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新稿(附学术科技竞赛类项目)

五邑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德、智、素质培养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并使学生的综合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人文素质三个方面的表现。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评优、享受奖学金及学院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人文素质测评分三个单项之和构成。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分×25%+智育分×65%+文体分×10%

第四条 各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五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满分120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者获得思想品德基本分70分。

第六条 德育测评按下列规定加分:

(一)担任校三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加8分、6分、3分。

担任院系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加6分、4分、2分。

担任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分别加4分、2分。(注:班长和团支书加4分,其他加2分)。

担任学生党支部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分别加5分、3分。

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协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酌情加分(另见规定)。 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分别加4分、2分,会员不加分。(社团名单以团委社团联合会提供为准)

注:在各类学生干部中,身兼多个职务,取其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加分。

(二)凡有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为学校争得荣誉者,酌情加分。其中受院系通报表彰奖励者加3分;受其他县处级通报表彰奖励者加5分;受学校或市(厅)级表彰奖励者加10分;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15分。

(三)获各类国家级优秀个人、省优秀个人、市优秀个人、校优秀个人、院系优秀个人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3分。(根据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评选出的“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班集体”不再另外予以加分)

(四)参加无偿献血者加3分。

(五)参加各类义务劳动者、志愿者活动,经认证,每小时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六)获得各类国家、省(部)、市(厅)、校级优秀集体称号的,所在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

第七条 德育测评的扣分有以下四项,最高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4分,两次扣6分;受警告处分一次扣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10分;受记过处分扣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25分。

(二)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者扣4分,两次扣6分;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扣8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扣10分;受党内团内记过者扣15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扣20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扣30分。

(三)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未能完成义务劳动等规定任务者,每次扣1分。

(四)晚归、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课1次扣2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智育测评分由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总学分平均成绩【(∑成绩×学分)÷总学分】和加分两部分构成,满分120分。

第八条 参加学术科研竞赛加分如下:

(一)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学术科研竞赛者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学术类竞赛以附件提供内项目为准)

(二)凡在学术科研类竞赛中获奖者,加分如下:获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7分、6分、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同一个项目参加不同学术科研类竞赛获奖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加分项加分)

(三)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非核心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7分;核心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5分。两人参编、参著者第一作者占60%;三人参编、参著者第一作者占45%,其余平分;四人及以上参编、参著者第一作者占35%,其余平分。同一项目既参加各级学术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四)获得国家级、省(部)、市(厅)、校级当年度科研立项者,项目主持人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参与者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五)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六级(CET-6)者分别加2分、4分。通过四级口语加1分,通过六级口语加2分。(各仅限一次加分)

(六)备注:

1、参加学术科研类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获奖者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发表论文者须提供原件,经审核确认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备查。

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项结项之一者,一次扣20分,扣完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人文素质测评

人文素质测评分文体测评与其他人文竞赛加分两部分。文体测评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满分120分。

第九条 文娱体育表现基本分为70分,凡体育课成绩合格(含体育免修者),体育达标,可获得基本分,有不合格或不达标者得50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减分。

第十条 文体测评按下列标准加分:

(一)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文艺演出或各类体育运动比赛者,每人每次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和1分。

(二)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文艺演出,获得一等奖者,分别加30分、20分、15分、8分和6分;获得二等奖者,分别加25分、15分、10分、6分和5分;获得三等奖者(单项荣誉,如最佳人气奖、最佳台风奖、最佳表演奖等以三等奖标准加分),分别加20分、10分、8分、5分和4分。

(三)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体育运动比赛,破全国、省高校、校级记录者分别加35分、25分和15分;获得一等奖,分别加30分、20分、15分、8分和6分;获得二等奖者,分别加25分、15分、10分、6分和5分;获得三等奖者(单项荣誉以三等奖标准加分),分别加20分、10分、8分、5分和4分。除此之外,体育赛事前八名均可加3分。

(四)以上比赛或演出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第十一条 其他竞赛加分有以下几项:

(一)向校广播站投稿并被采用者(仅限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0.5分,最高分不超过5分(广播台记者、编辑的稿件不在此项内加分);向院系刊、校报投稿并被刊用者(仅限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加0.8分,最高分不超过8分。

(二)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级、市校级其他人文素质比赛者(辩论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海报设计比赛、微电影比赛等)每次加0.5分,总分不超过2.5分;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一等奖者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二等奖者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三等奖者(单项荣誉按照三等奖标准加分)分别加10分、8分、5分、5分。

(三)以上比赛或演出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第十二条 人文素质测评减分有如下两项:

(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顺利进行着,每次减10分;

(二)有作弊行为者减20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程序

第十三条 每位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填写五邑大学学生综合测评表,并提交申请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审议组,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本班学生代表4名(全班学生民主推荐)组成。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审核参评学生的奖惩材料、核实

综合测评成绩、核准基本分、加分、减分,并提交班导师审核。班导师审核完成后,初步排定名次,并在班级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报班导师,由班级综合测评审议组审议,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公示期结束后提交院系审核。

第十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党总支领导、辅导员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测评结果,向全院(系)学生公示。公示后学生可在5天内向院(系)审核小组提出异议,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公示期结束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加分、减分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施行,原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2013年校团委社团联合会下属社团名单如下:

(注:此名单统计时间截止2012年12月)

附件1:

学术科技类竞赛项目

五邑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德、智、素质培养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并使学生的综合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人文素质三个方面的表现。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评优、享受奖学金及学院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人文素质测评分三个单项之和构成。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分×25%+智育分×65%+文体分×10%

第四条 各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五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满分120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者获得思想品德基本分70分。

第六条 德育测评按下列规定加分:

(一)担任校三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加8分、6分、3分。

担任院系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加6分、4分、2分。

担任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分别加4分、2分。(注:班长和团支书加4分,其他加2分)。

担任学生党支部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分别加5分、3分。

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协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酌情加分(另见规定)。 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分别加4分、2分,会员不加分。(社团名单以团委社团联合会提供为准)

注:在各类学生干部中,身兼多个职务,取其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加分。

(二)凡有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为学校争得荣誉者,酌情加分。其中受院系通报表彰奖励者加3分;受其他县处级通报表彰奖励者加5分;受学校或市(厅)级表彰奖励者加10分;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15分。

(三)获各类国家级优秀个人、省优秀个人、市优秀个人、校优秀个人、院系优秀个人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3分。(根据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评选出的“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班集体”不再另外予以加分)

(四)参加无偿献血者加3分。

(五)参加各类义务劳动者、志愿者活动,经认证,每小时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六)获得各类国家、省(部)、市(厅)、校级优秀集体称号的,所在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

第七条 德育测评的扣分有以下四项,最高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4分,两次扣6分;受警告处分一次扣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10分;受记过处分扣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25分。

(二)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者扣4分,两次扣6分;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扣8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扣10分;受党内团内记过者扣15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扣20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扣30分。

(三)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未能完成义务劳动等规定任务者,每次扣1分。

(四)晚归、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课1次扣2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智育测评分由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总学分平均成绩【(∑成绩×学分)÷总学分】和加分两部分构成,满分120分。

第八条 参加学术科研竞赛加分如下:

(一)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学术科研竞赛者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学术类竞赛以附件提供内项目为准)

(二)凡在学术科研类竞赛中获奖者,加分如下:获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7分、6分、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同一个项目参加不同学术科研类竞赛获奖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加分项加分)

(三)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非核心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7分;核心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5分。两人参编、参著者第一作者占60%;三人参编、参著者第一作者占45%,其余平分;四人及以上参编、参著者第一作者占35%,其余平分。同一项目既参加各级学术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四)获得国家级、省(部)、市(厅)、校级当年度科研立项者,项目主持人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参与者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五)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六级(CET-6)者分别加2分、4分。通过四级口语加1分,通过六级口语加2分。(各仅限一次加分)

(六)备注:

1、参加学术科研类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获奖者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发表论文者须提供原件,经审核确认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备查。

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项结项之一者,一次扣20分,扣完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人文素质测评

人文素质测评分文体测评与其他人文竞赛加分两部分。文体测评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满分120分。

第九条 文娱体育表现基本分为70分,凡体育课成绩合格(含体育免修者),体育达标,可获得基本分,有不合格或不达标者得50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减分。

第十条 文体测评按下列标准加分:

(一)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文艺演出或各类体育运动比赛者,每人每次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和1分。

(二)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文艺演出,获得一等奖者,分别加30分、20分、15分、8分和6分;获得二等奖者,分别加25分、15分、10分、6分和5分;获得三等奖者(单项荣誉,如最佳人气奖、最佳台风奖、最佳表演奖等以三等奖标准加分),分别加20分、10分、8分、5分和4分。

(三)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体育运动比赛,破全国、省高校、校级记录者分别加35分、25分和15分;获得一等奖,分别加30分、20分、15分、8分和6分;获得二等奖者,分别加25分、15分、10分、6分和5分;获得三等奖者(单项荣誉以三等奖标准加分),分别加20分、10分、8分、5分和4分。除此之外,体育赛事前八名均可加3分。

(四)以上比赛或演出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第十一条 其他竞赛加分有以下几项:

(一)向校广播站投稿并被采用者(仅限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0.5分,最高分不超过5分(广播台记者、编辑的稿件不在此项内加分);向院系刊、校报投稿并被刊用者(仅限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加0.8分,最高分不超过8分。

(二)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级、市校级其他人文素质比赛者(辩论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海报设计比赛、微电影比赛等)每次加0.5分,总分不超过2.5分;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一等奖者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二等奖者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三等奖者(单项荣誉按照三等奖标准加分)分别加10分、8分、5分、5分。

(三)以上比赛或演出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第十二条 人文素质测评减分有如下两项:

(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顺利进行着,每次减10分;

(二)有作弊行为者减20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程序

第十三条 每位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填写五邑大学学生综合测评表,并提交申请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审议组,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本班学生代表4名(全班学生民主推荐)组成。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审核参评学生的奖惩材料、核实

综合测评成绩、核准基本分、加分、减分,并提交班导师审核。班导师审核完成后,初步排定名次,并在班级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报班导师,由班级综合测评审议组审议,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公示期结束后提交院系审核。

第十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党总支领导、辅导员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测评结果,向全院(系)学生公示。公示后学生可在5天内向院(系)审核小组提出异议,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公示期结束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加分、减分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施行,原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2013年校团委社团联合会下属社团名单如下:

(注:此名单统计时间截止2012年12月)

附件1:

学术科技类竞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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