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培训资料
生产经营纠纷的调解
一、生产经营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一)、生产经营纠纷的概念:是指公民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围绕财产权益问题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之争。包括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相邻关系、财产租赁及山林、水事、田地等纠纷。
(二)、其特征:1、纠纷主体是特定的,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生产经营者。2、纠纷的内容是发生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整个动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之争。3、纠纷争执的标的包括物及物权。物权是对特定物直接进行支配并享有权利的绝对权利。
二、生产经营纠纷的调解
(一)、农村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1、保护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此类纠纷的调解
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审查承包经营合同的有效性。
(2)、遵循一般合同的处理原则。
(3)、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无限民事责任。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受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从事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5)、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6)、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合理流转权。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要依法维护农民对土地、山林、荒山、滩涂、水面等的承包权,纠正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收回承包地、高价发包土地、单方面变更或撕毁土地承包合同等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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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纠纷的调解
一、生产经营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一)、生产经营纠纷的概念:是指公民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围绕财产权益问题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之争。包括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相邻关系、财产租赁及山林、水事、田地等纠纷。
(二)、其特征:1、纠纷主体是特定的,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生产经营者。2、纠纷的内容是发生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整个动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之争。3、纠纷争执的标的包括物及物权。物权是对特定物直接进行支配并享有权利的绝对权利。
二、生产经营纠纷的调解
(一)、农村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1、保护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此类纠纷的调解
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审查承包经营合同的有效性。
(2)、遵循一般合同的处理原则。
(3)、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无限民事责任。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受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从事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5)、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6)、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合理流转权。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要依法维护农民对土地、山林、荒山、滩涂、水面等的承包权,纠正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收回承包地、高价发包土地、单方面变更或撕毁土地承包合同等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