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在同一作业区(库房)域同时进行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避免财产损失,根据公司《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炼钢厂生产厂区内各作业区(库房)及进入本一炼钢厂生产厂区所有工作作业人员进行的交叉作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作业单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签订安全协议,经批准后进场作业。
第四条 必须作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按GB6095、GB2811、 GB5725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交叉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第五条 应避免或减少交叉作业,使同一立体空间、同一时间作业的工序降至最低。必须交叉时,交叉作业双方必须加强协调和联系,明确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
第六条 交叉作业双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场地尽量错开。
第七条 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先行作业人员。
第八条 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第九条 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第十条 交叉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对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第十一条 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进行交叉作业。
第十二条 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在系统试运时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由试运人员进行监护。
第十四条 起重作业
(一)起重作业前,根据《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
证》,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二)吊装移动大件,起吊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方可进行吊装作业,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
(三)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搭架作业
(一)进行高处作业前,根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二)脚手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搭架范围,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三)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堆放的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
(四)严禁在堆放物的脚手架、T排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
第十六条 明火、打磨作业
(一)进行动火作业前,根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投油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
(三)焊接动火作业与气瓶、气体软管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
(四)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削方向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五)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若有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第十七条 设备维修时,按《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检修停电挂牌制度》规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告知设备使用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挂警示牌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库房)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
1、 进入门机、龙门吊运行范围,有可能影响门机、龙门吊安全的交叉作业,如高空作业车跨越门机、龙门吊轨道进行的涂装作业;
2、生产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建构筑物维护保养作业;
3、其他由施工负责人根据作业风险分析确定需进行告知的交叉作业。
第十九条 涉及到需审批、告知的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能源介质作业等)按相应作业许可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一炼钢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在同一作业区(库房)域同时进行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避免财产损失,根据公司《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炼钢厂生产厂区内各作业区(库房)及进入本一炼钢厂生产厂区所有工作作业人员进行的交叉作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作业单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签订安全协议,经批准后进场作业。
第四条 必须作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按GB6095、GB2811、 GB5725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交叉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第五条 应避免或减少交叉作业,使同一立体空间、同一时间作业的工序降至最低。必须交叉时,交叉作业双方必须加强协调和联系,明确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
第六条 交叉作业双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场地尽量错开。
第七条 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先行作业人员。
第八条 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第九条 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第十条 交叉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对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第十一条 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进行交叉作业。
第十二条 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在系统试运时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由试运人员进行监护。
第十四条 起重作业
(一)起重作业前,根据《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
证》,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二)吊装移动大件,起吊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方可进行吊装作业,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
(三)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搭架作业
(一)进行高处作业前,根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二)脚手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搭架范围,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三)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堆放的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
(四)严禁在堆放物的脚手架、T排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
第十六条 明火、打磨作业
(一)进行动火作业前,根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投油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
(三)焊接动火作业与气瓶、气体软管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
(四)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削方向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五)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若有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第十七条 设备维修时,按《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检修停电挂牌制度》规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告知设备使用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挂警示牌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库房)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
1、 进入门机、龙门吊运行范围,有可能影响门机、龙门吊安全的交叉作业,如高空作业车跨越门机、龙门吊轨道进行的涂装作业;
2、生产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建构筑物维护保养作业;
3、其他由施工负责人根据作业风险分析确定需进行告知的交叉作业。
第十九条 涉及到需审批、告知的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能源介质作业等)按相应作业许可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一炼钢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