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院长  杨上宇    发布时间: 2010-08-13 14:06:16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长久之计,日益发挥着架起党群干群关系“连心桥”的重要作用。科学研判当前的工作形势,深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工作发展,是确保“大调解”促大和谐,大和谐促大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存在的问题

1、“大调解”工作体系还不够完善。目前,各级党委、政府均设立了“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但一些地方未配备专职党(工)委副书记专抓,工作人员兼职多,时间、精力得不到保障,工作平台未真正形成,导致运转速度缓慢,反应不够灵敏,协调效率不高。还有一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尤其是专业性调解组织尚未建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组织工作网络还没有形成,联防联调组织未充分发挥作用。

2、“三调对接”机制还不够健全。去年以来,各级党委相继出台了《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对接的实施办法》,省、市法院亦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对“三调对接”的规范化运作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两个文件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一些地方“三调”对接不规范,个别部门文件跑了“调”,协调中心力度不强,有的仍是各唱各调、各吹各号,少数部门、乡镇还不清楚如何进行对接,个别单位甚至发生不愿接受移转、委托,有的虽接受但办理不认真或不按期回复。如今年我院依照相关规定移转案件时,有个别部门不愿接受,对9件行政争议案件依照规定移转相关行政机关先行协调解决,均无果。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仍然集中在法院,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致使法院不堪重负。

3、对专兼职调解员的管理还不够规范。各部门、乡镇虽大都配备了调解员,但人员结构不够理想,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兼职调解员未在协调中心上班。 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未真正落实,牵头部门和指导部门的力量缺乏整合,未按期按要求开展系统的培训,导致一些调解员业务不熟、水平较低、调解成功率低。

4、“两个机制”运转还不够畅通。一些地方的社情民意调查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还不够健全,不少部门、乡镇对矛盾纠纷趋势缺乏深度、系统的排查、调研,不能科学预测评估,未能超前预防,排查不彻底,调处不及时,对跨行业、跨部门、跨辖区的纠纷化解敷衍草率,甚至“踢皮球”,调解成功率低,仍然存在基础不牢、临时应付、“危机公关”的情况。

5、“大调解”规范运行水平还不高。目前各级协调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少数乡镇的运作模式仍是司法所单兵作战,整体联动的格局还未完全形成,一些制度还未完全规范建立,一些行业、企业的调委会和联防联调组织只有文件、挂牌,没有实际运转,存在“空壳”现象,调解组织的实际效能尚未充分发挥,运行不够规范,工作水平较低,从而影响了“大调解”机制作用的充分显现。

6、工作保障还不够有力。目前大调解工作的开展还存在一些客观困难,出现个别地方领导层面的重视程度不够、调解员的报酬未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不足、经费未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等,这些都成了制约“大调解”工作发展的障碍。

二、对策和建议

1、强化思想认识。要把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干部的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省、市、区委的文件和决策上来,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委书记刘奇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促进和谐四川建设》文章的精神,牢固树立“调解就是执法、调解就是服务、调解就是管理”的意识,花大力气、下苦功夫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坚持以“大调解”促进大和谐,推动大发展。

2、强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边界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扩展人民调解的履盖面。指导部门、乡镇建立健全联防联调组织,完善联防联调网络建设,并切实发挥作用。积极探索推进在流动人员集聚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建立自律性调解组织。通过这些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覆盖全区的调解组织网络。

3、强化工作机构的统筹协调职责。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落实各项对接工作,强化衔接联动。要统一规范,严格操作程序;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理;统一模式,规范流程文书;统一建档,完善案卷材料。确保对接流程规范,交接手续清楚,衔接环节明确。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对接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促使疑难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4、强化调解员的规范管理。尽快制定《专兼职调解员管理办法》,用制度管人管事。要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要求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做到“四有”,即有职责、有报酬、有场地、有经费,充分发挥调解员的积极作用。

5、强化调解工作业务培训。建立“大调解”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在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设立“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大调解培训工作的统一研究部署,负责协调司法行政机关作好对培训的组织工作,协调人民法院选派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法官讲授法律法规和调解业务知识。要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以会代训、挂职培训、以调代训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

6、强化日常工作的落实。督促各部门、乡镇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结合“大接访”实行包案制度,限时限地限人调解。建立“大调解”信息管理平台和台帐,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坚持科学调解、依法调解,杜绝违法调解、“恶意”调解。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需要“大调解”协调指导中心或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专报制度。各级“大调解”协调指导中心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部门、乡镇协调中心负责人会议,总结交流典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和调解经验,安排部署下一时期的工作重点,促进工作的落实兑现,提升工作的实效。

7、强化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坚持能动司法,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指导原则,认真落实区委转发我院的《关于积极参与大调解落实司法为民的规定》,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审判”的理念,加强法院调解中心和人民法庭调解室建设,强化立案调解和诉讼引导,开展巡回调解、全程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加大案件移转的协调力度,做好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工作,做好司法建议工作,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积极化解涉诉信访,评选树立调解能手,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8、强化对“大调解”工作的绩效考核。进一步落实工作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的评价考核机制,把“大调解”工作纳入党政和各部门目标管理,作为“一把手”工程,逗硬落实、考核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的责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内容,切实做到年初有目标、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促进工作稳步有序运行,力促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院长  杨上宇    发布时间: 2010-08-13 14:06:16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长久之计,日益发挥着架起党群干群关系“连心桥”的重要作用。科学研判当前的工作形势,深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工作发展,是确保“大调解”促大和谐,大和谐促大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存在的问题

1、“大调解”工作体系还不够完善。目前,各级党委、政府均设立了“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但一些地方未配备专职党(工)委副书记专抓,工作人员兼职多,时间、精力得不到保障,工作平台未真正形成,导致运转速度缓慢,反应不够灵敏,协调效率不高。还有一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尤其是专业性调解组织尚未建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组织工作网络还没有形成,联防联调组织未充分发挥作用。

2、“三调对接”机制还不够健全。去年以来,各级党委相继出台了《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对接的实施办法》,省、市法院亦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对“三调对接”的规范化运作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两个文件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一些地方“三调”对接不规范,个别部门文件跑了“调”,协调中心力度不强,有的仍是各唱各调、各吹各号,少数部门、乡镇还不清楚如何进行对接,个别单位甚至发生不愿接受移转、委托,有的虽接受但办理不认真或不按期回复。如今年我院依照相关规定移转案件时,有个别部门不愿接受,对9件行政争议案件依照规定移转相关行政机关先行协调解决,均无果。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仍然集中在法院,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致使法院不堪重负。

3、对专兼职调解员的管理还不够规范。各部门、乡镇虽大都配备了调解员,但人员结构不够理想,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兼职调解员未在协调中心上班。 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未真正落实,牵头部门和指导部门的力量缺乏整合,未按期按要求开展系统的培训,导致一些调解员业务不熟、水平较低、调解成功率低。

4、“两个机制”运转还不够畅通。一些地方的社情民意调查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还不够健全,不少部门、乡镇对矛盾纠纷趋势缺乏深度、系统的排查、调研,不能科学预测评估,未能超前预防,排查不彻底,调处不及时,对跨行业、跨部门、跨辖区的纠纷化解敷衍草率,甚至“踢皮球”,调解成功率低,仍然存在基础不牢、临时应付、“危机公关”的情况。

5、“大调解”规范运行水平还不高。目前各级协调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少数乡镇的运作模式仍是司法所单兵作战,整体联动的格局还未完全形成,一些制度还未完全规范建立,一些行业、企业的调委会和联防联调组织只有文件、挂牌,没有实际运转,存在“空壳”现象,调解组织的实际效能尚未充分发挥,运行不够规范,工作水平较低,从而影响了“大调解”机制作用的充分显现。

6、工作保障还不够有力。目前大调解工作的开展还存在一些客观困难,出现个别地方领导层面的重视程度不够、调解员的报酬未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不足、经费未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等,这些都成了制约“大调解”工作发展的障碍。

二、对策和建议

1、强化思想认识。要把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干部的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省、市、区委的文件和决策上来,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委书记刘奇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促进和谐四川建设》文章的精神,牢固树立“调解就是执法、调解就是服务、调解就是管理”的意识,花大力气、下苦功夫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坚持以“大调解”促进大和谐,推动大发展。

2、强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边界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扩展人民调解的履盖面。指导部门、乡镇建立健全联防联调组织,完善联防联调网络建设,并切实发挥作用。积极探索推进在流动人员集聚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建立自律性调解组织。通过这些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覆盖全区的调解组织网络。

3、强化工作机构的统筹协调职责。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落实各项对接工作,强化衔接联动。要统一规范,严格操作程序;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理;统一模式,规范流程文书;统一建档,完善案卷材料。确保对接流程规范,交接手续清楚,衔接环节明确。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对接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促使疑难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4、强化调解员的规范管理。尽快制定《专兼职调解员管理办法》,用制度管人管事。要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要求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做到“四有”,即有职责、有报酬、有场地、有经费,充分发挥调解员的积极作用。

5、强化调解工作业务培训。建立“大调解”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在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设立“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大调解培训工作的统一研究部署,负责协调司法行政机关作好对培训的组织工作,协调人民法院选派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法官讲授法律法规和调解业务知识。要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以会代训、挂职培训、以调代训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

6、强化日常工作的落实。督促各部门、乡镇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结合“大接访”实行包案制度,限时限地限人调解。建立“大调解”信息管理平台和台帐,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坚持科学调解、依法调解,杜绝违法调解、“恶意”调解。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需要“大调解”协调指导中心或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专报制度。各级“大调解”协调指导中心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部门、乡镇协调中心负责人会议,总结交流典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和调解经验,安排部署下一时期的工作重点,促进工作的落实兑现,提升工作的实效。

7、强化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坚持能动司法,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指导原则,认真落实区委转发我院的《关于积极参与大调解落实司法为民的规定》,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审判”的理念,加强法院调解中心和人民法庭调解室建设,强化立案调解和诉讼引导,开展巡回调解、全程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加大案件移转的协调力度,做好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工作,做好司法建议工作,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积极化解涉诉信访,评选树立调解能手,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8、强化对“大调解”工作的绩效考核。进一步落实工作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的评价考核机制,把“大调解”工作纳入党政和各部门目标管理,作为“一把手”工程,逗硬落实、考核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的责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内容,切实做到年初有目标、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促进工作稳步有序运行,力促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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