的渊源、联系和矛盾。文化宗教既有早期法律的雏形,是立法的参考和补充,但某些时候又会阻碍立法甚至和法律矛盾。因此,在法律创建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的受到来自文化宗教的影响,同时也必须考虑法律对文化宗教的影响。

四、读本书有感

卢梭,一个有着浪漫天性与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国18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这本《社会契约论》就是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它也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

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

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高琳编辑:肖自春)

真正的自由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你不想做什么就不做什么。

Real freedom does not mean that you can do anything you want, rather you

can reject what you do not want to do.——卢梭《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

——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例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启蒙以来,在西方乃至全世界极有影响的一种国家学说。社会契约论者从商品经

济的契约现象中抽象提炼出新型社会关系模式和社会组织形式,为社会契约论的形成,新兴国家观的树立做好了铺垫。

关于社会契约论有两个代表人物,他们把社会契约带向了两个不同的方向。此二人是霍布斯和洛克。

生活在霍布斯理论下的人们最终走向的是君主主权,走向集权主义。生活在洛克理论下的人们走向的则是民主主义、分权主义。

由于他们所处的环境与自身的经历等诸多因素的差异,霍布斯和洛克二人带有不同的倾向,他们对

自然状态,对缔约的方式,对政府的形式,关于人民的退出权等都有极大的分歧。在此,我们不去分析两人思想的缘起,仅仅探讨两人思想中关于社会契约中的国家政府的问题。

首先,两人都对契约进行的详细的论述,社会契约是他们建立各自思想的基础与背景。而他们为什

么为选择这个作为思想的基础呢?从契约的精神来看,是显而易见的。契约精神的第一信条是自由,契约自由不仅是契约的基本精神,也是契约所要保障的目的。没有自由的契约,或者是被欺诈胁迫的契约是无效的,它根本就不是契约,即使签订了,也必将被违反,这样的不稳固的契约的也不是当事人所要追求的。由此我们又不难推出契约的第二要义乃是平等。双方地位平等才有可能坐在一起订立契约,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根本也用不着契约来获取利益。再者,契约双方都应该是为自己的利益算计的理性人,契约的签订是当事人基于各自的利益相互妥协让步的产物,也是理性的结果。因此,契约的第三要义乃是理性。

所以,自由、平等、理性,契约的基本精神,也就成为社会契约理论的前提,更是资本主义所推崇

的原则,资本主义的精神内涵。

霍布斯与洛克在探讨国家起源之前都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而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两人却相去甚远。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处于一个相互竞争、尔虞我诈的丛林社会,“人人相互为战”,没有律法,战争是最常见的状态。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与长远发展,共同达成一份契约,并组成政府,政府也由此形成了。而洛克,相较于霍布斯,他更像为诗人。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是快乐与幸福的,自然状态是个“完备无缺的状态”。

人们拥有自然赋予的所有的权利,也包括惩罚权。但是这样的生活是很不方便的,人们缺少一个中立的冲突解决机制,缺少一个保护这种田园诗般生活的守卫者。于是人们缔结了一份契约,由此政府形成。

可以看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实则是战争状态,而洛克的自然状态更是一种和谐状态,桃花源式的美

好。二人的基础假设可以说是完全的相反,这也就导致了他们对政府形成,政府的形式有了很大的分歧。

从契约的角度看,二人对社会契约有不同理解。霍布斯认为,契约是由人民缔结的,人民缔结是为

了摆脱战争,“寻求和平”、“保卫自己”,即人民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第三方,第三方组成政府。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将人民带离战争状态,如此也就拥有了绝对的权能。再者,我们要明晰的一点是契约的当事人是人民,政府只是契约的第三方,是受托方,只不过是人民之间契约的见证人和监督者。

洛克则认为契约是人民与政府缔结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的不便,人民将天赋的惩罚权交由

政府,政府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公益。政府所拥有的只是人民赋予的少量的权力,即政府的权力是相对的,政府直接成为契约的缔约方,直接受契约的规制。

这点是二人在关于政府形成上的认识区别。政府已经形成,继续寻着他们的脚步,进一步看政府到

底是什么样子。在霍布斯看来,政府是一个必要的恶,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恶。而这种更大的恶,则是自然状态下,战争与灾难呆滞的人类的悲剧,是人们相互毁灭。由此,政府以恶制恶,依然会拥有强权。在此我们也可看到政府也成为了一种功利的产物,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所以,霍布斯式的政府是专制集权的政府,主权者自己任命官吏,自行管理政府和人民的事务,而无需接受人民的监督。

洛克认为政府并非如此,政府由人民授权形成,人民只是把惩罚权交给了政府,因而政府的权力首

先是有限的,权力有限职能有限。他只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益。其次,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政府还应分权事之,主权由人民享有,政府只享有行政权和对外权。因此,政府是个有限政府、分权政府,政府是美好田园诗的守夜人。

人们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那么人们能否退出政治社会呢?于此,两人有着截然不同的

观点。霍布斯认为,缔结契约后不能违约,也不能退出并收回其授权。建立国家政府的契约只是人民之间相互的契约,而不是主权者与臣民的契约,政府或者说主权者只是契约的见证人和监督者。因此,主权者不是契约关系的一方,自然不受契约的约束。国家政府虽然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产物,但这个契约实际上不同于实际中的契约,一旦签订,不经作为契约见证人的主权者同意,他就无法重新订立。另一方面,契约是由大多数人制定的,个人又必须服从于大众,即个人需服从契约。而且,订立契约以后,失约就是违背公益,就是不义,而不义就是不履行契约。因此,人民不得撕毁契约、收回授权,退出政治社会。

洛克赞成、支持人民拥有退出权。在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中,人民仅是生活不便,而非是霍布斯

的那种“一切人对一切的战争”的纷争与毁灭。人们理性地栖息在自然状态中。如果在国家的统治之下,人们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以废止契约,回到自然状态。因此,洛克的学说也为人民革命的主张做了铺垫。而革命的正当性也正来自于社会契约,政府作为缔约的一方,不能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也就是毁约,而作为契约的另一方的人民当然可以理所应当的进行革命。

综上,霍布斯与洛克,有诸多不同,其观点虽同属于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但是却走向了君主主权和

民主主权的两个方向。溯源而上,可以推知是他们对自然状态的前提假设不同,准确的说一者是战争状态,一者是和谐状态。但是归根结底乃是他们对人性的不同认识。霍布斯认为人性是自私自利的。“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我们可以看出霍布斯是个典型的性恶论者。从性恶论出发,也不难得出“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

但是,在洛克的自然状态里,我们却看不到类似的刀光剑影、尔虞我诈,人们生活在一种完备无缺

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状态。每个人既是自由的,又是平等的,无差别的生来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只遵守自然法与理性,根据的是冷静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因此,洛克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是善良而又有理性的。也就是说,洛克是从性善论出发做出的推论。

霍布斯和洛克从两个不同方向给我们展示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内涵。社会契约论作为西方近现代以

来国家建构的主要学说,在西方乃至世界获得了普遍的认可与接受。它以强有力的社会批判性,为国家的合理性,政府的合法性提供着论证。虽然它也受到过批判,而且其内部也有不少分流,但是其历史地位与价值是不容忽视与动摇的。

社会契约论不仅以其对政府合法性的论证,对良法的呼唤,也以其对自由、平等、理性的褒扬,而

且为后代国家学说树立了标杆。而其中重要的部分,让广大人民普遍接受,乃是对人的权利的保障,对人的个性的宣扬,对人的思想的解放,对人的价值的发掘。突显人的价值,树立人的个性,才是近代以来人类史上的重大进步。而国家这一地上的“神物”,应该也必须帮助使人觉醒,保障人们伦理地生活和诗意地栖息。

(沈建铭,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

卢梭,一个有着浪漫天性与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国18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就是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然而,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想要继续生存,唯一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充分发挥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契约,不仅是一种自由加入的约定,而且不应把转让自己作为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主权者是由参加共同体的各个人所构成的。它代表着各个成员的公共利益,绝不可能有损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否则则违背了社会公约。当然,各个成员都有义务服从公共利益,这样,社会公约才是合法性的。主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利,因为它代表着民众的公意,而不是个人意志,既是不能随意转让的,也是不可分离的。主权是共同体形成的一项权利,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主权者有权利约束每一个成员,但它的权力却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会契约所规定的界限,不能过分要求、约束成员,这样,才能保证主权权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员在参与社会契约中所获的收益。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法律对国家的成员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想要国家稳定,人民安定,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引着社会向正义的方向前进。

论政府。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法律的执行人而已。政府的设立,是以主权者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政府共同体,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它是民众与主权者相联系的一个中间纽带,其职能在于实现民众与主权者的相互适应,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从一个高的角度来讲,随着国家的扩大,人民给予了政府的权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诱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滥用权力的办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当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政府体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

《社会契约论》这一本书,包含了很多的内容,我无法一一列举,在这里我只是列举几个印象深刻的方面谈谈感受。总之一句话: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人民也有权利推翻它。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

《社会契约论》是瑞士裔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以及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

本书的主旨在于: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本书立论的观点虽然基本上是唯心主义的,但在十八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前夜提出,终究起过进步的历史作用。社会契约的理论集中地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理想: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继承和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理想。

一、作者介绍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是瑞士裔法国思想家、作家、政治理论家。卢梭于1712年出生于瑞士的日内瓦。他出生后不久母亲便离开了人世。卢梭十岁时,父亲被逐放,

离开日内瓦,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儿子。1728年卢梭十六岁时,只身离开日内瓦。卢梭长年做临时工,他默默无闻,到处谋生,漂泊四方。他有过几起罗曼趣事,其中包括与泰雷兹•勒瓦瑟的风流韵事,他俩有五个孩子,他把所有这五个孩子都送进了一家育婴堂(他最终到了五十六岁时才与勒瓦瑟结婚)。

1750年卢梭在三十岁时一举成名。第戎科学院开展了一次有奖征文活动,题目是《论科学与艺术是否败坏或增进道德》。卢梭的论文论证了科学和艺术进展的最后结果无益于人类,获得头等奖,使他顿时成为一代名人。随后他又写出了许多其它著作,其中包括《论不平等的起源》(1755),《埃罗伊兹的故事》(1761),《爱弥尔》(1762),《社会契约论》(1762)和《忏悔录》,所有这些著作都提高了他的声望。此外卢梭对音乐有浓厚的兴趣,写了两部歌剧:《爱情之歌》和《村里的预言家》。

虽然起初法国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作家有几位是卢梭的朋友,其中包括德•尼•狄德罗和让•达朗贝尔,但是他的思想不久就开始与其他人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卢梭反对伏尔泰在日内瓦建立一家剧院的计划,指出剧院是所伤风败俗的学校,结果他同伏尔泰反目,成了终生的仇敌。此外卢梭基本上属于情感主义,与伏尔泰及百科全书派成员的理性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从1762年起,卢梭由于写政论文章,与当局发生了严重的纠纷。他的一些同事开始疏远他,大约就在这个时期,他患了明显的偏执狂症。虽然有些人对他表示友好,但他却采取怀疑和敌视的态度,同他们每个人都争吵过。他一生的最后二十年基本上是在悲惨痛苦中度过的,1778年他在法国埃及迈农维尔去世。

卢梭生前遭人唾弃,死后却受人膜拜。卢梭被安葬于巴黎先贤祠(LePanthéon)。1791年12月21日,国民公会投票通过决议,给大革命的象征卢梭树立雕像,以金字题词——“自由的奠基人”。卢梭的观念渗入社会风气,成为时尚。

二、创作背景(启蒙运动)

十八世纪的法国仍然是一个君主政体的封建国家,封建专制和天主教会控制着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的思想,农村在封建领主和教会的盘剥下已是满目疮痍,宫廷贵族挥霍无度、国库空虚。天主教会与专制王权相互勾结,推行文化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疯狂残害异教徒和有进步思想的人们。与封建制度严重衰败景象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资产阶级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冲破旧制度,在政治、经济、思想方面的束缚。在文艺复兴运动的推动下,自然科学取得很大进展,科学家们揭示许多自然界的奥秘,天主教会的很多说教不攻自破,人们有了更多的自信。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要求摆脱封建专制统治和教会压迫的愿望日益强烈,首先在思想领域展开了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和教会思想束缚的斗争,由此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空前的思想解放运动,历史上称之为启蒙运动。

三、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分4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契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章主要讨论国家的立法问题;第三章论述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成;第四章在继续讨论政治法的同时阐述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从古罗马历史出发论述了主权者意志实现的某些细节。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他人的主人,却比他人更像是奴隶。”《社会契约论》的开篇第一句话就提出了这个振聋发聩的观点。卢梭的这一论断是在君主专制制度横行欧洲的时代,针对英国王权专制论代表人物费尔玛关于“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绝对君主专制制度赖以依存的理论而提出来的。卢梭针对当时存在的各种权利观念,进行了解析和批驳。

1、主旨:一是对自然长序权利的批驳。比如父子伦理,实际存在着抚养和依附的对应关系,随着父亲对子女抚养的结束,其权力也随之减弱,因此年长并非权利的来源;二是对暴力权力的批驳。当以暴力作为权利依据的时候,那么迎来更强的暴力就是必然,这样的社会秩序是失去道德的;三是对制度安排权利的批驳。对于奴隶制度,作者认为“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那么奴隶主对于奴隶的权利依据只可能来自于暴力征服,奴隶的子女为奴隶的依据来自于自然长序,而以上两条作者都已进行了驳斥。

卢梭认为政权产生来源实际上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的种种障碍,必须团结协作,为了使这种合作是整体有效且个人有利的,那么具有以下含义的社会契约就天然的存在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简而言之,“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只有当政权具备了社会契约精神才是“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

综上所述,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理性和道德的国家应该建立于社会契约之上,国家按照公意为全体公民服务,公民转让自己的全部权利予国家,在国家公意指导下行动,公民既是自己国家的主人又应服从于国家。这一理论对法国大革命的产生以及现代国家制度的创建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2、卢梭进一步阐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国家由主权者构成,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同时,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

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做的规定。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像的普遍性,前者指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后者指法律考虑的对像是全体的行为而非个别人。同时,他阐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首先,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其次,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一方面,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

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是否所有人民都适合立法呢?卢梭给出的答案却是否定的。“然则,是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宜于立法呢?那就是那种虽然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但还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轭的人民;就是那种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与迷信的人民;就是那种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所摧毁的人民;就是那种自身既不参与四邻的争端,而又能独力抵抗任何邻人或者是能借助于其中的一个以抵御另一个的人民;就是那种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被全体所认识,而他们又绝不以一个人所不能胜任的过重负担强加给某一个人的人民;就是那种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而所有其他的民族不需要他们也可以过活的人民;就是那种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民;最后,还得是那种能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的人民。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必须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正在于不可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的确,这一切条件是很难于汇合在一起的;于是我们也就很少能见到体制良好的国家了。”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大小、穷富、文明程度,将影响该国人民对于法律的创建、理解、利用和执行。

3、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4、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

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在本卷中卢梭实际上提到了法律与文化宗教之间的渊源、联系和矛盾。文化宗教既有早期法律的雏形,是立法的参考和补充,但某些时候又会阻碍立法甚至和法律矛盾。因此,在法律创建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的受到来自文化宗教的影响,同时也必须考虑法律对文化宗教的影响。

四、读本书有感

卢梭,一个有着浪漫天性与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国18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这本《社会契约论》就是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它也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

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

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高琳编辑:肖自春)

真正的自由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你不想做什么就不做什么。

Real freedom does not mean that you can do anything you want, rather you

can reject what you do not want to do.——卢梭《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

——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例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启蒙以来,在西方乃至全世界极有影响的一种国家学说。社会契约论者从商品经

济的契约现象中抽象提炼出新型社会关系模式和社会组织形式,为社会契约论的形成,新兴国家观的树立做好了铺垫。

关于社会契约论有两个代表人物,他们把社会契约带向了两个不同的方向。此二人是霍布斯和洛克。

生活在霍布斯理论下的人们最终走向的是君主主权,走向集权主义。生活在洛克理论下的人们走向的则是民主主义、分权主义。

由于他们所处的环境与自身的经历等诸多因素的差异,霍布斯和洛克二人带有不同的倾向,他们对

自然状态,对缔约的方式,对政府的形式,关于人民的退出权等都有极大的分歧。在此,我们不去分析两人思想的缘起,仅仅探讨两人思想中关于社会契约中的国家政府的问题。

首先,两人都对契约进行的详细的论述,社会契约是他们建立各自思想的基础与背景。而他们为什

么为选择这个作为思想的基础呢?从契约的精神来看,是显而易见的。契约精神的第一信条是自由,契约自由不仅是契约的基本精神,也是契约所要保障的目的。没有自由的契约,或者是被欺诈胁迫的契约是无效的,它根本就不是契约,即使签订了,也必将被违反,这样的不稳固的契约的也不是当事人所要追求的。由此我们又不难推出契约的第二要义乃是平等。双方地位平等才有可能坐在一起订立契约,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根本也用不着契约来获取利益。再者,契约双方都应该是为自己的利益算计的理性人,契约的签订是当事人基于各自的利益相互妥协让步的产物,也是理性的结果。因此,契约的第三要义乃是理性。

所以,自由、平等、理性,契约的基本精神,也就成为社会契约理论的前提,更是资本主义所推崇

的原则,资本主义的精神内涵。

霍布斯与洛克在探讨国家起源之前都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而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两人却相去甚远。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处于一个相互竞争、尔虞我诈的丛林社会,“人人相互为战”,没有律法,战争是最常见的状态。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与长远发展,共同达成一份契约,并组成政府,政府也由此形成了。而洛克,相较于霍布斯,他更像为诗人。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是快乐与幸福的,自然状态是个“完备无缺的状态”。

人们拥有自然赋予的所有的权利,也包括惩罚权。但是这样的生活是很不方便的,人们缺少一个中立的冲突解决机制,缺少一个保护这种田园诗般生活的守卫者。于是人们缔结了一份契约,由此政府形成。

可以看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实则是战争状态,而洛克的自然状态更是一种和谐状态,桃花源式的美

好。二人的基础假设可以说是完全的相反,这也就导致了他们对政府形成,政府的形式有了很大的分歧。

从契约的角度看,二人对社会契约有不同理解。霍布斯认为,契约是由人民缔结的,人民缔结是为

了摆脱战争,“寻求和平”、“保卫自己”,即人民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第三方,第三方组成政府。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将人民带离战争状态,如此也就拥有了绝对的权能。再者,我们要明晰的一点是契约的当事人是人民,政府只是契约的第三方,是受托方,只不过是人民之间契约的见证人和监督者。

洛克则认为契约是人民与政府缔结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的不便,人民将天赋的惩罚权交由

政府,政府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公益。政府所拥有的只是人民赋予的少量的权力,即政府的权力是相对的,政府直接成为契约的缔约方,直接受契约的规制。

这点是二人在关于政府形成上的认识区别。政府已经形成,继续寻着他们的脚步,进一步看政府到

底是什么样子。在霍布斯看来,政府是一个必要的恶,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恶。而这种更大的恶,则是自然状态下,战争与灾难呆滞的人类的悲剧,是人们相互毁灭。由此,政府以恶制恶,依然会拥有强权。在此我们也可看到政府也成为了一种功利的产物,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所以,霍布斯式的政府是专制集权的政府,主权者自己任命官吏,自行管理政府和人民的事务,而无需接受人民的监督。

洛克认为政府并非如此,政府由人民授权形成,人民只是把惩罚权交给了政府,因而政府的权力首

先是有限的,权力有限职能有限。他只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益。其次,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政府还应分权事之,主权由人民享有,政府只享有行政权和对外权。因此,政府是个有限政府、分权政府,政府是美好田园诗的守夜人。

人们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那么人们能否退出政治社会呢?于此,两人有着截然不同的

观点。霍布斯认为,缔结契约后不能违约,也不能退出并收回其授权。建立国家政府的契约只是人民之间相互的契约,而不是主权者与臣民的契约,政府或者说主权者只是契约的见证人和监督者。因此,主权者不是契约关系的一方,自然不受契约的约束。国家政府虽然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产物,但这个契约实际上不同于实际中的契约,一旦签订,不经作为契约见证人的主权者同意,他就无法重新订立。另一方面,契约是由大多数人制定的,个人又必须服从于大众,即个人需服从契约。而且,订立契约以后,失约就是违背公益,就是不义,而不义就是不履行契约。因此,人民不得撕毁契约、收回授权,退出政治社会。

洛克赞成、支持人民拥有退出权。在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中,人民仅是生活不便,而非是霍布斯

的那种“一切人对一切的战争”的纷争与毁灭。人们理性地栖息在自然状态中。如果在国家的统治之下,人们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以废止契约,回到自然状态。因此,洛克的学说也为人民革命的主张做了铺垫。而革命的正当性也正来自于社会契约,政府作为缔约的一方,不能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也就是毁约,而作为契约的另一方的人民当然可以理所应当的进行革命。

综上,霍布斯与洛克,有诸多不同,其观点虽同属于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但是却走向了君主主权和

民主主权的两个方向。溯源而上,可以推知是他们对自然状态的前提假设不同,准确的说一者是战争状态,一者是和谐状态。但是归根结底乃是他们对人性的不同认识。霍布斯认为人性是自私自利的。“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我们可以看出霍布斯是个典型的性恶论者。从性恶论出发,也不难得出“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

但是,在洛克的自然状态里,我们却看不到类似的刀光剑影、尔虞我诈,人们生活在一种完备无缺

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状态。每个人既是自由的,又是平等的,无差别的生来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只遵守自然法与理性,根据的是冷静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因此,洛克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是善良而又有理性的。也就是说,洛克是从性善论出发做出的推论。

霍布斯和洛克从两个不同方向给我们展示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内涵。社会契约论作为西方近现代以

来国家建构的主要学说,在西方乃至世界获得了普遍的认可与接受。它以强有力的社会批判性,为国家的合理性,政府的合法性提供着论证。虽然它也受到过批判,而且其内部也有不少分流,但是其历史地位与价值是不容忽视与动摇的。

社会契约论不仅以其对政府合法性的论证,对良法的呼唤,也以其对自由、平等、理性的褒扬,而

且为后代国家学说树立了标杆。而其中重要的部分,让广大人民普遍接受,乃是对人的权利的保障,对人的个性的宣扬,对人的思想的解放,对人的价值的发掘。突显人的价值,树立人的个性,才是近代以来人类史上的重大进步。而国家这一地上的“神物”,应该也必须帮助使人觉醒,保障人们伦理地生活和诗意地栖息。

(沈建铭,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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