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沈铁、东电、辽油,省直各部门:

根据1997年11月9日公布实施的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正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和未生(养)育子女的夫妻(含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在未生育前死亡,并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退休后应享受的待遇以及晚婚夫妻婚假、产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为每月10元,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5元至1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1.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按月发给;夫妻一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在福利费同级科目下列支。

2.独生子女父母均是农民的,用乡统筹款或多承包责任田等相应办法解决。

二、独生子女父母和未生(养)育子女夫妻退休后的待遇

1.独生子女父母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每月增加5元退休费;独生子女父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企业按每月5元的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1000元。

2.未生(养)育子女夫妻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依据其他规定(计划生育以外的规定)已按本人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未生(养)育子女夫妻是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企业按每月10元的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1次性发给2000元。

3.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其中一方'是职工的,职工一方享受;双方是职工的均享受。

三、职工婚假、产假的规定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女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原来90日基础上增加60日;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日。以上情况均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

本通知自1997年11月起执行。

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沈铁、东电、辽油,省直各部门:

根据1997年11月9日公布实施的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正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和未生(养)育子女的夫妻(含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在未生育前死亡,并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退休后应享受的待遇以及晚婚夫妻婚假、产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为每月10元,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5元至1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1.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按月发给;夫妻一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在福利费同级科目下列支。

2.独生子女父母均是农民的,用乡统筹款或多承包责任田等相应办法解决。

二、独生子女父母和未生(养)育子女夫妻退休后的待遇

1.独生子女父母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每月增加5元退休费;独生子女父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企业按每月5元的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1000元。

2.未生(养)育子女夫妻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依据其他规定(计划生育以外的规定)已按本人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未生(养)育子女夫妻是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企业按每月10元的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1次性发给2000元。

3.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其中一方'是职工的,职工一方享受;双方是职工的均享受。

三、职工婚假、产假的规定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女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原来90日基础上增加60日;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日。以上情况均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

本通知自1997年1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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