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人力资源管理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卫人字〔2012〕1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有关高等学校,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情况,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卫生  医师  培训  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8月6日印发

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参加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军队系统除外)。

(二)“培训人员”分为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

委托培训人员是指已与在京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委托培训基地进行培养的培训对象;自主培训人员是指未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自愿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培训对象。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平等自愿、契约管理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业单位和培训基地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分类的人事管理模式。

二、委托培训人员的人事管理

(四)委托培训人员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占就业单位的岗位,人事档案按就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就业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托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回就业单位工作。

(五)委托培训人员由就业单位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就业单位承担、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绩效工资根据委托培训人员的学历、资历和工作情况,由培训基地参照所在基地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同时将发放情况告知其就业单位,计入缴纳社会保障的工资基数,并单独核定培训基地绩效工资总额,所需经费由培训基地承担。

(六)委托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提出意见,考核等级由就业单位确定,相关考核材料交送就业单位存档。

(七)委托培训人员在培训期内,培训年限计为就业单位工作年限。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在规定的培训期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本人与就业单位协商是否继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就业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延长培训协议,培训所需经费由就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工资由就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仍由培训基地发放。市财政不再对委托培训人员的就业单位给予定额补助。

(八)非北京生源委托培训人员的进京审批以及户籍管理,按照原渠道办理。

三、自主培训人员的人事管理

(九)自主培训人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与培训基地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占培训基地的岗位,其人事档案由本人委托有关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自然终止,自主培训人员自主择业,人事档案按照招聘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管理。

(十)自主培训人员的劳动报酬参照同类人员水平由培训基地指定的劳动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培训基地共同承担,其中基本劳动报酬、按照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保障,其他劳动报酬由培训基地承担;基本劳动报酬参照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发放。

(十一)自主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确定考核等级,相关考核材料交送档案存放机构存档。

(十二)自主培训人员在培训期内,培训年限计为本人的工作年限。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在规定的培训期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本人与培训基地协商是否继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参加培训者,与培训基地签订延长培训协议,培训所需经费由个人承担,市财政不再承担其基本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障单位缴纳部分,其他劳动报酬仍按原渠道发放。

(十三)非北京生源自主培训人员,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被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录用的,依据本市相关规定,可按照当年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政策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到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可优先办理。

四、其他规定

(十四)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的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规定。

(十五)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所在培训基地负责申报。

(十六)取得执业资格的培训人员应依据《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由所在培训基地承担考核任务,并将委托培训人员的考核档案交送就业单位存档,将自主培训人员的考核档案交送档案存放机构存档。

(十七)对2012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培训人员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提前1年参加中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

(十八)培训人员须遵守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于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以及扰乱工作秩序等,培训基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档案存放单位。

(十九)全市实施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2012年起),除培训基地及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以外,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从医学院校直接聘用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单位从事临床工作。启动三年期间,采取退休返聘、二、三级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服务、医师多点执业等措施予以过渡。

(二十)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卫人字〔2012〕1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有关高等学校,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情况,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卫生  医师  培训  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8月6日印发

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参加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军队系统除外)。

(二)“培训人员”分为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

委托培训人员是指已与在京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委托培训基地进行培养的培训对象;自主培训人员是指未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自愿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培训对象。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平等自愿、契约管理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业单位和培训基地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分类的人事管理模式。

二、委托培训人员的人事管理

(四)委托培训人员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占就业单位的岗位,人事档案按就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就业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托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回就业单位工作。

(五)委托培训人员由就业单位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就业单位承担、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绩效工资根据委托培训人员的学历、资历和工作情况,由培训基地参照所在基地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同时将发放情况告知其就业单位,计入缴纳社会保障的工资基数,并单独核定培训基地绩效工资总额,所需经费由培训基地承担。

(六)委托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提出意见,考核等级由就业单位确定,相关考核材料交送就业单位存档。

(七)委托培训人员在培训期内,培训年限计为就业单位工作年限。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在规定的培训期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本人与就业单位协商是否继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就业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延长培训协议,培训所需经费由就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工资由就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仍由培训基地发放。市财政不再对委托培训人员的就业单位给予定额补助。

(八)非北京生源委托培训人员的进京审批以及户籍管理,按照原渠道办理。

三、自主培训人员的人事管理

(九)自主培训人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与培训基地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占培训基地的岗位,其人事档案由本人委托有关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自然终止,自主培训人员自主择业,人事档案按照招聘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管理。

(十)自主培训人员的劳动报酬参照同类人员水平由培训基地指定的劳动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培训基地共同承担,其中基本劳动报酬、按照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保障,其他劳动报酬由培训基地承担;基本劳动报酬参照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发放。

(十一)自主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确定考核等级,相关考核材料交送档案存放机构存档。

(十二)自主培训人员在培训期内,培训年限计为本人的工作年限。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在规定的培训期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本人与培训基地协商是否继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参加培训者,与培训基地签订延长培训协议,培训所需经费由个人承担,市财政不再承担其基本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障单位缴纳部分,其他劳动报酬仍按原渠道发放。

(十三)非北京生源自主培训人员,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被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录用的,依据本市相关规定,可按照当年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政策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到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可优先办理。

四、其他规定

(十四)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的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规定。

(十五)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所在培训基地负责申报。

(十六)取得执业资格的培训人员应依据《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由所在培训基地承担考核任务,并将委托培训人员的考核档案交送就业单位存档,将自主培训人员的考核档案交送档案存放机构存档。

(十七)对2012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培训人员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提前1年参加中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

(十八)培训人员须遵守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于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以及扰乱工作秩序等,培训基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档案存放单位。

(十九)全市实施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2012年起),除培训基地及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以外,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从医学院校直接聘用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单位从事临床工作。启动三年期间,采取退休返聘、二、三级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服务、医师多点执业等措施予以过渡。

(二十)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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