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足浴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南通市足浴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试行)

为规范我市足浴行业的卫生管理,提高足浴场所的卫生质量,预防传染病,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设计卫生要求

1.选址。足浴场所应当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周围25米直径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2.功能间。新建、改建、扩建的足浴场所应当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功能间。

面积300m2以上的大型足浴场所应当设有足浴间、饮具洗消间、非一次性拖鞋洗消间、足浴桶洗消间、工作准备间、储藏室、公共卫生间、布草间、布草回收区、公用棉织品清洗消毒间、更衣室等功能间。

面积150-300 m2的中型足浴场所应当设有足浴间、布草间、饮具洗消间、工作准备间、非一次性拖鞋洗消区、足浴桶洗消区、布草回收区、公用棉织品清洗消毒区等功能间。

面积150 m2以下的小型足浴场所应当设有足浴间、布草间(柜)、饮具洗消间、其它公用物品洗消间(区)等功能间。

3.各功能间卫生要求

(1)饮具清洗消毒间,面积不小于6 m2,地面应当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有给排水设施,四周墙面贴瓷砖或扣板,设有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并不得与其他物品清洗、消毒公用。

(2)非一次性拖鞋洗消间、公用棉织品清洗消毒间、足浴桶洗消间,内应当有给排水设施,设有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

(3)公共卫生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水冲式便器,四周墙面贴瓷砖,有流动洗手设施和独立的排风设施,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坐式的应当有提供一次性卫生坐垫的设施。

(4)工作准备间或消毒间,内有工作人员流动洗手设施。 (5)布草间、储藏室,布草间内应当设置专用密闭布草柜用于储藏毛巾、垫巾等公共用品用具;配置必备的货架,各类物品、用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4.通风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新风口应设在室外,离地面2米以上,远离污染源,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新风量不小于20m3/(h.p)。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必须在场所内设机械通风装置。室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

5.专用设施。足浴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6.禁烟标志。足浴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禁烟标志,在大厅、过道、足浴间、公共卫生间等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二、经常性卫生要求

1. 管理组织。足浴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组织及部门。足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指定卫生管理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场所环境、设施、公共用品用具等卫生管理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2. 管理制度。足浴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健康体检和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检测及公示制度;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及索证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等。

3.操作规程。足浴场所应当制定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包括为顾客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更换、清洗、消毒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从业人员手部清洗消毒程序和要求等。

4.场所卫生要求。

(1)足浴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地面无垃圾。

(2)使用空调的足浴场所内环境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不使用空调的应符合GB9666-1996中3.1的规定(氨除外)。

表1: 足浴场所内的环境卫生指标

(3)每天营业前、后必须彻底通风换气,室内空气不得有异味。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须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4)使用集中空调的足浴场所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清洗和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5)厕所应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座式便器必须提供一次性坐垫。

5.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1)足浴盆在每个顾客使用前必须保持清洁,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并符合表2的要求,使用时应加贴防渗、防破的一次性薄膜。

(2)茶具、毛巾、拖鞋等公共用具应3倍于座位数配置,必须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并具有相应、有明显标记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清洗消毒后应符合表2要求。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表2 : 足浴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要求

(3)修脚工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其数量不低于3套/修脚师。应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高压消毒装置等消毒设施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4)洗足水的细菌学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供顾客足浴后的洗足水应及时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表3: 足浴水细菌学指标

(5)垫巾、披巾等床上用品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整洁,无破损,无茶渍、血迹等污迹,无毛发。公共用品用具外送清洗消毒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签订有效的清洗消毒协议。

(6)足浴场所应配备供皮肤病顾客专用的足浴用品用具,并分别清洗消毒、单独存放。

(7)足浴场所使用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或其它卫生用品应当是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有效的产品,并有相关资料证明。

(8)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GB 7916的要求,应有化妆品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6.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凡患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4)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在为每个顾客提供服务前必须清洁洗手,并使用消毒药剂对手部进行消毒,其消毒效果应达到表4要求。

表4: 从业人员手部清洗消毒要求

7.水质卫生要求

足浴场所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并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

南通市足浴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试行)

为规范我市足浴行业的卫生管理,提高足浴场所的卫生质量,预防传染病,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设计卫生要求

1.选址。足浴场所应当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周围25米直径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2.功能间。新建、改建、扩建的足浴场所应当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功能间。

面积300m2以上的大型足浴场所应当设有足浴间、饮具洗消间、非一次性拖鞋洗消间、足浴桶洗消间、工作准备间、储藏室、公共卫生间、布草间、布草回收区、公用棉织品清洗消毒间、更衣室等功能间。

面积150-300 m2的中型足浴场所应当设有足浴间、布草间、饮具洗消间、工作准备间、非一次性拖鞋洗消区、足浴桶洗消区、布草回收区、公用棉织品清洗消毒区等功能间。

面积150 m2以下的小型足浴场所应当设有足浴间、布草间(柜)、饮具洗消间、其它公用物品洗消间(区)等功能间。

3.各功能间卫生要求

(1)饮具清洗消毒间,面积不小于6 m2,地面应当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有给排水设施,四周墙面贴瓷砖或扣板,设有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并不得与其他物品清洗、消毒公用。

(2)非一次性拖鞋洗消间、公用棉织品清洗消毒间、足浴桶洗消间,内应当有给排水设施,设有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

(3)公共卫生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水冲式便器,四周墙面贴瓷砖,有流动洗手设施和独立的排风设施,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坐式的应当有提供一次性卫生坐垫的设施。

(4)工作准备间或消毒间,内有工作人员流动洗手设施。 (5)布草间、储藏室,布草间内应当设置专用密闭布草柜用于储藏毛巾、垫巾等公共用品用具;配置必备的货架,各类物品、用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4.通风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新风口应设在室外,离地面2米以上,远离污染源,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新风量不小于20m3/(h.p)。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必须在场所内设机械通风装置。室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

5.专用设施。足浴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6.禁烟标志。足浴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禁烟标志,在大厅、过道、足浴间、公共卫生间等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二、经常性卫生要求

1. 管理组织。足浴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组织及部门。足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指定卫生管理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场所环境、设施、公共用品用具等卫生管理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2. 管理制度。足浴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健康体检和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检测及公示制度;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及索证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等。

3.操作规程。足浴场所应当制定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包括为顾客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更换、清洗、消毒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从业人员手部清洗消毒程序和要求等。

4.场所卫生要求。

(1)足浴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地面无垃圾。

(2)使用空调的足浴场所内环境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不使用空调的应符合GB9666-1996中3.1的规定(氨除外)。

表1: 足浴场所内的环境卫生指标

(3)每天营业前、后必须彻底通风换气,室内空气不得有异味。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须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4)使用集中空调的足浴场所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清洗和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5)厕所应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座式便器必须提供一次性坐垫。

5.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1)足浴盆在每个顾客使用前必须保持清洁,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并符合表2的要求,使用时应加贴防渗、防破的一次性薄膜。

(2)茶具、毛巾、拖鞋等公共用具应3倍于座位数配置,必须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并具有相应、有明显标记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清洗消毒后应符合表2要求。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表2 : 足浴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要求

(3)修脚工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其数量不低于3套/修脚师。应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高压消毒装置等消毒设施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4)洗足水的细菌学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供顾客足浴后的洗足水应及时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表3: 足浴水细菌学指标

(5)垫巾、披巾等床上用品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整洁,无破损,无茶渍、血迹等污迹,无毛发。公共用品用具外送清洗消毒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签订有效的清洗消毒协议。

(6)足浴场所应配备供皮肤病顾客专用的足浴用品用具,并分别清洗消毒、单独存放。

(7)足浴场所使用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或其它卫生用品应当是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有效的产品,并有相关资料证明。

(8)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GB 7916的要求,应有化妆品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6.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凡患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4)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在为每个顾客提供服务前必须清洁洗手,并使用消毒药剂对手部进行消毒,其消毒效果应达到表4要求。

表4: 从业人员手部清洗消毒要求

7.水质卫生要求

足浴场所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并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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