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违法行政及其行政执法监督

  摘 要 公务员是行政执法的具体执行者,是行政权的直接运用者,也是与相对人接触最密切的主体。公务员在为公务行为时,难免会出现违法侵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形,以陕西黄碟案为例,依“有权利必有救济”之法理,说明违法的公务员应当对相对人所受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 公务员 违法行政 违法行政责任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行政机关作为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以行政执法为职能,因为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与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具体。日常生活中纷繁庞杂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通过公务员的执行活动来实现,法律、法规能否实际发挥效力,最终就是依靠公务员的执法活动来实现。同时,人民群众也通过公务员执法活动来认识和评价政府,以此体现公务员这一角色在整个执法活动中重要性,但因为公务员执法过程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其它因素,掩盖了早已存在的诸多问题。   1案例简介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2案例分析   本案发生后,媒体及其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主张警察无权干预个人私隐。也有个别学者撰文质疑和批评了上述观点,并从社群主义、女权主义等视角论证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当性,从而形成了新的理论争议点。分析本案应着重从法理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仅仅禁止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所观看的行为,而且这一规定也已在2001年废止。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   (2)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波斯纳概括密尔的表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冲撞”了他人的权利呢?从案件事实看,律师特意澄清说当时拉有双层红水绒窗帘,且这一对并未患有露阴癖的新婚夫妇已经上床,拉上窗帘是可以合理想见的人之常情。显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响他人。当然,我们没有忘记个别学者提出的声音问题。如果张某夫妇有意无意地将声音放的足够大,确实能够影响到邻居的良善生活,产生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从而需要警方介入以界定权利的界限。   (3)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值得质疑。我们知道,执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进行。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连50元以下罚款,警告这样较轻的治安处罚若由非公安人员进行时,也要经过严格委托程序。而本案中进入张某家中的三名“警察”的身份到底如何呢?按警方的说法是:“当时他们去了三个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确实没有警号。”如果不是“陌生于执法”,陌生于警察这一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就不能不知道,全国在编的正式警察,每个人都有一个在全国独一无二的警号。这种情况,宝塔分局副局长魏世平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属于地方公安编制,另外一名干警已经在去年通过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已经被陕西省公安厅批复录用为正式的民警,只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手续,所有没有授衔。”可见,后一名还没有实现质的飞跃,成为正式警察,前两名压根就不是警察。如此三人去执法,有何合法性可言!   3如何加强公务员的行政执法监督   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严密和完善的,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民主党派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些监督对违法行政的遏制作用很小,造成事实上的监督缺位,人大是法定的行政监督机关,但人大代表中很大部分是政府官员,表面上的外部监督变成了实质上自己监督自己,使监督难以到位。法院和检察院可以依法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但法院和检察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政府,这种监督难免要受到影响。在政府内部设有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这对监督政府各部门,规范其行为起着很大作用,但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要监督政府本身和行政首长,其能力则受到怀疑。   3.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立法体系   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因此,行政执法监督本身也必须有法律的调整和保障,应从立法上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将实施监督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与此同时,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应当体现公开原则,不能采用“暗箱操作”方法,这是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客观公正的重要措施。应明确行政执法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职责应明确、清晰,使各种监督机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发挥出监督机制的整体优势。   3.2改进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的法制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内外上下结合,纵横交错的法制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个监督体系目前仍然是不完备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以致经常出现监督体制运转不灵,监督疲软,监督不到位,监督权虚置等现象,执法监督仍然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未能充分发挥对行政执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为推进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进程,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中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进行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实行执法与执法监督的职能分离,改革行政执法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执法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同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权限和职责。   3.3健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谁来监督监督者?解决好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监督者自身的行为予以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在其行为违法时规定相关的责任承担机制,一是在执法监督机构内部,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坚持领导负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执法监督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失职、渎职或者有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行为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以防止执法监督者的自身腐败;二是探索制定相关法律,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错案的界定、界定的标准以及认定的机关、归责原则与责任的种类、责任的划分、追究的程序等作出科学规定,增强可操作性。行政执法监督也应当法制化,不仅表现为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的法制化,而且还表现为监督责任的法制化。   参考文献   [1] 陈智广.地方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11).   [2] 莫于川.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要[J].法学评论,2000(1).   [3] 林广华.论依法行政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6).   [4] 刘志坚.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之管见仁[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1).   [5] 辛海.论我国行政监督的完善与强化[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4).   [6] 洪波.论加强和改善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5).   [7] 王佳洁,阎桂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   [8] 徐栩,梁剑.行政法制现代化事业中的行政执法监督[J].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   [9] 欧卫安.略论行政执法监督的资源整合[J].行政与法,2006(5).   [10] 梁津明.关于强化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1999(3).

  摘 要 公务员是行政执法的具体执行者,是行政权的直接运用者,也是与相对人接触最密切的主体。公务员在为公务行为时,难免会出现违法侵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形,以陕西黄碟案为例,依“有权利必有救济”之法理,说明违法的公务员应当对相对人所受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 公务员 违法行政 违法行政责任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行政机关作为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以行政执法为职能,因为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与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具体。日常生活中纷繁庞杂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通过公务员的执行活动来实现,法律、法规能否实际发挥效力,最终就是依靠公务员的执法活动来实现。同时,人民群众也通过公务员执法活动来认识和评价政府,以此体现公务员这一角色在整个执法活动中重要性,但因为公务员执法过程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其它因素,掩盖了早已存在的诸多问题。   1案例简介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2案例分析   本案发生后,媒体及其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主张警察无权干预个人私隐。也有个别学者撰文质疑和批评了上述观点,并从社群主义、女权主义等视角论证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当性,从而形成了新的理论争议点。分析本案应着重从法理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仅仅禁止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所观看的行为,而且这一规定也已在2001年废止。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   (2)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波斯纳概括密尔的表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冲撞”了他人的权利呢?从案件事实看,律师特意澄清说当时拉有双层红水绒窗帘,且这一对并未患有露阴癖的新婚夫妇已经上床,拉上窗帘是可以合理想见的人之常情。显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响他人。当然,我们没有忘记个别学者提出的声音问题。如果张某夫妇有意无意地将声音放的足够大,确实能够影响到邻居的良善生活,产生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从而需要警方介入以界定权利的界限。   (3)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值得质疑。我们知道,执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进行。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连50元以下罚款,警告这样较轻的治安处罚若由非公安人员进行时,也要经过严格委托程序。而本案中进入张某家中的三名“警察”的身份到底如何呢?按警方的说法是:“当时他们去了三个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确实没有警号。”如果不是“陌生于执法”,陌生于警察这一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就不能不知道,全国在编的正式警察,每个人都有一个在全国独一无二的警号。这种情况,宝塔分局副局长魏世平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属于地方公安编制,另外一名干警已经在去年通过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已经被陕西省公安厅批复录用为正式的民警,只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手续,所有没有授衔。”可见,后一名还没有实现质的飞跃,成为正式警察,前两名压根就不是警察。如此三人去执法,有何合法性可言!   3如何加强公务员的行政执法监督   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严密和完善的,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民主党派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些监督对违法行政的遏制作用很小,造成事实上的监督缺位,人大是法定的行政监督机关,但人大代表中很大部分是政府官员,表面上的外部监督变成了实质上自己监督自己,使监督难以到位。法院和检察院可以依法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但法院和检察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政府,这种监督难免要受到影响。在政府内部设有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这对监督政府各部门,规范其行为起着很大作用,但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要监督政府本身和行政首长,其能力则受到怀疑。   3.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立法体系   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因此,行政执法监督本身也必须有法律的调整和保障,应从立法上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将实施监督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与此同时,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应当体现公开原则,不能采用“暗箱操作”方法,这是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客观公正的重要措施。应明确行政执法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职责应明确、清晰,使各种监督机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发挥出监督机制的整体优势。   3.2改进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的法制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内外上下结合,纵横交错的法制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个监督体系目前仍然是不完备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以致经常出现监督体制运转不灵,监督疲软,监督不到位,监督权虚置等现象,执法监督仍然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未能充分发挥对行政执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为推进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进程,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中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进行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实行执法与执法监督的职能分离,改革行政执法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执法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同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权限和职责。   3.3健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谁来监督监督者?解决好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监督者自身的行为予以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在其行为违法时规定相关的责任承担机制,一是在执法监督机构内部,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坚持领导负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执法监督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失职、渎职或者有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行为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以防止执法监督者的自身腐败;二是探索制定相关法律,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错案的界定、界定的标准以及认定的机关、归责原则与责任的种类、责任的划分、追究的程序等作出科学规定,增强可操作性。行政执法监督也应当法制化,不仅表现为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的法制化,而且还表现为监督责任的法制化。   参考文献   [1] 陈智广.地方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11).   [2] 莫于川.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要[J].法学评论,2000(1).   [3] 林广华.论依法行政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6).   [4] 刘志坚.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之管见仁[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1).   [5] 辛海.论我国行政监督的完善与强化[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4).   [6] 洪波.论加强和改善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5).   [7] 王佳洁,阎桂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   [8] 徐栩,梁剑.行政法制现代化事业中的行政执法监督[J].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   [9] 欧卫安.略论行政执法监督的资源整合[J].行政与法,2006(5).   [10] 梁津明.关于强化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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