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某市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011年是三年强基工作的第二年,也是较为关键的一年。为逐步形成具有某特色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新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确保全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全市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建设动物卫生监督“一流执法队伍、一流执法装备、一流执法水平”为目标,以“监督零距离、管理零空档、查处零差错、服务零投诉”为标准,不断规范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措施,重点监控,点面结合,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步形成具有某特色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新机制,全面提升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二、工作目标

确保全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具体工作目标要求如下:

1、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监管面达到100%。

2、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100%,并实现可追溯管理。

3、动物屠宰检疫率100%,产品证出证率100%。

三、工作分工

1、市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全市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各地各项工作的实施。

3、各地负责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统一安排部署,落实具体任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检疫员、村级协检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具体实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片包干,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监督指导检疫员、村级协检员的工作。

5、村级协检员要熟悉本村各户动物饲养数量,详细掌握各户动物去向,及时上报未经检疫出售和自处理死亡动物等违法情况,协助包片检疫员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执法队伍建设

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全面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教育活动,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努力打造一支正规化的执法队伍。

1、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全面建立执法人员档案(文字版和电子版)。

2、两员考核。全年分两次进行,上半年在6月25日前完成,下半年在12月28日前完成。请各地及时将“两员”考核结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动态、

业务报表、重大案件的查处及执法人员重大违规事件处理情况等及时上报。

3、协检员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协检员,建立协检员队伍,明确协检员岗位职责,实施协检员岗前培训,制定协检员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形成配合有力、工作有序的队伍结构,此项工作在4月30日前完成。

(二)动物防疫检疫监管

1、养殖、屠宰加工企业登记。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开展辖区内动物规模养殖场、动物定点屠宰场、动物隔离场、动物产品加工厂、冷库登记工作。全面了解企业生产规模和数量、产品质量控制、追溯系统运行等涉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方面的内容。对有的动物规模养殖基地、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冷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供应京、沪及津的必须备案,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所。

2、养殖场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养殖场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相关职责和任务。养殖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配合兽医管理部门开展强制免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残留检测采样及养殖档案建立等工作。要定期开展对辖区内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整理归档,检疫人员对养殖场出栏动物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对不报检、不检疫私自出栏的给予处罚。同时,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收费标准。对检出的染疫或病死动物100%进行无害化处理。

3、屠宰加工场、冷库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派驻工作认真负责的检疫人员对屠宰动物实施屠宰检疫,严格凭证、凭标进场,按屠宰规模配备检疫员,实施同步检疫;对除生猪外的非定点

屠宰的畜禽,合理设臵报检点,规范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要严格出证、滚花程序;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员要监督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畜禽产地检疫率、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率、动物产品出证率、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同时要做好兽药残留检测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动物产品冷库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冷库动物产品查验检疫证明,查阅进出台帐,必要时按规定进行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进京、沪及津的动物产品必须来自备案的规模动物养殖场,否则,检疫人员不得为其出具检疫证。

4、输入环节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进入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在指定地点集中检查和登记,对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实施验证查物和消毒,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健全疫病可追溯制度。

5、市场环节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畜禽交易市场、肉类批发市场、城乡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市场各环节的动物防疫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要与市场主办方、经营者签订动物防疫责任状,明确任务、责任,严格工作要求。对活禽交易市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交易市场的凭证凭标识入场、定期休市、消毒制度和定点监测制度。

监管最终目的是及时掌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相关情况,促进产地检疫率和屠宰检疫率的全面提高,确保规模饲养场活畜禽产地检

疫率达到100%,确保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持证率达到100%,同时要及时做好有关监督检查资料的登记工作,确保相关记录的及时、完整、规范。

以上各类被监管对象必须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每次要明确一个检查重点,确保执法工作到点到位,不留死角。今年重点是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督查工作。县级每月至少一次,市级每季度组织一次,每次检查情况都要整理归档,填写《动物防疫检疫监督记录表》(市统一制作),各地要注意搜集辖区内好的工作做法,每月至少形成一份情况简报报市所。所有被监管对象按(2010[10]号)报表)的表式填写相关内容,并于12月25日前上报市所。

五、进度安排

1、部署宣传阶段:从现在—3月20日。各地要各自实际和年初考核的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进行详细的安排部署,确保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的监管面。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各方面的宣传,使动物检疫和监管工作家喻户晓。

2、准备阶段:从3月21日—3月31日。要确定各村报检(验)点和动物产地协检员,摸清掌握各辖区内的被监管对象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3、实施阶段:从4月1日起。开始全面各项工作,并随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动物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当前动物防疫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人员名单4月30日前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明确监管责任。在动物防疫与畜产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单位监管任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畜产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冷库等场所,要落实监管责任人,明确监管内容和任务,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

3、完善应急措施。 各地要围绕动物防疫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适时开展应急预备队伍演练,扎实提高应急处臵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

4、实行通报制度。 各地要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批评,并限期改进,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市里也将不定期地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并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地。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某市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011年是三年强基工作的第二年,也是较为关键的一年。为逐步形成具有某特色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新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确保全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全市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建设动物卫生监督“一流执法队伍、一流执法装备、一流执法水平”为目标,以“监督零距离、管理零空档、查处零差错、服务零投诉”为标准,不断规范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措施,重点监控,点面结合,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步形成具有某特色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新机制,全面提升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二、工作目标

确保全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具体工作目标要求如下:

1、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监管面达到100%。

2、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100%,并实现可追溯管理。

3、动物屠宰检疫率100%,产品证出证率100%。

三、工作分工

1、市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全市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各地各项工作的实施。

3、各地负责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统一安排部署,落实具体任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检疫员、村级协检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具体实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片包干,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监督指导检疫员、村级协检员的工作。

5、村级协检员要熟悉本村各户动物饲养数量,详细掌握各户动物去向,及时上报未经检疫出售和自处理死亡动物等违法情况,协助包片检疫员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执法队伍建设

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全面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教育活动,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努力打造一支正规化的执法队伍。

1、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全面建立执法人员档案(文字版和电子版)。

2、两员考核。全年分两次进行,上半年在6月25日前完成,下半年在12月28日前完成。请各地及时将“两员”考核结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动态、

业务报表、重大案件的查处及执法人员重大违规事件处理情况等及时上报。

3、协检员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协检员,建立协检员队伍,明确协检员岗位职责,实施协检员岗前培训,制定协检员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形成配合有力、工作有序的队伍结构,此项工作在4月30日前完成。

(二)动物防疫检疫监管

1、养殖、屠宰加工企业登记。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开展辖区内动物规模养殖场、动物定点屠宰场、动物隔离场、动物产品加工厂、冷库登记工作。全面了解企业生产规模和数量、产品质量控制、追溯系统运行等涉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方面的内容。对有的动物规模养殖基地、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冷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供应京、沪及津的必须备案,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所。

2、养殖场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养殖场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相关职责和任务。养殖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配合兽医管理部门开展强制免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残留检测采样及养殖档案建立等工作。要定期开展对辖区内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整理归档,检疫人员对养殖场出栏动物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对不报检、不检疫私自出栏的给予处罚。同时,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收费标准。对检出的染疫或病死动物100%进行无害化处理。

3、屠宰加工场、冷库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派驻工作认真负责的检疫人员对屠宰动物实施屠宰检疫,严格凭证、凭标进场,按屠宰规模配备检疫员,实施同步检疫;对除生猪外的非定点

屠宰的畜禽,合理设臵报检点,规范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要严格出证、滚花程序;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员要监督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畜禽产地检疫率、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率、动物产品出证率、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同时要做好兽药残留检测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动物产品冷库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冷库动物产品查验检疫证明,查阅进出台帐,必要时按规定进行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进京、沪及津的动物产品必须来自备案的规模动物养殖场,否则,检疫人员不得为其出具检疫证。

4、输入环节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进入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在指定地点集中检查和登记,对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实施验证查物和消毒,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健全疫病可追溯制度。

5、市场环节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畜禽交易市场、肉类批发市场、城乡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市场各环节的动物防疫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要与市场主办方、经营者签订动物防疫责任状,明确任务、责任,严格工作要求。对活禽交易市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交易市场的凭证凭标识入场、定期休市、消毒制度和定点监测制度。

监管最终目的是及时掌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相关情况,促进产地检疫率和屠宰检疫率的全面提高,确保规模饲养场活畜禽产地检

疫率达到100%,确保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持证率达到100%,同时要及时做好有关监督检查资料的登记工作,确保相关记录的及时、完整、规范。

以上各类被监管对象必须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每次要明确一个检查重点,确保执法工作到点到位,不留死角。今年重点是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督查工作。县级每月至少一次,市级每季度组织一次,每次检查情况都要整理归档,填写《动物防疫检疫监督记录表》(市统一制作),各地要注意搜集辖区内好的工作做法,每月至少形成一份情况简报报市所。所有被监管对象按(2010[10]号)报表)的表式填写相关内容,并于12月25日前上报市所。

五、进度安排

1、部署宣传阶段:从现在—3月20日。各地要各自实际和年初考核的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进行详细的安排部署,确保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的监管面。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各方面的宣传,使动物检疫和监管工作家喻户晓。

2、准备阶段:从3月21日—3月31日。要确定各村报检(验)点和动物产地协检员,摸清掌握各辖区内的被监管对象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3、实施阶段:从4月1日起。开始全面各项工作,并随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动物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当前动物防疫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人员名单4月30日前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明确监管责任。在动物防疫与畜产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单位监管任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畜产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冷库等场所,要落实监管责任人,明确监管内容和任务,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

3、完善应急措施。 各地要围绕动物防疫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适时开展应急预备队伍演练,扎实提高应急处臵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

4、实行通报制度。 各地要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批评,并限期改进,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市里也将不定期地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并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地。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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