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报:[开罗宣言]效力毋庸置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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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英国前首相丘吉尔的外孙女玛丽·索姆斯(左)在台湾参加《开罗宣言》70周年纪念活动时与马英九握手致意。

参考消息网12月3日报道

70年前的今天,中国、美国、英国分别在各自国内发表《开罗宣言》,决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发动侵略战争之日本的处置。这是历经欺凌后中国人第一次平等站上国际舞台,台湾与澎湖群岛回归,可说是近代中国复兴的起点。台湾《中国时报》特邀政治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刘维开、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政治学系助理教授石佳音、台湾大学政治学系助理教授蔡季廷、“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林泉忠等学者一起探讨当年开罗会议与《开罗宣言》的由来与意义。

刘维开:奠定中国大国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同盟国为处理对德国、意大利与日本的战略,以及战后世局之部署,由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发起,总共召开14次高峰会议,造成高峰会议的重要性远高于一般国际外交会议。而开罗会议是同盟国领袖就东亚情势所举行的第一次、也是唯一的高峰会议。

开罗会议对于中国有几项重要的意义。首先,开罗会议是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第一次以平等地位参与国际事务的会议,同时也是中国国家领导人第一次参与的国际高峰会议。其次,开罗会议正式决定了中国的“大国地位”。早在1943年10月,中国、美国、英国与苏联四国的外交部长在莫斯科签订《普遍安全宣言》,不过中国政府处于被动告知的状况。《开罗宣言》不同,中、美、英三国领导人亲自会面,平起平坐,签订宣言。随后由美、英、苏三国领袖参与的德黑兰会议,共同确立了中、美、英、苏为当时世界四大强国。开罗会议最重要的成就是三国领袖于会后所签订的《开罗宣言》,结束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来,日本在中国东北成立的满洲国,而且归还中国自1895年《马关条约》割让的台湾、澎湖。《开罗宣言》是国际上第一个尊重中国主观期望,充分反映中方利益的文件。其中要求日本将“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这一段文字尤其意义重大,更直接关系战后东亚政治新秩序的形成。

石佳音:宣言效力不容置疑

开罗会议虽然奠定中国世界四强地位,是外交的巅峰,但之后却开始走下坡路,在国际上饱受排挤。《开罗宣言》的法理性质并无异议,包括美国杜鲁门总统抛出“台湾地位未定”都是政治的选择,并不是法理的争议。

首先从国际政治的演变看,开罗会议虽象征中国与西方强权平起平坐,但到达巅峰以后,却变成转折点,之后受到同盟国的冷待与背叛。从“国际地位与内政互为因果”的观点来看,如果国家内战,就容易受到外部侵略。美英邀请中国参加开罗会议,动机就是希望中美合作主导东亚秩序,往西、北能牵制苏联,往东能牵制日本,因此提议中国可收回香港、琉球,并一度认为中国可占领日本。

不过,中国要发挥此功能,起码要统一,才能发挥美国认为的长期战略功效。二战期间,美国一直没有放弃“和平统一”中国的希望,包括曾在对日抗战时建议蒋介石组民主政府,到日本投降后,仍派马歇尔来华调停,望能借此照顾美在亚洲利益。国共最后仍然没有和解,分裂持续,这使得美国逐渐改变开罗会议的承诺。尤其到了1944年,因国共分裂使对日抗战出现胶着,此时美国愈来愈殷切希望苏联参加对日抗战,最后不惜牺牲中国利诱苏联。日本投降后,又因马歇尔调停失败,美国又转向扶植日本防堵苏联,日本虽然是战败国,却备受礼遇;而中国为战胜国,却饱受排挤。并且,在朝鲜战争爆发以后,美国又把台澎改为地位未定,为其冷战策略服务,这完全是漠视开罗会议的举动,但也与中国的分裂脱不了关系。

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不邀中国参与,还径自把琉球连同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起“还”给日本,如今在钓岛争议中继续站在日本一方。台湾由于超过一世纪与大陆分离对立,在国民党的失志和“台独”炒作下,认同早已错乱。一直到今天,在台湾竟还有《开罗宣言》性质何属的争议。提倡“台湾未定论”者,攻击《开罗宣言》的法理性质,其实也不需要咬文嚼字,根据自然法学派,条约基础在于“条约必须遵守”,条约的形式、名称等都是技术、举证的问题。《开罗宣言》至今有许多历史资料与记录,也有日本遵守《波茨坦公告》的实践,因而《开罗宣言》的效力毋庸置疑。

蔡季廷:台湾确属中国领土

《开罗宣言》能否决定台湾的主权与命运?这是社会长年讨论不休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从三方面来讨论。第一,《开罗宣言》本身是否具有国际法效力?第二,开罗会议对后来的《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和约》,乃至于《中日和平条约》造成什么影响?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而该公约第11条也规定,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都能算是条约。综合前两条来看,缔约国之间得以任何方式表示同意接受条约。

《开罗宣言》由三国、三地同时发表的情况而言,已经算是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在国际法中,判断书面协定是否具有约束力的标准之一,便是视其有无强制性条款。从《开罗宣言》的英文原文来看,已经非常清楚地表达其为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因为前引宣言内容明确表达日本“应”归还相关领土,表示该宣言具有明确的法律上义务性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和约》,乃至与最后的《中日和平条约》,都是在解释二战后有关东亚国际秩序的一系列国际协定。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在解释条约时应参照其“上下文”,而第32条的规定,缔结条约时的会议补充资料,亦可作为条约解释时的依据。以条约法角度来说,这一系列的国际协定似可认为属于彼此的“上下文”。《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主权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其他小岛之内,其后的《旧金山和约》规定,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若把《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作为《旧金山和约》的上下文看来,代表国际社会以国际条约确认日本战后的主权范围。

林泉忠:钓岛主权有力论据

开罗会议使中国得以跻身世界强权,并处置相关领土,尤其是当今争议的钓鱼岛与琉球。琉球地位仍然未定,是中方主张钓鱼岛的关键论据之一。

开罗会议奠定二战后世界秩序,对今世有三大意义。首先,鼓舞中国对日抗战士气,奠定中国为战胜国的中日关系。美英拉拢中国,商讨对日作战方针,期许日后中国在亚洲扮演领导地位;此外,更去除日本战争权,安倍政府虽想修宪,但其任内不可能做到。其次,确认中国跻身世界四强,并与战胜国成立联合国、进入安理会。再者,开罗会议使中国收复东北、辽东、台澎等地,会议宣言成为主张钓鱼岛主权论据。尚有琉球地位异议权,“琉球群岛之未来地位,应由主要同盟国予以决定”。清朝时期,中日原研拟“分岛案”,将靠近台湾的宫古与包括钓鱼岛的八重山列岛划给中国,李鸿章碍于朝廷反对与中法战争等外患无法签署,琉球虽也曾向中国求援,但也无法阻止日本实质掌控的事实,直到开罗会议才有转机。

但开罗会议对琉球的讨论与处置,对蒋介石的做法,各界评价不一。所谓蒋介石“二拒琉球”乃事出有因。会议记录显示,罗斯福多次询问中国“要不要琉球”,但蒋介石提议“中美共管”招致后世批评,这是几项因素使然。其一,共管为政府共识,非蒋个人意见。因当时“国防最高委员会”参事室之草案,将琉球与其他日本应归还领土条文分开,认为应由国际管理或划为非武装区。此外,开罗会议使中国“收复失地”,但有所谓的“甲午时限”,即早于甲午战争前失去的土地不在收复之列,因此不包括琉球。

最重要的,蒋介石窥探美国之意向,认为罗斯福并非真心垂询,而是试探中国对领土的野心。蒋介石在日记中提到“一则以安美国之心”呼应此假设。因为“不扩大领土”为同盟国战后共识,又蒋认为美国欲主导战后东亚安全,因此提出共管的安全建议。

《开罗宣言》发布后,琉球地位并没有明文处理,导致日后争议。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则明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以内”,显示同盟国在琉球问题上还没达成共识,但也提供“琉球未定论”的解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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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英国前首相丘吉尔的外孙女玛丽·索姆斯(左)在台湾参加《开罗宣言》70周年纪念活动时与马英九握手致意。

参考消息网12月3日报道

70年前的今天,中国、美国、英国分别在各自国内发表《开罗宣言》,决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发动侵略战争之日本的处置。这是历经欺凌后中国人第一次平等站上国际舞台,台湾与澎湖群岛回归,可说是近代中国复兴的起点。台湾《中国时报》特邀政治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刘维开、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政治学系助理教授石佳音、台湾大学政治学系助理教授蔡季廷、“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林泉忠等学者一起探讨当年开罗会议与《开罗宣言》的由来与意义。

刘维开:奠定中国大国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同盟国为处理对德国、意大利与日本的战略,以及战后世局之部署,由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发起,总共召开14次高峰会议,造成高峰会议的重要性远高于一般国际外交会议。而开罗会议是同盟国领袖就东亚情势所举行的第一次、也是唯一的高峰会议。

开罗会议对于中国有几项重要的意义。首先,开罗会议是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第一次以平等地位参与国际事务的会议,同时也是中国国家领导人第一次参与的国际高峰会议。其次,开罗会议正式决定了中国的“大国地位”。早在1943年10月,中国、美国、英国与苏联四国的外交部长在莫斯科签订《普遍安全宣言》,不过中国政府处于被动告知的状况。《开罗宣言》不同,中、美、英三国领导人亲自会面,平起平坐,签订宣言。随后由美、英、苏三国领袖参与的德黑兰会议,共同确立了中、美、英、苏为当时世界四大强国。开罗会议最重要的成就是三国领袖于会后所签订的《开罗宣言》,结束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来,日本在中国东北成立的满洲国,而且归还中国自1895年《马关条约》割让的台湾、澎湖。《开罗宣言》是国际上第一个尊重中国主观期望,充分反映中方利益的文件。其中要求日本将“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这一段文字尤其意义重大,更直接关系战后东亚政治新秩序的形成。

石佳音:宣言效力不容置疑

开罗会议虽然奠定中国世界四强地位,是外交的巅峰,但之后却开始走下坡路,在国际上饱受排挤。《开罗宣言》的法理性质并无异议,包括美国杜鲁门总统抛出“台湾地位未定”都是政治的选择,并不是法理的争议。

首先从国际政治的演变看,开罗会议虽象征中国与西方强权平起平坐,但到达巅峰以后,却变成转折点,之后受到同盟国的冷待与背叛。从“国际地位与内政互为因果”的观点来看,如果国家内战,就容易受到外部侵略。美英邀请中国参加开罗会议,动机就是希望中美合作主导东亚秩序,往西、北能牵制苏联,往东能牵制日本,因此提议中国可收回香港、琉球,并一度认为中国可占领日本。

不过,中国要发挥此功能,起码要统一,才能发挥美国认为的长期战略功效。二战期间,美国一直没有放弃“和平统一”中国的希望,包括曾在对日抗战时建议蒋介石组民主政府,到日本投降后,仍派马歇尔来华调停,望能借此照顾美在亚洲利益。国共最后仍然没有和解,分裂持续,这使得美国逐渐改变开罗会议的承诺。尤其到了1944年,因国共分裂使对日抗战出现胶着,此时美国愈来愈殷切希望苏联参加对日抗战,最后不惜牺牲中国利诱苏联。日本投降后,又因马歇尔调停失败,美国又转向扶植日本防堵苏联,日本虽然是战败国,却备受礼遇;而中国为战胜国,却饱受排挤。并且,在朝鲜战争爆发以后,美国又把台澎改为地位未定,为其冷战策略服务,这完全是漠视开罗会议的举动,但也与中国的分裂脱不了关系。

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不邀中国参与,还径自把琉球连同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起“还”给日本,如今在钓岛争议中继续站在日本一方。台湾由于超过一世纪与大陆分离对立,在国民党的失志和“台独”炒作下,认同早已错乱。一直到今天,在台湾竟还有《开罗宣言》性质何属的争议。提倡“台湾未定论”者,攻击《开罗宣言》的法理性质,其实也不需要咬文嚼字,根据自然法学派,条约基础在于“条约必须遵守”,条约的形式、名称等都是技术、举证的问题。《开罗宣言》至今有许多历史资料与记录,也有日本遵守《波茨坦公告》的实践,因而《开罗宣言》的效力毋庸置疑。

蔡季廷:台湾确属中国领土

《开罗宣言》能否决定台湾的主权与命运?这是社会长年讨论不休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从三方面来讨论。第一,《开罗宣言》本身是否具有国际法效力?第二,开罗会议对后来的《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和约》,乃至于《中日和平条约》造成什么影响?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而该公约第11条也规定,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都能算是条约。综合前两条来看,缔约国之间得以任何方式表示同意接受条约。

《开罗宣言》由三国、三地同时发表的情况而言,已经算是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在国际法中,判断书面协定是否具有约束力的标准之一,便是视其有无强制性条款。从《开罗宣言》的英文原文来看,已经非常清楚地表达其为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因为前引宣言内容明确表达日本“应”归还相关领土,表示该宣言具有明确的法律上义务性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和约》,乃至与最后的《中日和平条约》,都是在解释二战后有关东亚国际秩序的一系列国际协定。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在解释条约时应参照其“上下文”,而第32条的规定,缔结条约时的会议补充资料,亦可作为条约解释时的依据。以条约法角度来说,这一系列的国际协定似可认为属于彼此的“上下文”。《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主权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其他小岛之内,其后的《旧金山和约》规定,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若把《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作为《旧金山和约》的上下文看来,代表国际社会以国际条约确认日本战后的主权范围。

林泉忠:钓岛主权有力论据

开罗会议使中国得以跻身世界强权,并处置相关领土,尤其是当今争议的钓鱼岛与琉球。琉球地位仍然未定,是中方主张钓鱼岛的关键论据之一。

开罗会议奠定二战后世界秩序,对今世有三大意义。首先,鼓舞中国对日抗战士气,奠定中国为战胜国的中日关系。美英拉拢中国,商讨对日作战方针,期许日后中国在亚洲扮演领导地位;此外,更去除日本战争权,安倍政府虽想修宪,但其任内不可能做到。其次,确认中国跻身世界四强,并与战胜国成立联合国、进入安理会。再者,开罗会议使中国收复东北、辽东、台澎等地,会议宣言成为主张钓鱼岛主权论据。尚有琉球地位异议权,“琉球群岛之未来地位,应由主要同盟国予以决定”。清朝时期,中日原研拟“分岛案”,将靠近台湾的宫古与包括钓鱼岛的八重山列岛划给中国,李鸿章碍于朝廷反对与中法战争等外患无法签署,琉球虽也曾向中国求援,但也无法阻止日本实质掌控的事实,直到开罗会议才有转机。

但开罗会议对琉球的讨论与处置,对蒋介石的做法,各界评价不一。所谓蒋介石“二拒琉球”乃事出有因。会议记录显示,罗斯福多次询问中国“要不要琉球”,但蒋介石提议“中美共管”招致后世批评,这是几项因素使然。其一,共管为政府共识,非蒋个人意见。因当时“国防最高委员会”参事室之草案,将琉球与其他日本应归还领土条文分开,认为应由国际管理或划为非武装区。此外,开罗会议使中国“收复失地”,但有所谓的“甲午时限”,即早于甲午战争前失去的土地不在收复之列,因此不包括琉球。

最重要的,蒋介石窥探美国之意向,认为罗斯福并非真心垂询,而是试探中国对领土的野心。蒋介石在日记中提到“一则以安美国之心”呼应此假设。因为“不扩大领土”为同盟国战后共识,又蒋认为美国欲主导战后东亚安全,因此提出共管的安全建议。

《开罗宣言》发布后,琉球地位并没有明文处理,导致日后争议。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则明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以内”,显示同盟国在琉球问题上还没达成共识,但也提供“琉球未定论”的解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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