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1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地理区域划分与绘图工作方案

为明确普查区域界线,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地理区域的划分,包括区县级、乡(镇、街道)级和普查区三级。区县地理区域划分工作,在市普查机构指导下,由区县普查机构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地理区域划分工作,在区县普查机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具体实施;普查区的划分工作,由乡(镇、街道)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划分原则

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应当遵循地域原则、不重不漏原则、归属唯一原则和就近原则。

1.区县级普查区域划分原则

(1)区县普查机构以民政部门勘察制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对所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划分本区县普查区域。

(2)对于有争议的地区,经有关各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当报告市普查机构,由市普查机构负责协调,各区县普查机构必须执行市普查机构的裁定。

(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视同独立的区县级普查地理区域,其普查区域范围为实际建成区范围。

(4)全市18个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普查地理区域,要从地域上完整覆盖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

2.乡(镇、街道)级普查区域划分原则

(1)区县普查机构以民政部门勘察设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完整地域为原则,划分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

(2)乡(镇、街道)普查区域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区域。边界有明显 - 1 -

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不能重叠,也不能遗漏。同一区县内划分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拼接起来,应当完整覆盖本区县行政区划范围。

(3)对于坐落在区县地域内,独立于乡(镇、街道)行政管辖的政企合一单位,一般不应视为单独的乡级行政区域,应当遵循地域原则,归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普查。

(4)对于管辖地域范围相互交叉的街道和乡(镇),其边界线划分原则上由区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有关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5)乡级区域的命名,以建制乡为基础划分的区域,应以建制乡的名称命名、以“乡”结尾;以建制镇为基础划分的区域,应以建制镇的名称命名、以“镇”结尾;以建制街道为基础划分的区域,应以建制街道的名称命名、以“街道”结尾;同时既为乡(镇)政府又为地区办事处的,以建制乡(镇)的名称命名、以“乡(镇)”结尾。

3.普查区划分原则

(1)各乡(镇、街道)普查机构以民政部门勘察设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每个行政建制村(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地域范围为一个普查区,其12位行政区划代码为普查区代码。

(2)普查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各普查区之间不能重叠和遗漏,同一乡(镇、街道)区域内划分的普查区拼接起来,应当完整覆盖本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划范围。

(3)乡(镇、街道)区域内没有设臵社区、居(村)委会的地区(如新建住宅开发区),应按就近原则并入相邻社区、居(村)委会的所辖地域内进行普查。

(4)坐落在乡(镇、街道)区域内,独立于社区、居(村)委会管辖的所有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成普查区,应按地域原则和就近原则,归入相邻社区、居(村)委会所管辖地域内。确属普查工作需要必须单独划分成普查区的,应当将情况上报市普查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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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管辖地域范围相互交叉的社区、居(村)委会,其普查区边界线划分原则上由乡级普查机构组织有关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6)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应以社区居委会的名称命名、以“社区居委会”结尾;以村委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应以村委会的名称命名、以“村委会”结尾。普查区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7)对于个别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将一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以两位顺序码编号(从01开始),确定边界,并在普查区图中以虚线表明。普查小区以顺序号命名为“第一普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

(8)对于普查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应作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处理并单独对商品交易市场用两位码编号。此类普查小区命名为“××市场第×普查小区”。

三、普查区图的绘制

为减轻今后各项大型普查制图工作量,便于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同时为今后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打下良好基础,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在电子化条件下进行普查区详图绘制工作。普查区详图电子化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单位名录组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具体步骤如下:

(一)整合现有全市地图数据

目前市普查机构可以获得的基础地形图包含全市区域1:1万数据(2005年版)和六环以内区域1:2千数据(2007年版)。现有航拍图为2007年版。

(二)划分普查区并打印普查区图

1.7月31日前,市普查机构向公司提供最新行政区划图、行政区划代码等各类资源。

2.8月10日前,市普查机构组织绘制并下发乡(镇、街道)界线图 公司以基础地形图、航拍图为基础,根据市普查机构提供的最新行政 - 3 -

区划图、行政区划代码等资源,建立全市经济普查普查区电子化划分工作底图综合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划分各区县的乡(镇、街道)界线,按A0幅面打印各区县的乡(镇、街道)界线图,下发到各区县普查机构。

3.8月15日前,区县普查机构上报标注普查区信息的乡(镇、街道)界线图

乡(镇、街道)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在乡(镇、街道)界线图上绘制普查区界线,标注所有普查区名称和12位行政区划代码。如果发现乡(镇、街道)界线与实际不符,应及时向市普查机构反馈。市普查机构根据反馈信息,组织公司对乡(镇、街道)界线进行修正。

4.9月10日前,市普查机构组织绘制并下发普查区详图

(1)市普查机构组织公司审核区县普查机构提交的乡(镇、街道)界线图,发现信息错误的,有关区县普查机构应及时核实修改。

(2)公司根据核实无误的乡(镇、街道)界线图,实现普查区界线的电子化,并将所有普查区的名称、行政区划代码等信息录入数据库中,形成完整覆盖全市地域范围的普查区电子地图数据库。

(3)公司为普查区中的所有建筑物赋予唯一编号(顺序码),并标注在普查区详图中。

(4)公司绘制并打印普查区详图,下发给区县普查机构。根据现在掌握的地图数据资料,六环内打印图纸为1:2千数据,A1幅面;六环外打印图纸为1:1万数据,A2幅面。每个普查区打印一张。

5.9月30日前,区县普查机构组织核实、补充绘制普查区详图,编制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1)普查指导员对打印的普查区详图进行实地核实和补充绘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核实认定普查区边界。②核实、补充绘制区域内的道路、街巷、胡同、河流等,并标注相应的名称。③搜集普查区内建筑物类型信息。

(2)根据实地踏查中搜集到的建筑物类型信息,结合图中标注的建 - 4 -

筑物顺序码,依据《建筑物编码规则》(见附件1),编制《建筑物信息一览表》(表式见附件2)。

(3)核实、补充绘制的普查区详图,由区县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核实审核,确认完整无误后,复印并发放至普查员手中,作为开展清查工作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在划分每一级普查区域时,普查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勘察,明确区域边界。对有争议的地方,双方应本着普查工作的需要主动协商解决,在确保没有空白地域,明确归属后,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书,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备案;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报上级普查机构,由上级普查机构协调后下发裁定意见书。

2.各区县普查机构在普查区域划分完毕后,应组织编制本区县区域内普查区名单(表式见附件3),并上报市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区名单时,各普查区的排列顺序,应与统计上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2007年版)一致。

3.经济普查各级地理区域划分只作经济普查使用,不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区域划定后,在经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中不得改变。

4.各级行政区划内的普查区图所含区域必须不重不漏,边界清晰,不交叉、不间断。普查区图拼接后与上一级行政区划图中的边界一致。

5.区县及乡镇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北京市政务地理空间数据库共享服务平台”共享的信息,做好纸介质普查区详图的绘制及建筑物编码工作。

6.各普查区要配备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区详图的核实和补充绘制工作。

7.普查区详图与建筑物信息一览表中的建筑物顺序码必须一一对应;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登记表中的建筑物编码必须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列示的建筑物编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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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区县普查办公室上报的乡(镇、街道)界线图及普查区详图,必须是用红色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标注各类信息的原件。普查员清查工作用的图纸由区县或乡镇普查机构复印。

9.各级普查机构应保存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及绘图资料备查。

五、资料报送

普查地理区域划分与地图绘制同步进行,各区县普查办公室应按规定时间向市普查办公室报送资料。除普查地图外,所有资料以电子邮件和纸介质两种方式上报,纸介质需加盖区县普查办公室印章。

(一)8月15日前报送资料:

标注普查区信息的乡(镇、街道)界线图

(二)9月20日前报送资料:

1.普查区名单(EXCEL文件)

2.区县级勘界协议书(如无争议地区免报)

3.区域划分特殊情况说明(如无特殊情况免报)

(三)9月30日前报送资料:

1.建筑物信息一览表(EXCEL文件)

2.核实、补充绘制的普查区详图

附件1:建筑物编码规则

附件2: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附件3: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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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地理区域划分与绘图工作方案

为明确普查区域界线,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地理区域的划分,包括区县级、乡(镇、街道)级和普查区三级。区县地理区域划分工作,在市普查机构指导下,由区县普查机构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地理区域划分工作,在区县普查机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具体实施;普查区的划分工作,由乡(镇、街道)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划分原则

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应当遵循地域原则、不重不漏原则、归属唯一原则和就近原则。

1.区县级普查区域划分原则

(1)区县普查机构以民政部门勘察制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对所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划分本区县普查区域。

(2)对于有争议的地区,经有关各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当报告市普查机构,由市普查机构负责协调,各区县普查机构必须执行市普查机构的裁定。

(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视同独立的区县级普查地理区域,其普查区域范围为实际建成区范围。

(4)全市18个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普查地理区域,要从地域上完整覆盖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

2.乡(镇、街道)级普查区域划分原则

(1)区县普查机构以民政部门勘察设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完整地域为原则,划分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

(2)乡(镇、街道)普查区域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区域。边界有明显 - 1 -

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不能重叠,也不能遗漏。同一区县内划分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拼接起来,应当完整覆盖本区县行政区划范围。

(3)对于坐落在区县地域内,独立于乡(镇、街道)行政管辖的政企合一单位,一般不应视为单独的乡级行政区域,应当遵循地域原则,归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普查。

(4)对于管辖地域范围相互交叉的街道和乡(镇),其边界线划分原则上由区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有关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5)乡级区域的命名,以建制乡为基础划分的区域,应以建制乡的名称命名、以“乡”结尾;以建制镇为基础划分的区域,应以建制镇的名称命名、以“镇”结尾;以建制街道为基础划分的区域,应以建制街道的名称命名、以“街道”结尾;同时既为乡(镇)政府又为地区办事处的,以建制乡(镇)的名称命名、以“乡(镇)”结尾。

3.普查区划分原则

(1)各乡(镇、街道)普查机构以民政部门勘察设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每个行政建制村(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地域范围为一个普查区,其12位行政区划代码为普查区代码。

(2)普查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各普查区之间不能重叠和遗漏,同一乡(镇、街道)区域内划分的普查区拼接起来,应当完整覆盖本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划范围。

(3)乡(镇、街道)区域内没有设臵社区、居(村)委会的地区(如新建住宅开发区),应按就近原则并入相邻社区、居(村)委会的所辖地域内进行普查。

(4)坐落在乡(镇、街道)区域内,独立于社区、居(村)委会管辖的所有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成普查区,应按地域原则和就近原则,归入相邻社区、居(村)委会所管辖地域内。确属普查工作需要必须单独划分成普查区的,应当将情况上报市普查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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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管辖地域范围相互交叉的社区、居(村)委会,其普查区边界线划分原则上由乡级普查机构组织有关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6)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应以社区居委会的名称命名、以“社区居委会”结尾;以村委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应以村委会的名称命名、以“村委会”结尾。普查区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7)对于个别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将一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以两位顺序码编号(从01开始),确定边界,并在普查区图中以虚线表明。普查小区以顺序号命名为“第一普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

(8)对于普查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应作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处理并单独对商品交易市场用两位码编号。此类普查小区命名为“××市场第×普查小区”。

三、普查区图的绘制

为减轻今后各项大型普查制图工作量,便于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同时为今后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打下良好基础,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在电子化条件下进行普查区详图绘制工作。普查区详图电子化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单位名录组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具体步骤如下:

(一)整合现有全市地图数据

目前市普查机构可以获得的基础地形图包含全市区域1:1万数据(2005年版)和六环以内区域1:2千数据(2007年版)。现有航拍图为2007年版。

(二)划分普查区并打印普查区图

1.7月31日前,市普查机构向公司提供最新行政区划图、行政区划代码等各类资源。

2.8月10日前,市普查机构组织绘制并下发乡(镇、街道)界线图 公司以基础地形图、航拍图为基础,根据市普查机构提供的最新行政 - 3 -

区划图、行政区划代码等资源,建立全市经济普查普查区电子化划分工作底图综合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划分各区县的乡(镇、街道)界线,按A0幅面打印各区县的乡(镇、街道)界线图,下发到各区县普查机构。

3.8月15日前,区县普查机构上报标注普查区信息的乡(镇、街道)界线图

乡(镇、街道)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在乡(镇、街道)界线图上绘制普查区界线,标注所有普查区名称和12位行政区划代码。如果发现乡(镇、街道)界线与实际不符,应及时向市普查机构反馈。市普查机构根据反馈信息,组织公司对乡(镇、街道)界线进行修正。

4.9月10日前,市普查机构组织绘制并下发普查区详图

(1)市普查机构组织公司审核区县普查机构提交的乡(镇、街道)界线图,发现信息错误的,有关区县普查机构应及时核实修改。

(2)公司根据核实无误的乡(镇、街道)界线图,实现普查区界线的电子化,并将所有普查区的名称、行政区划代码等信息录入数据库中,形成完整覆盖全市地域范围的普查区电子地图数据库。

(3)公司为普查区中的所有建筑物赋予唯一编号(顺序码),并标注在普查区详图中。

(4)公司绘制并打印普查区详图,下发给区县普查机构。根据现在掌握的地图数据资料,六环内打印图纸为1:2千数据,A1幅面;六环外打印图纸为1:1万数据,A2幅面。每个普查区打印一张。

5.9月30日前,区县普查机构组织核实、补充绘制普查区详图,编制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1)普查指导员对打印的普查区详图进行实地核实和补充绘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核实认定普查区边界。②核实、补充绘制区域内的道路、街巷、胡同、河流等,并标注相应的名称。③搜集普查区内建筑物类型信息。

(2)根据实地踏查中搜集到的建筑物类型信息,结合图中标注的建 - 4 -

筑物顺序码,依据《建筑物编码规则》(见附件1),编制《建筑物信息一览表》(表式见附件2)。

(3)核实、补充绘制的普查区详图,由区县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核实审核,确认完整无误后,复印并发放至普查员手中,作为开展清查工作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在划分每一级普查区域时,普查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勘察,明确区域边界。对有争议的地方,双方应本着普查工作的需要主动协商解决,在确保没有空白地域,明确归属后,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书,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备案;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报上级普查机构,由上级普查机构协调后下发裁定意见书。

2.各区县普查机构在普查区域划分完毕后,应组织编制本区县区域内普查区名单(表式见附件3),并上报市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区名单时,各普查区的排列顺序,应与统计上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2007年版)一致。

3.经济普查各级地理区域划分只作经济普查使用,不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区域划定后,在经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中不得改变。

4.各级行政区划内的普查区图所含区域必须不重不漏,边界清晰,不交叉、不间断。普查区图拼接后与上一级行政区划图中的边界一致。

5.区县及乡镇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北京市政务地理空间数据库共享服务平台”共享的信息,做好纸介质普查区详图的绘制及建筑物编码工作。

6.各普查区要配备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区详图的核实和补充绘制工作。

7.普查区详图与建筑物信息一览表中的建筑物顺序码必须一一对应;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登记表中的建筑物编码必须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列示的建筑物编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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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区县普查办公室上报的乡(镇、街道)界线图及普查区详图,必须是用红色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标注各类信息的原件。普查员清查工作用的图纸由区县或乡镇普查机构复印。

9.各级普查机构应保存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及绘图资料备查。

五、资料报送

普查地理区域划分与地图绘制同步进行,各区县普查办公室应按规定时间向市普查办公室报送资料。除普查地图外,所有资料以电子邮件和纸介质两种方式上报,纸介质需加盖区县普查办公室印章。

(一)8月15日前报送资料:

标注普查区信息的乡(镇、街道)界线图

(二)9月20日前报送资料:

1.普查区名单(EXCEL文件)

2.区县级勘界协议书(如无争议地区免报)

3.区域划分特殊情况说明(如无特殊情况免报)

(三)9月30日前报送资料:

1.建筑物信息一览表(EXCEL文件)

2.核实、补充绘制的普查区详图

附件1:建筑物编码规则

附件2: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附件3: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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