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贵新田煤矿物资“超市”管理办法
为适应各施工单位生产过程中急需物资的使用需求,促进各施工单位借用新田煤矿仓库物资工作的流程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安全生产和加快新田煤矿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所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急需的材料、设备。
第二条 永贵新田煤矿企管部对物资超市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第三条 施工单位领用材料类物资需经业务部室和企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在新田煤矿材料出库单上),借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
第四条 施工单位借用设备类物资需经矿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企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发放,借用单位必须向仓库保管员出具含有本单位公章的借条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领导签字确认,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借用设备注明完好状况,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保管、保养、维护及维修等全部费用由借用单位负责。归还时必须由相关专业部室鉴定合格后方可入库。如发生不可修复的损坏,由借用单位重新购置或按原价赔偿。
第五条 施工单位当月领用材料、设备,月底由企管部统一汇总,以新田煤矿实际采购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单位施工需
要的物资也可以委托新田煤矿代购,每月20日前上报物资需求计划,计划批复后方可购买。
第六条 结账方式:月底以出库单为依据统计施工单位领用物资明细,借用数量、价格确定后,借用单位需无条件同意并及时出具代付款凭证,由新田煤矿财务统一从借用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将借用物资用于非新田煤矿建设项目使用,一经发现将给予借用方不低于5000元或物资价款的20倍处罚。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永贵新田煤矿。
附1:新田煤矿仓库领用物资及扣款明细
附2:物资借用归还验收证明
新田煤矿仓库领用物资及扣款明细
领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物资借用归还验收证明
编号:
永贵新田煤矿物资“超市”管理办法
为适应各施工单位生产过程中急需物资的使用需求,促进各施工单位借用新田煤矿仓库物资工作的流程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安全生产和加快新田煤矿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所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急需的材料、设备。
第二条 永贵新田煤矿企管部对物资超市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第三条 施工单位领用材料类物资需经业务部室和企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在新田煤矿材料出库单上),借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
第四条 施工单位借用设备类物资需经矿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企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发放,借用单位必须向仓库保管员出具含有本单位公章的借条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领导签字确认,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借用设备注明完好状况,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保管、保养、维护及维修等全部费用由借用单位负责。归还时必须由相关专业部室鉴定合格后方可入库。如发生不可修复的损坏,由借用单位重新购置或按原价赔偿。
第五条 施工单位当月领用材料、设备,月底由企管部统一汇总,以新田煤矿实际采购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单位施工需
要的物资也可以委托新田煤矿代购,每月20日前上报物资需求计划,计划批复后方可购买。
第六条 结账方式:月底以出库单为依据统计施工单位领用物资明细,借用数量、价格确定后,借用单位需无条件同意并及时出具代付款凭证,由新田煤矿财务统一从借用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将借用物资用于非新田煤矿建设项目使用,一经发现将给予借用方不低于5000元或物资价款的20倍处罚。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永贵新田煤矿。
附1:新田煤矿仓库领用物资及扣款明细
附2:物资借用归还验收证明
新田煤矿仓库领用物资及扣款明细
领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物资借用归还验收证明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